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融合
1、什麼是歐洲專利制度一體化
為了鼓勵科技創新,保護知識產權,推動私營企業投資科技與發展,歐盟2000年啟動改革歐洲專利制度的「共同體專利」,以促進商品流動、清除障礙、有效降低發明專利所需翻譯和注冊費用。這項改革近來取得實質性突破。
1973年簽署《慕尼黑協定》的歐共體成員國和塞普勒斯、列支敦斯登、摩納哥、瑞士和土耳其等國,於1977年在德國慕尼黑成立「歐洲專利局」。該機構有工作人員5000人,每年接受專利注冊申請約上百萬件,工作效率很低。由於它不屬於歐共體,歐洲各國專利局依然受理專利注冊,在歐洲專利局注冊的發明很難得到所有歐盟國家承認。此外,專利的翻譯和注冊費昂貴,近3萬歐元,且有效期短,這不利於知識產權保護,也限制了歐共體科技創新和內部市場的發展。因此,各國對改革現行體制,實現歐盟范圍內專利相互承認的呼聲一直很高。
1999年2月,歐盟委員會發表《綠皮書》,提出改革專利制度。2000年3月歐盟里斯本首腦會提出歐洲專利注冊制度改革,但各成員國對降低注冊翻譯費用、各國司法相互承認歐洲專利等問題的分歧較大,阻礙改革進展。
2002年4月10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委員會推動這項改革的建議。今年3月3日的歐盟理事會上,各國就「共同體專利」的法律、翻譯、費用以及各國專利局的作用和費用分擔等問題上達成共識,並授權義大利在今年下半年擔任主席國期間,完成對「共同體專利」的立法。歐盟理事會將負責協調各國專利部門,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基礎上,建立「共同體專利法庭」,從2010年起運作,專門審理專利糾紛。專利注冊仍然由歐洲專利局負責,專利申請必須使用英、法、德三種工作語言中的一種,由專利局將文件譯成義大利和西班牙語,批准注冊後,再翻譯成歐盟各國用語。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各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對半分擔。
歐盟專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點,是簡化申請注冊手續,減輕注冊者的經濟負擔,把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力集中,實現專利制度一體化,使「共同體專利」同《慕尼黑協定》的現行專利制度相結合。歐盟將正式加入《慕尼黑協定》,由歐洲專利局按照該協定規定的條件頒發「共同體專利」。該專利將得到歐盟各成員國普遍承認。專利只能以歐盟的名義頒發證書、轉讓或注銷。當專利所有者身為國家或公司職員時,由其僱主或單位所在國的法律確定其專利權的歸屬。禁止一切不經發明者同意的出版、開發、製造和向市場銷售、出口行為以及非直接使用等。
新的歐盟專利權有效期為20年。對專利權的保護不涉及私下完成的和出於非商業目的發明創造,也不包括在各成員國注冊後經發明者同意在歐盟內部市場上市的產品。歐盟有權在「特殊時期」限制某專利的生產,或在認為其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時禁止推廣和使用。專利權所有者每年要交納維持專利生效的費用。對知識產權糾紛,特別是發明者和歐盟權益遭假冒偽劣仿造侵害時,「共同體專利法庭」將依據《慕尼黑協定》審理和決定處罰。新專利制度將有效保護歐盟的知識產權,更嚴厲地打擊侵犯歐盟專利的行為。
2、專利制度的作用
實施專利制度有下列作用: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發明技術向全社會的公開與傳播;促進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學習、研究,推動發明創造,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社會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3、專利管理制度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專利管理制度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當今時代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意識到知識產權對經濟的重要影響作用,如專利技術要有專利管理制度,重視知識產權的管理,在生產生活中經常見到一些企業或者個人技術的沒有通過專利保護,在市場上混亂的使用,侵權的事情時候發生,但是卻不遏制,這是專利管理的極不負責任。專利管理制度是什麼知識產權將愈來愈上升為企業最強大的財富源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制定知識產權培育和經營戰略,將成為企業創造競爭優勢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指針對企業的性質、經營目標、市場策略、技術開發與國際國內法律環境等因素,對企業的知識產權加以分析、評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經營管理和法律保護制度。做好專利管理制度形成自我知識產權的生財之道,專利之所以被忽視、沒有進行保護的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專利人呢不懂什麼是專利,專利能給專利人帶來什麼,於是產生了專利研發其實就是無用功,這樣也極大抑制住國民專利的創新意識的開發。要知道專利有獨占許可的作用,一件專利就能給專利人帶來無限的回報。關於企業專利制度的實施,建議做好專利申請,如果公司的知識產權制度沒有足夠完善,建議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貫標體系來維護公司的制度,維護專利保護,專利一旦申請且授權成功,那麼只要有相關專利侵權的案件可以用法律的方式追究侵權人的責任,這樣極大的保護專利技術,同時也抑制了侵權。
4、專利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5、專利制度的作用的是如何體現的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國應建立專利制度」的決策。根據這一決策,原國家科委開始籌建我國專利制度,從1979年3月開始制定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原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中國專利法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創新成果。在大多數國家,專利法僅保護發明,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單獨立法。我國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規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稱為專利,是我國專利法立法體制特色之一。 專利法制定後經歷了兩次修改。1992年9月,為更好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為了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備工作。2008年1月,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2008 年12 月27 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 年《專利法》)。修訂後的《專利法》將於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於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 出於中國自身發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 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從具體的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特別重視提升專利法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法》修正案通過後,輿論普遍認為,鼓勵創新能力提高和加強對專利權保護,是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貫穿於專利法的始終。因此,這也可以視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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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施專利制度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要結合實例)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專利制度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這句鐫刻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大門前的林肯總統的名言,形象地提示了世界專利制度建立的宗旨。專利制度建立的目的在於通過保護發明創造人對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激勵技術創新,以此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專利制度賦予發明創造人一定期限的獨占權,也就是專利權,專利權是一種獨占的,排他的專有權,因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種壟斷權。基於這種壟斷權,會出現兩方面問題:
一方面,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這一壟斷權,基於其利用專利權而享有的壟斷地位,為了追求壟斷利益、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往往會濫用其權利,故意不實施專利或拒絕許可,從而限制專利技術的市場推廣應用和傳播,甚至阻礙技術的進步,侵害他人權利乃至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專利技術是對現有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其的推廣應用對於社會經濟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而專利的壟斷性卻在客觀上限制了其推廣應用,因而在許多情況下,專利制度也會損害到公共利益。
由此,對專利權保護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強制許可制度正是應對這些問題的重要手段。對於專利權濫用行為,由於專利權濫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現為權利人利用獨占權而對他人在「獲取」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產品上設置了各種不合理的障礙,如各種形式的(單邊的、有條件的、聯合的)拒絕許可、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而又拒絕許可等,於是,針對種種拒絕知識產權許可、限制知識產權有效利用的濫用行為,強制許可自然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一項法律措施。而在公共利益方面,專利權的壟斷性限制了專利技術的推廣,從而在某些情況下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強制許可可以通過強制性地許可他人實施,迫使專利技術在更大范圍內發揮作用,因而,強制許可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綜上,強制許可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規制專利權濫用和維護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作為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證專利制度的宗旨,即促進技術革新和社會經濟發展不被歪曲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