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標記
1、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標注。第三條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四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一)採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後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第五條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採用中文註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第六條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八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專利產品是否需要標明專利標記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令
第 二十九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現予以公布。該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景川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編輯本段]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標注。
第三條 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四條 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採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 「ZL 」表示 「專利 」,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後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採用中文註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六條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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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署名權和標識權是什麼
專利署名權
專利發明人署名權即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專利標識權
專利標識是指一種帶有被設計成文字、數字或圖形等的視覺展示,以通告公眾可保護根植於產品中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的存在,幫助公眾識別該產品是否受到專利權的保護以及提醒公眾避免侵犯該專利權的整體解決方案。
專利標記權
專利標記權亦稱專利標記使用權、專利標注權。專利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之一,專利權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許可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這對宣傳企業、取信市場、制止侵權都有意義。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但不是義務。對此項權利,專利權人行使還是放棄完全取決於專利權人的意願,法律並未作強制性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至於專利標記的具體內容,我國《專利法》沒有統一規定,專利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專利產品自行設計。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由專利行政部門確定的專利號碼,該號碼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始終如一,專利權人不能改動。
4、什麼是專利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專利技術作為賣點在產品廣告、產品包裝上進行標記越來越普遍。但標記專利也不能隨便進行標記,要對自己擁有的專利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標記,主要根據《專利標識標注辦法》對專利事項進行標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專利權人超出許可的范圍,可能構成專利假冒的行為。
5、專利用什麼符號表示
專利並無專用符號,而是用專利號進行表示,字母ZL就表示專利。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該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採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 「ZL 」表示 「專利 」,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後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5)專利法標記擴展資料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第五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採用中文註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六條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6、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應當標明哪些內容
專利標記權亦稱專利標記使用權、專利標注權。專利標記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之一,專利權人享有的自己或要求被許可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這對宣傳企業、取信市場、制止侵權都有意義。標記權時專利權人的權利,但不是義務。對此項權利,專利權人行使還是放棄完全取決於專利權人的意願,法律並未作強制性規定。根據《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至於專利標記的具體內容,我國《專利法》沒有統一規定,專利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專利產品自行設計。專利號是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由專利行政部門確定的專利號碼,該號碼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始終如一,專利權人不能改動。
7、如何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標注。
第三條在授予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四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採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
第四位以後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五條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採用中文註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六條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8、專利標識標注方式的規定
1、相當部分的專利可被無效掉。建議,請首先找專業人士評估一下專利是否有效。
2、許多專利是可以進行迴避設計的,所以一篇專利也可能因此賣不出去。而大多數改進型的專利都屬於此種情況。
3、如果你的專利確實很霸道,有很多人實施,且專利本身無缺陷,去告人家,去授權,怎麽都賺錢。
4、如果還沒有人去實施,但你確信會有極大的市場,上策是自己開公司,賺個金銀滿缽。中策技術入股。下策是去游說公司實施,公司賺飽喝足會給你點湯水的。
5、企業購買利益至上(當然FB的時候成了個人利益至上了),錢是不會輕易出手的。6、專利是一種策略,沒有強大的技術、資金作為後盾,多數的專利,是負擔而不是資產。現在的專利已經演變成公司佔領市場的工具,而對於促進技術創新,保護發明人利益有一定程度偏離。
在賣出專利權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是正確選擇對專利權的處分方式。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權後,應根據各種情況作出正確的決定,是自己實施、還是許可別人實施,是將其作為投資辦廠、還是將其賣掉,如果准備賣掉專利權,則應明確賣出後專利權人將失去在該專利技術上的大部分的權利(除了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標上姓名的權利),哪怕該專利技術使買方獲得巨額的經濟利益,賣方也不能眼紅。
二是在將專利權賣給外國人時,要特別謹慎,我國有些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的價值認識不足,為了獲得外匯,以低廉價格將專利權賣給外商,結果使外商佔領了我國的該產品市場,造成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
三是審查對方當事人情況,保證轉讓利益的實現。將專利權賣給履約信用不好的當事人時,應特別慎重。在實際生活中,買方有時會以專利技術產生不了經濟效益、投資尚未回收等理由拖欠或拒付轉讓費,使專利權人利益受到損失,徒增各種麻煩。
四是確定合理的轉讓費支付方式。轉讓費支付可以採用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一次總付提成支付、提成支付附加入門費的方式。關於支付方式,專利權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方式,但總的原則是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
比如,可選擇成本加提成的方式,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不久收回所有投資和勞動報酬,再根據對方的經濟效益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使對方實施專利技術的收益與自己分享,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