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專利權利要求
1、方法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可不可以這樣寫
對於第一個問題,以上權利要求1-4之間是否有單一性,取決於裝置A是否有創造性。
其實,對於提問者,問題應該是很清楚的。關鍵在於如何提交該件專利申請。我個人認為:本案可以將裝置A、B、c\d單獨提交申請。該案創造點在於安裝的順序還是裝置本身,機械方面的方法一般不多,因此,我如果代理,我建議申請人單獨申請產品專利,而不是方法專利。這對申請人應該更合適!
2、專利申請 權利要求 怎麼寫?
怎樣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書
發布時間:2005-4-6 游覽人次:13362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請人向國家申請保護他的發明創造及劃定保護范圍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撰寫好權利要求書直接涉及申請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1)權利要求書的一般要求
a.應當簡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說明書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術特點。否則,就會縮小專利保護范圍。說明書中沒有涉及到的內容,也就不能寫入權利要求,因為要求保護的范圍必須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b.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技術名詞、術語應與說明書中一致。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但不能有插圖。除有絕對必要,不得引用說明書和附圖,即不得用「說明書中所述的…」「或如圖三所示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書。為了表達清楚,權利要求書可以引用設備部件名稱和附圖標記。
c.一項權利要求要用一句話來表達,中間可以有逗號、頓號,不能有分號和句號。以強調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單一性和獨立性。
d.權利要求只講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不允許陳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
e.權利要求又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上反映出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術特徵,它本身可以獨立存在。從屬權利要求是引用獨立權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在內的幾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又含有若干新的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必須依從於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
f.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應當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符合合案申請要求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有兩項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
每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
有多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甩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時獨立權利要求應排在前面,它的從屬權利要求緊隨排在後面。
(2)權利要求書的寫法
a.權利要求書頂端不用書寫發明或實用新型名稱,可以直接書寫第 1 項獨立權利要求,它的從屬權利要求從上往下順序排列。有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則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分別寫在各獨立權利要求之後。
b.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
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特徵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是權利要求的核心內容,這部分應緊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用語與上文聯接。
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共同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c.從屬權利要求也分兩個部分撰寫:
引用部分: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名稱。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它是獨立權利要求的補充,以及對引用部分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的限定。也應當以「其特徵是……」連接上文。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權利要求。同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時,只允許使用「或」連接。例如:「根 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這樣的權利要求稱為多項權利要求。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能作為另一項多重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對象。
d.同一構思的兩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請,因而可能存在兩項獨立權利要求。這時應當確定一項為主要的,作為第一項權利要求,另一項排在後面成為與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平行的、有獨立的法律意義的權利要求。例如:一項產品發明和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發明可以合案申請,這時一般把產品作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把方法作為第二獨立權利要求。
(3)權利要求書撰寫中常見的錯誤
a.純功能式極利要求,這是初寫者常出現的錯誤。一般情況下,產品必須用結構式權利要求,方法必須用步驟或條件式權利要求,不能採用功能或混合式,這種寫法容易超出說明書范圍,擴大了保護范圍。
b.對一般的改進發明,沒有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之分。實質是沒有劃清與現有技術的界限。
c.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有多個前序部分和多個特徵部分,這種情況是沒有弄清撰寫要求。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只能有一個前序部分和一個特徵部分。
d.從屬權利要求中沒有引用部分和特徵部分,或者是其中引用部分的「引證」有錯誤。
e.使用了不準確、不明確的詞彙。如「等等」、「高」、「強」、「弱」、「性能好」、「最好是」等等。
f.權利要求書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即在權利要求書中寫的技術特徵,在說明書中無相應的文字記載,或是沒有清楚、完整的說明。
(4)撰寫好權利要求書的一般方法
a.詳細分析發明或實用新型。分析內容包括是屬於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對實用新型只能是產品發明,確定技術領域,研究技術方案,分析技術特徵。最重要的是把技術解決方案和全部技術特徵分析透。
b.做好檢索或查新工作,特別是申請發明專利一定要查新,查是否存在同樣發明,是否具有先進性。
c.認真研究相關文獻的全部技術特徵,特別是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相關的技術特徵尤其要注意分析。
d.多寫幾個方案,反復比較,同一發明可能寫出多種權利要求書,但要達到既符合法津要求,又能恰到好處地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是很不容易的。多寫幾個方案,有利於在反復比較過程中,確定一種正確合理的方案。最後,相確定的權利要求書與寫好的說明書相比較,仔細檢查兩者的關系,這一點對初寫者尤為重要。
3、專利權利要求書的要求有哪些
專利權利要求書的要求包括: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的獨立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的從屬性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4、專利中的權利要求書是什麼?
按我國規定,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權利要求書》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簽章不得復印。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其他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簽章辦理,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簽章辦理。
申請文件應按下列順序排列:
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申請文件各部分都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紙張質量應相當於復印機用紙的質量。紙面不得有無用的文字、記號、框、線等。紙張一律採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紙張應當縱向使用。文字應當自左向右排列,紙張左邊和上邊應各留25毫米空白,右邊和下邊應當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於出版和審查時使用。第一頁必須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定的表格。該表格可以在專利局受理大廳的咨詢處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專利局代辦處索取或直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發文處)。各頁一式一份。
續頁可使用同樣大小和質量相當的白紙。紙張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漢字。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如沒有統一中文譯文,應當在中文譯文後的括弧內註明原文。
《權利要求書》應當用宋體、仿宋體或楷體打字或印刷,字跡應當整齊清晰,呈黑色,符合製版要求,不得塗改,字高應當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間,行距應當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間,不允許有空行。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前不得冠以「權利要求」或者「權項」等詞。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必要時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用語。每一項權利要求僅允許在權利要求的結尾處使用句號。權利要求書應當在每頁下框線居中位置順序編寫頁碼。 一張表格只能用於一件專利申請。
申請人應當留存底稿,以保證申請審批過程中文件填寫的一致性,並可以此作為答復審查意見時的參照。
申請文件是郵寄的,應當用掛號信函。申請人無法用掛號信郵寄的,可以用特快專遞郵寄, 也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遞交專利申請。不得用包裹郵寄申請文件。掛號信函上除寫明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詳細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外,還應當標有「申請文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收」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收」的字樣。一封掛號信內應當只裝同一件申請的文件。郵寄後,申請人應當妥善保管好掛號收據存根。
5、申請專利的權利要求應該包括那些,以及怎麼寫?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對權利要求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定。 細則21.1 一份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包括一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 3.1 權利要求 3.1.1 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於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等權利要求;屬於活動的權利要求有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 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范圍。 3.1.2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細則21.2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必要技術特徵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徵,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最寬。 細則21.3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徵,且對該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了進一步的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徵,可以是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徵。 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中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的,寫在最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一獨立權利要求,其他獨立權利要求稱為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應當注意,有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寫成如下的方式:「一種實施權利要求1的方法的裝置,……」;「一種製造權利要求1的產品的方法,……」等),在這種情況下,並列獨立權利要求記載的是不同類型的發明,不能將其看作為從屬權利要求。在某些情況下, 形式上的從屬權利要求(即其包含有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實質上不一定是從屬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1為:「包括特徵X的機床」。在後的另一項權利要求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床,其特徵在於用特徵Y代替特徵X」。在這種情況下,後一權利要求也是獨立權利要求。審查員不得僅從撰寫的形式上判定在後的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 3.2 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法26.4 3.2.1 以說明書為依據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不僅應當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且應當在實質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就是說,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並且權利要求的范圍不得超出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權利要求通常由公開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范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對於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一項開創新技術領域的開拓性發明,比起已知技術領域中的改進性發明,允許有較寬的概括范圍。一項概括恰當的權利要求應當既不超出專利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也不使申請人應獲得的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於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對於這種情況,審查員應當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理由,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 例如,對於「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給出一個「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的實施方式,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再如,對於「控製冷凍時間和冷凍程度來處理植物種子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僅公開了適用於處理一種植物種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處理方法,而且園藝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處理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也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除非說明書中還指出了這種植物種子和其他植物種子的一般關系,或者公開了足夠多的實施例,使園藝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如何使用這種方法處理植物種子,才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對於一個概括較寬又與整類產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並且也沒有理由懷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范圍內不可以實施,那麼,即使這個權利要求范圍較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說明書中給出的情報不充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用常規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擴展到權利要求所述的保護范圍時,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給出情報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否則,應當要求申請人限制權利要求。例如,對於「一種處理合成樹脂成型物來改變其性質的方法」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涉及熱塑性樹脂的實施例,而且申請人又不能證明該方法也適用於熱固性樹脂,那麼申請人就應當把權利要求限制在熱塑性樹脂的范圍內。 對於說明書中具有某一特徵的技術方案僅給出一個實施例,而且權利要求中該特徵是用功能來限定的情形,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明了此功能還可以採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的話,則權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該特徵的寫法是允許的。如果說明書中描述的功能是以一種特定方式完成的,沒有說明其他替代方式,而權利要求卻概括了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明了的完成該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則是不允許的。此外,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方法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並不清楚這些方法是什麼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方法,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於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如果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也記載了有關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內容,從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來看,能說明權利要求的概括是適當的,則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法33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公開而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時,允許申請人將其補入說明書。但是,這樣做只是使權利要求在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在實質上也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只有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時,記載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才真正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細則20.1 3.2.2 清楚 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於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是極為重要的。 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一是指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指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 首先,每項權利要求的類型應當清楚,並且應當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一致。產品權利要求適用於產品發明,可以用產品的結構特徵來描述。方法權利要求適用於方法發明,可以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者流程等技術特徵來描述。 其次,每項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理解。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彙具有特定的含義,在權利要求中使用了該詞彙,並且權利要求的范圍由於說明書中對該詞彙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徵無法用結構特徵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徵用結構特徵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徵來限定更為清楚,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 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來限定發明才是允許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徵任意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免造成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合理。尤其不允許出現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對於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徵,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除非絕對必要,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採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技術術語, 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詞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除非這種用詞在特定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 權利要求中不得出現「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時」、「等」、「或類似物」等類似用詞。因為,這類詞會在一項權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護范圍,或者使保護范圍不清楚。 在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約」、「接近」或者類似的用詞。 權利要求中出現了這類用詞時,審查員應當判斷使用該詞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會,則允許;但是在評價新穎性和創造性時,如果由於使用該詞,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能清楚地與現有技術區分開,則不允許。 最後,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這是指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參見本章第3.3節)。 3.2.3 簡明 權利要求書應當簡明,一是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簡明,二是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簡明。例如,一件申請中不得出現兩項或兩項以上保護范圍實質上相同的同類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在權利要求書中,允許有合理數量的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優選技術方案的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的用詞應當簡明,除記載技術特徵外,不得對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業宣傳性用語。 為避免權利要求之間相同內容的不必要重復,在可能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應盡量採取引用在前權利要求的方式撰寫。 3.3 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集合作為一個整體限定的,因此每一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處使用句號。 細則20.2 權利要求書有一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細則20.3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和附圖。除絕對必要的外,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絕對必要的情況是指當發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狀僅能用圖形限定而無法用語言表達時,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 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 細則20.4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弧括起來,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限制。 除附圖標記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之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弧。 通常,一項權利要求用一個自然段表述。但是當技術特徵較多,內容和相互關系較復雜,藉助於標點符號難以將其關系表達清楚時,一項權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說明書支持的情況下,允許權利要求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氣體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氬離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帶傳動」概括平皮帶、三角皮帶和齒形皮帶傳動等。 (2) 用並列選擇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並列幾個必擇其一的具體特徵。例如,「特徵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組成的物質組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 採用並列選擇法概括時,被並列選擇概括的具體內容應當是等效的,不得將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用「或者」並列在下位概念之後。另外,被並列選擇概括的概念,應含義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類似物(設備、方法、物質)」這一描述中,「類似物」這一概念含義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與具體的物或者方法(A、B、C、D)並列。 審查員應當特別注意,上述的概括是否擴大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以及是否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有理由懷疑這種概括不適當或者在說明書中找不到依據,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據,並且說明理由。只要審查員在現有技術中檢索到權利要求概括的內容,例如某下位概念,則說明權利要求概括得過寬,應當要求申請人作進一步限定。 3.3.1 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2) 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並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使權利要求書從整體上更清楚、簡明。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一篇現有技術文件中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在合適的情況下,選用一篇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劃界」。 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外,僅需寫明那些與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例如,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明。該發明的要點在於照相機布簾式快門的改進,其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寫出「一種照相機,包括布簾式快門……」就可以了,不需要將其他共有特徵,例如透鏡和取景窗等照相機零部件都寫在前序部分中。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徵部分,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中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不同的區別技術特徵,這些區別技術特徵與前序部分中的技術特徵一起,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的目的,在於使公眾更清楚地看出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中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現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徵,哪些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特徵。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上述方式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例如下列情況: (1) 開拓性發明; (2) 由幾個狀態等同的已知技術整體組合而成的發明,其發明要點在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在於省去某種物質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種物質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種物質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個步驟; (4) 已知發明的改進在於系統中部件的更換或者其相互關繫上的變化。 3.3.2 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1)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2)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細則23.2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其後應當重述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例如,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應當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金屬纖維拉拔裝置,……」。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是指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幾項從屬權利要求。 當從屬權利要求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時,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應當用「或」或者其他與「或」同義的擇一引用方式表達。例如,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寫成下列方式:「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據權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據權利要求4至9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一項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基礎。例如,權利要求3為:「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如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4寫成:「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攝像機調焦裝置,……」是不允許的,因為被引用的權利要求3是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對在前的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進行限定。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採用兩部分撰寫方式的,其後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僅可以進一步限定該獨立權利要求特徵部分中的特徵,也可以進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徵。 直接或間接從屬於某一項獨立權利要求的所有從屬權利要求都應當寫在該獨立權利要求之後,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之前。
6、申請專利權利要求書
在包括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及其摘要等一系列文件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書作為法律文件之一無疑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權利要求書本質的作用之一在於確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無論是專利的代理、審查、推廣,還是在無效宣告及侵權訴訟等程序中,都是以權利要求書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為基礎[1]。由此可以看出,撰寫出高質量的權利要求書對於專利新申請是十分重要的[2]。有質量的專利就是有效的專利,而對專利質量的評價主要分為技術評價、法律評價和市場評價三個指標。通過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的技巧,能夠對某些專利質量指標進行改進。
專利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進行限定,而權利要求的限定具有廣度與深度兩個維度,一項權利要求本身的保護范圍,更多的是體現廣度,一項專利或其申請中權利要求數量的多少,體現了申請人在深度這一維度的策略性布局。
二、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的概述
《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3]。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也是判斷他人是否侵權的依據。
權利要求書和權利要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簡單的劃等號。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人為獲取專利權而撰寫並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一項重要文件。權利要求則是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具體的技術特徵,一項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包含多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是權利要求的載體。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權利要求是作為限定專利保護范圍的依據,其對專利的概括程度與專利保護范圍的大小有密切關系。為了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權利要求應能夠謀求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一般而言,權利要求數量越多,專利的保護范圍越大,說明專利的原創性越高,專利質量也越高,同時遭遇侵權和訴訟的頻率也越高[4]。
三、關於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權利要求的撰寫有多種撰寫方式,應當要和技術交底材料的內容相適應[5]。
1.撰寫前排除明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主題
撰寫以前,首先要排除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有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定義的主題,排除明顯屬於《專利法》第5條或者第25條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排除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4款有關實用性規定的主題。
2. 撰寫要求
(1)權利要求書應當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2)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①在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較寬的保護范圍,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申請人的而利益;②清楚簡明地限定其保護范圍(《專利法》第26條第4款);③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④對於現有技術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第3款);⑤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獨立權利要求的其他規定。
(3)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①從屬權利要求的數量適當、合理;②與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之間有清楚的邏輯關系(《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③當授權後面臨不得不縮小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情況時,能提供充分的修改餘地;④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從屬權利要求的其他規定。
(4)撰寫多個獨立權利要求的,多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應當具有單一性。
3. 權利要求撰寫的方式
(1)不考慮概括的撰寫方式
撰寫的核心任務是找到技術交底材料中的區別技術特徵,並圍繞區別技術特徵撰寫權利要求書,將起到基礎、根本作用的區別技術特徵作為發明點。技術交底材料如果針對發明點只有一個實施例,一般不需要考慮對實施例的概括。
1)不需要對多個實施例的概括情形
以下幾種情況,一般不需要對涉及同一技術內容幾個實施方式進行概括:①如果技術交底材料只給出一個技術主題之下的一個實施例的情況,一般不進行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②如果技術交底材料給出了多個實施例,但是多個實施例的之間為主從關系,可針對基礎結構的產品撰寫獨立權利要求(不需要概括),而將其他幾種結構的產品作為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撰寫;③如果交底材料中明確給出了上位或者功能概括的方式,也不需要考慮多個實施例的概括問題。
2)權利要求不需要概括的情形下的撰寫步驟
針對不需要概括的權利要求,通過以下6個步驟撰寫:
第一步:技術特徵分析。第一步技術特徵分析中包括兩個方面:列出全部技術特徵;分析技術特徵之間的邏輯關系。
第二步:找發明點。找發明點的步驟中包括兩個方面:技術對比,找出區別技術特徵;在區別技術特徵中確定發明點。
第三步:確定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第三步中,應當根據第二步中確定的發明點所產生的技術效果,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確定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四步:確定必要技術特徵。必要技術特徵是解決最根本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特徵,實際產品必不可少的特徵不一定是必要技術特徵。
第五步: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在第四步確定必要技術特徵的基礎上,完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分為兩個方面:①確定主題名稱。主題名稱一般限於技術交底材料提供的產品或者方法的名稱,主題名稱一般不需要概括。主題名稱注意不要出現區別特徵;② 對必要技術特徵在語言上進行調整。將第四步確定的必要技術特徵進行組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做比較,將它們共同的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特徵部分。
第六步:撰寫從屬權利要求。對其他附加技術特徵進行分析,將那些對申請創造性會起作用的附加技術特徵寫成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如果從屬權利要求的數目不多,現有技術的特徵也可以寫入從屬權利要求中。
(2)多個實施例的概括撰寫方式
如果針對發明點有兩個以上的實施例,盡可能將其共性在一個權利要求中進行概括。
1)多個實施例需要概括的判斷
對於具有多種不同結構的產品權利要求而言,在撰寫權利要求時,首先應當分析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之間的關系:
①多個實施例的改進之間為主從關系;②多個實施例為並列改進,各改進方案之間具有相同的構思。a.多個實施例可以進行概括。如果這些不同結構產品之間是並列的、且滿足單一性要求的技術方案,則應當盡可能對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採用概括方式(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的技術特徵加以描述,從而將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都納入獨立權利要求中;在此基礎上再分別針對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的區別撰寫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b.多個實施例無法進行概括,可以分別針對這些具有不同結構的產品撰寫獨立權利要求:③多個實施例為並列改進,各改進方案之間不具有單一性。如果幾種不同結構的產品是並列的技術方案,且彼此之間不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則只能分別在兩件專利申請中以獨立權利要求方式撰寫。
2)需要概括的權利要求的撰寫步驟
針對需要概括的權利要求,仍然通過前面介紹的6步法進行撰寫,在第4步確定必要技術特徵時,需要對多個實施例的共同點進行概括。
對於針對發明點有兩個以上並列實施例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概括:①功能性概括,採取具有……的功能的裝置/部件/結構的概括方式;②功能性概括,但是不出現部件名稱,而是直接以功能代替具體結構;③上位概括,採取部件的上位名稱代替具體部件;④上位概括,不出現上位名稱,而是用省略具體結構的方式表述。
(3)並列發明點的寫法
如果最根本的區別特徵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則屬於並列發明點。
1)並列發明點的判斷。出現以下情形時,需要考慮並列發明點獨立權利要求的布局問題:①技術交底材料中明確給出了發明所要解決的多個最根本的技術問題,多個根本的技術問題是並列的,無依存或者主從關系,實施方式之間也沒有相同構思;②雖然技術交底材料中只有一個最根本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但是有多個實施方式,多個實施方式之間不具有相同的構思,無法進行概括,撰寫為多個並列的獨立權利要求又不具有單一性。
2)並列發明點的布局方式。對於技術交底材料有多個發明點的撰寫,首先在第一件專利申請中,技術交底材料給出的技術內容都要寫入到權利要求中。這時,第二個發明可能會寫為從屬權利要求。但是為了充分的保護發明創造,還需要針對第二個發明點撰寫成另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及其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並建議委託人在同日另行提出一件專利申請。
3)撰寫步驟。並列發明點的撰寫與前面介紹的6步法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個步驟7。在第二步確定發明點時發現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並列發明點時,在第五步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先以第一個發明點為核心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在步驟7中,以第二個發明點為核心再撰寫第一個獨立權利要求。
(4)並列主題
如果技術交底材料中出現了產品、製造方法、化學成分、配套的設備等內容,則考慮為並列主題。對於每一個主題,都需要寫成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如果技術交底書給出發明創造的若干技術主題,則首先要確定技術主題,在每個技術主題下,分別按照6步法進行撰寫。
1)判斷技術主題的類型及數量
在閱讀技術交底書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判斷出技術交底書中描述的技術主題的類型,是產品還是方法?如果技術交底材料中涉及多個技術主題,在技術特徵分析後,通過特定技術特徵的比較確定多個主題之間是否具有單一性。對於不具有單一性的並列技術主題,需要撰寫另案申請的權利要求。
2)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並列獨立權利要求有兩種撰寫方式:①引用式並列獨立權利要求,例如,多個獨立權利要求寫為:
「1.一種XX設備,其特徵在於,包括ABCD。
2.一種使用如權利要求1所述XX設備的方法,其特徵在於:A』B』C』D』」
3.一種YY設備,其特徵在於:將權利要求1所述的XX設備與M設備連接起來。」
引用式撰寫方式一般用於相互有專屬配合關系的獨立權利要求。
②相互不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例如,多個獨立權利要求寫為:
「 1.一種XX設備,其特徵在於,包括ABCD。
2.一種XX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A』B』C』D』。」
四、權力要求書撰寫注意事項
1.從創造性的角度看
為滿足發明專利的創造性,在申請文件撰寫中需注意:充分檢索和分析現有技術、權利要求撰寫要提煉發明點、說明書撰寫應證明發明創造性的證據。
(1)充分檢索和分析現有技術
一般而言,專利發明人在研發過程中已經對先期技術有了一定的檢索和了解,然而在專利撰寫過程中仍有必要進一步全面檢索,並深入分析現有技術,看在研發過程中是否有相關文獻披露,是否仍然對現有技術具有貢獻點,這不僅讓撰寫者更全面和客觀地理解現有技術,更能讓撰寫者明白專利申請相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之處即發明點,這有利於後續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撰寫中對核心內容的把握。
(2)權利要求撰寫應提煉發明點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人對所保護的技術內容和保護范圍給出清楚、准確限定的法律文件,是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權利要求的撰寫應注意表達具有創造性的發明創造的內容與范圍,在撰寫中需提煉發明點,即為專利申請的技術帶來創造性的技術特徵或者技術特徵的組合。一般情況下,建議專利申請人在撰寫時對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進行合理有度的概括,不要一味追求大的保護范圍而過度地抽象概括,使方案本身發生畸變,從而影響對整個方案的理解和技術性的判斷,為其後續審查以及專利申請人的利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從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的角度看
(1)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關系
權利要求書是申請人對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用法律語言進行的描述,也是授權後專利保護的技術范圍,它分為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上反映技術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含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可以獨立存在。在一份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主題的類型必須是明確的,或是方法獨立權利要求,或是產品獨立權利要求,而不能在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中既包括方法又包括產品。從屬權利要求是對其獨立權利要求的補充限定,限定的技術特徵一定 是已經出現於在前的權利要求中。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體現寬,主要是起到專利「進攻」的作用;而從屬權利要求則是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補充限定,起到專利 「防守」的作用。所以,一個好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和多個從屬權利要求。
(2)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度」的把握
雖然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體現寬,但並不是越寬越好,應該有一個度的把握。在撰寫獨立權利要求時切勿將權利要求寫得較為寬泛,特別是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獨立權利要求的范圍太寬,所涵蓋的必要技術特徵過多,可能會涉及他人專利已有的技術特徵,使權利不穩定,易於被他人宣告無效。同時獨立權利要求的范圍太寬,也容易導致與公知技術發生沖突,遭遇公知技術抗辯。
(3)獨立權利要求切忌寫入非必要技術特徵
必要技術特徵是指生產產品時技術上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徵,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上反映出發明全部的必要技術特徵,把非必要技術 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將導致專利保護范圍過窄,使專利的保護陷入被動,很難指控他人侵權。
(4)對權利要求書的自查和優化選擇
在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後,應該從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的角度進行自查,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應相互對應,盡量刪除不必要的用語和限制。在對從屬權利要求進行自查時,應審視從屬權利要求是否盡可能引用了獨立權利要求,是否附加技術特徵,是否對其獨立權利要求進行補充限定,二者之間的層次是否相差過大。對同一項發明申請,申請人可以撰寫幾個不同的權利要求書進行比較,因為要達到既符合國家專利局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要求,又能恰到好處地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是很不容易的,多撰寫幾個權利要求書,有利於申請人在反復比較過程中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方案。
另外,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比其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窄,所以獨立權利要求如果能夠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的話,從屬權利要求也同樣能夠滿足這一條件。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因為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獨立權利要求中所有的技術特徵,並增加了一些新的限定特徵[6]。
3.從權利要求的數量來看
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概括得恰到需要注意:(1)獨立權利要求的數量:數量越多越能從不同角度如產品和方法上對技術進行充分保護;(2)從屬權利要求的數量:數量越多越能對抗他人申請同樣或類似的專利,從而與獨立權利要求共同構成完整的權利保護體系;(3)獨立權利要求中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的數量:在專利技術創造性確定的情況下,撰寫的獨立權利要求中區別特徵數量越多,一般會導致專利保護范圍越小[6]。在符合「清楚」要求的前提下,專利申請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比較上位或者比較概括,專利的保護范圍就較寬,如果寫得過於具體或加進了非必要技術特徵,則專利權利范圍變小。但也不能認為撰寫得越上位越好,其原因是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過於上位會導致權利要求的不支持,無法有效對抗他人的無效宣告請求,降低專利的穩定性,以至於專利質量同樣會受到影響。因此,只有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概括得恰到好處才算合理。
7、請列出發明專利申請中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應該具備的內容
法律分析:說明書應該包括技術領域說明、背景技術、發明內容、本發明的XX處理操作方法、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等。權利要求書描述的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按照其保護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兩種類型。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物質、物品、設備、機器、若干設備構成的系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8、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的問題
1。一種按鍵及鍵盤,其特徵在於包括A.B.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其特徵在於還包括C
說明書和實施方案寫清楚就可以了
9、專利權利要求書有哪些類型,專利權利要求書
一、專利權利要求書有哪些類型
權利要求書的一般要求書可分為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兩種。
(一)獨立權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上反映出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術特徵,其本身可以獨立存在。它的技術特徵的集合是該專利的最大保護范圍,第三人生產的產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個技術特徵所不構成專利侵權,因此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切勿寫入任何非必要的技術特徵,否則將不構成侵權;同時,也切勿將權利要求(尤其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寫得較為寬廣,使之其權利不穩定,易於被無效,新法修改後即更會遭遇公知技術抗辯。
(二)從屬權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是引用獨立權利要求或幾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又含有若干新的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必須依從於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
每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有多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甩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時獨立權利要求應排在前面,它的從屬權利要求緊隨排在後面。
二、專利權利要求書怎麼寫
1、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一是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二是特徵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是權利要求的核心內容,這部分應緊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用語與上文聯接。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共同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2、從屬權利要求也分兩個部分撰寫。一是引用部分: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名稱。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它是獨立權利要求的補充,以及對引用部分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的限定。也應當以「其特徵是……」連接上文。通常,從屬權利要求書應盡可能從多方面角度來補充、完善該專利的技術特徵。
3、權利要求書撰寫中常見的錯誤。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這是初寫者常出現的錯誤。通常情況下,產品必須用結構型的技術特徵來撰寫權利要求,方法必須用步驟或條件式權利要求,不能採用功能或混合式,這種寫法容易超出說明書范圍,擴大了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