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權的論文
1、求: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論文。
三、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罪過 刑法學界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類罪。這是因為:第一,從刑法理論上看,知識產權犯罪可歸入法定犯。法定犯作為一定的社會現象,其本身並不一定蘊含著法律所禁止的性質或為社會所責難的性質,國家之所以認為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完全是出於某種行政的社會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於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不宜對其主觀犯意過於苛責,行為人只有在出於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為犯罪對待。過失行為則通常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謙抑的價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從刑事立法來看,考慮到刑事立法以懲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規定,過失則明確規定的立法原則,本類犯罪應屬故意犯罪無疑。 我國刑法學界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主觀故意的要素和內容還有不同的認識,尤其表現在對於違法性認識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關於違法性認識。對於違法性認識是否為故意的要素,各國刑法有不同的規定,刑法學界爭議較大,實際部門也有不同的認識和做法。在此問題上持何種立場和態度對於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 第二,關於犯罪目的。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目的內容,尤其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目前,在刑法學界爭議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認為:知識產權犯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是這類犯罪的共同主觀特徵,同時也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14](P.460~461)。 第二種認為: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的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基於故意;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在主觀方面除了是基於故意之外,還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商業秘密權的犯罪也不需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種認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個范圍限制過窄、過死,建議除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外,考慮到行為人在抄襲、剽竊、假冒他人作品時是以秘密方式進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盜竊他人名譽為目的」或「以詆毀他人名譽為目的」等表述,適度擴大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規定。 四、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有些犯罪行為事實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構成關於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的規定,則構成犯罪,這被稱為行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為,卻要求具備諸如「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等條件才成立犯罪,這被稱為情節犯或結果犯。為便於研究,我們將前述四個要件稱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它們對於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將「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稱為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它們對於情節犯、結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於我國採取犯罪構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這不同於外國刑法犯罪構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構成的描述性要件作為立法定量的表現,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直接作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志,其規定是否適當,意義重大。 我國刑法典對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構成描述性要件的規定有以下5種情況: 1.以「造成重大損失」作為要件,如侵犯商業秘密罪。 2.以「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作為要件,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3.以「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作為要件,如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4.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作為要件,如侵犯著作權罪。 5.以「情節嚴重」作為要件,如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 可以預見,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改革開放的中國社會必將面臨日益嚴重和復雜的知識產權犯罪問題。如何完善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是擺在刑法學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期待著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研究進一步深入。
2、知識產權法的著作權的論文怎麼寫?
知識產權法考試參考論文題目:
1、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抽象)
2、綜述: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權利及其實施)
3、綜述:知識產權的客體與保護模式之關系
4、綜述:物的分類(如古羅馬法關於物的分類)
5、綜述:物權的保護模式
6、綜述:物權的客體與物權保護模式之關系
7、綜述:服務的分類——從服務貿易的角度
8、綜述:服務與信息
9、綜述:信息與財產
10、綜述:信息之上的權利
11、綜述:作品與人格
12、綜述:原件、復製品(臨摹)與知識產權的行使
13、綜述:資料庫之上的權利
14、綜述:著作權之內容
15、綜述:專利權之內容
16、綜述:著作權內容與專利權內容之區別
17、綜述:商標權侵權理論與案例
18、綜述:商標權和商號權之沖突解決
16、綜述:未注冊商標與權利
17、綜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
18、綜述:商標與平行進口
19、綜述:商品化權的權利性質以及案例分析
20、綜述: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綜述:遺傳資源的內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綜述:遺傳資源的歸屬以及案例分析
23、綜述:遺傳資源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綜述:傳統知識的外延
25、綜述:傳統知識的保護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綜述:知識產權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調查:各地地理標志的保護現狀與對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調查:各地傳統知識的保護措施與問題以及案例分析
29、調查:民間文藝的保護措施與經濟效益的實現以及案例分析
30、調查:城市知識產權戰略
31、調查: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3、有關知識產權的論文題目?
學術堂整理了十五個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題目供大家進行參考:
1、論知識產權案件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2、大學生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教育
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進路徑
4、論知識產權審判中專家輔助制度的改革
5、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研究演變軌跡評析
6、三網融合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7、試論知識經濟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8、國際貿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9、黑龍江省高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研究
10、論「新絲路」背景下我國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
11、關於知識產權正當性論爭之思考
12、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與防範:現狀、原因與對策
13、服裝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方式選擇及策略研究
14、英國知識產權審判體系
15、網路交易平台數字信息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4、求一篇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1)
[2]黎 奔 劉路遙 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5、關於知識產權的小論文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版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 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 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一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二是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 三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四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學歷有限....只能給你點資料..........sorry
6、知識產權的作用的200字以上的論文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
7、關於知識產權論文的摘要!拜託各位了 3Q
內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學 理論 為基礎,對知識產權本體、主體與客體等基本 問題 進行了重新認識。作者認為,知識產權本質上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所屬權項的共同 法律 特徵;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及國民待遇方面有別於一般民事主體制度;知識產品是對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新的概括,其種類主要有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與經營性資信。 「關鍵詞」客體的非物質性、主體身份資格與多重主體、知識產品的范圍 知識產權是有別於傳統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新型民事權利,是近代商品 經濟 和 科學 技術 發展 的產物。對於該項權利,是難於採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加以闡釋的。本文以民法學理論為基礎,試對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客體制度等基本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描述該類權利的本質特徵,概括其與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區別。 一、知識產權的性質 傳統的財產所有權制度,其調整對象不涉及知識產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繫上,一般認為物的外延只及於物質實體和 自然 力。(註:參見劉心穩主編:《 中國 民法學 研究 述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頁。)法國民法理論雖對物作廣義理解,但其無體物專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註:參見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第3卷,載「國外法譯叢」《民法》,知識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頁。)這表明,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都未將知識產品作為所有權制度的直接調整對象。 其實,以傳統所有權制度涵蓋非物質形態的精神產品,法學家與立法者都曾作過不懈的努力。18世紀的歐洲大陸國家曾流行著保護文學、 藝術 作品的「精神所有權」學說。早在封建時期,出版特權授之於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釀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識。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權」論。爾後,由於封建王朝的衰落與市民階級權利觀念的進化,出版商開始主張出版物的壟斷性保護不應由國王授予特權才產生,而應基於作者精神所有權的轉讓而取得。他們試圖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對自己的壟斷權利賦予新的理論光環,即用「精神所有權」學說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權」主張。(註:參見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吳漢東著:《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頁。)在法國,所有權的絕對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時期得以確認後,其定義一直有擴大的趨勢。其中,所有權定義的擴展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用以「適應其標的和其表現的法律關系及各種各樣彼此間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權類別。」在法國法理論上,精神所有權被理解為一種排他的、可對抗一切人的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註: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但這種理論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將所有權的概念 應用 在對非物質財富的權利上,「使它遠遠超出在技術上對它作準確理解的內容的范圍」。(註:(法)茹利歐·莫蘭傑爾著:《法國民法教程》,載《外國民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頁。)盡管所有權與有關精神產品的權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徵,但後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並服從於不同於所有權的規定。第二,「從所有權的原來含義來講,上述權利並非真正的所有權」。(註: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頁。)它們未設定於物質產品(有體物)之上,而是系於智力創造性的知識產品,後者是非物質性的特殊客體。因此,為了適應 社會 科技 、文化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填補法律調整的空白區域,我們有必要「從單個人的簡單物品所有權的財產權概念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產生出與有形對象十分疏遠的權利形式」。(註:(美)格雷:《論財產權的解體》,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4年第5期。)這一權利形式就是知識產權。 在我國,有學者鑒於無形財產的大量出現並廣泛進入生產流通領域,提出了「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該學說認為,作為所有權客體的「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而且包括無形財產。按照其邏輯表述即是:無形財產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智力成果屬於無形財產的范圍,發明創造、注冊商標屬於智力成果的范圍。因此,智力成果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發明創造、注冊商標也屬於所有權客體的范圍。(註:楊紫煊:《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載《中外法學》1996年第3期。)這種將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既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起劃歸所有權客體范疇的設想,在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難以自圓其說的。依現有民事立法體系和民法基礎理論,所有權客體是無法將非物質形態的知識產品囊括於其內的。這是因為,一旦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成為所有權客體,傳統的所有權制度及其理論就難免捉襟見肘,「最直觀的事實是:所有權的權能及其行使方式無法圓滿地用於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註:顧培東著:《法學與經濟學的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頁。)這即是說,關於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權能」理論,完全是以實物形態的客體為基礎的,顯然不適用於非實物形態的精神產品。 精神領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為傳統所有權制度的調整對象,而只能歸屬於新型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也是該項權利與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利的根本區別在其本身的無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徵即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註: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頁。)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認為,財產權之有形或無形,並非指權利而言,而系指權利控有之生活資源,即客體究竟有無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權,其權利本身並無有形無形之說,問題在於房屋系有體物;作為著作權,亦不產生有形無形問題,關鍵在於作品系智能產物,為非物質形態。(註:曾世雄著:《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 台灣 三民書局1983年版,第151頁。)嚴格地講,權利作為主體憑借法律實現某種利益所可以實施行為的界限和范圍,概為無外在實體之主觀擬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羅馬法學家到 現代 民法學家都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除所有權以外)稱之為無體物。因此,知識產權與傳統所有權的本質區別,不是所謂該項權利的無形性,而是其權利客體即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特徵所決定的。 二、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 關於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教科書通常都有闡述。這些特徵的概括在各種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徵主要是「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同時,這些特徵的描述,是與其他財產權利特別是所有權相對而言的,並非都是知識產權所獨有的。 1.專有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相對債權而言,它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關於知識產權的這一屬性,法國學者曾展開過純學術性的近乎刻板的「學究似的討論」。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產權」(所有權),意即「知識所有權」。但多數學者懷疑知識產權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他們根據該項權利標的及內容的特點,將知識產權概稱為一種壟斷權或獨占權。(註:參見尹田著:《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頁。)日本學者與多數法國學者的見解是一致的。小島庸和認為,知識產權與所有權不同,是一種「全新的特殊權利」,它可以分為「獨占權」和禁止權。前者是指排他地、獨佔地支配其客體的權利,該類權利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後者是指對違反不正當競爭義務進行制裁的禁止權,該類權利主要涉及商業秘密權、商品形象權、商譽權等。(註:(日)小島庸和著:《無形財產權》,日本創成社1998年版,第5-9頁。)其實,專有性即排他性和絕對性,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共同特徵。兩者的區別並不在於前者為「壟斷權」,後者為「產權」,其關鍵性差異應是:前者是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後者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無形財產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物,根據法律程序只能將專利權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後的發明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無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在專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區別的。首先,所有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進行不法侵佔、妨害或毀損,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則主要是排斥非專有人對知識產品進行不法仿製、假冒或剽竊;其次,所有權的獨占性是絕對的,即所有人行使對物的權利,既不允許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積極協助,在所有物為所有人控制的情況下,且無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則是相對的,這種壟斷性權利往往要受到權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臨時過境使用、商標權中的先用權人使用等),同時,該項權利的獨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間地域和有效期限內才發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認為,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獨有的特性,其實,在 歷史 上民事權利的許多領域都存在過地域性。據國際私法學者研究,在侵權之債領域,侵權訴訟曾長期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在合同之債領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適用的僵化和判決難以在域外執行。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當這些權利產生之初,各國大都處於封建閉鎖狀態,對外經貿往來稀少,偶爾發生的涉外糾紛可以通過其國內法解決,因此沒有必要訴諸權利的域外效力。(註:劉家瑞等:《知識產權地域性沖突法評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6期。)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民事權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的產生與上述制度有著相同的歷史背景。在歐洲封建國家末期,原始著作權與專利權都是君主恩賜並作為特許權出現的,因此這種權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轄的地域內行使。這種原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隨著近代資產階級法的發展,知識產權才最終脫離了封建特許權的形式,成為一種法定的精神產權。但是,資本主義國家依照其國家主權原則,(註: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不僅源於各國主權的地域限制,而且在於知識產權授權的地域限制(如經過國家審查、國家注冊方能授權)。參見張乃根著:《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頁。)只對依本國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因此地域性作為知識產權的特點繼續保留下來。在一國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如果要在他國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登記注冊或經審查批准。 從19世紀末起,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擴大,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國際市場也開始形成和發展起來。這樣,知識產品的國際性需求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之間出現了巨大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各國先後簽訂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一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國際公約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補充和協調。由於這一原則,使得一國承認或授予的知識產權,根據國際公約在締約國發生域外效力成為可能。但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沒有動搖,是否授予權利,如何保護權利,仍須由各締約國按照其國內法來決定。 到20世紀下半葉,由於地區經濟一體化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立法呈現出現代化、一體化的趨勢,由此,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戰。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跨國知識產權的出現。地區經濟一體化,使得一組一組的國家聯合起來,實現了商品、資本、人員和勞務在統一大市場內的自由流通,從而推動相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走向統一。為了實現經濟一體化目標,歐洲聯盟採取的重要行動之一,就是在 工業 產權與著作權領域建立一個廣泛的歐洲保護制度,即在地區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正努力實現著「歐洲共同知識產權的幻想」。(註:參見(德)阿道夫·迪茨:《歐洲共同版權是幻想嗎》,載《法學譯叢》1986年第4期。)歐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聲稱,權利窮竭原則的地域限制必須在共同市場范圍內作出解釋,即在一個締約國內首次銷售的商品在整個共同體構成權利窮竭。(註:參見吳漢東等著:《西方國家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這說明,知識產權跨出了一國地域限制,已在多國同時發生效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該項權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識產權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發展。長期以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一般由權利要求地法院專屬管轄。由於衛星技術、 網路 技術、錄制技術的發展,涉及現代技術的侵權行為可能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發生,權利要求地也會相應增加,如果權利人依此在這些地方一一提起訴訟將會帶來極大不便。於是一種全新的管轄權理論應運而生,即一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其地域內的知識產權糾紛,而且有權管轄在其他地域發生的相關糾紛。與此相聯系,以權利要求地作為知識產權的准據法也相應發生變革。在一個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幾個或十幾個國家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恪守權利要求地法,將會造成同一案件適用幾個或十幾個准據法的不合理現象。(註:參見劉家瑞等:《知識產權地域性沖突法評述》,載《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8年第6期。)因此,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這種新准據法原則也許是最好的選擇。(註:本世紀初,國際私法學者華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張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應適用權利要求地法,而權利的產生和存續應受原始國法(即權利的最初授予國法)的支配。參見李雙元等:《中國國際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頁。)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非專屬管轄與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多元化,都會對這一權利的地域性特點帶來重大 影響 。總之,在當今社會,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點依然存在,但已受
8、2000字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
知識產權(英語: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主要分類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
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最近幾年才變得常見。簡稱IP。
9、關於知識產權法的論文
淺析知識產權法與公共利益
【摘要】知識產品不僅是一種個人財富,更是一種社會財富,知識產品的推廣和應用關繫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國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要兼顧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達到兩者的平衡。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私權」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知識產權作為知識財產私有的權利形態,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但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知識產品,是一種信息,具有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雙重性質,而由此帶來的權利義務的分配,不僅關繫到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知識產權立法在確認和保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兼顧對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來,國際上的一些知識產權公約明確地對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共利益問題作了規定。確保公共利益已成為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宗旨。本文僅結合知識產權專門法中的著作權法、
專利權法、商標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分析知識產權法對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識產權法在賦予專有使用知識產品的基礎上激勵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
知識產品作為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品一旦被公開就很難由原來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地控制。競爭者可以通過研究、模仿市場中的知識產品生產同類產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勞動和研發成本,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因此,競爭者可以以更低的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同類知識產品,與知識產品所有人展開競爭,這使得知識產品所有人很難從其智力活動中收回投資,更談不上收益,極大地挫傷了知識產品所有人進行智力活動的積極性。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以專有使用權,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憑借這種壟斷地位收回自己為進行智力活動所進行的各方面的投資,這種制度設計激勵著知識產品的創作活動,例如,著作人身權財產權的賦予激發對智力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專有實施權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激發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商標的專有使用促使廠商改善商品質量,創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說,知識產權法反映了賦予有限的壟斷權刺激革新目的的動態效率,它通過授予有限的壟斷權利刺激了知識創造活動,報償在創新上的投資從而刺激對創新者在時間、精力和資金方面的投入,從而創造出更多的知識產品,不斷地滿足社會對知識產品的需求。
二、以壟斷換「公開的機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公共利益
知識產權法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激勵將知識產品向盡早社會公開,可以說公開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它不僅保障公眾正當地接近原創者的知識產品,為後續創新提供充分的「養料」,促進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而且避免了對同一客體的重復創作和研究,節約了社會資源。這一點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權法中表現的尤為明顯,著作權法賦予了權利人專有復制發行權換取了對作品的公開,為後續性創作提供了大量的資料,雖然限制了對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別是帶有贏利性質的利用和傳播,在獨創性的層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會需要的新作品的創作,最終促進了文化繁榮和文明進步。專利法更是如此,專利法通過專利的「充分公開」要件確保所授予的專利公開,這些以公開的專利成為重要的信息來源,為後續發明和研究提供了技術信息和知識,避免了對同一客體的重復投資,研發者將節省的時間和經費來進行其他的研發,不斷促進新發明更多的被創造出來,以滿足社會對技術進步的需要。
三、適當的限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國內外相關法律,都將公共利益作為知識產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前提,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再如美國,其立法和司法都強化了「知識產權是為了實現社會目標的有限的權利」的觀點,堅持「對知識產權人的報償是作為第二位考慮的」。因此,知識產權都具有有條件的獨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時間性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保護做了時間和范圍的限制。如我國現行《專利法》對於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經過20年後,發明專利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其次,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以及「強制實施」條款。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他人使用或銷售該產品不構成侵權即專利權人權利用盡後的使用不侵權。在充分保護權利基礎上對知識產權作以必要的限制是為了在保護私權的前提下維護公共利益,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正所謂權利的限制,應是在充分保護權利基礎上的必要限制;權利的保護,應是在實現社會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護。
四、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對有效競爭的促進是知識產權法的一種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產者可以使用市場中任何可以獲得的手段,針對他們的競爭者來獲得優勢,但是這種手段必須正當、合法、體現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在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下,企業可以立即復制被改進的技術與改進者展開競爭而沒有必要投入時間和精力進行技術改造;廠商可以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展開市場競爭而不是在提高產品的質量上展開競爭。這些都是違反市場競爭規律的不正當的、不公平的競爭,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相反,在賦予專利權的情況下,競爭者意識到他不能隨意地復制、模仿專利發明,因此,不得不進行獨立的研究和開發,形成替代發明和改進發明,因為他們知道擁有一個合乎社會需要的、具有廣闊市場的專利是企業佔領市場和開拓市場的重要砝碼,是取得巨大經濟效益、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重要手段,這一種競爭是在不斷開發新技術的基礎上展開的公平競爭。商標權的賦予使得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通過制止市場中商品的商標被混淆而維護競爭秩序,促使廠商在提高產品質量的基礎上展開市場競爭。
五、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品作為公共財富,最終要進入流通領域,成為消費者手中的消費產品,所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成為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標之一。知識產權法是通過兩方面的機制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方面,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以專有使用權,這使得不同知識產品所有人所創造的知識產品得以區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識產品不能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從而保證消費者可以購買到自己信得過的、高質量的產品。如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從而區別產品或者服務來源,確保了消費者能夠憑借商標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購自己需要的產品。商標不僅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標識商品一致質量的作用,一旦消費者習慣於將一個特定的商標作為特定商品質量的符號,他就會確信其購買的這種商標的商品具有質量的一致性,逐漸形成一種 「品牌認知」, 並且願意為此商品支付較高的費用。廠商便可藉助商標贏得消費者對其商品的青睞,這樣就能獲得較大的利潤,激勵了廠商提高產品的質量以便利用商標實現更大的利益,最終保證了消費者可以獲得高質量的產品。
所以,知識產權法在以法定形式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了對公共利益的保障。雖然知識產權的取得意味著權利人獲得一定程度之壟斷地位,這是社會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讓步,以鼓勵技術創新,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也要注意與社會公眾之間實現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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