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受讓和轉讓是一個意思嗎
您好,專利版權轉讓可以拆分成專利轉讓和版權轉讓,雖概念不同,但專利轉讓和版權轉讓本質上都是知識產權交易。
版權轉讓:版權所有者將其版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享有。版權轉讓的方式有繼承、贈與和有償出讓等。版權的有償轉讓是版權交易的基本內容,又稱「賣版權」。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而專利權是因發明創造而享有的對發明物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權的主體又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專利權主體為專利權人。著作權的客體即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以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專利權的客體則是指發明創造,具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創造是一種智力勞動。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專利轉讓是不是專利變更,兩者有什麼區別?
專利轉讓就是是指轉讓方為專利權人,將它的專利所有權或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格。專利轉讓包括專利權的專利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
專利變更可以是專利人本身的一些信息變更,但在進行專利變更程序時我們往往經常叫做變更專利人。
而二者的重點也不一樣。專利轉讓是進行專利交易買賣的方式,或者說是將專利技術直接給別人。但專利變更跟它就不一樣了,它可能只是變更專利當中的一些細節問題,也有可能就只是轉讓交易,一般專利轉讓等同於專利變更,但是專利變更並不等同於專利轉讓。這個要看具體的內容了,不是一概而論,所以這概念上會有模糊。
3、「專利轉讓」是什麼意思?
其實專利轉讓就是指擁有專利權的將該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如果專利轉讓成功進行,那麼轉讓方將不再具有對該專利的使用權,而受讓方將可以隨意支配該專利權,並享有相應的所有財產權利。在此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專利權轉讓雖然原則上來說是可以自由進行的,但是如果轉讓方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受讓方屬於外國人,那麼就需要在得到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批准後方可進行專利權的轉讓。
了解了專利轉讓的概念之後,我們一起來剖析一下專利轉讓的意義是什麼。
1. 對於轉讓方來說,專利轉讓可以獲得更多的開發機會。轉讓方可以通過與對方洽談的方式,說服對方與自己進行合作開發,贏得合作機會的同時也就獲得了相應的權益,也可以更大程度地發揮出專利的價值。同時,通過專利轉讓也可以使得轉讓人的名氣大增,在對外影響力方面有著積極的影響,可以吸引更多的人來投資自己。
2. 對於受讓方來說,專利轉讓可以使其獲得一個極具價值的方案,如果受讓人成功獲得了某項專利的所有權,那麼這其中蘊含的技術就可以為其節省大量的時間,為後續的發展提供可靠的技術經驗,有效縮短研發時間,節省了一筆時間財富。同時,當企業擁有了一項新的專利技術之後,就相當於自身的實力得到了提高,有機會與專利權利人合力變得更強,研發出更新奇的產品,在與對手競爭的過程中也會更有優勢。
4、專利轉讓和專利許可是什麼意思,是一樣的嗎?
專利轉讓就是將你的專利轉讓給別人,專利許可就是說你的專利獲得了許可證
5、受讓方和轉讓方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受讓方和轉讓方都是法律上的術語,我們可以簡單地把這兩個詞日常化,可以理解為類似買家和賣家的關系。受讓方和轉讓方根據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受讓方就是接受轉讓的一方,轉讓方是指將所有權/使用權轉出的一方。舉個例子,我將車子賣給你,那我就是轉讓方,而你就是受讓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6、專利受讓與受贈區別
法律分析:受讓就是轉讓,是將權利轉給另一方,一般是有償的。受贈,是無需交換直接獲取,是無償的。專利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授予的專利權、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及國家頒發的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7、技術轉讓與專利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專利轉讓包括兩個意思:一個是申請中的專利,轉讓申請權,由受讓人繼續進行申請程序,審核通過後獲得授權,成為專利權人;另一個是已經授權的專利,直接轉讓擁有的專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