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2條第2款
1、專利駁回條款有哪些?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2、專利法關於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兩個問題
1、只要復公開即構成現有技制術,會使得在後提交的申請喪失新穎性。實際上,申請人自己在先的公開也是公開,只不過屬於為了保護其在國際展會上展出的行為,而特別這樣規定。
2、寬限期只對自己之前的展出公開行為來說,不影響自己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無法禁止他人公開,也無法禁止別人申請(申請了也不會授權,因為展出本身就是公開)
寬限期內,其他人申請了相同主題的專利,為什麼會導致首次公開的那個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申請?——————只是申請,但在展出人申請日之前申請,而在申請日之後公開,則構成抵觸申請,抵觸申請也是影響新穎性的方式之一,詳見專利法第22條第二款。
3、授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應當具備哪些實質條件
你的問題不是很明白,不知道你問的實質條件是指哪部分,我把兩者的情況和不同簡單總結一下給你。
基本概念: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必須是實物的,發明可以是方法、流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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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以上是對專利基本條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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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和審查的不同
實用新型專利不會進行公布和實質性的審查,只進行初步審查,只要與現有的專利沒有完全相同的,基本上很快就能通過,申請流程一般需要半年到一年。
發明專利會進行公布和實質性審查,公布階段如果有人提出異議,或者實質性審查中發現與現有的專利或技術存在雷同、沒有明顯的創造性特徵,就會被要求修改乃至被駁回,申請流程一般需要兩年以上。
具體的申請審查程序參考《專利法》三十四條至四十條。
4、如何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專利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他有三重意思:
從屬權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根據權利要求X一種XX,其特徵在於XX(前邊是是引用部分,後邊是限定部分)。
從屬權利要求引用在前的多項權利要求時,只能是:根據權利要求A或權利要求B所述的一種X,其特徵在於……,而不能是:根據權利要求A和權利要求B所述的一種X,其特徵在於……
3.不能引用 引用了多項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
比如:
權1,技術特徵A;
權2,在權1基礎上增加技術特徵B;
權3,在權1或權2的基礎上增加技術特徵C;
那麼接下來的權4就不能引用權3了。
5、專利申請新穎性是指什麼,新穎性的判斷標准有哪些?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要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廣泛調查,對其是否具有新穎性要有正確的判斷。
(1)在專利申請提交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像件;
(2)專利申請提交前,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以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專利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6、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7、如何理解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的新穎性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准,必須不同於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8、抵觸申請的專利法中的有關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一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判斷中,由他人在該申請的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由於一項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為避免對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重復授權,審查員在進行新穎性審查時,應當檢索是否存在損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新穎性的抵觸申請。
註:現行專利法對抵觸申請的規定與修改前相比已發生變化。
1. 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案中有關抵觸申請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案第22條第2款規定: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從此規定可以看出,抵觸申請是由「他人」在申請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會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產生影響。所述「他人」不包括申請人自己。規定中「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由申請人自己在內的任何在先申請均可構成抵觸申請。
2. 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關於抵觸申請的規定
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條第2款規定: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抵觸申請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在申請日以前提出且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會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產生影響。所述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
3. 兩次專利法修正案中關於關於抵觸申請規定的區別
由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將抵觸申請的主體由「他人」修改為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專利申請人自己的專利申請(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以及附圖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後也有可能構成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的四個構成要件:
1、申請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
2、申請日:在正在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之前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即屬於先申請;
3、公布日:由專利局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或之後依法公布;
4、發明相同性:在申請文件中記載了與後申請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抵觸申請對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抵觸申請的申請日在先,公開日在後,則損害了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新穎性受損,但不影響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