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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確權機制

發布時間: 2022-07-11 21:40:13

1、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律是如何保護的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於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2、[原創]如何理解專利權的壟斷性與公開性

專利權的「壟斷性」表現在保護模式和專利權的效力范圍上。專利權人藉助國家權力實現個人對技術方法在特定時間和地域的掌管和控制:它是行政機關審查批準的獨占實施許可權和獨占銷售許可權。因此專利權一開始就被理解為「特權」或「壟斷權」。專利權在保護模式方面與物權不同在於有行政機關介入。從表面上看,專利權人藉助行政機關的審查批準的效力范圍,超出物的所有權確立的嚴格個人自治的范圍,向公權力效力范圍擴張,專利權人某種意義上行使了類似行政機關具有的「行政許可權」的權利形式。專利法特殊保護模式就是對技術方法公開「對價」的衡平機制。這種對價必須授權行政機關監督執行,因此才出現了行政機關介入審查的規范形式。按照傳統財產法構建技術,技術方法是不能被確認為「財產權」的。技術方法是內存在人腦中的。個人對其掌管、佔有的自然狀態就是保密狀態下使用:一旦表達,就變成「技術信息」。信息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一旦公開,就失去了個人對其掌管的能力。因此技術信息不符合財產法保護的前提條件:公示而對抗第三人的自然排他性。因此知識活動在漫長的世紀不能給予私權。但技術方法因為能夠內化、物化為產品而不被破解,因此作為自然權利受到保護。權利人對其掌管、獲利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自己採取保密措施使其在保密狀態下使用。這就是商業秘密的保護模式。商業秘密的權利客體本質與專利客觀本質應該沒有什麼不同,只是新穎性、創造性、價值性等客觀屬性和審查標准不同。商業秘密法許可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比如簽署保密協議等,加強其自己控制和保密的「私權力」。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客觀上刺激保密,只有保密才能使權利人獲利和保持競爭優勢。但對技術方法保密阻礙了整個社會的技術進步和技能提高。一個智力勞動者,如果願意公開自己的創造性技術信息,國家將補償給權利人一定時間、一定空間的獨占使用權使其繼續保持因該技術而擁有的生產優勢地位。又因為技術方法公開後,會成為公知技術,其傳播的空間是該技術信息的邏輯范圍,因此,國家依據傳統財產權具有對人權與對世權的效力范圍,保證申請人獲得的權利具有物權所有權的效力范圍。專利權人藉助國家強力實現了對技術信息的佔有事實和實現了掌管能力,個人權利也從自治領域、限制領域擴張到了公共領域。個人權利發展成了個人權力。物權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演繹發展為專利權獨占權、實施權、許可權的「公化私權」的權利形態。比照傳統民法保護模式,在專利法中,傳統民法中使具體權利得以產生、變更、消失的「法律事實」在專利制度中演繹為專利機關直接審查許可的「制度事實」或創制事實,使專利權得以依法產生、變更和消失。在專利制度中,行政機關對私人技術發明結果的審查、確認、許可的行政職責與行政法中國家對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行使的管理責任是不同的:形象的說,專利行政審查機關只是根據國家對價的「合同條件」確認每一筆「對價」的交易過程而已,法律沒有賦予其行使超過國家授權的其他行政特權。從法律上來說,其正當性不容質疑。專利產品因為是技術方法的「物化」,是專利權人行使對技術方法獨占權、實施權、許可權的必然後果,這樣,壟斷性專賣權就是專利權人在市場中的法定權利。其合法性使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市場份額的壟斷具有正當性;任何技術發明人的技術方法都是其智力創造的結果,因此,具有自然權利的正當性前提。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專利權人在專利機關獲得的權利證明書只是一種「預期壟斷市場准入權」,或資格權。並不能夠直接用來消費。如果其不能變現為直接消費的物質財產和現實利益,就不具有市場刺激的作用。從財產法合理性理念來說,專利產品市場份額這張空白支票的「兌現」是經過專利權人或合法受讓人的市場投資、開發勞動完成的;更因為市場開發的「兌現過程」是一種「搏弈」的結果,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專利機關開出的「空白支票」很可能是一張「空頭支票」,因此,專利權的壟斷市場份額就成了專利法構建的專利權人財產價值「變現」的巨大空間,並刺激競爭者追逐、擴張該空間,實現預期市場份額的價值目標。因此專利權壟斷性符合作為經濟運行支撐的勞動創造價值的理念。專利權壟斷性的合法性使其在行政機關確權范圍內行使專利權,即便能夠形成壟斷性的市場優勢,也不能因此被認定為限制競爭而受到調整:專利制度設計的競爭目標是刺激全球技術進步。鼓勵科技創新就是鼓勵新技術申請專利和開發新的技術產品。也正因此,專利權才成為市場競爭法調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例外」。專利的公開性是指專利技術的公開。技術公開是指專利申請人必須以說明書等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充分公開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專利主管機關也應向社會公開通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方面使社會了解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監督專利權的授予;同時也為公眾提供發明創造信息和利用發明創造的機會。應該說,技術公開是發明人向社會換取專利權的條件,也是專利權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如果專利不公開公眾怎麼知道有此獨占技術,怎麼能去「尋租」專利的許可,獲取利益。也就是說,專利如果信息不對外公布的話,那麼就沒有壟斷權的概念,更不用談及專利權的利潤所在了。因此,專利的公開性是專利的內在特質和規律所導致的,是專利的基本特徵。

3、專利局都做什麼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知識產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擬訂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負責保護知識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研究提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三)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擬訂知識產權運用和規范交易的政策,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專利強制許可相關工作。制定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四)負責知識產權的審查注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實施商標注冊、專利審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負責商標、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復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擬訂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六)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職能轉變。

1.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知識產權注冊登記時間,提升服務便利化水平,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准入,擴大專利代理領域開放,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夥人的條件限制。

3.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知識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咨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

4.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范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制定並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准,制定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准,建立機制,做好政策標准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2.與商務部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3.與國家版權局的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版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政策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承擔發布重要政務信息工作。

(二)條法司。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擬訂、修改及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提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審查政策和授權確權判斷標准,組織實施申請、受理、授權等工作。組織普法宣傳工作。

(三)戰略規劃司。擬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擬訂全國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和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等審查、注冊、登記計劃。承擔部門預決算和局直屬單位財務、資產、基建計劃等工作。承擔知識產權統計調查分析發布工作。

(四)知識產權保護司。承擔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准。承擔商標評審、專利復審和無效等行政裁決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志和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等官方標志相關保護工作,承擔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

(五)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擬訂和實施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承擔專利強制許可、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規范知識產權交易的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公共服務司。組織實施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知識產權信息加工標准制定相關工作,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承擔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研究分析和發布知識產權申請、授權、注冊、登記等信息工作。

(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辦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承擔相關對外談判工作。承辦相關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涉及港澳台的相關事項。

(八)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3)專利確權機制擴展資料:

標志是由五星和英文字母IP組成。

標志的左半部分是由一顆大星和四顆小星構成的紅五星圖案,象徵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家性和權威性。五星對外又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標志的右半部分是由英文字母IP演變而來,字母IP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的字母縮寫,體現知識產權領域的工作范疇和性質,加強了運用於國際范疇時的可識別性。

標志採用紅藍兩色相配,紅色代表中國,藍色表示知識和信息。

標志的整體造型穩重、向上,並充滿現代感和動感,體現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家級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保護知識產權,為國家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同時,穩重向上的感覺,又喻示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事業蓬勃發展,蒸蒸日上。

整個圖案呈橢圓形宇宙星際運行軌道,在浩瀚的宇宙空間,寓意知識的無限性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4、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有哪些?

強化制度約束,確立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包括加大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嚴格規范證據標准、強化案件執行措施、完善新業態新領域保護制度等。加強社會監督共治,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包括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健全社會共治模式、加強專業技術支撐等。

優化協作銜接機制,突破知識產權快保護關鍵環節。包括優化授權確權維權銜接程序、加強跨部門跨區域辦案協作、推動簡易案件和糾紛快速處理,加強知識產權快保護機構建設等。

簽訂知識產權合同注意事項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5、成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有什麼用?評定難嗎?創品知識產權公司靠譜嗎?

如果企業能成功評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好處是很多的。例如能獲得政府經費支持,而且也能體現企業綜合服務能力,被政府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省各類科技計劃、知識產權項目的立項和招投標;推薦參加國家、省創新型企業的評選;政府為企業辦理專利申請、繳費、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專利確權出證等事項提供便利條件;政府對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宣傳培訓、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給予服務支持和重點指導;支持企業內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知識產權公需科目繼續教育。評定條件當然也不少。包括至少有一名企業領導分管知識產權工作;已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企業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等。從天眼查查到的情況來看,創品還是靠譜的,建議先打電話去咨詢一下。

6、著作權和專利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和專利的區別:保護的對象不同、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權利客體范疇不同、權利的內容不同、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

1、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觀點的表現形式,不保護思想、情感和觀點等內容本身,這些形式表現為小說、論文、電影、歌曲、圖畫等種類。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屬於思想、觀點內容範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比如電視機的發明、燈泡的製造方法、可口可樂瓶獨特的外觀設計等。

2、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由保護對象所決定,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內容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專利權不會保護主題內容相同的兩個發明創造,例如,甲發明了電視機,並申請了專利,乙就不能再申請這一專利。

3、權利客體范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4、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5、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6、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6)專利確權機制擴展資料:

採取何種措施保護專利權

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已頒布了許多保護專利權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如《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專利權保護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使侵權人畏懼法律,侵權行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體現出法律法規對專利權保護的作用。

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使專利權人該熟知與其專利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專利權人自我保護的認識,落實從申請到授權各個階段的保護措施。

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

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我國目前還未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專業的專利評估人員和推廣機構也較少,出現了「研究專利難,轉讓專利更難」的現象。因此,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加快專利轉讓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批既有專利評估知識、又懂專利推廣技巧、並能維護專利權人利益的高素質人才勢在必行。

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許多是專利產品,其中有些是專利侵權產品,專利侵權行為既有來自國內也有來自國外。因此,為了保護專利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聲譽,應該對海關、專利管理機關加大人、財、物的投入,嚴把國門,杜絕專利侵權產品進出國境。

7、如何保護好專利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又是另一方面,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8、如何保障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方式:
1、專利保護。專利保護主要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2、商標保護。當事人可在中國申請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3、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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