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1、專利評估收費標准
專利評估收費一般是根據評估價值收費的,收取50%評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1修訂)》將專利檢索報告調整為專利權評價報告,2009年之後申請的專利檢索就叫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前的則還叫專利檢索報告。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標准,專利檢索報告費為2400元,且不得減免。代理費則由代理機構酌情收取。
2、專利價值評估的流程是什麼?步驟有哪些?
專利評估的步驟?
專利權人與評估機構進行前期溝通——確定專利權評估的目的及范圍——根據國家收費標准進行協商收費——評估機構委派小組進住現場考察專利研發情況-搜集專利評估所需資料——搜集完專利評估資料後返回-評估機構撰寫報告——具評估報告草稿與專利權人溝通——出具報告正式版本收取剩餘評估費。
專利權評估考慮因素
1.權屬的完整性,即該專利人或委託人所擁有的專利權權屬的完備程度。權屬越完整,則其體現的價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護程度,包括兩個方面,專利所處的狀態以及權利要求的完整性。專利所處的狀態指技術在專利申請中所處的狀態,是處於初審階段還是實質性審查階段或是獲得專利證書階段,越是在後面的階段其價值越大。專利的類型不同,保護程度也不一樣,發明專利由於通過實質性審查,因此剽竊他人專利或者在獲得專利證書後被宣告撤銷的可能性較小。相對於其他兩類專利而言,其技術含量較高,申請的周期較長,權利人承擔的風險也較大,因此價值相對較高。權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所提出的需要保護的專利的范圍,也體現了權利要求書的質量問題,有的權利要求完整,較好的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有的權利要求不完整,僅僅保護專利權人的一部分的權利。
3.剩餘使用年限,一般要採取專利技術的經濟壽命與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辦法來確定剩餘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長其價值越大。
3、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已經廢止了,而且已經廢止兩輪了。1、財政部令第22號 公布《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9年3月25日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評字〔1999〕118號)、1999年11月24日發布的《關於中介組織出資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評字〔1999〕564號)同時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4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5月11日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同時廢止。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中,沒有將64號令列入其中,表明截止到目前,財政部令64號仍然有效。
4、專利評估資質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資質,就是個體所具有的知識、能力和態度等多種因素的組合,這種組合產生了績效優秀者與績效一般者的區別,那麼專利資質就是對於專利這塊應該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實用性能夠製造或使用;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示例:永動機(違反客觀規律)新穎性不屬於現有技術不存在抵觸申請創造性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顯著進步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進步
5、如何評估自己的專利價值
評估專利的價值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專利權人委託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管理機關自收到完備的確權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做出確權決定,下達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並在結束後1個月內,將評估結果報送中國專利局備案。
【法律依據】
《專利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專利資產佔有單位發生《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委託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專利資產佔有單位發生《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情形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可以委託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二十一條
專利管理機關自收到完備的確權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做出確權決定,下達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專利管理機關應將下達的專利資產確權通知書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專利資產評估結束後1個月內,將評估結果報送中國專利局備案,中國專利局負有對備案資料保密的義務。
6、國家科委系統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正確反映國有資產的價值量及其變動,根據國務院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委系統各單位(包括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第三條 凡是佔用國有資產的單位(以下簡稱佔用單位)發生下列經濟行為,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兼並、租賃、聯營,轉變為股份經營和以本單位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抵押、經濟擔保;
(二)企業增加投資方或對股份制企業追加投資;
(三)拍賣、出售資產(包括企業資產折股出售);
(四)同外商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
(五)企業新承包或承包到期,進行新一輪的承包;
(六)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用於經營。第四條 資產評估工作遵循公平、科學、真實及簡易原則。第五條 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評估立項的核准和評估結果的確認,並委託國家科委科技體制與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體改所)承擔資產評估的組織與審核工作。第六條 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應具備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條件,由佔用單位或由佔用單位委託體改所選擇。第七條 資產評估按立項、評定估算和審核確認三個階段順序進行:
(一)立項
1.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單位,需將資產評估申報書送體改所;
2.體改所接到資產評估申報書後,應在五日內進行審核,並向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是否准予立項的意見;
3.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資產評估申報書後,應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准予立項,並通知體改所和佔用單位;
4.申報單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選擇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與之簽訂評估合同書,並抄送體改所。
(二)評定估算
評定估算由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獨立承擔,並在資產評估合同書規定的時間內,向體改所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在評定估算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評估對象搜集整理有關資料,包括國家有關法令、條例、政策文件,有關財務統計報表,財產帳目、卡片等;
2.對待評估的資產進行帳帳、帳實的清理和核對。如對佔用單位的資產進行整體評估,還需全面清查債權、債務;
3.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原則和方法(在國務院頒布國有資產評估條例前,按照(89)國家財字119號《轉發〈關於頒布「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執行。)進行評估。
(三)審核確認
1.體改所接到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後,應在一個半月內組織審核、驗證,並向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是否確認的意見;
2.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半個月內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確認,並向當事各方下達確認通知書。第八條 佔用單位對資產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確認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復議,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仲裁。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體改所在資產評估及其組織與審核工作中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資產評估所需費用,凡有產權轉讓收入的單位,在產權轉讓收入中支出。企業單位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經營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事業單位經批准用於經營的資產評估費用,在管理費中列支。第十一條 佔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故意隱瞞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與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追究佔用單位或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第十二條 承擔資產評估的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嚴重失實,或因失密造成對委託單位的損害,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取消該機構承擔國家科委系統資產評估工作資格,佔有單位可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拒絕支付評估費用,並提請有關部門索賠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