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明專利產品
1、發明專利有哪些領域?
要獲得發明專利權,需要滿足「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所以,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即可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領域之說。
2、國家發明專利產品怎樣
1、專利產品是指所生產的產品,已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發的專利證書,並且專利權尚未失效的產品。屬於專利法保護范疇,任何人未得到授權和許可不得擅自生產和銷售。必經程序:專利申請、專利局受理、初審公告、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並公告輔助程序: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實質審查不予授權、駁回無效宣告請求,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2、質量保證就是按照一定的標准生產產品的承諾、規范、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供產品質量技術標准,即生產配方、成分組成,包裝及包裝容量多少、運輸及貯存中注意的問題,產品要註明生產日期、廠家名稱、地址等,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這個標准後,公司才能生產產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就會按這個標准檢測生產出來的產品是否符合標准要求,以保證產品的質量符合社會大眾的要求。
3、綜上,取得國家專利後,國家依法予以保護,未經法定程序或專利人許可,其他人不能生產專利產品。但是專利產品並不等於優質產品。
3、發明專利有哪些領域,發明專利領域有哪些
發明專利包括哪些分類發明專利是指前所未有、獨創、新穎和實用的專利技術或方法;它在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及外觀專利三種專利類型中的技術含量及價值是最高的,因此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最長的(保20年)。
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大類。
1、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新的合金物質等發明。
沒有經過人力的加工、屬於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發明,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發明取得專利權後,稱為產品專利,產品專利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製造方法。
2、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為製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
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專利權後,稱為方法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意味著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關於發明,還有一種更細化的分類方法:
1、首創性發明首創性發明又稱開拓性發明。這是指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中外技術史上從未有過先例,此發明為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創了新的里程碑,是絕對新穎的發明。
比如在人類的發明史上留下輝煌足跡的指南針、印刷術、蒸汽機、電燈、電話等發明就屬於首創性發明。
2、改進性發明改進性發明是指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在保持其獨特性質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並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進技術方案。與首創性發明相比,改進性發明對前人的技術成果的依賴性較強。
絕大多數發明都屬於改進性發明。
3、組合性發明組合性發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以達到新的目的的一種技術解決方案。比如將發動機、輪胎、車廂、方向盤組合成一種交通工具,使組合的結果產生了與原來的四個部件的單獨特徵完全不同的技術效果。
組合性發明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現代社會更顯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產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組合,原有工藝的變通使用,有時能夠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現有技術提高到一個新階段。
4、應用性發明應用性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里的公知技術,應用於一個新的領域而產生的發明。
這種新的應用也能夠產生意向不到的技術效果。比如洗衣粉是一種眾所周知的洗滌劑,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個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業上,作為飼料添加來喂豬,可以達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這種新用途就是應用性發明。5、選擇性發明選擇性發明是指從許多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選出某一技術方案的發明。
選擇性發明是化學領域中常見的一種發明形式。比如,在標准大氣壓下,50°~100°C時,A物質的產量通常是恆定增加的,但根據進一步的實驗表明,如果設定在70°~80°C時,A物質的產量有明顯的大幅度增長。這種發明就是在很寬的溫度限制范圍內做出的選擇性發明。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專利申請人想把自己的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范圍劃得很寬,而又沒有足夠的實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發明的基礎上做出選擇發明。以上對發明專利所作的介紹稍微多一點、復雜一點,但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中,對發明的要求是最高、最嚴格的,一項發明創造能夠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取得發明專利權而不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是相當困難的。
所以,在我國的專利申請中,申請發明專利的比例比較小,只佔全部申請量的百分之十幾。
4、專利產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三、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5、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有哪些?
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一定是該技術具備一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必要的實用性。並且根據我國的《專利法》規定,所申請發明所指的是相應的發明的產品,所用的技術方法或者是將其現有的技術進行相應的改進所提出的新的關於技術的方案。那麼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有哪些?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有哪些?根據申請發明專利的定義可知,凡是能產生相應的技術效果的創新的方案均可以申請相應的發明專利。其法律規定,申請發明專利受法律保護20年不變。其中發明專利所具有的新穎性是指該發明現在還沒有出現在現有的技術中,並且是沒有向任何的專利機構或者是個人提出過申請的技術。發明專利所具有的創造性是指該發明專利和現實生活中所具有的技術相比較,這個發明專利具有比較突出的實質性的特點和能給現在技術帶來明顯的進步。發明專利所具有的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讓人們應用在現實生活中,並且要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因此,能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是要其發明專利擁有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並且關於產品的發明專利是指人們經過非常嚴謹的研究證明所開發出來的各種的新產品、新材料和新物質等。其中主要包括:一系列的設備、在生產生活中所應用的各種各樣的裝置、物品和工具以及在實驗室中所應用的各種化學、物理儀器等等以及生物中的基因等等都屬於產品的發明專利。
6、新發明專利產品有哪些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准專利(相當於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於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製造的各種新製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製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製造方法)兩大類。
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產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於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
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