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區分材質嗎
1、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專利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涉及范圍不同: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形狀, 是指可以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徵。
外觀設計專利是專利權的客體,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3、申請文件不同: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
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各一式兩份。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提交圖片的兩份均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為照片,不得將圖片和照片混用。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該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一式兩份。
其中照片要的是這個產品的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和立體圖,要求保護圖案的,應提交展開圖和立體圖;要求保護色彩的,應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圖片。
圖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間。圖片上不 能出現陰影或虛線,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種顏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觀設計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別的物品。 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圖片還是照片,各視圖都必須是正視圖。
(1)外觀專利區分材質嗎擴展資料:
侵犯專利權的判斷方法:
1、肉眼觀察。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藉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
2、隔離觀察,直接對比。
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一定的間隔 .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第一印象。
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一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僅從外觀設計的局部出發,或者把外觀設計的各部分割裂開來,而應當從其整體出發,對其所有要素進行整體觀察,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
2、外觀設計專利是怎樣分類的?
一、分類的內容
分類審查員根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進行分類,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給出大類和小類號。
二、分類的依據
外觀設計分類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為依據。為保證分類的准確性,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類別及其所屬領域等信息。記載在請求書中的 「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及簡要說明中寫明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等信息可以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的類別起解釋或限定作用,可以作為分類的依據或參考。
3、不同材料有不同的功能,但外觀近似,會涉及外觀專利嗎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因此,產品的外觀專利與材質無關,只限於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設計。但只要產品的外觀與別人已申請的產品外觀專利相似的則有可能侵犯別人的外觀專利權。
4、何為外觀專利?何為技術專利?兩者有何區別?
什麼是專利?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由國家專利機關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所在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如何才能受到保護?
一項新的發明創造只有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專利如何分類?
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能取得專利的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也可以是方法發明。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是產品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新設計可以是線條、圖案或色彩的平面設計,也可以是產品的立體造型。
技術專利,涉及到產品工作原則或結構的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5、同樣的外觀不同材質來做 怎麼申報外觀專利
同樣的外觀不同材質來做,只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無法申請外觀專利。
6、一個帽子,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所用的材質是否受保護?
外觀專利顧名思義只保護外部形態,不保護材質,如果該材質屬於新材料的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保護
7、為什麼保管箱的防盜性能要比保險箱弱?他們的材質有什麼區別嗎 謝謝
保管箱所採用的材質一般門板厚度不會超過4mm,很多都是1-2mm,
這與保險箱的門板的鋼內材厚度要達到8~10mm以上,
保險箱上面都是貼有3C標志的,保容管箱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價格兩者也相差很大,保險箱價格是1000元以上,保管箱的市場價格只要幾百不等。
8、有沒有外觀專利因為材質不同顏色不同被判不侵權的案例嗎?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遵循的是整體觀察判斷的原則,所以你說的你們的產品和專利產品整體外觀有些類似,但是每個視圖都有很多的不同點,這種情形中,這些不同點能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同,則要結合具體的產品和專利來判斷。你作為被控侵權一方,你的描述裡面肯定有很多主觀成分,所以不能只聽你的描述,還要看實物。另外顏色材質不同能否構成專利法上不同,要看他的專利設計方案有沒有要求保護色彩,如果要求保護色彩了,色彩不同才會構成法律上的不同。至於材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構成不同。
9、如何區分專利的類別?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那麼,專利的種類的區分如何劃分呢?
在實踐中,專利的種類的區分如何劃分呢?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專利的種類的區分如何劃分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以及"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
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