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專利法
1、中國知識產權法是那年頒布實施的?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籌備、醞釀,起始於70年代末期,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標法》是我國內地的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律。
標志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開始建立。隨著1984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的推出,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國知識產權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及執法體系。從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列等等,從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1)我國第一部專利法擴展資料:
《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特徵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知識產權法
網路—知識產權法
2、我國的第一部保護知識產權法規什麼時候法規發布?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第一部為商標法。
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
新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後開始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0年頒布,1991年6月1日實施
3、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19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4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公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4、專利法是哪一年正式實施
我國專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5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
5、專利法正式實施時間
法律分析: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我國專利法是什麼時間制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0年8月25日通過,現予
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7、我國的專利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我國的專利法是在2008年12月27日進行修改通過,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方法發明包括:操作方法、製造方法、工藝流程等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7)我國第一部專利法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