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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公約84

發布時間: 2022-07-17 02:21:59

1、歐洲專利的申請流程?

一、歐洲專利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爾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埃西亞。
註:1、列支敦斯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託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 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 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 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後,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 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 EPO 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 (EESR) 。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後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願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 83、84 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 52、54、56、57 條)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 96條第 2款和第 86條第 3款) 。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 EPO 締約國歐洲專利 (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 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 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於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 64 條第 1 款) 。但是,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並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另外,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後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 102 條第一到第三款和 123 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 58 條)。如果申請人在 EPO 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 91 條第 1款 a項和 133條第2款) 。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范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 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 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 (RO) 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於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 (IB) 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 (ISA) 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ISR) 並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IPRP I) 。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於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麼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後的 16 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 18個月後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 (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做出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 69條第一款規則)。 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後,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麼 IPRP I 將替代 IPRP II 並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並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並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後的 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後,要麼獲得認證要麼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 31 個月而非 30 個月。
——准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 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 6 個月後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 (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國際申請登記後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 EPO 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 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 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 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並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一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例如,一個涵蓋 5000 到 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並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 6000 到 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佔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 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

2、歐洲專利公約現在還有效嗎? 共同體專利條約出來沒?

還有效

歐洲專利局(簡稱「歐專局」)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3年成立。歐專局採用統一的程序審查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以是三種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和德語)中的任意一種,為歐洲和世界范圍內的發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員在人口超過6億的歐洲市場提供發明保護。
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由1973年的7個創始國已增至38個,包括歐盟的全部28個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數巴爾干半島國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為第一個承認歐洲專利的非歐洲國家。目前,歐專局可為一件申請在多達41個國家提供專利保護。
歐專局是歐洲第二大國際公共服務組織,擁有來自30餘個國家的7 000名員工(其中4 250名員工是能夠使用3種工作語言的專業的工程師),5個辦公地址分別設立在4個歐洲國家,總部位於慕尼黑。
歐專局每年受理並處理約274 000件專利申請。高質量的產品及服務(2014年僅64 600件申請獲得授權)吸引了全世界范圍內的專利系統用戶。歐盟授權歐洲專利局管理單一專利制度(一件專利可以覆蓋25個歐盟成員國的范圍),該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實施。
歐專局提供免費的技術信息,與發明和技術進步相關的逾9 000萬專利文獻以及免費的機器翻譯工具——「專利翻譯」,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內的32種語言之間的互譯。
歐盟專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簡稱EU Patent是歐盟即將建立的專利制度。它的建立,將給專利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現在,歐洲議會已批准了創造「統一專利」的法規。統一專利將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5個國家擁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義大利拒絕加入該系統。
統一專利將在這25個國家生效: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和英國。
要獲得統一專利,申請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處理歐洲專利。在獲授權後,申請者無需在25個國家中選擇專利生效的具體國家,可要求歐洲專利局(EPO)授予統一專利。在當前設定的12年過渡期內,申請統一專利時需要附帶一份完整的專利說明譯文。考慮英語是首要語言,在德國或法國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將要翻譯成英語。藉助翻譯引擎的幫助,以英文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能翻譯成歐盟官方語言中的任何一種語言。現在的一般要求是將歐洲專利的權利主張翻譯成兩種語言,完整的專利說明書翻譯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歐洲專利或許能在西班牙和義大利單獨生效,類似非歐盟成員國的EPC簽署國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統一專利將在25個國家生效,續展費支付給EPO。統一專利將在所有成員國區域內進行轉讓或許可,這意味著在不同國家進行不同許可的機會被取締了。
對居住在上述25個國家之一或在這25個國家有營業處所的權利人而言,他們自己國家的國家法律能決定諸如所有權和專利分配方式之類的事情。當權利人不在這25個國家之一居住時,這些形式上的事務將由德國法律決定。當然,諸如可專利性和侵權之類的實質性事務將由新法規決定。

3、歐洲專利公約是什麼?如何與其他公約區分?

歐洲專利公約是什麼?如何理解歐洲專利公約具備的職能?從1474年威尼斯誕生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到18~19世紀歐洲各國專利法的相繼頒布,相互間在立法思想上較為接近,為國家法之間的協調及歐洲專利公約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或許你會問,歐洲公約貌似有好多個,例如巴黎條約還有pct專利申請該如何將其區分呢?關聯文章《什麼是pct專利》歐洲專利公約是什麼隨著歐洲各國經濟、科技的發展,逐漸顯露出統一協調歐洲各國專利法,建立一個從申請到授權一體化專利制度的熱切願望。經過幾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與磋商,終於在1973年由歐洲14國在德國慕尼黑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並於1978年正式生效。目前,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已達19個。歐洲專利公約是一個地區性國家間專利組織,只對歐洲國家開放。歐洲專利公約為各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統一授予專利的程序。審查程序採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及授權後的異議制度。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一旦依照公約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員國生效,與指定的各成員國依國家法授予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然而,這僅僅是一個負責審查和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對於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員國依照國家法進行;因此我們說歐洲專利公約只適用於歐洲的成員國,而且對於其他國家來說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目前我國加入的可是實施的當然要數巴黎公約還有pct申請的方式了。

4、《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都有哪些?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回沙尼亞,芬蘭,法國答,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里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注*:瑞士和列支敦斯登只能同時指定。

5、關於歐洲專利

1973年10月5日,16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根據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公約組織。EPC允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歐洲專利的保護擴展到所有締約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並據此建立了歐洲專利局(EPO)這一政府間機構。

歐洲專利組織下設行政管理委員會和EPO。行政管理委員會為歐洲專利公約組織的立法機構,主要職能是批准EPO局長提出的預算及其執行草案,修改與收費有關的實施條例和細則。歐盟有權以觀察員身份參加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

一、職能

EPO是歐洲專利組織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能是負責各成員國申請人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審批工作,其建立以EPC為法律基礎,活動受行政管理委員會監督。EPO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的產物,其宗旨是維護成員國的利益、促進創新、競爭和經濟增長。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專利申請。1980年,EPO授權首件專利。專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長反映出EPO的快速發展和壯大。1979年,EPO專利受理量達到1萬件,1983年突破10萬件,僅9年後增至50萬件。1998年,專利受理量實現第一個100萬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個成員國(見表1)和4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斯尼亞與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共和國以及塞爾維亞)。隨著挪威和克羅埃西亞於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權專利在38個歐洲國家(包括34個締約國及4個延伸國)生效,覆蓋人口逾5.6億。

二、機構設置

EPO位於德國慕尼黑,第一總部設在荷蘭海牙,其餘四個總部位於慕尼黑,柏林和維也納均設有分部。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

6、歐洲專利公約現在還有效嗎

還有效

歐洲專利局(簡稱「歐專局」)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3年成立。歐專局採用統一的程序審查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以是三種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和德語)中的任意一種,為歐洲和世界范圍內的發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員在人口超過6億的歐洲市場提供發明保護。
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由1973年的7個創始國已增至38個,包括歐盟的全部28個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數巴爾干半島國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為第一個承認歐洲專利的非歐洲國家。目前,歐專局可為一件申請在多達41個國家提供專利保護。
歐專局是歐洲第二大國際公共服務組織,擁有來自30餘個國家的7 000名員工(其中4 250名員工是能夠使用3種工作語言的專業的工程師),5個辦公地址分別設立在4個歐洲國家,總部位於慕尼黑。
歐專局每年受理並處理約274 000件專利申請。高質量的產品及服務(2014年僅64 600件申請獲得授權)吸引了全世界范圍內的專利系統用戶。歐盟授權歐洲專利局管理單一專利制度(一件專利可以覆蓋25個歐盟成員國的范圍),該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實施。
歐專局提供免費的技術信息,與發明和技術進步相關的逾9 000萬專利文獻以及免費的機器翻譯工具——「專利翻譯」,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內的32種語言之間的互譯。
歐盟專利(European Union patent,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簡稱EU Patent是歐盟即將建立的專利制度。它的建立,將給專利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現在,歐洲議會已批准了創造「統一專利」的法規。統一專利將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5個國家擁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義大利拒絕加入該系統。
統一專利將在這25個國家生效: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和英國。
要獲得統一專利,申請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處理歐洲專利。在獲授權後,申請者無需在25個國家中選擇專利生效的具體國家,可要求歐洲專利局(EPO)授予統一專利。在當前設定的12年過渡期內,申請統一專利時需要附帶一份完整的專利說明譯文。考慮英語是首要語言,在德國或法國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將要翻譯成英語。藉助翻譯引擎的幫助,以英文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能翻譯成歐盟官方語言中的任何一種語言。現在的一般要求是將歐洲專利的權利主張翻譯成兩種語言,完整的專利說明書翻譯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歐洲專利或許能在西班牙和義大利單獨生效,類似非歐盟成員國的EPC簽署國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統一專利將在25個國家生效,續展費支付給EPO。統一專利將在所有成員國區域內進行轉讓或許可,這意味著在不同國家進行不同許可的機會被取締了。
對居住在上述25個國家之一或在這25個國家有營業處所的權利人而言,他們自己國家的國家法律能決定諸如所有權和專利分配方式之類的事情。當權利人不在這25個國家之一居住時,這些形式上的事務將由德國法律決定。當然,諸如可專利性和侵權之類的實質性事務將由新法規決定。

7、什麼是歐洲專利?包含哪些國家?

積特知識產權:什麼是歐洲專利?包含哪些國家?
專利是一項法定權利,授予其持有人在特定國家和特定時期內的權利,以防止第三方未經授權而將其用於商業目的。歐洲專利是歐洲通過《歐洲專利公約》建立了單一申請的單一歐洲授予專利程序,並建立了統一的實體專利法體系,旨在為締約國的發明提供更容易,更便宜和更強大的保護。
歐洲專利包含了38個締約國:
38個締約國為: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克羅埃西亞,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國。

8、歐盟專利是什麼?歐盟專利成員國有哪些?

歐盟專利是什麼?歐盟專利成員國有哪些?雖說不同的國家的處理程序和專利性要求類似,但是因為要一個國家一個國家進行申請,還是給申請人造成不小的麻煩。歐盟專利歐盟專利是什麼?歐盟專利是《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歐洲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1474年的威尼斯以及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成為最早的專利制度,歐洲專利制度的發展是國際專利制度演進的先驅和縮影。歐盟專利成員國有哪些?歐盟專利成員國有27個,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1、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1、土耳其、英國、馬爾他。歐盟專利是什麼?歐盟專利成員國有哪些?

9、歐洲專利申請要求?

申請歐洲專利,如果想要獲得授權 ,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歐洲專利保護的客體,新穎性、創造性等要求,《歐洲專利公約》都對此作出了非常明確規定:

其一:保護的客體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稱為歐洲專利,它是授予具有工業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發明。

授予歐洲專利權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可以取得專利的發明

(1)對於任何有創造性並且能在工業中應用的新發明,授予歐洲專利。

(2)下列各項尤其不應認為是第 1 款所稱的發明:

a)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b)美學創作;

c)執行智力行為、進行比賽游戲或經營業務的計劃、規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

d)情報的提供。

(3)第 2 款的規定只有在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涉及該項規定所述的主題或活動的限度內,才排除上述主題或活動取得專利的條件。

(4)對人體或動物體用外科或治療方法以及在人體及動物體上實行的診斷方法,不應認為屬於第 1
款所稱的能在工業中上應用的發明。這一規定不適用於為使用上述方法所用的產品,尤其是物質或合成。

第五十三條 不能取得專利的發明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歐洲專利:

a)發明的公布和利用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假如發明的利用並不僅僅因為某些

b)植物或動物品種或者實質上是生產動植物的生物學方法。本規定不適用於微生物學的方法以及用該方法獲得的產品。

第五十四條 新穎性

(1)不屬於現有技術的發明應認為是新發明。

(2)現有技術應認為包括在歐洲專利申請日前,依書面或口頭敘述的方式,依使用或任何其他方法使公眾能獲得的東西。

(3)以外,已經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內容,如其申請日是在第 2
款所述的申請日以前,而該申請按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是在該日或該日之後才公布的,也應認為包括在現有技術內。

(4)第三款的規定只有在後一申請指定的締約國同時也是已公布的在先申請的指定國時,才適用。

(5)第 1 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不排除第五十二條第 2
款所述方法使用的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物質或合成物的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假如該款所說的任何方法使用該物質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現有技術內的話。

第五十五條 無損害的公開

(1)在適用第五十四條時,發明的公開如果不是早於歐洲專利申請前六個月,並且是下列情形的直接或間接的結果的,不應予以考慮。

a)由於對申請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明顯的濫用;

b)由於申請人或其法律上的前手已經在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訂的、然後在1972年11月30日修改的國際展覽會公約所規定的官方或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其發明。

(2)在第 1 款b)項的情況下,只有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聲明其發明已這樣展出過,並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間內以及按照其規定的提交證明文件第 1
款才應適用。

第五十六條 創造性

如果考慮到現有技術,一項發明對於本專業技術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應認為具有創造性發明。如果現有技術也包括第五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文件,這些文件在評定有無創造性時不應予考慮。

第五十七條 產業上的應用

能在各種產業、包括農業中創造或使用的發明,應認為能在產業上應用。以上是《歐洲專利公約》對歐洲專利授權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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