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层挂牌
1、创新层开户条件
新三板创新层开通条件:开通前1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0万及以上,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风险承受能力C4及以上,新三板创新层交易规则:25次集合竞价或者做市交易,集合竞价涨跌幅限制为50%,做市交易无涨跌幅限制,无停牌机制。新三板包含了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基础层开通需要200万及以上的资产。
1、所谓“创新层”,是指根据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通过内部分层,可以在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给方面,进行差异化的安排,以最终达成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2、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3年12月31日起股转系统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4、开户是指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的简称。我国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或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2) 具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有营业执照。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必须提交开户申请书、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 和盖有单位或财会部门公章及负责人名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开设有关帐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同时编列帐号并发售各种结算凭证,凭以办理存取款项。
2、新三板创新层进入条件?
创新层进入条件:挂抄牌同时进入创新层;
财务条件(三选一):
最近2年净利润均≥1000万+净资产收益率≥8%+股本2000万;
最近2年营收平均≥6000万+年均复合增长率≥50%+股本2000万;
挂牌即做市+6家做市商+库存股均来自于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市值≥6亿+股本5000万;
财务条件:发行后满足;
股权分散度:发行后满足;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设立合格董秘。
融资条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1000万。
3、什么是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
在证券业,“基础层”是指,根据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所谓“创新层”,是指根据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精选层股票则是指新三板的精选层挂牌交易的股票。
新三板三个层次的区别:
(1)风险不同。风险由高到低分别是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
(2)投资门槛不同。三个层次的资金门槛分别是200万、150万、100万,但是所需的股票交易经验都是两年。
(3)交易方式不同。精选层股票实施连续竞价交易制度,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实施集合竞价交易或做市商交易制度。
(4)涨跌幅限制不同。连续竞价的涨跌幅限制为30%;集合竞价交易的涨跌幅分别为,最多跌50%,最多涨100%。
以上就是新三板三个层次的主要区别,可见在三个层次中,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与主板市场是更相近的。此外,在精选层挂牌一定期限,且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转板上市。 国家促进经济内循环,主要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的发展。在股市中,对应的就是消费内循环、科技内循环、国防内循环以及资本内循环。那么,经济内循环利好哪些股票呢。
经济内循环利好的股票:
经济内循环利好大消费板块、新基建板块、房地产板块以及科技制造板块。经济内循环主要是以国际国内互促的双循环发展为导向,并将消费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吃吃以外,内循环中投资的重点是促进更具生产性的制造业投资,经济内循环会促进新基建股票以及房地产行业股票的增涨。
总的来说,经济内循环利好造业股票、科技股以及消费企业的股票。房地产和基建,是以往短期稳增长中最常用的投资工具。推动内循环时,这两种投资要想焕发新活力,需要和新型城镇化结合起来。
4、北交所基础层创新层交易方式是什么?
北交所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提供集合竞价和做市两种交易方式,同时为满足条件的交易提供大宗交易通道。其中,集合竞价股票上午9:30进行第一次撮合,此后,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每小时撮合一次,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10分钟撮合一次;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方式无差异。无论股票盘中采用何种交易方式,单笔数量达到10万股或者单笔金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
拓展资料:
基础层的证券业:
市场分层标准
1.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本次新三板分层制度主要涉及四大方面,一是明确了创新层的准入标准;二是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设置了标准;三是就创新层设置了维持标准;四是明确了挂牌公司的层级划分和调整机制。
2.通过内部分层,可以在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给方面,进行差异化的安排,以最终达成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3.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3):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
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
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
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
2
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
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 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
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
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
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
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
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
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
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
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
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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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四)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准则要求披露事
项与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
说明。
(五)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
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
洁。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特殊行业公司信
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
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
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4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无异议并能够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
要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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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
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
了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
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
的警示性陈述,则应当具有合理的预测基础或依据,并声明
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
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
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
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
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风险。公司应当重点
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公司如存在被调出创新层的风险,应当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
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
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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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外文名
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
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场所、挂牌时间、目前分层情
况、交易方式。
(七)公司行业分类、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八)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优先股总股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十)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聘请的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的主办券商的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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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第三节 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
末公司近两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收入、毛利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资产总计、负债总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流
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四)总资产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
目及金额。
同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
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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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
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
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
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
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
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
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
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披露内容应突出重
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
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经营模式、客户
类型、销售渠道、收入模式等,并说明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回顾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
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
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业务、产品或服务有关经营计划的实现
情况;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重大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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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公司在以前年度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年度的,
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
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二)报告期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应说明行
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
响。
(三)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
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一年度相比
变动达到或超过 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应充分解
释导致变动的原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未来变化情况。讨论与分析应当从业务
层面充分解释导致财务数据变动的根本原因及其反映的可
能趋势,而不能只是重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资产、负债构成(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
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
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
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2.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征和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产
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情况。若公
司的收入构成、利润构成和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
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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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的情况,
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
比,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并说明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受同
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合并计算其销售额或采购
额,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除外。
3.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
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本年
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
差异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原因。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其中对于参股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其与公司从事业务的关联
性,并说明持有目的。
本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导致合并范围变化的,应说明
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的控
制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及承担的
风险。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所规定的“结构化主体”。
(五)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所进行研发项目的目的、所
处阶段及进展情况和拟达到的目标,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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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同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相关科研项目与
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公司应当披露研发人员的数量、占比
及学历情况;说明本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如数据较上年发生重大变化,还应当解释变化的原因;应当
披露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及变化情况,并对其合理性进行
分析。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
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六)公司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说明
中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对公司
的影响。
(七)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
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
影响金额。
同时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应当对产生差异的情
况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应披露承担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
在保护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
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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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人才与资源优势等开展各项精准扶
贫工作,并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履行扶贫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
包括精准扶贫规划、年度精准扶贫概要、精准扶贫成效和后
续计划等。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
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分析
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
说明。说明可以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及其他可
能影响经营计划或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展开。说明包括
但不限于:
(一)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可介绍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
观经济层面或行业环境层面的发展趋势、公司的行业地位或
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并说明上述发展趋势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应披露公司发展战略或规划,
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
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战略或
规划。
(三)经营计划或目标。披露经营计划或目标的,公司
应同时简要披露公司经营计划涉及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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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用情况。
(四)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应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
原则披露对未来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
性因素并进行说明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说明重大风险因素对公司的影
响、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管理效果。在分析影响
程度时公司应当尽可能定量分析。
第四节 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
对于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在报告期内
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
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
象、担保类型、担保的决策程序,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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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应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以
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
经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发生额和报告期末的担
保余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提供借款情
形,包括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债权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
额、期末余额、抵质押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
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
说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其中发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
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
期末余额、日最大占用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
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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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包括交易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
情况,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
预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
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企
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
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股份回购情况,包
括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回
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价格、已支付的
总金额等)或回购结果情况(包括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比
例、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等,并与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
行对照),以及已回购股份的处理或后续安排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
年度已披露的承诺,公司应当披露承诺的具体情况,详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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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
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
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在股票发行、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公司、认购
对象、收购方或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等存在业绩承诺等
事项,需说明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末资产中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发生原因、账面价值和
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
相关情况: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
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
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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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有应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其他发生可能对
挂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
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重大
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
露。
第三十八条 若上述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
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临时报
告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节 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
构,以及报告期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对报告期内因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总数及股东结构的变动、
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的变动,应当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持股
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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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
动情况进行说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
售条件股份、质押或司法冻结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披露优先股的总
股本,包括计入权益的优先股及计入负债的优先股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应对控股股东进行
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披露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
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
权、职业经历。首次披露后控股股东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比照第四十二条披露公司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
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形成实际
控制的情况。首次披露后实际控制人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应当就认定依据予以特别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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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募集金额、
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如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应当说明变动的具体情况
以及
6、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区别
新三板分为基础层一创新层一精选层,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1.企业层次不同。精选层要求企业经营业绩突出或者创新能力强达到较高的公众化水平,创新层要求企业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或较高的市场认可度达到一定的公众化水平,基础层要求企业满足基本的挂牌条件对公众化水平不作要求。
2.交易机制不同。精选层采用的是连续竞价方式,涨跌幅为30%,创新层采用的是日内25次集合竞价或做市方式,基础层采用的是日内5次集合竞价或做市方式。
3.投资门槛不同。精选层投资门槛最低十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100w即可开通创新层,投资门槛中等,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150w即可开通基础层投资门槛最高十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200w即可开通。
对于普通的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大部分都是申请最低资金要求100w的精选层。
【拓展资料】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2019年初有消息称,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其中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这将是证监会首次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 。
证监会2019年10月25日宣布,将从优化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市场分层等五方面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进行全面改革。改革后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同时设立精选层,在精选层挂牌一定期限,且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转板上市。2020年4月23日,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指引细则于近日落地,对公募投资新三板的参与主体、投资范围、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
7、新三板精选层和创新层的区别
在新三板中,精选层与创新层的区别主要有:
1.企业层次不同。精选层要求企业经营业绩突出或者创新能力强,达到较高的公众化水平;创新层要求企业具备较好的财务状况,或较高的市场认可度,达到一定的公众化水平。
2.交易机制不同。精选层采用的是连续竞价方式,涨跌幅为30%;创新层采用的是日内25次集合竞价或做市方式。
3.投资门槛不同。精选层投资门槛最低,十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100w即可开通;创新层投资门槛中等,十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150w即可开通。
对于普通的专业投资者和机构来说,大部分都是申请最低资金要求100w的精选层。
【拓展资料】
新三板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新三板起源于2001年3月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已经突破11000家,挂牌公司总市值达到44390.92亿元。
新三板不具体指三个板块,新三板实际上是一种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3月。原来指的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但是由于挂牌的企业大多数是高科技企业,又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因此人们称之为“新三板”。
新三板精选层的意思是从新三板中挑选部分优质企业,简单来说精选层就是在8000多家新三板公司当中,优中选优将其放在精选层的篮子里面。也就是说精选层是新三板中最优质的。
所谓“创新层”指根据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8、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区别
一、企业门门槛不同。
基础层、创新层对挂牌企业的要求不同。
二、交易机制不同。
基础层、创新层采用的是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基础层每一个小时撮合一次,创新层.每10分钟撮合一次。
三、投资者i门槛不同。
基础层、创新层对投资者的资金要求不同,基础层要求投资人前10个交易日账户资产日均不低于200万元,创新层是100万元。
【拓展资料】
所谓“创新层”,是指根据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划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两个层级,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通过内部分层,可以在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给方面,进行差异化的安排,以最终达成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新三板: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2013年12月31日起股转系统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可以满足各种投融资服务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市场投资风险:
无论对于创新层还是基础层股票,投资新三板都有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也是新三板市场设置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挂牌企业运营风险、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风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