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撤回專利
1、如何撤回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該撤回的方式:專利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經該部門核準的,即可撤回申請。且已經開始相關印刷准備工作的,仍然予以公布,但需要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公告前述聲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准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2、專利撤回的條件有哪些
撤回駁回專利申請有以下條件:
1、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3、如何撤回專利權呢?
撤回專利權的恢復方式:撤回專利權人提供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限而導致權利喪失的相關材料,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4、專利申請如何撤回
法律分析:專利申請撤回如下: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准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5、專利申請該如何撤回
法律分析: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另外在專利授權後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在專利權授予後無效、放棄或者停繳年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專利申請是否可以撤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明人申請專利注冊的,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如果逾期不申請實質審查的,可以按撤回申請處理。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7、撤回專利權的必須程序有哪些
撤回專利權利申請的手續有: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管理部門提出撤回,並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撤回手續合格時,專利行政部門會發送准予撤迴文件,該專利申請自文件到達當事人時生效。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8、專利如何撤回
專利申請主動撤回的方式:在專利被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撤回申請,即可撤回專利申請。若在授權過程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申請可以被視為撤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