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2001pdf
1、專利審查指南(2013修正)
1.引 言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包括電子文件形式。
電子申請是指以互聯網為傳輸媒介將專利申請文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形式向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中關於專利申請和其他文件的規定,除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其他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於電子申請。
電子文件格式要求由專利局另行規定。2.電子申請用戶
電子申請用戶是指已經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電子專利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注冊協議),辦理了有關注冊手續,獲得用戶代碼和密碼的申請人和專利代理機構。
2.1電子申請代表人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以提交電子申請的電子申請用戶為代表人。
2.2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通過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提交或發出的電子文件中所附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簽字或者蓋章,在電子申請文件中是指電子簽名,電子申請文件採用的電子簽名與紙件文件的簽字或者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電子申請用戶注冊
電子申請用戶注冊方式包括:當面注冊、郵寄注冊和網上注冊。
辦理電子申請用戶注冊手續應當提交電子申請用戶注冊請求書、簽字或者蓋章的用戶注冊協議一式兩份以及用戶注冊證明文件。
3.1電子申請用戶注冊請求書
電子申請用戶注冊請求書應當採用專利局制定的標准表格,請求書中應當寫明注冊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或注冊地、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詳細地址和郵政編碼。
注冊請求人是單位的,請求書中還應當寫明經辦人信息。
3.2用戶注冊證明文件
注冊請求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居民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注冊請求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證復印件、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注冊請求人是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公章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3注冊請求的審查
注冊材料經審查合格的,應當向注冊請求人發出電子申請注冊請求審批通知書和一份經專利局蓋章的用戶注冊協議,並給予用戶代碼。當面注冊的,由注冊請求人當面設置密碼;郵寄注冊的,應當在電子申請注冊請求審批通知書中告知注冊請求人密碼;網上注冊的,由申請人在提出注冊請求時預置密碼。
注冊材料經審查不合格,當面注冊的,應當直接向注冊請求人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注冊材料不予接收;郵寄注冊和網上注冊的,應當向注冊請求人發出電子申請注冊請求審批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記載不予注冊的理由,注冊材料不予退還。
3.4電子申請用戶信息的變更
注冊用戶的密碼、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注冊用戶應當登錄電子申請網站在線進行變更。
注冊用戶的姓名或者名稱、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或注冊地、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注冊用戶應當向專利局提交電子申請用戶注冊信息變更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手續。
注冊用戶代碼不予變更。4.電子申請的接收和受理
電子申請受理范圍包括:
(1)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
(3)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
4.1電子申請的接收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准、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電子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發出文件接收情況的電子申請回執;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專利申請需要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不得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提交。
4.2電子申請的受理
電子申請的內容明顯不屬於專利申請的,不予受理。
電子申請的受理條件應當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節的規定,受理程序如下:
(1)確定遞交日和申請日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收到電子文件的日期為遞交日。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給出申請號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根據專利申請的類型和申請日,自動分配申請號,並將申請號記載在請求書和資料庫中。
(3)發出通知書
電子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2、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對與上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規章制定程序的規定》(2001年12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1號公布)第十三條第四款,予以刪除。二、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3件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1),予以廢止。三、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2件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2),宣布失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
2.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2件)
附件1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予以廢止的
規范性文件目錄(13件)
序號名 稱公布機關及日期說 明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7號1985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布該公告中採用的分類表與實踐不符。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21號1988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布已被2003年7月1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2號公布的《專利申請號標准》、2003年7月14號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2號代替。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28號1990年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布已被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公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代替。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56號1997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布已被1998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59號代替。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58號1997年10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布已被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公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代替。6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74號2000年11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52號代替。7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77號2001年6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公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代替。8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79號2001年11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10年1月 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代替。9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4號2003年12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公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代替。10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7號2004年2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08年6月27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35號代替。11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8號2004年2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08年6月27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36號代替。12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13號2005年11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08年6月27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35號代替。13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26號2007年9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已被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152號代替。
附件2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宣布失效的規章、
規范性文件目錄(2件)
序號名 稱公布機關及日期說 明1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78號2001年6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2《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適用辦法》2003年1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26號公布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
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2017)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第(2)項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第一段中的「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碟、光碟、磁光碟、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修改為「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碟、光碟、磁光碟、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本身」。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第三段第一句中的「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修改為「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第(3)項中的例9。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1段第1句中的「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 修改為「例如實現該方法的裝置」。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1段第3句中的「並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修改為「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體,還可以包括程序」。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塊」修改為「程序模塊」。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中新增第3.5節,將第3.4節第(2)項移至第3.5節並作修改,第3.5節的內容如下:
3.5 關於補交的實驗數據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准。
對於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2)項(i)修改為: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針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並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第(2)項(i)中的「以合並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第1段修改為: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第3段,將第4段作為第3段,並新增1段作為第4段,內容如下:
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徵,以縮小保護范圍。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第2段中的「以合並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修改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2)項修改為:
(2)對於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以及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3)項修改為:
(3)對於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優先權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5)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4、《專利審查指南》2019全文在哪裡下載?
《專利審查指南》於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行,可以咨詢售後。
5、《專利申請審查指南》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審批專利申請,專利局以國家知識產權的名義作出各項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負責復審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為了客觀、公正、准確、及時地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制定《專利審查指南》,《專利審查指南》是《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化,是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行政的依據和標准,也是有關當事人在上述各個階段應當遵守的規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礎上,根據200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實際工作需要修訂而成,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公布。
6、《專利審查指南》2012年什麼時候出版 用2010年的有影響么?
專利審查指南近十年出版了2001版、2006版、2010版,每次修改和出版都是隨著專利法的修改而修改和出版的,最新版的是2010版的,要等下次專利法修改才能再出新版了,目前您只能用2010版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專利審查員都是遵照2010版的審查和處理專利事務的。所以不用擔心,放心用2010版的。浙江知識產權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