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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專利法中文

發布時間: 2022-07-21 04:05:38

1、印度專利法有關葯品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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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法的起源發展

在西方國家,一般認為最早的一件專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爾多的一個市民以製作各色布的15年的壟斷權。實際上這是封建特權的一種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專利。第一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威尼斯,於1474年頒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記載的專利。一般認為,英國1624年制訂的《壟斷法規》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末,美國(1790)、法國(1791)、西班牙(1820)、德國(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業國家陸續制定了專利法。到了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工業發達國家的專利法陸續進行了修訂,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制訂了專利法。60年代以來,阿爾及利亞在1966年通過了新專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魯、奈及利亞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訂或重新頒布了專利法。阿根廷、敘利亞等國也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約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阿爾及利亞和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除建立專利制度外,還採用發明人證書制度,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取得一定獎勵,但不能拒絕經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其發明。墨西哥則採用發明證書制度,發明人有權實施發明,但不能拒絕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國家批準的一定報酬。
近代專利法始於中華民國時期1912年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1944年國民黨政府公布過《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政務院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侯德榜發明的侯氏制鹼法就是根據該條例取得專利權的一項發明。這一條例後由1963年頒布的《發明獎勵條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籌建專利制度,後又成立了中國專利局。1984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3、印度專利文獻號中英文代表什麼意思?

印度專利文獻號中的「IN」表示印度,印度專利申請由加爾各答總部、新德里、欽奈及孟買三個分局共四個機構同時分別受理,四個機構的英文縮寫也表示在專利文獻號中,「KOL」表示加爾各答,「DEL」表示新德里,「CHE」表示欽奈,「MUM」表示孟買。

4、印度並不發達,為何高效仿製葯可輸送全球?

為什麼印度通過仿製葯成為第三世界葯房竟然能輸送全球,而我們卻不能?盡管印度的工業並不發達,但它在仿製葯方面已經有了很高的水平。在印度,類似葯物的仿製葯價格可以達到原葯價格的十分之一。然而,有一點需要注意,印度的仿製葯不是「假葯」,它們的葯理和療效與原葯沒有什麼不同。

許多人認為印度製造仿製葯是西方國家的默許,這實際上是一個錯誤。每種葯物都有專利期限,此後任何國家都可以復制它。此外,國際社會也有「葯品專利強制許可規則」。這意味著當一個國家發生公共衛生危機時,它可能獲得生產葯品的權利。這里有漏洞。

一般來說,一個新葯開發都有專利申請。有一部關於印度葯品的專利法,可以追溯到英國殖民時期。然而,由於當時印度是一個殖民地,印度人以高價購買普通葯品。直到1947年,印度終於獨立,並開始修改專利法。從1949年到1959年的十年間,印度各界人士花費了大量的精力、財力和物力進行初步研究。直到1970年,新的《印度專利法》才出版。後來印度頒布了一項專利法,允許印度制葯公司復制和生產所有葯品,而不必從西方國家獲得葯品專利。允許了在印度生產仿製葯沒關系.,所以印度制葯公司只需要復制它。他們只有製造成本,沒有研發成本。換句話說,印度的專利法只能保護葯物技術,而不能保護葯物成分。

起初,世界上許多擁有葯物專利的國家對印度的行為表示憤怒,甚至威脅要制裁它。然而,印度總是以自己的國家弱小和人民貧困為由欺騙這些國家和國際社會,然後繼續從事制葯業。畢竟,他沒有加入世貿組織。

當然,隨著印度仿製葯的崛起,跨國制葯公司自然不會允許更多的印度仿製葯上市。否則,它只會坐以待斃。世貿組織也知道,它還必須維護跨國公司的生存權利,那樣仿製葯也將有未來。因此,在印度之後加入的國家都不能享有與印度相同的專利待遇,世貿組織已經開始實行專利保護.。

5、印度發明專利授權的條件?

1.發明應具有新穎性;
2.發明應具有創造性,或者必須是非顯而易見的;
3.發明可用於工業生產;
4.不屬於印度《專利法》第3條及第4條所規定的情形。、

6、世界上第一部現代專利法是什麼

一般認為,英國1624年制訂的《壟斷法規》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

在西方國家,一般認為最早的一件專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爾多的一個市民以製作各色布的15年的壟斷權。實際上這是封建特權的一種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專利。

第一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威尼斯,於1474年頒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記載的專利。一般認為,英國1624年制訂的《壟斷法規》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

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末,美國(1790)、法國(1791)、西班牙(1820)、德國(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業國家陸續制定了專利法。到了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工業發達國家的專利法陸續進行了修訂,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制訂了專利法。

60年代以來,阿爾及利亞在1966年通過了新專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魯、奈及利亞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訂或重新頒布了專利法。阿根廷、敘利亞等國也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

80年代初期,約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阿爾及利亞和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除建立專利制度外,還採用發明人證書制度,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取得一定獎勵,但不能拒絕經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其發明。墨西哥則採用發明證書制度,發明人有權實施發明,但不能拒絕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國家批準的一定報酬。

7、印度尼西亞《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是什麼?

印度尼西亞發明專利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印度尼西亞《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8、印度專利制度(申請和審批階段)與中國專利制度有哪些

一、印度專利

印度有發明、外觀設計2種專利類型。

印度發明專利:實質審查、5年左右授權

印度發明專利:形式審查、1年左右授權

二、中國專利

中國專利有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種: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其中,中國發明專利需要實質審查,授權時間為1.5-3年左右;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需要實審,授權時間為4-8個月左右。

9、印度尼西亞發明專利概述?

印度尼西亞發明專利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印度尼西亞《專利法》對發明的內定義是:「發明容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印度尼西亞專利申請程序與我國類似。印度尼西亞專利局規定早期公示期限為18個月。與我國不同的是,任何人可以在早期公開階段提出異議,專利局對異議進行審查。申請人自提交申請之日起36個月內向專利局要求進行實質審查,逾期不提出實質審查申請視為撤回申請。自公告之日屆滿或收到實質審查申請之後的36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通過實質審查後,專利局頒發專利證書。

印度尼西亞發明專利申請的途徑分為巴黎公約該國申請和PCT國際申請提定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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