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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容错机制

发布时间: 2022-05-11 22:25:50

1、如何看待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容错纠错机制”

容错纠错机制”意为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改革攻坚和事业创新发展达到新高度,更好、更优质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是严格程序,要经得起考验。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谋定而后动,从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经得起人事组织和社会群众考验和推敲。符合申请的事项要具体不能空泛,是能够通过文字、影像、录音等材料和相关数据支撑的;核实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多部门通力合作,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问题的事项要再次核查,存在一项问题便不能通过;公示是动员社会、群众、部门对公示信息积极监督、反映情况;报备是对最终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公示信息等装档成册,便于后期监督管理。

二是公开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据可依。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容错纠错机制”申报人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全面和数据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信息真实性的判断,以及对公信力的评价。只有在第一时间用事实说话,拿数据和材料证明,公示可查可推的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支持“容错纠错机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才能让“容错纠错机制”长盛不衰。

三是多方监督,要搭好台子、建好渠道。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都需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人事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方积极参与,一定要搭好多方参与的网络平台,建好线上、线下的沟通渠道,积极推动参与者发现问题、提供策略、督促工作、监督成效,让“容错纠错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消除改革创新者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畏惧心理,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为改革创新鼓劲加油。

2、如何更好地完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秉承鼓励担当、支持创新的原则。鼓励党员干部推内出符合本地实容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秉承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的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秉承客观公正、准确把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要正确看待和评价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树立鼓励探索创新、奋勇创先争优的鲜明导向,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鲜明导向,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推动广大干部在守住底线的同时,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3、容错机制怎么构建

建立容错机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什么样的错可以容?科学认定容错内容,是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重要前提。容错是认定动机还是认定结果?是从动机出发,只要是出于公心、出于事业发展和百姓利益、没有谋取私利的所有失误都可以容;还是从结果出发,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容?是检视短期成效还是看更长远影响?怎么区分常规性决策与改革创新型决策?特别是如何把改革创新犯下的错误和“拍脑袋”违背程序与规律胡乱决策犯下的错误区分开来,给广大改革创新者吃一颗“定心丸”,等等。这些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和制度安排。

认定错误的部门和程序怎么定?建立容错机制是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改革创新可能产生的错误由谁来认定,是本单位领导、上级单位、行业专家、群众代表还是市场评价?认定错误的程序是什么,由哪个部门发起,应该包括哪些流程?对具体案例是一事一议还是制定通用标准?是定评价原则还是定具体标准?这些也应该予以一一明确。

如何营造良性的容错氛围?是否容错,容什么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想观念和社会氛围,当前的社会环境对改革创新失误的宽容度仍有待提高。一方面,失误出现后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利舆论,有可能影响领导者的决策和对改革创新者的评价。另一方面,改革创新者出现失误,即使不被问责,按照现有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习惯思维,难免会对个人前途产生一定影响,这样也会阻碍想闯愿试者的激情。

积极推进容错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和完善容错机制,要按照总书记今年两会期间在黑龙江代表团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一步明确容错认定的总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保护好广大干部的干事热情。

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容错机制的制度办法。近期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鼓励改革创新、干部容错免责的制度文件。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的机制和办法。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明确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6种相关条件的干部可免予追责。但是从全国范围看,容错机制建设总体仍处于宣传引导阶段。为此,各地区应结合各自实际,不仅要研究制订出台专门办法,对容错机制建设作出制度安排,更要积极在相关行业、区域率先开展试点,为更大范围推广提供参考样本。

科学合理设置容错认定的程序。应建立改革创新重大风险的评估制度,对风险进行分级设定,并实行事前备案制。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决策效果的滚动评估,强化过程纠偏。在决策实施完成后,要进行决策成效联合评估、评价,并对决策出现的偏差进行定性评价,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组织责任、实施责任、个人责任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要切实抓好澄清反馈工作,对因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得罪人而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诽谤中伤他人的,严肃查处,还干部以清白、正社会视听。

分类制定容错机制的配套实施细则。容错机制的出发点是鼓励干部创新有为,落脚点是对创新措施推进者的领导力评价。要根据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总体要求,按照公共决策、国有重大改革决策、事业单位服务决策等类别,分别制定容错机制的配套实施细则,在授权体系内进行分级决策、分级评估。公共决策容错制度应以民生和民意提升为核心,国有改革决策容错制度应以竞争力提升为重点,事业单位服务决策容错制度则应以效率和满意度提升为关键点。

以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完善。系统性纠错是建立容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纠错就是在风险发生之后,及时有效地启动相关机制和程序,对产生风险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原因,确定性质,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纠正,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改革创新决策因为是突破固有思维方式、现有制度体系,不确定性、探索性较高,因此需要配套建立决策纠偏制度,制定相应的实行标准、运行流程、监督制约机制等,通过及时有效纠错,引导创新方向,加强决策调控,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容错氛围。建立容错机制的前提是全社会范围内对创新精神的认可,以及对创新偏差的容让与纠正。在此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教育调整为官不为的干部,突出选用担当有为的优秀干部,让干事的干部有奔头、受重用,让不干事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激励更多想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干部大显身手。同时,组织部门在制订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时,应吸纳和有机结合容错机制的相关内容,激励改革创新者奋勇前行。加强容错文化建设,加强对容错机制的广泛宣传,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激发改革创新者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敢试、敢闯、敢担当者创新有为。

4、如何辩论青年员工不应该建立容错机制

正方一辩稿

在工作中给予青年员工适当的容错机制是好事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是正方- -争辩, 对于今晚/上午/下午的辩题,我方观点为在工作中给予青年员工适当的容错机制是好事。

开篇名义,青年员工是刚参加工作的较为年轻的员工,相对于工作时间长的员工容易出现错误。适当的容错机制是根据员工所出现的错误情况,衡量以后,根据错误情况给予- -定范围内的允许和包容。当然更不等于无限度宽容,更不等于可以胡来。下面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适当的容错机制能够激发活力,造就员工创新能力;在工作中,入职不久的青年员工容易因为公司的规定和惩罚规则而变得小心翼翼,在工作中如履薄冰,久而久之,只会遵循老员工过去走过得路,不敢大胆创新。而事实上是当代的青年员工有着不少新奇的想法,很好地建议,对于公司的发展极具促进作用,所以适当的容错机制可以打消青年员工的顾虑。使其充分发挥创新创造能力,推动公司发展。

适当的容错机制能够培养员工敢作敢当的工作生活精神;青年员工首先是青年人,其次是员工,敢于担当是我们在座的每个青年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是检验衡量青年人品质的一-把标尺。在工作中,适当的容错机制,可以使得青年人敢于直面在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避免畏惧、逃避心理从而能够更好的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

(根据剩余发言时间自行调整)青年员工是一个特殊群体, 本身存在- -些矛盾点,既有着- -些独特的创新能力,也比较容易犯错。所以就需要公司制定一些适 当的容错机制去化解这些矛盾。同样,像我们在座的各位青年员工,我们也是受过公司的专业培训,受过企业文化的熏陶,我们本身也有明确的是非观。并且容错机制也是根据错误适当制定,将错就错我想应该不会发生在在座的有志之士身.上。

所以我断定适当的容错机制对青年员工或是对公司企业都是极好的选择。

5、容错机制在建立过程中,什么错能够容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其实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在经济新常态下,不少地方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只能一步步摸索着前行,这个过程中不可能不出错,如果不宽容失败,一些人就可能会畏首畏尾,到头来会影响发展。现实中,抱着多干多错想法的领导干部确实存在,彻底破解这一现状,除了加大监督和惩处的力度外,也需要有宽容的态度,让干部敢想敢做。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了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环境。不过,这一机制重在支持和鼓励改革创新,而并非是什么错都能容。如果是为了当地的发展,为了百姓利益,在尝试和探索中,出现了失误和差错,这样的错误可以理解。如果是为了图虚名,牟私利,出了问题后还拿容错纠错机制来开脱,那就是对容错纠错机制的曲解和误读。
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要切实显现,必须厘清犯错和违法违纪的关系,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因此,容错纠错机制在建立过程中,什么错能够容、具体怎么纠、错误怎么甄别,也应及时明确。

6、三项机制中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是落实什么问题

三项机制是什么
三项机制,即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建立三项机制,是落实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省委、省和省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省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区)和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党中央、批评或省委、省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通报批评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县(市、区)、省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项机制解读之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评优评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以省名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对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县(区),以省委、省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考核奖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是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
三是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以上奖励,奖金分案由各市(区)、县(市、区)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选拔重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是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是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优先提拔使用(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
四是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是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7、如何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容错免责机制,当好改革促进派

基层需要给予容错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征地拆迁、基层治理探索实践等方面。 建立容错机制,应当体现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搞“秋后算账”;二是建立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只有明责确责才能容错容误;三是健全申诉救济机制,科学认证和判定个人责任,避免一些错判。四是做好澄清工作,严格追究打击报复行为,客观公正评价和保护干部。五是对于基层的大胆突破,上一级要敢于替下一级承担责任。

8、“十四五”时期如何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对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你好,一是多渠道筹措研发经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代表了国 家创新水平,是引导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研发资金使用效率,是提高国有企业创新力的重要保障。
二是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内在动力。国有企业应积极稳妥实施员工持股,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和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有效激励政策,探索创新失败的容错机制,进一步完善创造报酬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发一线科技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三是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自身特点。中大咨询认为应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国有企业创新的导向作用,以高附加值战略引领高端技术布局,打造自己主导的新兴全球价值链和产业链,发展高附加值新兴产业,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9、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什么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中共中央办抄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强调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如果不分情况、不分性质,对犯错的干部搞“一刀切”,就会挫伤干部改革攻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就是着眼于为担当者担当,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敢想、敢干、敢担当的党内政治文化。

(9)创新容错机制扩展资料:

容错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重在让干部少犯错、不犯错、不再犯同样的错。这就需要切实把容错与纠错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严防、严惩借改革之名谋取私利者,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强化问责追责,对有热情干实事的干部予以鼓励保护,为创造性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搭建更加广阔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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