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權能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專利人身權
專利人身權主要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另外,還有專利文件的修改權等。
專利財產權
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製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製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件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徵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於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後,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專利申請權歸屬和專利權能否轉讓
法律分析: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專利權可以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專利權與所有權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專利權,尤其是涉及一些新的科技或技術等地的時候,人們常常會想到申請專利權。形成很大對比的是,很少人聽過「所有權」,更加不知道其具體含義,更加不曉得專利權與所有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含義
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二)專利權的性質
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時間性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並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區別於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徵。根據該特徵,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含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二)所有權的特徵
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1]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專利權是知識產權。所有權是指財產。
4、專利權的限制包括
專利(Patent)是一個法律名詞。原意是指由國王親自簽署的帶有御璽印鑒的獨占權利證書。在
沒有成文法的時代,國王的命令就是法令,只有國王才能授予這種獨占權。所以,這種特殊的權利證書
帶有法律色彩。國王的這種證書不像通常的證書那樣是密封的,而是一種「敞開的證書」,沒有封口,
任何人都可以打開看。所以,這種證書的內容是公開的,patent的本意即是公開的的意思。上述兩大特
點,構成了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特徵:「壟斷」和「公開」。
專利制度的建立已有幾百年的歷史,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是威尼斯共和國於1474年3月19日頒布的
專利法。英國於1624年制定了《壟斷法》,該專利法是世界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至今被
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專利法,是現代專利法的始視。美國於1790年判定第一部專利法。法
國於1791年頒布了專利法,繼後,俄國於1814年,荷蘭於1817年,西班牙於1820年,印度於1859年,德
國於1877,日本於1885年都先後實行了專利保護制度。專利制度成為一種世界性的通用制度。
19世紀末期開始,出現了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趨勢,一些工業發達國家都迫切希望有一個比較統一的
專利制度和一個世界性的協調機構來調整各國的專利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趨
勢有了進一步發展,簽訂了一條列國際條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識。其中與專利制度有關的國際條
約有: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883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備案的海牙協定(1925年)、保護植
物新品種國際條約(1961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國際專
利分類的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60年)、歐洲專利公約
(1973年)、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1975年)、日內瓦科學發現國際登記條例(1978年)、國際承認用
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1994年)
等。
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1月
19日國務院批准了《專利法實施細則》,我國專利法於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專利法的誕生是我國建
立專利制度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進入一個新時期的重要標志。之後,1992年9月4
日對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修改後專利法於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25日又進行第二次修改,並於
2001年7月1日生效。
專利權是專利法的核心,專利法的全部內容是圍繞著如何保護專利權而展開的。專利權不是與生俱
有的,而是後開獲得的,是那些具有發明創造能力,並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在為人類和社會做出具體的
(包括有些是重大的)貢獻後,依照法律程序才能獲得的一種特殊的權利。
這種權利既具精神屬性,即與人身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稱之為精神權利或人身權利;又具有財產
屬性,即可以從中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亦稱之為經濟權利。
專利權所具有的財產屬性,又不同於有形的財產權,有形財產權具有物質屬性,而作為專利權的無
形財產屬性,它是非物質的,無形的,在使用中不會消耗又難於保護,易於被他人無償佔有。因此,通
過國家立法,來保護這類無形財產權;由於專利權在使用過程中並不會因為使用而消耗,這種權利就不
應成為永恆的的權利,在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的同時,又要考慮到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對專利人也規
定一些限制。
這樣,專利權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有自身的一些特徵:
專利權具有獨占性或專有性
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成果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
授予申請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享有、佔有、使用、使用、收
益和處分的權利;專利人有權許可或者不許可他人使用其獲取的權利;而他人若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
不得製造使用,銷售已獲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成果,原則就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專利權具有時間性
專利權的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即專利法規的保護期限,世界各國規定不盡一
致,對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為: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權過期或無效,專利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
何人可以自由無償利用,而對有形財產權,其所有權在法律意義上具有永恆生。
專利權具有地域性
專利權的地域性,是指專利權的空間限制。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
該國工該地區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是不被確認和保護的。如果專利
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麼,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對有形財產權是
沒有地域這種限制的。
專利權的客體按我國專利法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是指對產
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
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適於富有美感並適於工
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權主體是指依法可以享有專利權的人。各國專利法都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專利並獲得
專利權。但在具體的實踐中,每種主體又有不同的資格條件和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專利所規定專利權
的主體有: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發明
人或設計人的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作申請人的單位有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專利法第十條對專利權的內容作了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
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
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等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任何
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被授予
後,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的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
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不同類型專利,其受保護的行為是不一樣的。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言,
其擁有製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而發明專利,可分為產品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專利權人享有製造
權、使用權、銷售權和進口權,而方法發明專利權既享有該方法的使用權,也享有包括使用、銷售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另外,專利權人在行使這些專利權時,又會受到一些限制,這些限制
包括「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未經專利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目的等」在這些前提條件
下,專利人才有權享有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和進口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行使上述權利,即可細分
為四項權能:禁止權,轉讓權,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自己實施權,標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