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期間的臨時保護問題
1、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有哪些
發明專利臨時保護的規定如下: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支付適當的專利使用費。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2、發明專利申請中附加臨時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臨時保護在發明專利的申請中的體現如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前,發明專利申請公告期限內,實施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所有權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3、專利臨時保護期是怎麼規定的
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的規定如下: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並即行公布後,到專利被授權前這一段的臨時保護期。申請人可以要求在這一保護期內,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專利的臨時保護期限
法律分析: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是指授權文本公開後到專利被授權前這一段的臨時保護期。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後,可以得到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相同的臨時保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專利申請人如何得到臨時保護
法律分析:申請人要想得到臨時保護,必須以專利局公布其專利申請為先決條件。因此,申請人在專利局確定申請日後,但還沒有公布其專利申請前,若自行公布發明內容或者將發明的內容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是不能得到臨時保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6、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制度
法律分析:對專利權的保護,應當從該專利的授權公告之日開始。但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在專利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後,專利局將公布該專利方案。在此階段,如果有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勢必影響專利權人當時以及授權後的合法利益。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段時期對專利申請的保護,一般稱之為「臨時保護」。當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就應當對其進行專利保護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7、專利臨時保護期
法律分析: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是指授權文本公開後到專利被授權前這一段的臨時保護期。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後,可以得到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相同的臨時保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