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專利法
1、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是幾年定製的
法律分析:新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後開始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1991年6月1日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2、專利轉讓是否必須由專利事務所代理嗎?
我是做商標和專利代理的專業人員.以下是我的解答,僅供參考.
專利轉讓不一定要由專利事務所來代理,是否由其代理由當事人自願,當事人可以自己直接去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辦理專利轉讓事宜,也可以委託專利事務所辦理.
專利的獨占轉讓是指,專利轉讓人將專利轉讓後,陳受讓人外,任何人不得再利用此專利(包括轉讓人本人),轉讓人也不得將專利再轉讓給別人.(獨占性)
排他轉讓上指,專利轉讓人將專利轉讓後,除受讓人和轉讓人可以使用該專利外,轉讓人不得將轉讓再轉讓給第三人.(排他性)
3、誰能盡快提供我一個「專利法代理管理案例」,要寫案例分析,能提供相關的素材就好,謝謝!!!
特許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者,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保證金
關鍵字】特許經營 信息披露 解除合同 保證金返還
【案情簡介】
原告:陳子劍
被告:北京酷特地帶商貿有限公司(簡稱酷特地帶商貿公司)
2008年4月4日,陳子劍(乙方)與酷特地帶商貿公司(甲方)簽訂《聰明貝貝經銷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書主要約定以下內容:一、……乙方以向甲方交保證金的形式向甲方保證按協議規定經營從而取得「聰明貝貝」特約經銷權;且須按甲方要求經營管理,不得超越協議范圍和協議期限,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私自將該項權利轉讓;二、甲方授予乙方在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依法開辦「聰明貝貝」超市,經營許可期與本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09年4月4日;乙方實際進貨額從乙方第二次進貨起按進貨額每累計達一萬元,甲方一次性返保證金800元,直到返完全部保證金為止。三、甲方有權對其擁有的商標進行改進或變更;有權對乙方的管理標准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相應的整改建議;甲方將定期、不定期推出全新、時尚的商品。四、乙方有權在甲方授權地點的授權項目使用「聰明貝貝」品牌的VI形象,有權在甲方授權地點運用甲方特有的經營模式及管理標准經營「聰明貝貝」超市;乙方擁有從甲方進貨並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進行銷售的權利。五……。合同簽訂當日,陳子劍向酷特地帶商貿公司交納了保證金22 800元。同日,酷特地帶商貿公司向陳子劍提供了加蓋其公章的開店資格證、授權書、商標准用證和光碟各一份。陳子劍至今未從酷特地帶商貿公司進貨,亦未進行經營。
此外,陳子劍曾收到的經營手冊中與酷特地帶商貿公司的經營手冊不一致,該經營手冊和招商手冊中亦均沒有提及酷特地帶商貿公司沒有直營店的情況和其提供產品的價格、條件等方面的內容。酷特地帶商貿公司於2008年1月25日向商標局申請在第35類商品上注冊「聰明貝貝」商標,目前尚未獲得核准。陳子劍為本案支付律師費3000元。
原告訴稱,2008年4月,我與酷特地帶商貿公司簽訂特許加盟合同,交納了加盟保證金22 800元。但簽約後,我發現酷特地帶商貿公司在簽約前沒有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披露相關經營信息;其提供的產品種類、價格、服務方式與簽訂合同時的口頭承諾存在巨大差別,產品質量也不合格;其雖然授權我方使用「聰明貝貝」的品牌及標識,但其自身並沒有取得「聰明貝貝」的商標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聰明貝貝經銷合作協議書》,判令酷特地帶商貿公司返還保證金22 800元、賠償2008年4月4日起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損失及律師費5000元。
被告辯稱,首先,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而是普通的銷售代理合同,故不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我公司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其次,我公司在簽約當天向陳子劍發放了經營手冊,其中涵蓋了信息披露的大部分內容,事實上也已經進行了信息披露。故我公司不同意陳子劍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徵,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酷特地帶商貿公司在簽訂合同前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故陳子劍有權據此要求解除合同。陳子劍要求酷特地帶商貿公司返還22 800元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損失,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陳子劍應當返還酷特地帶商貿公司向其交付的開店資格證、授權書、商標准用證和光碟,並不能使用「聰明貝貝」品牌及標識。對於陳子劍要求酷特地帶商貿公司賠償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陳子劍與被告北京酷特地帶商貿有限公司於二00八年四月四日簽訂的《聰明貝貝經銷合作協議書》;
二、被告北京酷特地帶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陳子劍二萬二千八百元;
三、被告北京酷特地帶商貿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銀行同期個人貸款利率支付原告陳子劍上述款項的利息(從二00八年四月四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期);
四、駁回原告陳子劍的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1、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為何?
2、原告能否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合同及賠償損失?
【法理評析】
本案系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所簽訂合同的性質及內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持不同意見而引起的糾紛,法庭審理主要圍繞著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為何、原告能否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合同及賠償損失的判斷而展開,因此在分析該案件時也需要從這幾個方面來梳理線索:
首先,對於「雙方簽訂的合同性質為何」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界定方面的內容。
所謂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知,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特徵在於在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收取特許經營費以及被特許人遵循合同約定的統一經營模式進行經營的內容,因此判斷合同的性質是否屬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也以此為標准。
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具有如下特點:第一,合同明確約定陳子劍經被告授權享有「聰明貝貝」系列商品的特約經銷權,其可在特定的區域和時間內在其認可的專營超市使用其「聰明貝貝」標識,陳子劍按統一管理及經營模式經營「聰明貝貝」系列商品。這表明陳子劍需按照約定的模式統一經營。第二,陳子劍進行廣告宣傳須經酷特地帶商貿公司審核,且酷特地帶商貿公司有權對陳子劍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並提出整改建議。由此可知,該標識系被告所擁有的經營資源。第三,支付相應保證金是陳子劍獲得經營許可的費用和依約經營的保證,由此可知該筆保證金系特許經營費用的表現形式。故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性質為特許經營合同。
其次,對於「原告能否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合同及賠償損失」的判定,此處主要涉及合同解除的後果方面的內容。
所謂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條件包括: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達、明示違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達以及其他法定情形。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由於陳子劍所持宣傳手冊與被告酷特地帶商務公司所發手冊內容有出入,且被告自認無直營店,這樣被告就未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其披露義務,因而根據「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規定,本案原告有權解除該合同,並要求返還財產。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範】
法律界網站提示: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如具備自己的直營店、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在與被特許人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後,應當為被特許人提供持續的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方面的支持。同時其應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被特許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97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21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22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23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4、新《專利法》何時開始施行?
2021年6月1日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正式開始施行,這也是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除了專利法推陳出新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規也同樣在6月1日進行了更新和修正。但也有一部分法則尚處於完善中,目前暫緩施行。例如:《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則僅有徵求意見稿頒布。
專利法的種類:
根據發明是否屬於個人為履行其職務而產生的成果,可以將發明分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的相關權利當然歸屬於發明人本人所有。
而關於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各國立法採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將其歸屬於員工個人(稱為「發明人主義」或「雇員主義」),有的則將其歸屬於對該發明行為作出指示或職務安排的公司或其他單位(稱為「僱傭者主義」)。
我國專利法將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定義為職務發明創造,並規定其權利歸屬於用人單位。同時,我國專利法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應對做出該發明創造的個人予以獎勵和支付報酬。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專利法
5、我國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
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5)陳立專利法擴展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節、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6、簡述專利權的內容
概念:——專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壟斷權。
------通過上述概念讓我們知道了專利權就是專利所有者在該專利上的權利(主要是指處分權和獨占使用權)。
專利權內容-----------簡而言之,專利權的內容就是專利權人在該專利上能夠行使各種權利的內容。
(簡答形式)------ 專利權的內容:(註:專利權的內容就是專利權人在專利上享有的權利)
------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期內享有以下權利內容:
1、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的權利。(此外還有申請海關保護權,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是起生效,有效期為7年);
2、轉讓權。------轉讓權 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4、放棄權。-----放棄權 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方式自動放棄其專利權。
5、標記權。-----標記權 標記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註: ——————「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上述各項權利,是《專利法》明文規定的權利內容」此外還有:-------
6、請求保護權。 --------請求保護權 請求保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以保護其專利權的權利。
7、質押權。-----質押權 根據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的權利。
7、問:該項發明專利屬於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誰所有?
職務發明主要的兩個分類一是完成單位的任務,二是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專完成的發屬明創造。根據實施細則,對完成單位任務有更具體的限定,1是本職工作,2是本職工作外的單位派下來的任務,3是退休離職後一年做的和本職工作或是任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本例子中,陳某的本職工作和申請的發明沒有實質上的聯系,因此不屬於完成單位任務類別的職務發明。
在第二類情況下,例子中,陳某利用廢除原料。工具及紙張對污水進行試驗和測試,完成了方法和工藝的發明,按例子的說法是屬於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因此屬於職務發明,大學可以申請專利為職務發明。
如果是實際例子,在上訴中應該盡量強調其不是「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而且僅僅驗證結果」那麼這樣有可能勝訴,拿回專利權。
8、如何理解專利法修改後的許諾銷售行為
許諾銷售與銷售的區別在於,銷售一般經過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訂立合同,標的物發生轉移,買方支付或許諾支付貨款等過程,實踐中當事人雙方習慣於標的、價金交付後銷售合同才算履行完畢。
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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