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
1、知識產權貫標將為企業發展帶來哪些「甜頭」
知識產權貫標的目的就是幫助企業建立起一套既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又符合企業自身發展需求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在企業中運行並持續改進這一管理體系。
具體而言,知識產權貫標對企業的重要意義有以下幾點:
1、價值,即有助於提升企業無形資產價值,在企業融資上市、投資並購及企業出售等資產運作上獲取更大的收益;
2、地位,即有助於鞏固企業市場競爭地位,使企業開發的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在銷售市場上的地位明顯增強;
3、風險,即有助於降低企業生產經營風險,避免或減少企業在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或法律風險;
4、競爭,即有助於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通過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支撐企業持續良性發展,保持企業活力與動力;
5、資質,即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情況是目前科技項目立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和優勢企業認定的重要參考條件。
2、如何理解「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標准全球化」里所隱含的競爭策略?
理解「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標准全球化」里所隱含的競爭策略:
「技術專利化版—專利標准化權—標准國際化」已經成為高科技領域、特別是通訊電子領域專利權人一種新的專利技術轉移模式,
或者說是一種新的企業專利經營戰略。
可以提升專利權人的技術或者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3、中國企業如何走出專利標准化困境
近年來,主要涉及知識產權領域的美國337調查,已成為中國企業進入美國市場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一旦涉案企業被裁定違反了337條款,就會面臨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進口令。同時,也就意味著如果作為被告的中國企業敗訴,其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市場,這樣的後果顯然極其嚴重。
據不完全數據統計,自1986年中國企業首次遭遇美國337調查,到2010年,涉及中國的337調查案件有109起。其中1986年至2005年為53起,2006年至2010年就達到56起。僅僅5年時間的案件總數就已超過前20年的總和。這一方面顯示了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步伐的加快,另一方面也預示著中國企業在美國的發展正遭遇巨大的挑戰。
對於美國的337調查,敗訴的後果不僅會導致企業的產品被強制退出美國市場,同時它還會引起高昂的賠償。據悉,從1995年到2000年,平均賠償額是540萬美元,2001年到2006年是600多萬美元,2007年到2012年差不多是500多萬美元。
對此,七星天咨詢有限公司總裁龍翔感言道,這些結果成本、賠償成本、時間成本都是可以較為准確合計的損失,但是由於企業被牽扯到調查訴訟中,其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往往難以估量,但可以肯定這一損失絕對不是小數。
專利的價值不僅體現在自我保護方面,它還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其中的一個表現便是專利的訴訟價值,即獲得侵權賠償款。
此外,中國企業還會面臨競爭對手在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所提起的專利訴訟,其也會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的運營和技術研發工作,因而導致了所謂的「訟累」。即便最終會因雙方和解或者以對方敗訴而結案,這樣的勝利「代價」往往得不償失。
由於美國的專利訴訟一般持續的時間較長,其審理程序嚴苛且繁瑣,因應訴所付出的精力、金錢、時間成本會很大。有的企業考慮到成本問題,往往會消極應對,即選擇不應訴。這樣的結果便是起訴方得到了「缺席判決」,致使中國企業不戰而敗。
4、如何判定專利成功寫入標准?專利標准化對企業有哪些重要意義?
專利寫入標准?專利撰寫的標准都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上。背熟上述內容,深刻理解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含義,基本可以寫出合格的專利。
專利標准化,沒有這個詞。只能說對於科技創新型企業來說,專利是維持其企業生存發展的必須品,沒有專利保護,就不可能有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生存空間。
5、什麼是標准必要專利
標准必要專利還沒有尚無統一明確的定義(截至2019年2月)。
中國知識產權報認為,如果技術標準的實施必須以侵害專利權為前提,則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納入標準的技術,該專利對相關技術標准而言,就是必要的專利。
標準是指,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專利的標准化雖然可以促進創新,增進效率,減少消費者的適應成本,消除國際貿易障礙,但也極大增強了標准化組織參與者在專利許可使用談判中的地位,導致其向標准使用者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5)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擴展資料:
FRAND標准必要專利相關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中,為了評估符合FRAND原則的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一審和二審法院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政策因素:總量控制、反專利劫持和反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
一是總量控制,是指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不能超過標准必要專利使用者產品利潤一定的比例。
華為案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技術、投資、管理和勞動共同創造了產品利潤,專利技術僅僅創造產品利潤的一個因素,因此專利權人要求的許可使用費無論如何也不能超過使用者產品的總利潤,否則,該許可使用費不能認為符合FRAND原則。
二是反專利劫持(anti-hold up)。專利劫持是指標准必要專利權人要求超過專利技術本身價值的能力以及試圖攫取技術標准或者規程本身價值的能力。
在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判決書中,一審和二審法院都沒有明確使用「反專利劫持」這個概念,但兩審法院都認為標准必要專利權人不應當從標准本身中獲得利潤,其貢獻在於創新技術而不是其專利的標准化。
也就是說,兩審法院實際上都認為符合FRAND原則的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應當防止專利劫持現象的發生。三是反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Anti-Royalty Stacking)。
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是指許可使用人為一個標准支付給許多不同的標准必要專利權人超額許可使用費的現象。華為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一個標准或者技術規程包含許多標准必要專利,任何一個標准必要專利權人都只能獲得其應得的許可使用費。
6、如何判定專利成功寫入標准?專利標准化對企業有哪些重要意義
如果制定的標准採納、引用了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表述的技術方案,就說明專利已成功寫入標准。
專利寫入標准後對專利權人來講,意義非常重大,因為標准就是某一行業的門檻,是進入這個行業必須遵循的准則,專利一旦寫入標准,就意味著要進入這個行業,就必須按照這個標准去做,而按照這個標准去做,就繞不開標准中所描述的專利,就應該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專利權人就可以從中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