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的認識
1、專利權人如何保護專利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又是另一方面,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2、專利保護措施有哪些?專利保護的六大措施介紹
目前,侵犯專利的情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又是另一方,同時這也是比較重要的內容。那麼大家知道專利保護措施有哪些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帶來專利保護的六大措施介紹。專利保護措施有哪些?專利保護的六大措施介紹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我國已頒布了許多保護專利權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一些相關的司法解釋,如《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等,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專利權保護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使侵權人畏懼法律,侵權行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制,體現出法律法規對專利權保護的作用。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使專利權人該熟知與其專利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專利權人自我保護的認識,落實從申請到授權各個階段的保護措施。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我國目前還未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專業的專利評估人員和推廣機構也較少,出現了研究專利難,轉讓專利更難的現象。因此,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專利轉讓的機制,加快專利轉讓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批既有專利評估知識、又懂專利推廣技巧、並能維護專利權人利益的高素質人才勢在必行。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在我國進出口貿易中,許多是專利產品,其中有些是專利侵權產品,專利侵權行為既有來自國內也有來自國外。因此,為了保護專利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聲譽,應該對海關、專利管理機關加大人、財、物的投入,嚴把國門,杜絕專利侵權產品進出國境。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是通過國家間締結的條約來實現,但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專利權人在國內獲得專利申請後,並未在公約規定的期限內到其他成員國行使自己的優先權,這樣就使得該專利在其他成員國內喪失新穎性,得不到這些國家的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必將受到損失。只要我們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類似的損失完全可以避免。關於專利保護措施有哪些?專利保護的六大措施介紹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3、專利保護措施,這些干貨都需了解!
專利保護措施,這些干貨都需了解!針對專利保護有沒有具體的措施,這一直是專利人經常問的問題,專利的保護莫過於直接申請專利,當然這個還有其他典型的例子不宜申請專利的情況;但是絕大多數申請專利就是保護;以前或者是現在可能還遺留這一些問題,那就是專利人不知如何保護專利,空有專利而等著被侵權,所以說專利保護措施是值得專利人了解的。關聯文章《知識產權保護平台》專利保護措施國家方面正在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使專利權人該熟知與其專利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專利權人自我保護的認識,落實從申請到授權各個階段的保護措施。關鍵所在,需要專利人了解什麼是知識產權,什麼是專利,這些最為基本的文題,最終了解保護知識產權的途徑。企業實施專利管理戰略:建立專利管理部門;制訂專利管理制度,規范專利管理行為;完善專利檔案,跟蹤專利動態;組織專利申報,引進;提出專利保護訴訟,進行專利訴訟抗辯。最後是專利申請戰略,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佔領市場。一下是專利保護的四字箴言,專利未報,保密先行;產品未銷,專利先有;市場未明,防禦先做;合同未簽;文獻先查;訴訟未提,漏洞先補;官司未應,無效先得;銷路未衰,技改先出;廣告未出,外觀先遞;麻煩未出,律師先請。如果能做到這些,詳細專利人對專利的保護可以說是到達了極致。
4、專利保護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分別有哪些優劣勢?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保護的優勢:1、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2、享有優先權,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後申請與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請日之後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3、專利可以抵押,可以評估為資產入股企業。
專利保護的劣勢:1、區域性,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2、專利是公開的,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3、時間性,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
商業秘密保護,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以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一段期限內不得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從事個人牟利活動,非依法律的規定或者企業的允諾,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
優勢:1、具有期限優勢,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則享有無限的保護期,如果在短時期內就泄了密,那麼保護期也隨之結束;而知識產權中各種權利都是有保護期限的。2、具有地域優勢,商業秘密無地域性特徵,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國家的任何願意得到它的人發放許可證;而知識產權則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國有知識產權不一定在另一國有相應的權利,但你的信息卻是在世界范圍內的公開。3、具有保密優勢,商業秘密是不公開的;而專利、商標、著作權都是公開的。4、商業秘密保護是企業經營者的重要武器和財產。5、商業秘密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獨立手段。
劣勢:1、對什麼是商業秘密認識不清;2、對於本企業商業秘密區域缺乏系統、有效的保護。
5、專利保護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我經常看到,外國的葯品都有專利保護,其他的國家都不可以生產,是全球性的嗎
首先你要對專利的概念有一些了解,所謂專利,簡單的說就是擁有專利權者有權制止其他人不經其許可就實施這個專利,具體而言就是,你獲得了這個葯品的專利權,那如果我想要對該葯品進行製造、銷售、進口等等,就得經你許可,不然我就是侵權,你就能告我,對於葯品的專利保護因國家而不同,比如印度宛若就沒有對葯品的保護,所以只要別的國家有了新葯,它立刻就仿造,原因在於印度本國的葯品科研能力弱,制定葯品專利保護的話只會保護別國的專利,自己要實施還得給別人錢,所以他乾脆不保護葯品。這也就是說,所謂專利保護是具有地域性的,一般來說你只有在該國申請了專利並取得專利權,才能受到保護,才能避免別人侵權。如果比如美國這種知識產權意識很強的國家,研發出了有市場的新葯,那它在本國申請保護的同時多半就在有市場的外國提出了申請,歐洲也一樣,而中國對於專利保護的認識還有待加強,所以我們多會看到很多外國葯品都有專利保護~~~
醫葯網站就真的不知道了,呵呵
6、專利權人如何保護專利麻煩告訴我
目前,復侵犯專利的情制況時有發生,而追究侵權人的責任是一方面,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又是另一方面,那麼應該如何保護專利權呢?1、認真實施專利權保護的法律法規、2、增強專利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加大專利權保護的國內和國際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力度。3、鼓勵專利申請、國家應當出台一系列鼓勵科研人員積極申請專利的措施,讓專利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造福於民,尤其要注重到國外去申請專利,以更好地保護專利權。4、建立完善的專利轉讓機制、5、加強專利權海關保護的力度、6、重視專利權的國際保護。總之,專利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在中國,享有知識產權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享受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加大了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7、談談對專利法的理解和認識
對我國專利法幾個問題的探討
為了實現專利制度的國際接軌,1992年9 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作出了修改我國專利法的決定。這一決定將我國專利制度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科教興國方針的提出和實施,我國專利法中仍有一些規定不能適應客觀發展的需要。在此,本文試圖對我國專利法中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為完善我國專利制度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關於廢除國家計劃許可制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我國專利法這一規定通常被稱為「國家計劃許可制」。從我國專利法關於國家計劃許可制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計劃經濟是國家計劃許可制的基礎。我國專利法是1984年頒布,1985年實施的。在制定這部專利法時,我國實行的還是計劃經濟。在1984年10月20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就總體說,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即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在這種計劃經濟的大環境之下,就決定了在我國專利法律制度中必然要建立國家計劃許可制,就決定了國家計劃許可制必然要以國家計劃作為實施的根據。相反,那種不是為完成國家計劃而使用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則不能適用國家計劃許可制。第二,國家計劃許可的授權完全取民於法定的行政主管機關。這就是說,只需經法定行政主管機關的決定,不需徵得享有專利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同意,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可以實施其專利,享有專利權的單位不得拒絕。第三,實施國家計劃許可的單位只按國家規定的使用費標准向享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這表明國家計劃許可涉及的使用費,實行國家牌價,享有專利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對使用費的高低無任何決定權。從上可見,我國專利法中的國家計劃許可制充分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徵。
我國專利法從開始實施到現在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專利法的實施,筆者認為,國家計劃許可制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應予以廢止。因為,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國家計劃許可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經濟體制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5年9 月《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指出,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是實現「九五」和2010年奮斗目標的關鍵之一。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專利法中依附於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國家計劃許可制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應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淘汰國家計劃許可制。第二,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國家計劃許可制失去了實施的基本條件。轉變政府職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迫切需要。按照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今後政府管理經濟和科技的職能主要是制訂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創造良好的有利於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環境,而不是直接去管理或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先進技術實施活動。可是,我國專利法規定,對重要的發明創造實施國家計劃許可須經法定行政機關對每一項專利分別作出授權決定。現在,國家行政機關不再對具體技術推廣活動進行直接的帶有強制性的干預,這時的國家計劃許可也就失去了
授權者。原規定的授權者不再從事授權活動,國家計劃許可制也就形同虛設。第三,專利技術和與專利有關的
技術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國家計劃許可難以實施。按國家計劃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絕不是一看就會、一做就成
的專利技術,而是重要的專利技術,即高精尖的技術。隨著專利意識的提高和競爭意識的增強,專利申請人為
維護自身的利益,往往把基本技術拿去申請專利,而把核心技術或者關鍵技術以技術決竅(Know-How)的形式
將其置於保密狀態。這樣, 即使行政機關按國家計劃許可向實施單位頒發了許可證,但專利權人不傳授或不願
傳授技術訣竅,實施單位僅憑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也是無法實施他人專利技術的。
總而言之,現在的國家計劃許可制不僅喪失了存在的基礎,也缺乏實施的可能性。事實上,從我國專利法
實施的歷史來看,國家計劃許可也並未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今天,應
從實際出發廢除國家計劃許可制,不再以命令式的手段來推廣先進技術,而應賦予專利權人(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人)更多地實施專利、轉讓專利的自由,讓專利權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的手段來解決專利實施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問題。
二、關於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從這一規定我們看到了兩個問題:第一,在專利歸屬問題上,全民所有制單位所享有的權利不同於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所享有的權利。第二,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被批準的專利只享有持有權。
我國專利法這一規定學術界曾經認為,它體現了科技領域的改革精神,賦予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專利享有較大的自主權。而仔細分析,這一規定卻存在著很多問題。第一,我國專利法中有關全民所有制單位所享有的持有權的含義不清。從傳統的法學理論來看,對於權利歸屬問題只有所有、佔有之類的概念,而沒有持有的概念。我國專利法中所指的「持有」,其性質是什麼?其內容又是什麼?在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均未予以規定或解釋。我國專利法實施十幾年來,從法定解釋而言,「持有」是一個既無立法解釋,又無司法解釋的概念。第二,我國專利法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歸誰所有的問題也未明確予以規定。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是專利法的核心。專利法既然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只享有持有權,就應明確規定由誰來對這類專利享有所有權。但我國專利法並未明確回答這一問題。理論界根據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性質,往往作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應歸國家所有的解釋。但是,這一解釋畢竟是學理解釋,沒有法律效力。第三,在專利法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作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歸國家所有的推斷,緊接著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國家對這類專利如何來行使所有權的問題。但是,在我國專利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可見,國家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享有所有權的問題,是一個既無名又無實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應拋棄「持有」的概念,直接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享有所有權。這是因為,第一,我國專利法中所講的「持有」實為「所有」。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這一規定意味著,專利所有人是專利權人,專利持有人同樣也是專利權人。我國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有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專利產品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有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有轉讓專利權和放棄專利權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所有權中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能的具體體現。對於這一系列權利,專利所有人享有,
專利持有人也同樣享有。從其內涵來看,這里所講的所有與持有無任何區別。因此,沒有必要使用兩個不同的
概念。有的學者認為,「持有」不同於「所有」。其主要理由是,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可以實施國家計
劃許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時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這兩方面正是國家對全民所有
制單位的專利行使所有權的表現。其實,這些理由並不能成立。首先,就國家計劃許可制分析。從立法目的來
看,實行國家計劃許可是為了推廣先進技術,完成國家計劃,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以此作為國家
行使所有權的手段。從范圍來看,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依法實施國家計劃許
可,而該條第二款又規定,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
款規定辦理」,即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也可以依法實施國家計劃許可。可見,實施國家計劃許可
並不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獨有的特徵,它與專利的所有、持有也沒有任何直接關系。因此,那種認為實施國家計
劃許可是國家行使所有權的象徵的觀點是沒有說服力的。另外,從專利轉讓來看,「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
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定,同樣與所有權的行使無關。一種行為必須經上級主
管部門批准,這是國家進行行政管理的體現,這種管理活動並非行使財產所有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
作經營企業、外國獨資企業的成立,有關法律均規定了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程序。難道說,這是國家在對
這些企業行使所有權嗎?我國專利法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難道說,這也是國家在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行使所有權嗎?總之,從我國專
利法來看,關於所有與持有的區分並無實際意義,取銷持有的概念才能使我國專利法建立在更加嚴密和科學的
基礎上。第二,為使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保持一致性,我國專利法也應取銷持有的概念。專利法律制度、商標法
律制度、著作權法律制度是知識產權法的三大支柱。從我國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來看,全民所有制單位都可以依
法取得商標權和著作權,而這兩部法律中都沒有出現「所有」與「持有」的問題。因此,在專利法中取銷「持
有」的概念,有利於與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保持一致。事實上,國家要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或者其他知識產
權行使所有權是非常困難的。硬要規定國家對其享有所有權而又無法行使所有權,這實際上是在法律中設定了
一種虛幻而毫無實際意義的權利。第三,確認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享有所有權,有利於調動全民所有制單
位從事科研活動的積極性。所有權是一切民事權利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就意味著對其客體取得了
完全的支配權,權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預,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採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行使
權利,去牟取利益。因此,法律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享有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會更加珍惜自己
的專利權,就會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去從事發明創造的開發和實施。一言以蔽之,在我國專利法中取銷「持
有」的規定將使我國專利法更切合實際和更科學地表述有關法律規范。
三、關於建立職務發明專利共有制的問題
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是各國在專利立法時都很重視的問題。我國在制定專利法時,考慮到職務發明
中發明人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在單位為其提供了必要的儀器、設備、材料、資金、技術資料、學習考察進修等
條件下完成的。為了維護單位的利益,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
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該單位所有或持有。從
這一規定來看,我國專利法採取了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的作法。
關於職務發明專利的歸屬問題,世界各國立法體例不盡相同。一是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或僱主)
所有,如法國。二是規定歸發明人所有,但發明人可以與所屬企業(或僱主)通過合同,約定職務發明專利的
歸屬,美國即是如此。三是規定由發明人所在單位(或僱主)選擇,德國的雇員發明法即是如此。四是規定歸
發明人和單位雙方共有,俄羅斯和我國台灣即是如此。筆者認為,我國關於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應以共有
為主允許協商的制度,取代專利歸單位的制度,即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在一般情況下,歸發明人和發明人所在單
位共有,但雙方可以通過自由約定來解決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問題。
筆者認為,建立職務發明專利的共有制是職務發明產生的基礎和科技發展的客觀需求所決定的。第一,發
明人和發明人所在單位共同的努力是職務發明專利權歸二者共有的基礎。在職務發明中,發明人所在單位向發
明人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其他有關條件。這些條件對發明的成功起了重要作用,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發明人在整個發明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的勞動,沒有發明人的努力,優越的物質條件是
不會自然產生任何一種新發明的。我們必須注意到,發明人的努力奮斗是發明成功極其重要的基本條件。可見
,只強調保護發明人所在單位的利益和權利,將職務發明專利權僅僅歸單位享有,是與法律強調的公平原則相
背離的。因此,從肯定雙方的作用,保護雙方的權利出發,只有將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和發明人所在單位
共有才是公平合理的。第二,建立職務發明的共有制有利於調動發明人從事發明研究,實施發明成果的積極性
。在職務發明中,發明人的因素是決定因素。從局部看,發明人的積極性直接關繫到該發明的成敗;從整個社
會看,發明人的積極性直接關繫到全社會科學技術發展速度的快慢。在職務發明專利歸單位享有的制度中,發
明人嘔心瀝血、艱苦奮斗,其結果專利權完全被單位享有,而把發明人排斥在外。發明人未能獲得應有權利,
這種權利與義務不一致,不尊重人的因素的狀況,勢必影響發明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即使研究成功了,
專利權取得了,發明人對專利的實施問題也關心甚少。而建立職務發明專利的共有制,使權利與義務一致起來
,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發明人也享有專利權。發明人就會以主人翁姿態從事發明研究工作,並在發明成功後
,以積極的態度與所在單位密切配合,將該專利推向實施,投入使用,從而使專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早日
實現。因此,職務發明專利權的共有制是調動發明人積極性的助推器。
然而,職務發明專利共有制這一原則,如果不與協商約定原則相結合,也還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各民事主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適應復雜多變競爭激
烈的市場,要求在投資、生產、銷售等方面有充分的自由。這一要求反映在法律上,就希望法律賦予民事主體
更多的約定權利義務的自由。法律確定原則與約定原則相結合是今後民事立法的趨勢。因此,在建立職務發明
專利共有制的同時,法律應賦予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來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權利。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
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者約定歸單位,或者約定在共有中各自所享有的份額。通過
約定使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當事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需求。
四、關於給予動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的問題
1992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我國專利法進行了修改, 修改後的專利法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但是,我
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仍只對動物和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依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而對動植物新品種本身還
是不授予專利權。
關於動植物新品種是否給予保護的問題應作為專利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予以研究。筆者認為,我國專利
法應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給以法律保護。因為,對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有
著重大的意義。
第一,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有利於加快我國農業發展的速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的發展
是關系政治穩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矛盾也就越來越突出。
耕地不足與人口增長的矛盾,低水平的農業與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農業提出的高要求的矛盾,薄弱農業與
現代工業發展需要大量農產品原料的矛盾,農產品出口量減少與農產品進口量增加的矛盾等,均嚴峻地擺在我
們面前。因此,在《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明確提
出,要把加強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發展的最佳途徑是走科技興農之路,不斷提高科學技術,特
別是動植物新品種在農業發展中的含量。目前,據估計,我國科學技術在農業增長中所佔的比例不到30%,僅
相當於發達國家的一半。因此,今後我們應重點在農業科學技術上下功夫,以此來加速我國農業的發展。然而
,新的農業科學技術,新的動植物品種與其他領域的發明一樣,同樣是人們創造性的科研成果,同樣期待著專
利法的保護。如果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動植物新品種的發明人面對他人的剽竊或隨意使用,就沒有
法律保護,他們的權益就只得任人侵害。現在,世界上一些國家已成功地應用專利制度來保護動植物新品種。
1930年美國首先制定了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專利制度。此後,德國、法國、義大利、波蘭、日本、丹麥、瑞典等
,也對植物新品種的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羅馬尼亞、匈牙利等,也對動物新品種授予了專利權。我國應當借
鑒這些國家的經驗,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以此推動全國農業的發展,使我國由農業大國變為農業強
國。
第二,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有利於鼓勵對農業的投資。要發展農業,開發動植物新品種,需要進
行大量的投資,建立有先進水平的實驗室或實驗基地。而投資者是否進行投資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是看該
項科研成果問世後能否得到專利法的保護,使投資得到回報。如果開發出的動植物新品種得不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就意味著發明者或投資者對新的動植物品種不享有獨占權,這些新的成果一問世,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
這樣,投資者勢必收不回投資,無利可圖,而非投資者則不勞而獲,坐享其成。這種本末倒置的現象必然會挫
傷從事動植物新品種開發的投資者的積極性。相反,如果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投資者就可以利用該
項研究成果獨占市場,通過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費,或通過轉讓收取專利轉讓費來收回投資並
盈利。專利制度對投資者這種保障功能,可以激勵投資者繼續或擴大對動植物新品種開發的投入,使農業科研
經費形成良性循環。
第三,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有利於調動農業科研人員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積極性。高產、優質、
高效的動植物新品種對農業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然而,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往往要花幾年甚至十幾年的
時間。有的農業科研人員花費了畢生的心血,才培育出一種或幾種新品種。現在,由於專利法缺乏對動植物新
品種的保護,使農業科研人員的心血和研究成果與經濟效益不能有機統一起來。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科研經費
長期不足的問題不能得到解決,農業科研人員的生活條件長期不能得到改善。長此下去,農業科研人員從事動
植物新品種研究工作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挫傷。當前,不少農業科研人員棄農改行和農業科研隊伍後繼乏
人的現象正是這一問題的具體體現。如果建立了對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制度,新品種的使用或成果的轉讓
就會給農業科研人員、農業科研單位帶來可喜的經濟效益,這不但可以彌補科研單位自身經費的不足,而且還
可使農業科研人員取得相應的權利,得到相應的報酬或補償,這將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業科研人員為農業獻身的
決心和信心。
第四,對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也是關貿總協定關於知識產權協議對每個成員國的要求。《關貿總協定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各成員國「應以專利制度或
有效的專門制度,或以任何組合制度,給植物新品種以保護。對本項規定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
的4年之後進行檢查。 」我國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簽字國,現正在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了
實現我們的承諾,我們也應對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
由上可見,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我們應盡快修改專利法,將動植物新品
種列入專利保護的范圍。但有人卻對此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動植物新品種受氣候、土壤、經緯度和陽光等
自然環境影響很大,沒有重復的可能,不可能產生出完全相同的東西,因而不能授予專利權。我們認為這一理
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現代農業技術的發展,動植物新品種已經能重復出現,能生產出相同的動植物來。這
里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把動植物新品種列入授予專利的范圍,並不等於什麼動植物新品種都能取得專利權,對
不具備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動植物新品種是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動植物新品種確有自身的特點,因此,在給予專
利保護時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授予專利的動植物新品種除了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還必須
具備穩定性和同一性。只有動植物新品種改變了原來的遺傳性,成為更優良的動植物新品種,其產量和性能會
穩定的同一的重復出現才能授予專利權。第二,對那些破壞生態平衡,違背生理倫理,對人類有危害的動植物
新品種,應予以限制,不能授予專利權。
總之,經過修改後的我國專利法雖然在諸多方面有了進步,但還有不完善之處。我們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
認真深入的研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專利法律制度,使我國專利制度在科教興國的戰略中充分發揮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