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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涉农检察

发布时间: 2022-05-05 11:02:28

1、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服务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A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发展阶段,涌现出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检察机关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检察机关这个矛盾化解子系统的良好运作。

基层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响应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的号召,落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筑牢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该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各项检察工作的始终,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基层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及其特征

(一)面临的社会矛盾种类

1.刑事案件产生的社会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了大调整,各种利益主体冲突不断,引发了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频发。这些刑事案件不仅给众多受害人带来严重后果,而且也使民众的安全感进一步下滑,加重了社会调和的包袱。如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人的家庭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造成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现状等等情况,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2.民事纠纷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如婚姻纠纷、借贷纠纷、买卖纠纷等等。由于民事案件直接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矛盾复杂,经常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可案件的当事人处理问题时抱守的却是合理即合法、有理讲遍天下的观念,而非法理上讲证据的理念。这些理念最终引发的结果是,当事人不理解或不支持法院处理案件或行政部门处理事件的结果,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如无理缠诉、缠访,更有甚者聚集亲朋好友,围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谩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所引发的矛盾。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引发了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内心不满,企业职工担心个人利益受损,迅速聚集,或联名向相关部门反映,或集体上访,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埋下了隐患。

4.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所引发的矛盾。有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极易激起民愤,引发群众上访,甚至会引发集体访、越级访。

5.涉农利益和民生、社会保障所引发的矛盾。群众面对补贴、低保、医保等涉及民生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关注度比较高,相关部门稍有处理不慎,就易引发社会矛盾。

(二)特征分析

1.矛盾内容具有广泛性,物质利益矛盾居于主导地位。这些社会矛盾就集中体现为刑事案件多发且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很难调和,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和民事申诉和控告增加等。

2.传播速度快。一个极小的事件或案件,通过其快迅传播和无限放大,均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

基层检察机关要着力做好化解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具体的检察业务工作中,要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同时,社会矛盾又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随着形势的变化,社会矛盾无论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从数量到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矛盾,针对性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新途径、新方式、新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创新思维方式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统一起来。

  1.坚持树立能动检察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与工作中,凡是发现有违法现象,凡是发现有有损于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即使不属于自己管辖和职责范围,也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踪事态的发展。能动检察不是越俎代庖,是国家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也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

2.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不断强化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设身处地为弱势群体着想,竭尽全力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除了对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也要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障,使弱势群体有冤情可申诉,有委屈可诉说,有疑惑可询问,有困难可提出。

3.树立释法说理的理念。针对案件的主要矛盾,对焦点、难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加强办案不同阶段的释法说理、政策教育、情绪疏导、思想感化等工作,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心悦诚服。据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重点强化对于依法作出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赔偿等决定的释法说理;二是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询问、讯问当事人的始终,纠正在办案中“审证据、走程序”的执法理念;三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就必须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坚持做到严格依法、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效果。侦监和公诉部门要注意区别对待,惩罚首犯、主犯,对从犯、偶犯、中止犯和坦白自首者从宽;对青少年犯教育、感化、挽救;反贪、反渎、监所等有侦查权的部门,重点要正确区分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要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多数的原则。侦监部门对“可捕可不捕的不批捕”、公诉部门对“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

(三)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要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

(四)坚持用矛盾特殊性的工作方法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基层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社会矛盾在检察机关的集中体现。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是直接面对矛盾、解决矛盾,就是救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能够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时间限期解决,对于按照法律和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和教育、疏导、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说服教育和情绪疏导,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冲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在信访案件结案后要继续追踪,对当事人不满的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有困难的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对涉案单位协助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配合,共同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坚持通过走访群众,并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坚持在公众场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干部和群众知道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以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与学校、家庭形成良好的互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实,定期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做好沟通,以利于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并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六)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工作,传递检察正能量

基层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要注意充分利用检察微博、检察QQ、检察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同时要运用好当地广播电台、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检察信息动态,打造阳光检务,畅通群众信息渠道。

检察工作重在基层,难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要充沛发挥直接联络大众的优势,充沛发挥检察职能,坚持稳定是第一义务,坚持源头管理,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把矛盾纠葛化解在基层,把促进社会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检察活动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助力平安梦、中国梦的实现。

2、检察机关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检察机关抓好自身建设、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加强新时期检察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新时期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科学发展是指发展道路、方式和手段实现科学化,科学就是对规律的把握、遵循和运用,科学的本质就是求真务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用科学的理念、精神、方法、手段对待和解决检察工作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逐步形成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认真解决“会干”的问题。要把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实践的强大思想武器,首先要了解和把握它的深刻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段话深刻揭示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前提是真学,就是要把它作为科学的真理来钻研,把握其核心和精髓,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在思想认识上达到新高度,这样才能真正清除认识上的种种误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一定要把握科学发展观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渗透在科学发展观中的世界观、方法论,做到发展既从客观实际出发,又注意辩证处理好各种关系,形成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新思维、新观念。 (二)努力培养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品德修养,认真解决“想干”的问题。在懂得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的同时,还要切实解决积极主动愿意去干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贯彻问题,实质就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问题,是一个检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党性修养问题。坚持科学发展观,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一个曲折、渐进的过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检察机关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必须进一步强化使命意识。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多干打基础、利长远、民受益的事。科学发展观就是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谋实惠的发展观,要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了解群众的疾苦;坚持发展为人民群众,发展依靠人民群众,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检察干警,就应该讲大局、讲党性,自觉把讲大局、顾长远、求真务实作为党性修养来加强,作为思想境界来追求,作为工作原则来坚持,全面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不断提高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水平,认真解决“巧干”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决策者、协调者、执行者,必须提高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水平。要切实加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成员执法能力建设,尤其是要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务实创新、攻坚破难的能力等。要善于从各方利益结合点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善于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在服从全局、有利长远的前提下,统筹化解各类矛盾,实现各方互利共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要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法能力,就要坚持以学为先,不仅要自觉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而且要从检察工作需要出发,努力掌握现代经济、科技、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加快知识更新,完善知识结构,把学习的收获更好地转化为真抓实干的措施。 (四)加快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认真解决“实干”的问题。要使科学发展观体现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既需要内在的动力,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科学发展观也是科学改革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继续坚持解放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尽快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共同进步的体制机制。,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体制机制;在决策机制上,要建立决策科学民主、执行灵活高效的机制;在选人机制上,要形成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让坚持科学发展的人得到尊重、得到重用;在监督机制上,要形成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追究责任为重点的多层次、全方位促进科学发展的监督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二、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中着力增强六种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机关要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习和实践,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增强政治敏锐能力,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保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显得更加重要;要深刻领会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责任和基本任务,增强践行和捍卫这面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始终不渝地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加深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精神实质的理解,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实践,始终保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深刻认识其历史必然性和内在合理性,认真研究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和规律。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带头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力推新的举措,努力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旗帜鲜明地坚持好、发展好、实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增强把握大局能力,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职尽责。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知大局、识大体。要科学分析、正确认识国际国内形势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时刻想着大局、胸怀大局。要切实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本职,把握大局,在事关全局和根本原则的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坚定确保行动上的自觉。善于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检察工作,从全局的高度谋划检察工作,把工作基点放在随时应对各种困难、驾驭复杂局势上,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影响玉门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玉门经济健康发展的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做到履行职责着眼全局,执法办案不忘发展,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发展大局筹划、部署和开展检察工作。 (三)增强勇担责任能力,努力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能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能不能确保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能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检察机关一定要认清肩负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要认真学习党对政法工作的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清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认清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掌握做好工作的主动权。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又是检察工作的目标追求,是检察工作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属性的有机统一。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方法途径,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体现人民愿望,适应玉门地区和谐发展的需要,不断为检察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开创检察事业的新局面。 (四)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检察干警一定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精通法律,夯实法律知识功底,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把握社会的反映,提高履职能力,增强监督本领,把自己培养成为法律工作的精英和专家。要下大气力查办有影响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案件,查办涉及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关乎民生问题以及涉农坑农的犯罪案件;继续下大气力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罚轻判、以罚代刑、违法立案、刑讯逼供、裁判不公、执法不严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问题。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维护执法的权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增强廉洁奉公能力,充分发挥表率示范作用。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上立起更高的标准,坚持更严的要求,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面前经得住考验。要树立牢固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按照党纪国法办事,诚信守法,廉洁奉公。要时刻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培养良好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树立牢固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自身正派带动班子和队伍弘扬正气,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犯罪分子坚持斗争、对人民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从严要求,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工作上的创业人,在反腐倡廉中发挥表率作用。 (六)增强自身监督能力,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勇于监督别人,也要勇于接受别人的监督,严格做好自身监督。检察人员必须首先做到正人先正己,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一定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馓做勤奋学习的模范,秉公执法的模范,严于律己的模范,真正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要突出抓好职业道德建设,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统一,真正使检察人员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就不会有公信力,检察权还会被滥用。因此,要进一步抓好自身监督机制建设,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对于关键执法岗位、一线执法人员特别是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最容易引起疑问的自侦案件,一定要强化监督制约,坚持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发生。对于违法违纪违规办案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作者单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3、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论文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
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4、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内容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年来,检察机关自觉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着力为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惩治经济犯罪力度。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2008年至2012年,共起诉走私、传销、制售假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290730人。深入查办和预防经济建设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等专项工作,着力解决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问题。注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视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注意研究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支持改革者。
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年来,检察机关自觉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惩治危害民生犯罪。突出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职务犯罪,深入持久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积极参与校园周边地区集中整治,坚决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和学校师生的犯罪。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11251人,立案侦查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背后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65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起诉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640人。依法介入火灾、矿难等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65人。重视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的司法保护,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752人,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严惩制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案件支持起诉,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拓展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平台。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推动检察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经常化,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三、依法惩治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禁毒禁赌、治爆缉枪、扫黄打非、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批准逮捕2642067人,提起公诉2965467人;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决定不批准逮捕311460人、不起诉150309人。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探索和完善巡访下访、联合接访、视频接访等工作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对21106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行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轻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探索建立涉罪流动人员管护教育制度。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基层组织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
四、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五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173人(含厅局级950人、省部级以上30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19003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220人。着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文件,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非法干预查办案件情况沟通和处理机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7745件。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161786件。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为有关单位提供查询223万余次。
五、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8490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6248件。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77819件次。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推行量刑建议改革,建立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41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4636件次。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推进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加强和规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0656件次。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他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55992件、再审检察建议45823件。
六、强化自身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渎职侵权检察、基层建设、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并报告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经常向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制度,把互联网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重点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推行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抗诉权与侦查权由不同部门行使等改革。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五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加重视抓基层、打基础。持续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突出抓好执法能力建设。大规模推进全员分类培训,集中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累计培训检察人员141.4万人次。切实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制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规范检察人员日常交往行为。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活动,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新增政法专项编制重点用于基层,改进基层检察人员招录方式,缓解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人员流失等问题。高度重视援藏援疆工作,加大对口支援力度,促进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检察工作加快发展。
2013年,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着力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注重查办和预防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保障新农村建设。加强环境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自主创新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二、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依法公正对待群众诉求,加大依法受理、纠错、赔偿、救助力度。
三、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在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完善反腐举报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对涉嫌犯罪的坚决查处,对举报失实的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加强重大典型案件剖析,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体系,落实和完善年度报告、预防建议制度,推动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
五、积极推进过硬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毫不放松地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5、检察机关如何抓实创先争优活动的几点思考

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着眼于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党的建设实际,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而部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如何抓实创先争优活动,确保取得实效,东胜区检察院按照东胜区委的安排部署,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坚持“五个结合”,全力抓实创先争优活动,实现办案质量创先、科技强检创先、机制建设创先,全面拉开争创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序幕。一、结合地区中心任务开展创先争优,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当前,东胜区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作为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一员,无论是从上级的要求来看,还是从自身职能的发挥来看,都必须把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上。一是以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来指导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实践,不断完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规划、思路和举措,对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进行科学分析,对检察工作如何服务地区发展进行深入思考。二是在不断学习、实践过程中,把思想统一到地区的中心工作上来,努力把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工作优势,在创先争优活动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规模、效果和科技含量。三是将将活动的开展与职能的发挥有机结合,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二、结合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创先争优,为地区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随着东胜区近几年城市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城市人口的迅速积聚,全区的维稳压力增大,任务繁重。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为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利契机。检察机关要结合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职能作用,把打击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加大打击力度,通过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直接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要积极参加社会稳定防控工作和重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同时,要结合活动的开展,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应对处置公共危机、突发事件和群众性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着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三、结合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创先争优,抓好忠诚教育提升队伍素质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首要的任务就是要铸造“忠诚”品格。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自觉践行、毕生坚持的行为规范。在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要秉承忠诚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在建立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上一功夫。一是完善教育机制。要处理好教育机制中的认识问题、对象问题、角度问题和目的问题,逐步达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检察队伍的要求。二是创新培训机制。要改变培训过程中传统的内容缺乏层次,目标过于笼统和培训方法简单,一味生硬灌输的做法。建立生动形象,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培训机制。三是创新激励机制。要营造科学合理的用人环境,使不同特点的干警能够找到实现自我价值的岗位,做到知人善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提升基层干警的政治待遇,满足干警自我实现的需要。四、结合服务基层群众开展创先争优,以检察机关实际行动为民造福在创先争优活动开展过程中,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用开放的意识、开明的心态,认真面对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并接受群众的检验。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更新检察工作为民服务的观念,深入开展“下基层、保增长、惠民生”帮扶济困活动。进一步加大与基层组织和群众紧密联系的力度,召开检察服务进社区、下农村活动现场会,高度关注民生,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为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用检察机关的实际行动为民造福。切实让群众享受创先争优活动带来的变化与成果,促使检察干警的服务意识、服务范围、服务水平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再上一个新台阶。五、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开展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先争优活动是对党组织驾驭能力和工作水平的现实检验,是对广大共产党员整体素质、精神状态的具体考察。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目标,重视提高五种能力,发挥五个作用。即提高服务和协调能力,发挥党支部在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提高推进基层民主的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民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提高为群众办事的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密切联系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提高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通过活动的开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新机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载体建设,拓展党员教育管理渠道。积极推行“党员一岗双职”、“机关党员进社区”等工作。同时,以典型引路,认真组织开展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学习活动,在先进中学先进、赶先进,积极营造创先争优、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生动实践,是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激发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通过活动的扎实开展,努力在检察机关形成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为东胜科学、和谐、率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者: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与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
部门职责: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主要会议和主要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承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部门职责:
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市县党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市县党委负责全省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省检察系统机构编制、人员录用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本省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衔的管理和司法警察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省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省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政治部是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内设:
(一)综合处
部门职责:
协助部领导处理政务,组织协调政治部重要工作部署及各处之间的工作;组织安排政治部主要会议和主要活动;负责政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收集、综合和文件起草;负责部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落实;负责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考核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我省检察系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和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部门职责:
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干部人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检察队伍管理工作;协助院党组制定检察机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委主管部门和市级党委主管部门抓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市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管理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提请任免事项;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成省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干部培训处
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检察干部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省检察干警的领导素能、任职资格、专项业务、岗位技能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学历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规划指导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培训、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领导省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完成省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 老干部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向省院机关离退休干部传达上级和省院重要文件、重要情况,组织省院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讨论重要文件;负责省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和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用车以及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协助省院机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宣传思想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省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反贪污贿赂局
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直接立案侦查本省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本省涉外、跨省(市、区)、跨地区的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本省反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内设:
(一)综合指导处:
部门职责: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协调局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掌握、分析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负责局文秘、档案等工作。
(二)侦查一处:
部门职责
负责立案侦查全省副厅级以上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以及省检察院决定提办的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
承办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以及省直机关、国有企业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协助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海南境内的办案工作。
(三)侦查二处:
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全省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交办、督办、参办、提办大案要案;指定侦查管辖,协调案件侦查中的争议事项;协助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海南境内开展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承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涉案潜逃、脱逃人员的备案、通缉、边控工作,组织追逃行动;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规定。
四、侦查监督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公诉处
(一)公诉一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业务工作进行调研和数据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全省公诉工作的计划,同时依计划进行检查和考评;研究制定公诉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评先创优工作;对全省公诉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并对审判活动进行诉讼监督;按管辖,对拟作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和办理所有案件的指定管辖。
(二)公诉二处:
部门职能:
负责办理死刑案件;办理除职务犯罪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外的其他上诉、 抗诉案件;并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一、二审的侦查、审判活动进行诉讼监督,同时,就此类案件进 行指导及与法院、公安进行个案协调;办理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对死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复核办公室报送。
六、反渎职侵权局
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直接立案侦查本省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本省涉外、跨省(市、区)、跨地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本省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七、监所检察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劫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指导和督办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办理由省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全省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八、民事行政检察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责;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本省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九、控告检察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本省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刑事申诉检察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本省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担省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本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
部门职责: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和省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省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对征求省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开展执法大检查;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负责对全省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的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及有关内部刊物;负责省检察官协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监察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四、新闻宣传处
部门职责:
负责省人民检察院对外新闻发布;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并监督落实;把握正确的宣传舆论方向对各级检察院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指导;全省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举措的宣传;全省各级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报道;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的宣传;协管《检察日报》海南记者站工作;配合、协助中央、省内各新闻媒体记者在检察机关的采访活动;全省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新闻发布;涉检舆情事件的监测、处置工作;《检察视窗》电视专栏的拍摄及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影视、网络及社会活动等宣传工作。
十五、计划财务装备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系统的行政装备工作的指导;拟定全省检察机关行政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央和省补助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省检察系统的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省院机关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
十六、检察技术处
部门职责: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的指导;参与全省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负责全省检察技术科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全省检察侦查技术装备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制定全省检察技术工作计划和技术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负责制定全省检察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省检察机关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的工程建设,负责检察机关应用软件造型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省院机关通信系统、网络系统、电脑的管理和维护,对全省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和技术支撑,承担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部门职责:
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省人民检察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九:基层检察工作处
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省基层社会影响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研判并提出对策;
2、研究指导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3、研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
4、研究建立涉农检察工作制度;
5、制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工作发展规划;
6、指导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7、指导帮助基层检察院制定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制度;
8、协调做好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务保障工作;
9、总结和推广全省涉农检察工作及派驻乡镇检察室经验做法;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检委会办公室
部门职责: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是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对提 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协助检察长组织检察委员会学习;负责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和会议材料归档等工作;负责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统计工 作;管理全省检察机关网上办案工作,负责对网上办案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办案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省院管辖案件的受案、分案、送案等工作;负责 省院管辖案件涉案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 完成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部门职责:
提高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水平,扶植和培养文化艺术新人,壮大文化艺术队伍;负责组织和支持检察文化艺术爱好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开展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展演、交流、研讨等活动,推介检察文化艺术创作成果,开展表彰奖励活动;负责研究、探索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及其规律,总结、推广新经验,更好地服务党委工作大局,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队伍建设;负责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沟通联系,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反映检察文化艺术爱好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是全省工作大局,全面实施“五大战略”,
建设更加秀美、和谐、文明、富裕的商城是全县工作大局。作为基层检察院,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环境,如何更加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党委要求,是人民期盼;是历史责任,更是对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考验。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增强服务效果。
一、胸怀大局,积极作为,
在服务方向上更明确 
当前,河南省正处于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作为党领导下的检察机关,应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使命的神圣,所承担责任的重大。检察机关站位要高,眼光要远,要有积极作为的办法,要有为经济建设保障护航的热情,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把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从思想上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执法,怎样服务”这样一个根本问题;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决克服经济建设与已无关的纯业务观念,要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的前提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监督意识,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要加强服务大局机制建设。机制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为基层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各项规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本院实际,制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为此商城县检察院党组经过充分论证,出台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基层检察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做到服务目标明确、服务措施具体、服务责任到位。
二、立足本职,转变方式,在服务效果上更有效
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区建设关键在“做”,要把服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这个“做”,必须是立足本职的做,必须是切合实际的做。当前重点就是要通过切实转变检察机关领导方式,推动检察工作长足发展,从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领导方式的转变应体现在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上,应体现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一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宽严相济的司法环境。要重点打击群众关注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黑恶势力”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要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打造廉洁高效的发展环境。腐败现象是寄生于党和政府肌体上的毒瘤,它不但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阻碍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且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要依法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教育、企业改制、涉农资金、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惩治腐败取信于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同时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预防,要将预防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商城县检察院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健全预防工作机制,转变预防工作方式,追求预防实效,为商城县廉政建设起到了较好的引领作用。该院党组制定的《关于转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式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工作意见》,被县委批转全县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被市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在全市推广。三要着力追求执法办案的更高层次,实现最佳效果。实践证明,执法办案已不能仅满足于案件办准,更要办好。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理念上要有新的提升,要将执法办案作为检察机关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办案不仅要做到“定分止争”,更要向“息诉罢访”、“促进和谐”目标迈进。在执法办过程中要做到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及时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执法目的。
三、主动融入,执法为民,在服务措施上更直接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执法的根本宗旨。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强化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理念,充分认识到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成败的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执法办案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处理涉检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下基层巡回接访”制度、“点名接访”及“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等,使涉检信访案件发现早、处理好。通过积极拓宽便民服务渠道,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建立检民联系点,聘请检察联络员等途径,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认真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农户的“六进”活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受理群众法律诉求,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面对面地感受法律的关怀。
健全民生领域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坚持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脏款全额返还制度,有力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制度,
认真落实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实施办法,
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检察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化为检察工作整改的重要内容,
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 

8、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回眸

2009年,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发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服务市委“弯道超车、逆势崛起”的战略决策。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推进平安湛江建设的决定》,及时制定《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能力,努力为湛江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积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由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转发到全市158个处级以上单位落实。按照市委要求提前介入监督市重点项目建设,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层检察院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检察院负责。派员参加鉴江供水枢纽工程、东海岛疏港公路跨海大桥工程招标监督工作,与湛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同步预防,为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制定《关于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建立检察环节快速办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必须做到“六不准”。深入企业调研,认真解决企业的诉求,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9件31人。先后查办麻章区农业局原局长陈某某贪污国家种粮补贴款案、廉江市石城镇某村干部梁某某贪污移民建房补贴款案等,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正确实施,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日报》以《村民从市委书记手中接过移民补助金》为题,报道了我市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共批捕各类犯罪2748件4123人,起诉2708件3890人,有罪判决率为99.97%,批捕率、起诉率居全省第一。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快捕快诉陈安斌等3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以及廉江市政协副主席、廉江中学校长黄兆峦被害案等一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依法对5名情节轻微的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对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33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尽量减少社会对抗。深入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集中排查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突出问题和久拖不决的疑难信访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81件111人,通过办案追回赃款2400多万元。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4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1人。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立案查办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粮食储备、教育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21件21人,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6人。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100%移送审查起诉,没有无罪判决和撤案的案件,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2009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全省考评分别名列第三和第五。
坚持惩防并举,大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估、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成功举办“携手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廉洁和谐湛江”短信征集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94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8人,追加起诉3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14人,不起诉28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1件,支持抗诉7件,法院判决7件,改判3件。深入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19件,经审查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93件,抗诉9件,法院审结8件,改判4件,调解和发回重审3件。去年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省考评名列第四。雷州市领导向市检察院赠送“明察秋毫”牌匾,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雷湖东、西排洪(污)渠整治工程款纠纷案,保护国有资产。《南方日报》以《阳光检务护航湛江经济,雷州千万资产被冻结后暂解封》为题作了报道。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认真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共发现并纠正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85件次,切实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出超期羁押预警提示书106份,连续六年实现全市司法机关办案无超期羁押。 精心抓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面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19件22人。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与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执法质量通报机制,加强监督配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与法院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将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纳入庭审并形成制度,促进正确行使司法裁量权。 全市两级检察院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实现案件统一交接、案件统一分派、赃物证物统一管理,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深入推进“阳光检务”,构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刚性监督制约机制,受到省检察院郑红检察长的充分肯定。
积极推行依法告知权利、案件办理进程查询答复、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制度,将公开义务、释法说理落实到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不断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与市政协联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的意见》,走访各级人大代表334人次,邀请人大代表120人次观摩15个公诉出庭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参加座谈会36场次,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全面推行乡镇(街道)检察联络员制度,深入开展检察官“下基层、进社区”走访活动,让“阳光检务”走进基层、贴近群众,积极服务创建“强综治、创平安、促发展”工作大局。“阳光检务”工作获得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深化学习教育,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改革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科学发展。省检察院和市委对我们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做法给予肯定。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制定《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效能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干警上下班打卡考勤等六项制度,构建权责清晰、奖罚分明的工作效能管理体系。坚持从严治检,立案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人,戒勉谈话3人。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加强检察队伍全员培训、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制定《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落实市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制度,建立基层检察长向市检察院述职述廉、基层检察长和反贪局长交流轮岗任职制度,认真组织湛江、东莞检察机关“结对帮扶”活动,着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础建设长足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基本完成“两房”建设任务,全部开通检察三级专网和三级机要通道。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到上级表彰,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尹连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

9、基层检察院如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服务群众的第一线和最前沿,只有找准发挥检察职能与服务群众的结合点,深入群众听民声、强化监督保民利、化解矛盾安民心,才能不断满足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使检察工作扎根于深厚的群众土壤,永葆生机和活力。 1、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切入点,切实转变工作理念,主动到群众中去,听取民生民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2、把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发挥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工作机制,找准群众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保障群众的利益,提高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关注群众向往和睦,向往和谐,向往稳定的心理需求,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努力实现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明辨是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深化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三个目标层次要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前,既是社会转型期,也是基层社会矛盾凸显期。为此,应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构建“预防—调解—化解”三级矛盾化解机制,及时消除矛盾纠纷。建立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由乡镇党委牵头,检察室出面协调基层派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联合组成社会稳控小组,在镇、中心村及村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层层化解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纠纷;围绕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妥善处理影响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信访矛盾,做到“矛盾不上交,困难不外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全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10、检察院创新创优的发言稿2015年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正逢难得的发展创新机遇,大学习大
讨论的有效载体助推了新一轮执法理念的转变,xx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批示为当前乃至今后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
察工作,如何在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新机遇下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
作面临的难点,已成当务之急。
一、创新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解放思想

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切实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上下工夫。一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努力增强从严执纪、关口前移、重在预防的工作理念,并以此破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另一方面要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当前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的深入开展,立足提高文明公正、规范执法能力的提升,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预防教育,变事后被动预防为主动预防,使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建设、队伍建
设同步推进、良性互动。

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发展必须要体现新思路

纪检监察工作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肩负着反腐倡廉、确保检察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的光荣使命,一句话,责任重大、使命艰巨。因此,在新形势下作为
我们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必须要紧紧立足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和干警政治思想的现状,切实在工作新思路上动脑筋、想办法、见成效。一是要以强化
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教育制度,
变无形为有形,使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更加贴近检察队伍与业务建设实际。二是要丰富教育内容。变务虚为务实,使自身反腐倡廉教育更加富有实践警示效果。三是
创新工作载体。要创新教育形式,变生硬为亲和,使纪检监察工作的预防职能更加适应形势的要求。四是要真正形成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为龙头,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使监督检查更直接、更具体、更有效。

三、创优纪检监察工作发展必须要找准着力点

要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说服力。要与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紧紧围绕干警思想上容易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预防教育,努力实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思想沟通、心灵碰撞、情感交流,进而达到良性互动的效果。

要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创新力。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要巩固和发展以往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深化和提高上下功夫,同时又要注重与时俱
进,深入研究新时期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不断进行新的探索、丰富新的内涵、开拓新的领域、解决新的问题,使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工作在继承
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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