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例分析
該業余發明人不屬於甲公司的員工,其發明就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而應當認定為委託發明創造。
依據《專利法》第八條、《合同法》第339條規定:
如果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協議中有約定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按約定辦理;
如果沒有約定,上述兩項權利歸受託人,即乙所有,委託人甲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因此,無論是電冰箱溫控裝置技術本身還是附屬技術T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應歸乙所有。
該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2、知識產權案例分析:加多寶與王老吉之爭(商標權與專利權)
加多寶與王老吉之爭涉及商標權與專利權,更多的是商標之爭,被稱為王老吉紅綠之爭。
王老吉紅綠之爭,俗稱中國商標第一案——價值1080億元的「王老吉」商標合同爭議案。隨著「王老吉」商標仲裁結果公布,歷經10餘年將王老吉做成價值千億的品牌的加多寶集團被裁定不能繼續使用王老吉商標。
商標的所有權,更是關繫到企業發展的根本立足點與核心要素。就加多寶租賃廣葯的「王老吉」商標而言,在市場經濟紛繁復雜的競爭環境與利益關系中,這種商標的使用是一種常態,租賃行為隨時都在發生。但是無論如何使用商標,基於公平公正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條文與合理事實永遠都是不能改變的,誰都不可能因為有多於常人的付出就能夠獲得一些非法的收獲。
3、求一個專利案例的分析答案
第一、仙劍公司的P2專利是無效的,這是因為P2隻是在P1的基礎上稍作修改不符合專利法對實用新型所要求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第二、金劍公司可以現有技術進行抗辯針對P2專利進行抗辯,這是因為在P2專利申請日前,其技術特徵因為P1專利申請的原因已經被公知。
第三、根據上述分析,P2的技術特徵屬於現有技術並且專利已經被宣告無效,則不侵犯仙劍公司P2專利權。
第四、金劍公司侵犯仙劍公司P1的專利權,這是因為P2專利保護范圍基本與P1相同,而金劍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所使用的技術與P2基本相同,也就是落入了P1專利的保護范圍。
4、怎麼做專利案例分析?
答:
1. 甲乙均不可製造,理由如下:
問題1中所述的椅子,其技術特徵為專利B權利要求所覆蓋,而專利權為獨占實施的權利,顯然甲不能生產乙的專利B。
而由於專利B的實施有賴於專利A,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B的實施需要乙徵得前一專利權人(甲)的同意,所以乙公司也不得擅自實施專利B。
2.要無效專利A,在檢索證據時,應當以專利A的主要技術特徵「至少三個椅腳」來進行檢索,只要有在先的專利包含有該特徵,比如查到已有專利「四隻腳的座椅」,則可破壞專利A的創造性。
3.甲應當注重檢索技術特徵「帶椅背的可坐的工具「(可以參考回答4中兩設計案),並結合專利A的技術特徵來主張B不具備創造性。
4.關於「設計一種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像爪子一樣圍繞一圓心均勻分布,中心柱子連接坐板,並以此來承力。(此種結構在市面上很多見的)此設計方案是否落入以上兩種的專利保護?」
該座椅類似電腦座(旋轉椅),此設計方案不落入上述兩種專利保護,理由如下:
因為該設計,以一根主軸承重,不落入AB「至少3個椅腳」「四個椅腳」的保護范圍。
另外,不落入AB保護范圍的椅子還有「躺椅」等,只要符合不是以三根或跟多的立柱為主支撐的設計案,即可跳出AB的保護范圍,當然也要注意其」實用性「。
補充:
關於問題2,個人認為,不能以公知技術抗辯,因為採用3個或3個以上支腳,相比其他結構的坐具,在承力上更科學,有更好的技術效果,因此具備創造性。
當然,如果說之前已經有了跟椅子同領域的工具,且也採用三足鼎立的原理,比如說,已經有了多支腳設計的桌子,那麼此時,該椅子的多支腳設計可以被認為是有創造性缺陷的。
5、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年,主營牛肉麵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麵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麵生意,並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於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於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麼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麼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不要求具有多麼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麼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於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於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後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並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製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並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採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後,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許可權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於生產經營,雖然非屬製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體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體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製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並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並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製作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麼合同上怎麼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於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後,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
6、專利權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由於該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後批准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於「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製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並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於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於「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於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於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於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如果專利不能被批准,必將使一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准這一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加拿大教會聯盟的一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後,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麼?
【評注】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於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並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條例頒布之後,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於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2、【案情介紹】 1985年4月1日,葉某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發明專利申請。1985年8月6日,中國專利局以該申請屬於一種信息的表述,這種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們對它去進行理解和思維,其中沒有使用任何自然力為由,未能授予專利權,駁回了葉某的專利申請。葉某於1985年7月5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復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原始說明書所載的全部實質內容為:本編碼法只用六個號碼組成漢字,按六類筆形號碼表重點記住三句話,對筆形多的漢字只取頭三後三的號碼,但對筆形如何分類、究竟是哪六個號碼、每個號碼各代表哪些筆形等無規定。盡管後來申請人分別提交了補正說明書,但其內容都超出了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關於「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的規定,因此對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范圍的修改不予考慮。復審委員會仍認為該申請的內容是一種指導人們進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該申請不屬於專利法所規定的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法定主題,故復審決定,維持中國專利局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葉某不服復審決定,起訴至法院,法院作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判決。
【問題】 1、沒有同計算機相結合的漢字編碼方法能否獲得專利授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否可以獲得專利授權?
【評注】 所謂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腦思維活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產生結果。智力活動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包括數學方法以及一切屬於以人的抽象思維、主觀意念或者感覺為特徵的非技術方案。」按照這一界定,要獲得專利授權必須是一個技術方案,而且這一方案應該解決技術問題,利用非顯而易見的技術手段,並能夠產生實用的技術效果。 本案中,葉某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發明專利申請,因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原始說明書在實質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所以葉某的補正說明書的內容超出了原始說明書的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該項申請的原始說明書內容過於簡單,沒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漢字編碼法與計算機技術有機結合的技術方案,其作為單純的漢字速查法和編碼法由於缺乏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構思,只能被確認為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專利復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啟示我們,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其內容必須屬於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並且從形式上到實質上應符合法律要求。在區分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與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時,應以「技術」二字為核心。凡是對現有技術作出了技術上的貢獻的發明創造,都可以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相反,如果該方案不是「技術」的,則不能得到保護。
7、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電視台侵權了。
因為電視台在金說出原由後,本可以刪去他的鏡頭的,但沒有,電視台這是在有意藉助金的影響力,來宣傳自己的節目,對當事人造成了及壞的影響。侵犯了肖像權,作品權,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應該對金賠償。
8、專利法案例分析
第七十八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