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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

發布時間: 2022-07-24 11:57:12

1、專利法一共修改了幾次最近一次是什麼?

專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

公元1950年8月11日,政務院頒布《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50年10月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上述條例的實施細則。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擴展資料

專利審批

①登記制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文件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採用登記制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就採取的是這種方式,這在減輕審批壓力的同時,也在實踐中引發了專利數量泛濫質量卻普遍低下的問題。

②實質審查制

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③延期審查制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一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布,給予臨時保護;在公布後一定年限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的,則視為撤回申請。採用延期審查制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採用延期審查制。

2、2008年我國對《專利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針對第一條

修改前: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修改後: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分析:立法目的細微變化,提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針對第二條

修改前: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修改後: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分析:新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分別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進行了定義。

三、針對第五條

修改前: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修改後: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分析:擴大了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遺傳資源是指

四、針對第九條

修改前: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修改後: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分析:新增條款明確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同一申請人同時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以申請發明專利,如果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在符合發明權利權的情況下,申請人要想獲得發明專利權,必須先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

五、針對第十條第二款

修改前: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修改後: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分析:對第二款作了修改,相對此前的規定表述更加清楚、准確、嚴密。

六、針對第十一條

修改前: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修改後: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分析:對第二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許諾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

七、針對第十二條

修改前: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修改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分析:原專利法條文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限於「書面形式」,修改後,還可以採用其他形式。

八、針對第十四條

修改前: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修改後: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分析:第十四條第二款被刪除。本條是關於公益發明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對除國有企業事實單位外的發明專利的私權保護。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分析:明確規定關於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問題,具體行使原則為:1、有約定的按約定;2、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單獨決定行使的,包括單獨實施或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但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收取的費用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3、除了前兩種情形外的行使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十、將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合並作為第十七條

修改前: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修改後: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3、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專利制度沿革歷史是什麼?

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白碩 孫俊
【摘要】:歷史研究是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國近現代的專利法律制度橫向學習西方較多,縱向追根溯源較少。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出現在清朝末期,歷經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並在新中國成立後不斷發展完善。本文通過探究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起源和發展,希望對建設創新型國家背景下的專利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作者單位】: 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專利 法律制度 法學研究
【分類號】:D923.42
【正文快照】:
我國的專利很早前就已經出現了,「專利」一詞最高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國語》。在《國語》卷一周語上中,芮良夫曰「夫榮公好專利而不知大難」。此話的背景即周厲王任用榮夷公為卿士,實行「專利」,對社會財富及資源進行壟斷,招致了貴族和平民的不滿。在漢代,對鹽、鐵、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正的時間是

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5、我國現行專利法已經過幾次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從1984年5月1日在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已經修改了三次。
第三次修改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從2005年4月起開始的,在歷時一年反復討論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政府網站,就專利法的修改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起早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與2006年8月2日發出《關於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新的專利法於2008年12月27日頒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0)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二、第三條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三、第六條修改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四、第八條修改為:「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五、刪去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二款,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並修改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六、第十一條修改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七、第十四條修改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八、第十六條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九、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十、第二十條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託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十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十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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