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具體權利
1、簡述專利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1、獨占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權利方法。2、許可權。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權利。3、轉讓權。可以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給其他人。4、標記權。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5、放棄其專利的權利。可以提交放棄專利權的書面申請,或不交年費放棄專利權。6、請求保護專利權的權利。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保護,排除侵害、賠償損失。
2、我國專利權人的具體權利有哪些
專利權人具體有下列權利:獨占實施權、許可實施權、轉讓權、標記權、放棄權、質押權以及請求保護權等。專利權人行使本人的權利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並且救濟本人的專利權也要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權具體有哪些權利?
專利權包括以下權利:
1、獨占實施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而權利人可以獨佔地製造專利產品、可以獨佔地使用該專利技術/設計、可以獨佔地銷售專利產品。
2、專利轉讓權:權利人有權將自己所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3、許可實施權:權利人可以授權許可他人實施專利,並以此獲得收益。
4、專利標記權:可以在專利產品及其包裝上註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請求保護權:在受到專利侵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請求停止侵權。
6、放棄權:可以書面聲明放棄自己的專利權。
7、質押權:可以將自己的專利權進行質押融資。
4、專利權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專利權人有如下基本權利:申請保護權、禁用權、許可使用權、獨占實施權、轉讓權、標記權、署名權等。且專利權人依法行使許可使用權、轉讓權的,必須同被許可人或受讓人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5、專利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1、禁止權,即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製造、使用、銷售的權利;2、許可權,即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3、轉讓權,即利權人有權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法進行轉讓的權利;4、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6、專利權包括哪幾項權利
法律分析:專利權包括如下幾項權利:1、專利申請權,且能夠申請專利的只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2、專利獨占實施權;3、專利轉讓權;4、專利許可權;5、專利權包括的其他權利。具體詳情可仔細研究專利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7、專利權人的權利有哪些權利
專利權有如下作用:能夠更強力的保護專利保護,能夠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專利權人的權利有:獨占實施、許可實施、轉讓、申請保護等權利。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8、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1、專利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獨占權,獨占權又稱之為「專有權」;
(2)許可實施權,也就是許可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3)轉讓權;
(4)專利權人的其他權利:標記權、放棄權、訴請保護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二、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1、決策表決權:
(1)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知情質詢權: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3、收益權:
(1)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9、專利權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專利權具體包含下列內容:
1、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