工地安全创新
1、请问,当前比较新的,比较先进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法或是措施有哪些?麻烦大侠们帮忙赐教一下啊,谢谢
给你借鉴一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设部文件)
1、总则
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2.4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2.2.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2.2.6 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2.2.7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 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 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 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 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 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 其它有关事项。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监管
4.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 其他有关事项。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 其它有关事项
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4.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4.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4.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 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7.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7.2.1 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7.2.2 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7.2.3 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7.2.4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2.5 其它有关事项
7.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2.1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7.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7.2.3 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2.4 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7.2.5 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7.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7.2.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7.2.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8、附则
8.1 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智慧工地怎样实现安全管理?
2017年起,“智慧工地”逐步进入政策视野,此前则多为建筑施工企业出于自身需求开展的创新应用。尤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后,“智慧工地”的应用价值及现实意义渐成共识。
当前,针对“智慧工地”的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各地关于“智慧工地”的概念界定和路径设计也各有千秋。综合多地文件,可以将“智慧工地”理解为基于信息技术,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立支撑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智能决策、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施工管控模式。
要而言之,“智慧工地”旨在为工程施工项目装上“智慧大脑”,通过采集、集成和应用建筑施工数据,实现对于施工现场的信息化监管。
1、信息采集:打破“信息孤岛”
施工现场散落着类别多、数量大的信息,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供应商等诸多主体,需服务于质量、安全、成本、工期等控制需要。
为改变传统工地中信息重复采集、信息交叉上报、信息冗余严重、信息更新滞后的信息管理现状,“智慧工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传感器等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致力于满足项目管理者对现场作业过程所需数据的及时获取、共享和沟通。
针对现场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信息孤岛”现象(表现为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智慧工地”着力打破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障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交互关系,既在“信息孤岛”间架设桥梁、实现大数据融合,也为破除“信息壁垒”、填平孤岛重建奠定基础。
响应《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针对施工类企业提出的“建立基于BIM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号召,各地也要求逐步推进BIM技术,以降低信息在各环节传递过程中的衰减,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共享。
2、系统集成:汇集多元力量
在优化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智慧工地”还需将软件、硬件、技术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使信息达到充分共享,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施工现场的人、机、料、法、环等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针对市场上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系统多而杂的近况,“智慧工地”通过完善并集成项目管理、劳务管理、物资材料管理等系统,将施工现场所应用的各类小而精(杂)的专业化系统集成整合为各功能模块集成统一的系统平台。如《重庆市2020年“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智慧工地应具备人员实名制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材质量监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6项元素,江苏省《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智慧工地应涵盖现场应用、集成监管、决策分析、数据中心和行业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
与此同时,“智慧工地”还有意提高BIM、LBS、VR、AR等技术应用软件和系统的集成程度,一方面提高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决市场存在的软硬件集成难、系统选型难等问题。
3、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管理
信息的采集和系统的集成都是为了发挥大数据智能化对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效能的价值。在前两步骤的基础上,“智慧工地”得以在数据应用环节发挥巨大潜能:“了解”工地的过去,“清楚”工地的现状,“预知”工地的未来。
对于各方建设主体而言,“智慧工地”有利于施工精细化管控的实现:通过集中获取、传递、处理、再生与利用项目信息,应用人员安全管理、施工进度监督、车辆未冲洗抓拍、现场设备监控等功能,能够提高施工现场决策能力和管理效率,助力项目管理“耳聪目明”,长远来看对于项目管理各方而言也是降低施工成本的创新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可通过“智慧工地”优化对于施工项目的微观管理,如《成都市智慧工地线上巡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管项目智慧工地线上巡查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和处理巡查问题;另一方面可应用“智慧工地”更好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落实“现场优秀、市场优选”原则,在建筑企业中普及“以现场促市场、以市场保现场”观念,优化对于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
“智慧工地”是建筑业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的有效载体,也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其应用能够提升行业监管和企业综合管理能力、驱动建筑企业智能化变革、引领项目全过程升级。当然,其推广还需以智能技术与智能设备的普及使用为出发点,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督导监管加以辅助。
3、工地有什么安全标语.要创新的.不要好像什么安全第一.注意安全.要创新.另类的.!
1.产莫违章,安全有保障。
2、安全施工,幸福一生。
3、出门挣钱不容易,安全千万要注意。
4、安全意识人人有,美好生活乐悠悠。
5、作业时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6、宁为安全操心,不让亲人伤心。
7、安全帽是护身宝,上班之前要戴好。
8、安全第一心中记,为已为家为亲人。
9、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0、安全你一人,幸福全家人。
11、爱家就是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12、安全生产牢牢记,生命不能当儿戏。
13、建筑施工安全为先,漫长人生平安是福。
14、处处注意安全,岁岁全家团圆。
15、安全千金难买,命运自己主宰。
16、安全第一是真理,全家不能没有你。
17、最盼的是你的平安,最怕的是你的意外。
18、质量是大厦的生命,安全是员工的生命。
19、安全你一个,幸福全家人。
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创新
众所周知安全是每个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涵盖与前提。由此安全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实现安全生产所面临的难度更大,因为其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一是高处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建筑施工中有 90%以上是高处作业;二是露天作业多。建筑物的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作量的 70%,受到春、夏、秋、冬不同气候以及强烈阳光、风、雨、冰雪、雷电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危害;三是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建筑业大多数工种至今仍是手工操作,容易使人疲劳、分散注意力、失误操作多,导致事故的发生;四是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产品结构复杂,工期较紧,必须多单位、多工种相互配合,立体交叉施工,如果管理不好、衔接不当、防护不严,就有可能造成相互伤害;五是临时员工多。目前在工地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中,农民工约占60%-80%,有的工地高达95%。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因此,随着企业承接建筑工程业务量的增加,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显得由为重要。 摘要 进入21 世纪,人们对施工安全生产要求越来越高,施工安全管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重视施工安全,按安全生产的要求严格控制,才能建造出优质的工程,从而造福于人类。通过加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方面的综合管理和综合教育,加快建立安全机制,不断更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保障系统,建设好施工安全管理体制,确实形成全体成员,全部过程,各个角度的施工安全管理,才能达到施工安全,效益的最佳结果。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章 对于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的现状和理解 建筑行业是一个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也是国家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之一,我国建筑业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从解放初期到上世纪末,一直都是沿用前苏联的建筑规范和管理制度,直到加入WTO 以后,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才逐渐向国际标准接轨。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竞争的日渐剧烈和建筑行业的利润不断的降低,直接影响了整个建筑业的安全管理,有的建筑业公司为了追求高利润不惜牺牲工程质量,想方设法的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这样就为建筑业的工程施工安全埋下了隐患,也给工程安全管理者带来了挑战。有效地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仍然是建筑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建筑业安全事故?仔细分析其引发的原因,主要是人的行为因素和物的安全状态。 一、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的现状 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3893 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如2001 年建筑企业完成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近80 万个,施工面积18.8 亿㎡,单位工程施工个数超过 50 万个,竣工面积 9.8 亿㎡。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二、对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的认识 在2012 年10 月份,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1 起,死亡60 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了15 起,死亡人数减少10 人,同比分别下降30.61% 和12.90%;发生较大事故3 起,死亡21 人,事故起数与去年同期持平,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11 人,同比上升110%。 安全,对于万物生灵来说,是一种存续的保障;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的体现;对于各行各业各类企业来说,是一种实力的反映。它体现了人文思想,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是一个永恒的,不懈探究的命题。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更是要求尽善尽美,务必做到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一、部分建筑类企业主要负责人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 在全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阶段,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说是企业法人代表,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从思想上很不重视安全生产,这其中主要表现为:①部分企业老板怀着“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的思想,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②有些企业由于产品对路子,适应市场的需要,效益较好,再加上多年以来没有发生重大的事故,对安全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安全问题无关紧要;③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走马观花。比如说每年年终组织的安全责任考核验收,可操作性差,流于形式,容易给企业负责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安全管理就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不需要创新与投入,就能获得地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企业负责人往往只要经济效益和“票子”,忽视甚至不要安全生产,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需要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但是,很多企业并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于有关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我们都知道,安全工作既是一项管理工作,同时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所涉及涵盖的内容和领域非常广泛。另外,企业机构合并, 人员裁减,安技部门首当其冲,导致安技人员流失严重。 三、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缺乏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对于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非常重要。目前,部分企业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审批制度,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论证,留下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企业采用比价采购的办法,降低成本,导致采购的劳保用品质量低劣;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无法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有的企业出了工伤事故不进行工伤鉴定,不享受工伤待遇,更严重的是造成工伤或疑似职业病就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使用的是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安全条件极差,粉尘、噪音超标严重,通风不符合要求,照明很差或不足,从业人员在这样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条件下作业,导致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 四 、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低,缺乏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劳者文化和技术素质普遍较低,受教育阶段缺乏安全培训,参加工作又缺乏安全教育,并且大部分劳动者还是考虑如何赚钱养家糊口的问题,希望多挣一些钱来改善家庭的经济生活而忽视了平安即是福的简单道理。另外,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业病)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发生在进城的民工身上,他们从农村的环境一下转换到陌生的工业环境,精神处于紧张状态;有些民工(特别是生产忙时招来的季节工)未经培训就上岗,甚至从事一些特种作业或者危险作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违章作业,如工业气瓶在无防震圈、防护帽的情况下,猛摔猛碰,野蛮操作;车工操作时违章戴手套,不戴眼镜比比皆是;更严重的是无证人员从事行车、叉车,喷漆、电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二是很多劳动者缺乏安全知识和意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时有发生。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安全责任制是安全部门的事,是安全管理人员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没有多大关系;有的企业对安全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事故再要”的现象,不出事故,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问题也被忙碌的生产所冲淡,引不起领导足够的重视。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及时修订,检查时拿出的规章制度都是十几前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早已不适应现在企业发展的需要了。有的企业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每次检查时提出的问题,不能认真进行整改,又没有制订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不断发生。很多企业对外进行承包或租凭,而部分承包单位和个人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的资质。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用品,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 第三章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方法 建筑施工现场多是在室外露天高空作业,生产、生活条件艰苦,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且流动性大,属工伤事故多发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人、机、环境三者的错误匹配。 我们在每个施工工地项目管理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机制,保证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首要是保证安全,预防为主则是指要以预防为首要的指导思想,也就是在建设工程的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发现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一、坚持安全教育的经常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多去各个工地上安全巡察,在巡察过程中对突出问题组织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及作业工人班头进行讲评。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基础,现场标准化管理为重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定期、不定期和针对性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把安全防范工作前移,从而深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由于施工现场员工进出的动态性、频繁性,在项目管理中,随时采取了入场三级教育,对不同施工阶段及员工思想实际进行跟踪教育,对临时用电、高处坠落等进行针对性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敲响安全警钟。 二、注重安全行为的规范性 按科学规律组织施工,遵守施工安全规程和标准,作为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行为规范加以约束。我们从两个层面上规范其行为。一是要求管理人员严格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员每天巡查落实。二是要求作业层次和作业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严禁违章操作,不准冒险蛮干。构筑起施工现场专群结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三、突出安全防护的针对性 把施工现场可能滋生事故的隐患,多发性部位经过加工整理,抽象出来,制定对策、措施进行预防。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表达明确。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等工程施工方案。重要部位如基坑开挖、洞口临边、楼梯、通道口、等空间部位按标准化进行重点防护,并通过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断完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有效地把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增强安全管理的主动性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先行,早规划、早安排,做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前我们把上述项目定为省双优工地进行目标管理,在开工前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制度,做到事前防患。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首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遵守操作规程教育,其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员工熟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加大督查的力度和幅度,对安全管理目标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措施 一、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具体做法如下: 1.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 2.经常性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把经常性的普及教育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以起到良好的效果。有针对性的交底内容,以保证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它是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推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措施。它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卫生工作进行的经常性检查,也包括由地方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检查。还可以对安全卫生进行普遍检查,也可以对某项问题,如防暑降温、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检查。三是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 3.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4. 贯彻落实新工人入场安全三级教育制度: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来的实习和代培人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现场施工员及班组长(或劳务、外包单位代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 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订立合同之后,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步开展, 同步进行。要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 三、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安全的准备工作,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首先是做好施工前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地形、地物、地貌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依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的工作。其次在施工生产准备阶段, 施工企业的管理层,要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及容易发生事故的处所,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教,实施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狠抓施工生产安全计划的落实 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1)要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充分了解、掌握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安全技术 措施的内容。 (2)开展好事前班组安全教育,施工前的安全防护检查,并要树立“下一道工序开展前,安全防护已完善”的思想。 (3)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如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 (4)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计算的模式进行搭建。 (5)掌握全程施工动态,及时发现、纠正违规操作和违纪行为。 3.确保材料供应的质量 材料部门对于各种原材料,应建立健全进场前检验验收和取样送检制度。为此,要求材料员、工程技术人员,都要加强技术业务的学习,掌握好常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性能,熟悉材料在保管和运输的规定,做到分门别类的保管和堆放。凡属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运到工地,以确保材料不会造成施工安全问题。 4.电力、机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首先规定它们的操作者,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持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其次,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作业制度、纪律。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 五、及时检查防范于未然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施工企业管理者,要善于总结以往的安全教训,找出“通病”、“顽疾”,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在日常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当场剖析原因,即时指正,限期整改。对预防措施和纠正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跟踪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以经济辅助手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 六、定时开展总结会议 开展施工安全管理事后总结工作要将施工安全的事后总结工作,纳入系统行业化、法制化,方能使建筑企业全体人员,认真回顾项目工程管理中安全管理的成效及弊病,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理念,持之以恒地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是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标准化格式,并纳入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中去。 第二是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总结档案,以便规范和指导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是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总结内容的警示及监督体制,以确保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顺利开展。第四是实行施工安全管理总结的宣讲及测评公示制度,促使好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得到应用推广,并认真地吸取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及经验教训。 第五章 总结语 总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但是只要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实,那么我们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应时刻在施工过程中给大家敲响安全警钟,唤醒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多一份投入,多一点认真,就可能少一起事故,避免一起灾难,增加企业一点效益。何乐 不为,抓好安全而为呢。
5、安全创新有哪些方法
1.
正面教育法 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和引导职工认清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职工学习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使职工明白什么是安全操作、什么是“三违”行为,这是安全思想教育的主要方法.对于刚入矿工作的新工人有明显的教育意义.采取的措施包括各种学习、会议、板报、橱窗、简讯、广播、电视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既
2.
反面震撼法 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典型事故作教材,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这些典型事故包括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本系统行业内部的常见事故,以及本企业、本岗位发生在职工身边的事故等.长期以来,孙村煤矿充分利用演讲比赛、现身说法,特别邀请了事故在场的职工、“三违”职工、因事故造成心理伤害的职工家属和退休有经验的老师傅亲临赛场,充分应用身边
3.
典型示范法 人们生活在一个社会群体里,周围环境总是或多或少地对个体产生影响,榜样
6、什么是智慧工地?
2017年起,“智慧工地”逐步进入政策视野,此前则多为建筑施工企业出于自身需求开展的创新应用。尤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后,“智慧工地”的应用价值及现实意义渐成共识。
当前,针对“智慧工地”的顶层设计尚未明确,各地关于“智慧工地”的概念界定和路径设计也各有千秋。综合多地文件,可以将“智慧工地”理解为基于信息技术,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立支撑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智能决策、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施工管控模式。
要而言之,“智慧工地”旨在为工程施工项目装上“智慧大脑”,通过采集、集成和应用建筑施工数据,实现对于施工现场的信息化监管。
1、信息采集:打破“信息孤岛”
施工现场散落着类别多、数量大的信息,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材料供应商等诸多主体,需服务于质量、安全、成本、工期等控制需要。
为改变传统工地中信息重复采集、信息交叉上报、信息冗余严重、信息更新滞后的信息管理现状,“智慧工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传感器等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致力于满足项目管理者对现场作业过程所需数据的及时获取、共享和沟通。
针对现场管理中较为突出的“信息孤岛”现象(表现为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智慧工地”着力打破信息之间的互联互通障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交互关系,既在“信息孤岛”间架设桥梁、实现大数据融合,也为破除“信息壁垒”、填平孤岛重建奠定基础。
响应《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针对施工类企业提出的“建立基于BIM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号召,各地也要求逐步推进BIM技术,以降低信息在各环节传递过程中的衰减,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共享。
2、系统集成:汇集多元力量
在优化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智慧工地”还需将软件、硬件、技术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使信息达到充分共享,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施工现场的人、机、料、法、环等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针对市场上施工现场管理信息系统多而杂的近况,“智慧工地”通过完善并集成项目管理、劳务管理、物资材料管理等系统,将施工现场所应用的各类小而精(杂)的专业化系统集成整合为各功能模块集成统一的系统平台。如《重庆市2020年“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智慧工地应具备人员实名制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建材质量监管、工资专用账户管理6项元素,江苏省《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智慧工地应涵盖现场应用、集成监管、决策分析、数据中心和行业监管等五个方面内容。
与此同时,“智慧工地”还有意提高BIM、LBS、VR、AR等技术应用软件和系统的集成程度,一方面提高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决市场存在的软硬件集成难、系统选型难等问题。
3、数据应用:升级项目管理
信息的采集和系统的集成都是为了发挥大数据智能化对提升施工项目管理效能的价值。在前两步骤的基础上,“智慧工地”得以在数据应用环节发挥巨大潜能:“了解”工地的过去,“清楚”工地的现状,“预知”工地的未来。
对于各方建设主体而言,“智慧工地”有利于施工精细化管控的实现:通过集中获取、传递、处理、再生与利用项目信息,应用人员安全管理、施工进度监督、车辆未冲洗抓拍、现场设备监控等功能,能够提高施工现场决策能力和管理效率,助力项目管理“耳聪目明”,长远来看对于项目管理各方而言也是降低施工成本的创新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可通过“智慧工地”优化对于施工项目的微观管理,如《成都市智慧工地线上巡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管项目智慧工地线上巡查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和处理巡查问题;另一方面可应用“智慧工地”更好实现“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落实“现场优秀、市场优选”原则,在建筑企业中普及“以现场促市场、以市场保现场”观念,优化对于建筑市场的宏观管理。
“智慧工地”是建筑业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的有效载体,也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其应用能够提升行业监管和企业综合管理能力、驱动建筑企业智能化变革、引领项目全过程升级。当然,其推广还需以智能技术与智能设备的普及使用为出发点,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督导监管加以辅助。
7、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中有哪些亮点或者创新点
(1)周转使用临建(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组成,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其中:
1、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工程造价×环境保护费费率(%)
2、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工程造价×文明施工费费率(%)
3、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工程造价×安全施工费费率(%)
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是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如何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建立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问题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好的七个关键管理环节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要通过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试点推行施工现场“数字化”监控,安全管理数据“信息化”采集,实现“适时监控、及时决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