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市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1、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管理工作,保護專利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管理,普及專利知識,扶持專利申請和專利實施。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並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科技、經貿、工商、稅務、公安、海關、文化、質量技術監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研究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研究開發項目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詳細記錄在案。
發生專利權屬爭議時,負責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研究開發項目檔案。第六條 單位對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請求處理的時效為二年,自單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個人申請專利時,已將發明創造名稱、專利申請文件、專利申請日、專利申請號向單位登記備案的,視為單位已得知。第七條 個人對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投訴。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立案調查處理,並對投訴人身份予以保密。第八條 跨單位學習進修的人員在學習進修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可以由派出單位和接受單位在學習進修合同中約定;未約定的,屬於接受單位。第九條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應當在離開單位前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儀器設備、產品及試驗記錄等全部歸還單位。不得將有關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將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十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簽訂研究與開發項目合同,應當明確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實施與推廣的措施。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
(一)申請市級科技、經濟計劃項目中含有專利技術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的;
(三)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
(四)申請專利產品稅收優惠的;
(五)其他需要認定專利權有效的。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方發布專利廣告,應當提供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證明。
對不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文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專利廣告。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供專利檢索報告:
(一)輸入或者輸出技術、成套設備或者關鍵設備的;
(二)輸入的產品與材料從未在國內銷售過的;
(三)輸出的產品與材料從未在輸入國銷售過的;
(四)申請列入政府計劃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
(五)科研成果申請鑒定、登記或者評獎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的。
前款第(四)項所列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者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供項目所取得的成果的專利檢索報告。第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報酬。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泄露、出賣他人尚未公開、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內容。第十六條 舉辦專利信息發布會或者專利產品展示會的,應當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在舉辦前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方,在專利產品、產品外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同時標注專利號。第十八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查處本市行政區域內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第十九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權利人的投訴,對再次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多方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給予處罰。
前款所稱的再次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已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又對該項專利權實施侵犯的行為;多方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是指三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在已知他人擁有專利權的情況下,對該項專利權分別實施侵權的行為。
2、獲得國家專利算工作中獲得的獎懲么
主要寫你這個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都做了哪些工作,獲得哪些成效啊主要工作內容,技術創新點,獲得成效果,社會經濟效益,應該項目驗收都有驗收報告模板,不知道你們是哪裡的,我在廣州,倒是有廣州市專利產業化獎勵項目驗收格式的!專利產業化還在於你獲得的專利數,知識產權規章制度等等
3、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市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優先支持電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環保和高效節能高新技術領域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第四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范圍、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
(二)在國內自行開發、自主創新的項目,應具有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從國外引進的項目,應具有國際先進以上技術水平,並有所創。項目須經過技術或產品鑒定,且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三)項目承擔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軟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四)項目投產後能形成一定的規模,實施後兩年內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軟體產業產值300萬戶),年利稅額占銷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項目應有明確的市場需求,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單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項目承擔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產品鑒定證書、獲獎證書、專利證書、技術標准、質量檢驗報告等。
(四)對項目的意義、技術水平、實施方案、經濟社會效益、市場狀況等進行論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本單位上年度和近期的財務報表(新辦企業可免交)。第七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申報程序:
(一)申請單位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的申請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各局、總公司,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區內科技園管理委員會,各區、縣級市科技局等)初審。
(二)各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的認定條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委。第八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認定程序:
(一)市科委會同市計委、經委、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以及海關等有關部門組成「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評審小組」,組織有關專家,對初審符合條件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認定條件進行評審。
(二)市科委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核准,並下達批准文件,頒發《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憑批准文件及《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副本,辦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手續。第十條 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行年審制度。認定未滿1年的,可不參加年審。項目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由各主管部門初審後於每年的1月底報市科委:
(一)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告。
(二)《廣州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證書》副本。
(三)本項目獨立核算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第十一條 經年審合格的項目,所屬單位憑有效證件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市科委對經認定的項目進行監督。項目實施情況與項目申請書所載內容嚴重不符或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取消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資格,並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承擔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如實填報項目的財務報表,虛報、瞞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屬單位若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市科委,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實行。
4、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准第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葯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國家對上述高新技術范圍有調整的,按調整後的執行。第五條 高新技術,是指符合第四條所規定范圍,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達到以下條件的產品:
(一)符合國際標准、國家標准及行業標准,或經地級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企業標准。
(二)經地級市以上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質量合格。
(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第六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5年以內(含5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7年。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分為開發型、生產型和投資型。
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指人力、物力、財力集中於研究、開發,依靠企業自身的研究開發成果,或者應用外來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技術開發與產品開發,並形成生產能力的企業。
生產型高新技術企業,指主要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或生產設備,並有所創新形成生產能力的企業。
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指主要投資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或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提供擔保的企業。第八條 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權明晰,並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三)有兩年以上的營運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未滿兩年的企業可申報新辦高新技術企業)。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要求。第九條 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和開發。
(二)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限),年人均技工貿收入15萬元以上,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的產值和技術性收入占企業技工貿總收入的50%以上。
(三)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年投入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的經費占年技工貿總收入的10%以上。第十條 生產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開發和生產。
(二)年總產值和年銷售額均在3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限),年人均產值達15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3萬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的產值和銷售額各占總產值和總銷售額的70%以上。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額的5%以上。第十一條 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資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且投資的數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為高新技術企業(項目)提供擔保額在1億元以上,且投資額或擔保額分別占企業投資總額或擔保總額的70%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三)有嚴格的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及認定程序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願申請,並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證明書(復印件)。
(三)經會(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由主管部門審核的企業人員構成報表。
(五)產品或技術鑒定證書、專利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
申報投資型高新技術企業,還應提供投資或擔保的合同及證明材料。
5、專利產業化項目 是什麼意思?
就是將專利技術運用到產品或設備中批量生產。
8月30日,遼寧省知識產權局聯合省財政廳組織召開2015年度省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項目評審會,邀請中國工程院院士王天然、中科院沈陽分院院長韓恩厚、東北大學校長趙繼等我省相關領域的頂級科技專家對入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
省專利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扶持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成果、專精特新技術和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符合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政策的優秀專利技術,採取企業申報、擇優資助的原則。今年共有57個項目入圍,涉及光機電一體化、生物醫葯、化學等多個領域。省知識產權局將在專家評審的基礎上,對企業具體產業化條件、項目發展狀況、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等進行考察,最終確定資助名單。每個獲助企業最高將獲得50萬元的資金資助。
今年的參評項目中,大多數具有高效、環保、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市場前景廣闊等特徵。如沈陽華德海泰電器有限公司,是國內首家進行碳足跡認證的企業。公司總工程師張交鎖介紹,在輸變電站應用他們的產品,一台機一年就相當於減排二氧化碳400噸。
據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王玉慧介紹,近年來,我省逐步加大了對獲批專利項目的資金扶持力度,資助總額從1999年的500萬元提升到了如今的3000萬元。16年來,我省已累計為918個專利項目提供了約2.8億元的資金資助,加速了科技創新成果走向市場,一大批中小企業利用自主知識產權迅速發展壯大。截至2014年底,我省共有2287個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全省企業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量達8722件,企業專利轉化率在25%到30%左右。
6、專利技術產業化獎勵中關於項目實施總結怎麼寫
主要寫你這個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都做了哪些工作,獲得哪些成效啊
主要工作內容,技術創新點,獲得成效果,社會經濟效益,
應該項目驗收都有驗收報告模板,不知道你們是哪裡的,我在廣州,倒是有廣州市專利產業化獎勵項目驗收格式的!
專利產業化還在於你獲得的專利數,知識產權規章制度等等
7、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引進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引進先進技術,促進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現代化建設,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方)從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供方)有償引進技術,均按本規定辦理。第三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第四條 技術引進的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第二章 引進技術的內容、方式和優惠待遇第五條 引進的技術必須是先進的、適用的、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
先進的,是指比國內同類技術先進,並且是當前發達的工業國家正在採用的;或尚在開發中的;或者有利於我國、我省和廣州市某個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的。
適用的,是指在開發區能夠研製,可促進廣州市、廣東省和內地企業技術改造以及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是指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
(一)能提供廣州市、廣東省或我國重點發展的新興技術、新興產品、新興材料的;
(二)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和材料的;
(三)有利於充分利用我國資源的;
(四)產品能開拓外銷市場和替代進口的;
(五)能提供國內緊缺、需要大量進口的產品的;
(六)有利於環境保護的;
(七)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的;
(八)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是國內特別需要的。第六條 引進技術的范圍:
(一)已取得有效專利權的技術;
(二)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
(三)專有技術(KNOW HOW);
(四)其它先進技術軟體。第七條 開發區特別鼓勵引進下列技術:
(一)以微電子為基礎的信息產業和家用電器工業;
(二)以生物工程為基礎的新興食品工業、醫葯工業;
(三)以新材料技術為基礎的新興原材料工業;
(四)能源工業;
(五)與微電子技術和節能技術相結合的新興的機電工業。第八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已取得專利權的技術,必須提供該專利的說明書和專利證書;有專利權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第九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必須提供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專利申請文件以及申請的進展情況,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證明的,應同時提供該證明。第十條 供方向受方轉讓專有技術的,必須提供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規程和示意圖、技術數據、配方、公式、關鍵設備、模型、樣品、材料清單和說明書、操作方法說明、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方法、維修方法和設備以及有關的商業情報等。第十一條 技術引進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供方提供技術或提供專用設備及其有關技術,同受方合作經營;
(二)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
(三)許可證貿易;
(四)補償貿易;
(五)供方向受方提供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第十二條 供方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合資經營的,其技術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同時應以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資本。第十三條 引進的技術按先進性、適用性、經濟效益的不同情況,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心享受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優惠待遇:
(一)按《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稅收實施(試行)辦法》的有關優惠規定征稅;
(二)減激或免激土地使用費;
(三)在開發區需要進口的商品中,在價格質量相同的條件下,供方提供的商品可享受優先權;
(四)擴大產品內銷比例;
(五)延長合同期限;
(六)縮短固定資產折舊期限;
(七)安排一定數量的供方國內親屬就業;
(八)允許供方國內親屬作為供方代表參加企業管理。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第十四條 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及授權代表的姓名和職務;
(二)關鍵詞定義;
(三)技術的內容和范圍、技術資料清單和交付日期,其中涉及專利的,清單應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列舉的文件;
(四)商標的使用;
(五)應達到的技術目標及實現技術目標的期限和措施,實施的計劃、進度和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六)技術的保證和驗收;
(七)保密;
(八)雙方對改進技術的權利和義務;
(九)技術酬金的計算和支付方法;
(十)違約責任和索賠;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仲裁協議或其它解決糾紛的辦法;
(十三)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十四)簽訂的日期和地點;
(十五)雙方認為必要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