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方法
1、如何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
如何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其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財產,其保護范圍是確定的。而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是無形的,這就需要法律對其保護范圍予以界定。那麼如何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如何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如何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方法一、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應當准確、清晰發明人通過權利要求書,用語言文字的形式將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概括出來並向社會公開,使公眾能夠有一個穩定的心理預期。但人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是有限的,用語言文字來表達一個技術方案並非易事,當權利要求書不能完整、准確地概括技術特徵時,必然會導致權利要求的實際范圍可能被誇大。所以,語言文字的准確、清晰是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具有的重要特徵。筆者認為,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當專利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或者術語模糊不清或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傾向於考慮社會公眾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選擇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較窄的那種解釋,壓縮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二、說明書對專利權利要求有限製作用發明人公開技術方案的載體是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來劃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筆者認為,專利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否則該權利要求便不應得到保護。三、全面覆蓋原則與多餘指定原則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了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4]在此原則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只受必要技術特徵的限制,從而有利於對專利權利人的充分保護。不過,實務中要對必要技術特徵與附加技術特徵進行區分存在很大難度,而這對於社會公眾和其他競爭者而言就更加難以判斷。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必要技術特徵記載於獨立權利要求中,而附加技術特徵記載於從屬權利要求中。筆者認為,出於維護公眾信賴利益考慮應當將該規定作為判斷必要技術特徵和附加技術特徵的准則。在適用全面覆蓋原則時,對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都應推定為必要技術特徵,不能任意將其中某個技術特徵忽略。四、等同原則的謹慎適用及限制等同原則是一種侵權判斷原則,即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只有一些非實質性的變動,這些變動從本質上看是相等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就仍然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由於等同原則實際上造成了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向公眾利益領域的擴張,所以應當謹慎適用。分為三種原則:1、嚴格掌握等同原則的適用條件2、禁言反悔原則3、現有技術抗辯。
2、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具體包括什麼
如果抄說技術方案相同的話就不能再繼續申請了,我國實行的是先申請制,也就是說誰先申請專利權就是誰的,其他人不能再申請。如果你更改一些設計的話是可以申請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你更改的內容是否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專利法22條),如果是同領域技術人員直接替換就可得到的技術方案,授權意向很小。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3、實用新型專利權究竟保護什麼?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一切方法,例如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同時,《審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規定: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於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術特徵的出現,但是其出現的前提是,該方法特徵或材料特徵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手段,不構成本專利的貢獻性技術特徵。反過來說,當討論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雖然依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但這些被考慮的「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必須被推定為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的採用不對本專利的創造性提供實質性貢獻,否則該專利就將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被宣告無效。
4、實用新型專利怎麼進行保護?
實用新型專利維護規劃,實用新式專利也是歸於專利類型中的一種,只不過相比於發明專利,我國對實用新式專利的維護期限是要短一些的,最長情況下也只能是10年。那麼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是怎樣的?鄭州方宇知識產權帶你來了解了解: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實用新式專利只維護產品
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矩,實用新式專利只維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通過工業方法製作的,有斷定形狀、結構且佔有必定空間的實體。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產品的形狀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斷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能計劃可所以對產品的三維形狀所提出的技能計劃。無斷定形狀的產品。
(1)不能以生物的或許天然構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
(2)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取得的非斷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徵。
(3)答應產品中的某個技能特徵為無斷定形狀的物質。
(4)產品的形狀可所以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斷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降落傘等。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產品的結構
產品的結構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彼此聯絡。產品的結構可所以機械結構,也可所以線路結構。機械結構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方位聯絡、聯接聯絡和必要的機械協作聯絡等;線路結構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斷定的聯接聯絡。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技能計劃
技能計劃是對要處理的技能問題所選用的利用了天然規矩的技能方法的集結。技能方法通常是由技能特徵來表現的。未選用技能方法處理技能問題,以取得契合天然規矩的技能效果的計劃,不歸於實用新式專利維護的客體。
實用新式專利維護規劃: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能計劃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是對可取得專利維護的實用新式的一般性定義,而不是判別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詳細審查標准。
5、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十年。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6、專利法關於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於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於實現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一、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意義 (一)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於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發明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新積極性;
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
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一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並予以授權。筆者認為,發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於獎勵其技術創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
[1]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體現的正是發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於公共利益對發明人意志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既有助於激勵技術創新,更利於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
[2]而伴隨工業產業進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改進技術,人們便開始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是否過寬加以關注。在18世紀國際自由貿易理論影響下,人們認為專利權利保護破壞了自由競爭並且影響了技術改進和社會化大生產,更以反壟斷名義對專利制度進行攻擊。十九世紀後,專利制度的重心逐漸由激勵發明人轉向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雖然保護專利獨占利益,激勵技術創新在當今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為專利獨占造成對公眾利益的侵蝕以及避免專利權利濫用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也同樣應成為現代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7、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
法律分析:一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包括五種,即: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2、產品的形狀;3、產品的構造;4、技術方案;5、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