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規定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是
1、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對象有()。
根據專利法規定: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所以ABC都不是授權對象
2、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下列各選項中,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是: (4分)
A
3、可以授予專利權利的事
法律分析:除了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被授予專利權: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2、科學發現。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5、動物和植物品種。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4、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按照專利法規定,授抄予襲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對於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對動植物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依法不授予專利權。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規定,各成員可不對人體或動物體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植物或動物,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工藝之外的產生植物或動物的、基本上屬於生物過程的生物工藝授予專利權,但是各成員應規定用專利或一種專門有效的制度或通過這兩者的綜合運用來保護植物品種。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與Trips協議的專利保護最低要求是相符合的。對於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不授予專利權。對此,Trips協議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Trips協議第二十七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可不授予下述發明專利權,如果在其境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性利用對維護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嚴重損害環境是必要的,只要此舉並不僅僅因為這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
5、專利法規定對可授予專利權的法律情形是什麼呢?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6、想問一下,我國專利法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有哪些?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7、專利法規定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