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屬於專利嗎
1、企業專利管理制度
XXX公司專利管理制度(參考樣稿)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公司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公司技術創新和構築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體系,推動公司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應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製成為促進公司技術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公司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公司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產品市場部、專利管理部、總裁共同負責對公司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公司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四條 在公司專利體系建設之初,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專利管理及其他專利相關的各類制度建設,報總裁批准後由專利管理部負責執行。
第五條 由專利管理部指定專人對公司專利申請文件進行管理,專利管理人員與公司簽訂《企業技術保密協議》。
第六條 專利管理人員每年年初制定該年度的專利工作計劃,並報「專利管理部」存檔備案。
第七條 由產品市場部負責公司內部的專利工作宣傳及培訓講座,專利管理部予以協助。
第八條 由總裁辦負責申領各類專利政府資助資金及優惠政策,由專利管理部協助。
【機構職能及職責】
第九條 專利管理部在知識產權的政策方針下,以服務XX公司為本質,以項目研發增值為宗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公司的商業策略指引下,開展該部門的各類專利增值性服務和相關項目經營性工作。
第十條 主要職能范圍包括:項目的研發與創思;專利項目的申報;政府專利資助金的申領;專利資產的綜合評估與認定;與專利局及專業代理機構的溝通;本部門其他已獲專利技術的維權;專利技術的組織開發和系統內專利應用上的產品實施;專利庫的建立及各項專利項目商務體系的形成和建立;專利技術項目的授權與商業合作的咨詢受理與商務接洽;專利新項目的可行性研討、立項、申報、商業模式的構成及商業計劃書的初擬;可轉化專利核心項目中新商業利潤公司組建前期籌備及綜合評估;新專利項目資本及商業化必須的前期包裝及項目推廣。
【管理工作規范】
〖專利申請〗
第十一條 員工提交的專利申請由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共同評定技術創新性。
第十二條 對任何一項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由「專利管理部」通過對比文獻的檢索調研、分析評價後報公司決策機構審定。
第十三條 任何個人或部門不得在申請專利之前進行有關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可能會導致發明創造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決定作出後,有關人員或部門准備好專利申請技術資料,由「專利管理部」統一辦理專利申請。
第十五條 由專利管理部負責與專利代理人員進行專利技術文檔的溝通,以產品市場部為核心,與專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負責商務合作洽談。
第十六條 提交的發明專利經過產品市場部和專利管理部及總裁技術創新鑒定,專利管理部重復性查詢後提交總裁辦領導簽字後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維持〗
第十七條 公司每項專利在授權維持期間,由「專利管理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進行聯系,辦理一切與專利相關的手續,並保存與專利局的聯系材料及憑證。
〖專利放棄〗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認為某項公司專利產品喪失維持價值,可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申請放棄專利。放棄專利的申請須決策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該項專利權放棄事宜。
〖專利許可及轉讓〗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許可或轉讓他人實施專利的,或本公司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簽訂書面專利實施許可或轉讓合同,專利許可或轉讓的收費及相關條件由產品市場及專利管理協商編制,報總裁批准,及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公告,並及時報當地的專利管理部門備案。
〖專利保護〗
第二十條 公司及其員工應時刻注意對本公司專利權的保護,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公司「專利管理部」或公司領導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專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收集:①國家頒布的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②與本公司產品和技術有關的專利文獻;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專利信息的保存:①公司內部的各種專利管理規定;②研究開發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和有關文件;③技術合同文件,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課題組的承包協議等;④學術或技術會議、新聞媒介和展覽會上公開的報告、報道和材料等;⑤參加的學會、協會及組織的章程和來往公函。
第二十五條 建立公司專利信息資料庫, 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公司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公司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由專利管理部負責研究政府的專利專項資金發放及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報公司總裁通過後協助總裁辦辦理。
【專利界定及獎勵】
第二十八條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下列四種情況均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①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②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內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③ 離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公司;
④ 公司員工在調離公司或退休等原因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並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於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二十九條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公司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 員工在業余時間,在沒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並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三十一條 對於職務發明專利申請,公司按照專利法有關規定對發明人進行獎勵,以鼓勵員工創新,積極申請專利。獎勵辦法如下:
(1) 專利級別分等級獎勵辦法: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公司只對發明專利設立申請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不設申請獎。專利級別以申請專利時專利局認可的申請類型為准。
(2) 專利申請獎金來自菏澤市政府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公司在收到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財務部在收到「專利受理通知書」備案後,隨同當月工資一並發放),為每件發明專利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元給發明人,實用新型專利一次性獎勵現金500元。
(3) 對每件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政府資助,作為公司收入進入公司專利獎勵基金。
(4) 專利受理通知下發後,如公司投入專利研發或啟動專利項目的市場化運作,並在專利授權後由專利管理部向政府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申請到專利實施資金後,由公司按照獲取的「專利啟動專項資金」總金額的2%給予專利管理部獎勵。
(5) 本條例獎勵的發明人,是指公司內部專利申請單上確認的發明方案提出者。
(6) 如果發明人離開公司,不得將在公司中計劃申請的專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後也可以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供給本公司申請專利,但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標准發放獎勵,發明人在離開公司前已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司按標准發放獎金。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員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它嚴重違反本制度規定侵犯、損害公司權益行為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公司將依法採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司專利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山東省菏澤市XXX有限公司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務(簽字): 總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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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有什麼?
下面是一個參考:
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
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理、主管。
部門職員——職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每職
等根據員工表現分為四級。�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等級,
應按其所擔任的職位等。�
每一職位在初任時,以該職等的最低等級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一年,經效績考核評定等級。�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求,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
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任 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根據公司部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主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總經理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人事部門及所在部門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十條 新進人員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
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五周歲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1-3 月,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
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為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填繳勞工保險一份。�
(四)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服 務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崗位職責說明外,如非崗位職責載列,而經上
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准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
立即遵照實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以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0 小時,星期六、星期天及節假日均休假。業務
部門如因工作需要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兩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為9:00-12:00,1:00-6:00。業務部門
之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
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二十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
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七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至八小時,
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
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 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 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
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可派人員值日值宿,其辦法另定。�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 天,可以未請事假
及特別休假抵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 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為七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三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兩天。�
(五)娩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並入計算)。
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
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
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
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
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
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 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基本工資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 天以上,且兵役機構另有薪餉者,本公
司薪水停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
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
3、管理制度能申請專利嗎
申請不了,不屬於專利的類別裡面。你可以出書,形成一個理論
4、人事管理制度是什麼?
人事管理制度是用於規範本企業職工的行動、辦事方法,規定工作流程等一切活動的規章制度。它是針對勞動人事管理中經常重復發生或預測將要重復發生的事情制定對策及處理原則。它採用條文的形式協調企業職工的活動,規定一致的利益目標。
管理細則
人事制度的內容幾乎覆蓋了人事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內容包括僱用、遷調、退休、資譴、移交、培訓、服務、休假、請假、加班、值班、出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撫恤、安全衛生等。前五項屬於招聘內容、第六項是培訓、第七至第十四項屬於考勤與績效、第十五至十八項屬於薪酬福利。
5、人事管理辦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 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5)人事管理制度屬於專利嗎擴展資料: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6、人事管理是什麼
人事管理是國家或某一部門為實現一定的目標,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選拔、使用、培養、考核、獎懲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旨在通過科學的方法,正確的用人原則及合理的管理制度,調整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的關系,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級人事部門、人事幹部的工作內容在不斷調整,不斷變化,傳統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漸被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取代。
(6)人事管理制度屬於專利嗎擴展資料:
人事管理的主要任務
1、培訓:即幫助工作人員不斷提高個人工作能力,進行任職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2、工資福利:即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做好工作人員的工資定級、升級和各種保險福利工作。
3、政治思想工作:即通過各種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4、人事管理研究:即對工作情況和程序進行總結、評價,以便改進管理工作。
7、一套管理制度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可以申請專利的,中國專利法規定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其中發明專利是最主要的一種。
專利申請的流程:
1、確認需要申請的專利類型。
2、檢索同類型專利,可自主檢索,也可委託代理機構更全面地檢索。
3、准備申請文件,提交進入申請步驟。
4、獲得受理通知書。
5、初步審查。(若是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在初審是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主要包
括審查內容是否屬於《專利法》中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是否明顯缺乏技術內容不能構成技術方案,是否缺乏單一性,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
外國申請人還要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經答復仍未消
除缺陷的,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合格的,將發給初審合格通知書。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進行上述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明顯與已有專利相
同,不是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經初審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直接進入授權秩序。)
6、公布階段(特指發明專利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
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准備程序。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
進入公開准備程序。經過格式復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大約3個月後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說明書摘要並出版說明書單行本。申請公布以後,申請人
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獲得專利授權書。
7、實質審查(特指發明專利)。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
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復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
次答復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實審周期較長,若從申請日起兩年內尚未授權,從第三年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逾期不繳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8、授權階段。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在第五步審查合格後,就可以直接進入授權階段了。
專利申請所需材料:
1、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適用時),各一式兩份。
2、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適用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各一式兩份。
3、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各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8、知識產權保護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看,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但起步早而且體系完備。在基本法的相關內容中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但更多的國家還是通過制定《專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對知識產權加以規定和保護。對於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政府一般不制定專門的法律,而是在現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上制定一系列引導性政策。如英國的《知識產權管理手冊》,從原則上對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規定,以維護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的利益,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轉讓。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主要是科研單位與科研人員或合作研究中科研單位之間通過簽訂協議或合同的方式,界定科技成果的歸屬和轉化、轉讓,明確彼此的利益關系。如果協議或合同沒有得到履行,則通過藉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決(王海峰,2007)。總之,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有完善的法規體系,健全的組織管理制度,合理的產權權益分配,能夠充分激勵科研人員並激發其創新的潛能。
近些年來,我國按照TRIPS 協議的最低保護標准,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軟體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為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科技創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袁曉東,2006)。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及科技成果交易額的上升,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侵犯案件卻逐年上升,反映出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以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為例,受「重成果輕知識產權」傳統思想的影響,無論是基礎研究還是應用研究都以成果獎勵制度為主,大學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以發表論文為主要考核指標。結果是,研究項目低水平重復現象嚴重,無法形成自主知識產權。2010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率為27.2%,而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國外發明授權率為56.4%,無論在質量、結構和國際布局上,都與世界主要專利強國存在較大差距。與此同時,發明創新者自身的不成熟、政府法規的不健全、部分執法部門的不作為,一些企業經營者素質的低下以及政府職能體制轉變不到位、市場經濟發育等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