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法規
1、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如下義務:
1、按照代理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代理義務;
2、專利代理人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的發明人的發明創造,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承擔保守秘密的責任;
3、專利代理人應當遵守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條例》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2、專利代理機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2.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3.有獨立的經營場所;4.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專利代理條例》 第八條 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二)有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四)合夥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於2003年制定並發布,先後於2011年和2015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相關負責人指出,《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公布施行以來,對保障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知識產權事業的快速發展,專利代理行業在發展業態、業務領域、人才流動等方面出現了新的情況,同時創新主體對專利代理服務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4、專利代理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審查指南
國防專利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專利代理條例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關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辦法
中國典型培養物中心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辦法
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入境檢疫暫行規定
關於港澳地區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
關於台胞申請專利手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
關於受理台胞國際申請的通知
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
關於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
對《關於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的修改
中國申請人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實施辦法
PcT 申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國際申請(PcT 申請)費用減、退、免方面的規定
專利收費標准及減緩比例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專利申請號標准
關於《專利申請號標准》的說明
專利文獻號標准
中國專利文獻編號系統方案
辦理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規定
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辦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事宜
關於協助執行對專利申請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的規定
部分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
啟用新版《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和《專利說明書》
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其他相關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收費項目和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5、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類型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種類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類型中的重要組成——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是全新的創造,是專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2.專利類型中的改良成果——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
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比如,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3.專利類型中的外部工藝——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