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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重合

發布時間: 2022-07-23 07:59:49

1、針對專利法第9條第1款的規定如何修改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九條的修改按照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修改就可以,具體如下: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2、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沖突中如何掌握卡通形象作品

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構成元素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有相似之處,導致存在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本文通過案例淺析這些相似的權利客體之間的聯系以及沖突的判斷方法,希望有助於設計者增強避免侵權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很多設計要點在於圖案、色彩等包裝類產品外觀,例如瓶貼、罐貼、包裝袋及包裝盒等。這些外觀設計與其他知識產權客體,例如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等,在內容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設計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客體,因審批、授權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獲得多項法律賦予的知識產權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屬於不同的主體,則會產生所謂的權利沖突問題。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一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注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著重分析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的沖突。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商標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商標是區分不同個人和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顏色等要素及其組合。如其與外觀設計在構成元素尤其是圖案、色彩上近似,當外觀設計的部分或全部具有顯著的識別性,符合商標的注冊要件時,可以獲得核准注冊;反之,當商標結合到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時,又可能隨之獲得專利權。這導致外觀專利權與商標權在保護客體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審查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及在先權利的有效性。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是在先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並且該商標權仍合法有效,處於保護期內。一般情況下,請求人可提交商標注冊證明、續展證明、獨占許可協議等作為證據。
其次,對於沖突的實體判斷,主要借鑒商標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判斷步驟:
第一,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與在先商標所應用的商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觀設計專利對應部分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於造成相關公眾認為該專利權的產品與商標應用的商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誤認為與其存在特定的聯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裝盒案
法國軒尼詩公司是全球聞名的葡萄酒生產商。該公司在中國注冊了著名的「手持戰斧」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 890643 號,注冊有效期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專利號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酒包裝盒。法國軒尼詩公司於 2012 年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設計,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上述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首先,第 890643 號注冊商標的核定注冊日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仍處於有效期內,二者使用商品種類相同。其次,該專利中的「手持戰斧」標識和在先商標整體構圖均由底部弧形線條、手臂、戰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構成,互為鏡像設計,屬於相似的設計。涉案專利在相同種類的產品上採用了與在先商標極為相似的標識,易誤導公眾,使其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打火機包裝盒案6編輯器使用方法
美國之寶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機製造商,在中國也注冊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標,包括「ZIPPO」文字商標和「ZIPPO 及圖」商標。其中「ZIPPO 及圖」商標中,「ZIPPO」標識的字母「i」上的圓點變形成紅色火苗圖案,注冊有效期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專利號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機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包裝盒。之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專利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產品圖案,一經實施將造成與其商標專用權的沖突,請求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經一審、二審後,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之寶公司的「ZIPPO 及圖」商標屬於在先合法權利,涉案專利一旦實施,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之寶公司或與其存在關聯,從而誤導相關公眾,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涉案專利。
之寶公司還以同樣的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專利與之寶公司的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如美術、攝影作品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設計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質使其與這些作品在內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當一幅美術或攝影作品作為圖案元素應用於產品外觀時,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或者產品獨特的外形設計使其具有高度的審美價值而成為實用藝術品時,也可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由於保護客體上的交叉,可能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是否沖突,主要借鑒司法審判中的著作權侵權判斷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主體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著作權主體,一般情況下,作者即著作權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視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原件、底稿、書籍、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
第二,客體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獨創性」。根據審查實踐,在先作品多為美術、攝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沖突的實體判斷。採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准,先看專利權人是否接觸或可能接觸過作品。這里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可通過提交專利權人接觸過該作品的直接證據或該作品曾經公開過或發表過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再看外觀設計對應部分與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3、典型案例 
「鳳凰涅槃」瓷瓶案
專利號為201130394300.X 的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鳳凰造型的瓷瓶。針對該專利,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於 2013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與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對 FZ02108 號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於2010 年 8 月 11 日前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相比,在鳳凰造型的表現手法、設計元素的運用等各個方面均高度一致,雖在器型上有所變化,但並未脫離在先作品的對於鳳凰造型的獨創性表達,所展現的設計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的實施將會損害在先著作權人的相關合法權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會說話的湯姆貓」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動游戲開發商,其「會說話的湯姆貓」風靡全球。憑借這一出色的游戲及周邊產品,Outfit7 在全球獲得不菲的收入。游戲的火爆也引來眾多廠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產品還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號為201230022409.5 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玩具產品。針對該專利,Outfit7 公司於 2014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與其美術作品相似,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對 2014-F-00141282 號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至少於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創作完成,並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貓面部特徵、身體比例等使整體形象明顯區別於其他卡通貓。涉案專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獨特識別特徵,雖然細節有所不同,但一般觀察者仍能一眼認出二者為同一卡通貓形象,因此,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為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在先作品為平面美術作品,涉案專利是對在先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其實施將會損害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沖突,根本上源於「山寨」與「創新」的矛盾。靠耍小聰明、抄襲模仿,企業永遠成不了大器,國家也不會有很強的競爭力。隨著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國內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逐漸加強,但距離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棄「山寨」、促進「創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長路。避免侵權、及時維權 , 也是我們亟待完善的功課。

3、實用新型產品,出現有類似的,或者技術方面有重疊的,可不可以申請專利?

可以
首先實用新型保護的是結構上的改進
另外需要滿足新穎性,也就是與現有技術相比要具有區別技術特徵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特徵要解決對應技術問題即可

4、我的專利產品被別人抄襲我該怎麼辦呢?

如果專利證書已經拿到,就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在此之前,要做好幾項工作:

1、確定對方的產品是否與權利要求重合,這是最關鍵的,如果是,對方就侵權;

2、對方的產品是否在獲得專利權前就已經生產、並在現銷售地銷售了。如果是,對方就不侵權;

3、如果確認對方侵權,造成的損失是多大。如果損失無法計算,對方製造、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有多大,這是要求賠償的依據。

4、搜集對方侵權的證據,包括產品、銷售范圍、銷售量等。

5、由於提起訴訟後,通常對方會提出專利無效的請求主張,因此,必須在訴前審視一下專利權是否有瑕疵。

專利訴訟是向侵權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4)專利權重合擴展資料:

專利產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

5、如何解決外觀設計專利和著作權的沖突

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6、知識產權保護的重疊性是什麼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包括著作權(版權-文學\藝術作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作品,工程技術等作品,計算機軟體),工業產權(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業秘密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及重要性:
(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調動人們從事科技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對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權利給予及時全面的保護,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主動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保護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時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財產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讓這些無形資產逐步增值,有賴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三)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引進外商和外資投資。我國已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國內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就不能參與世界貿易活動。

7、本科論文和專利重合可以么

可以。
論文是在期刊上發表文章,專利是向專利局申請授權的技術發明。當一個人研究出來新的技術發明,一方面可以向專利局申請授權,另外一方面可以把發明技術的實際情況,撰寫成文章,投稿期刊發表論文。
論文是展現科研成果的形式之一,在期刊上發表後,可以被更多人看到,可以被從事相關領域科研的人員來引用。此目的在於向社會公開發布自己的專利發明,告訴其他人誰在哪方面做出什麼成績。

8、導致專利權失去效力的情況有哪些?

專利權失去效力的情況有以下四種: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專利權超過法定期限。

當事人書面放棄專利權。

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

9、我專利的要求有部分和別人沖突我的還會通過嗎

您說的通過可以被理解為授權。專利法第二章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只要專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就能授權。但是您說的「別人沖突」若指在技術上有部分重合,可能影響創造性。可以等審查員發出相關審查意見時再有針對性地修改和/或爭辯。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10、如何解決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在我國,工藝美術品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諸如手鐲、耳墜、項鏈、戒指、裝飾性玻璃製品、裝飾性籃筐、裝飾用的瓷器、藝術陶器、花瓶、小雕像、鑲嵌畫、人造花、人造水果、人造灌木枝等,這些工藝美術品屬專利法范疇,不受著作權保護。如何解決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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