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軟體專利保護法律制度研究
1、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是怎樣的
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請和審查制度1、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美國專利法中規定,凡是發明或發現新穎且具有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物,或者對已知物質的新用途,或者是對現有技術的進一步改進,都屬於美國專利法所要保護的客體,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2、外觀專利(design patent):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針對產品的新的、原創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保護年限為注冊日起十四年。
3、 植物專利(plant patent):植物專利保護為以無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復制出的新且獨特的植物新品種。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二、專利申請之流程圖(1) 提交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以及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三個途徑提交美國專利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及具體要求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2) 專利申請流程簡介
由發明人、企業或其授權的人提交申請 → USPTO受理部門接收,給出申請號 → 由申請部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同時完成文件處理和數據採集 → 分類 → 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形式審查和檢索 →實質審查 → 申請人答復 → 再次審查 → 做出最終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權利沖突委員會提出上訴。 各流程具體情況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三、部分申請流程簡介(各申請流程具體情況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1、 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稱之為國內優先權,臨時申請不可直接獲得授權,但可自申請日之日起 12 個月之內變更為正式申請或者在12個月之內申請正式申請時主張該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2、信息披露義務(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據相關法律與實踐,美國專利商標局處理專利申請時,要求專利申請人承擔對該專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術的告知義務。
3、繼續申請(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請案為基礎,在不修改發明實質內容的原則下,修改專利保護范圍而提出的申請為繼續申請。
4、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請案為基礎,部分修改發明實質內容而提出的申請稱為部分繼續申請。
5、美國專利再頒申請
再頒申請的核心是允許專利權人在從專利正式授權日開始的兩年之內重新啟動該申請的審查來獲得保護范圍相對於原授權保護范圍加以調整的權利要求。
6、美國專利申請的加快審查途徑
在美國申請專利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近些年來,為了加快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審查程序,以緩解案件積壓壓力,包括加速審查、優先審查、專利審查高速路等途徑。
四、授權條件按照美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1. 重復授權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以及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804節的相關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權。
2. 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但不限於,人體器官、自然規律、物理現象、抽象概念、數學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狀態存在的物質。在我國一些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例如,計算機軟體、商業方法、動物以及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方法等,在美國都是可被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3. 不滿足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相關規定
(1)說明書應該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並且在說明書中需要公開實施該發明創造的最佳實施例;
(2)說明書中應該包括一個或多個該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及其范圍;
(3)對於用功能性技術特徵限定的權利要求,在說明書中應詳細披露實現該功能的具體結構,材料或與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滿足新穎性的相關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將無法獲得專利權:
(1)在申請日之前,該發明創造權利已經獲得專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開使用、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或者
(2)該發明創造在根據第151條所授予的專利中,或者在根據第122(b)條而公開或者被視為公開的專利申請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況下,該專利或專利申請的署名為其他發明人,且在該發明創造的申請日之前已經有效提出申請。
5. 不滿足創造性的相關要求
一項發明,雖然滿足新穎性的相關要求,但申請專利的內容與其已有的技術之間的差別微小,以至在該項發明完成時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取得專利。
6. 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CFR 1.56款,每一個參與專利申請的人都有義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披露與專利性有關的信息,只要還有權利要求在審查中,該義務就存在,如果對專利局或企圖對專利局有欺騙行為,或不懷好意或故意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則不授予專利。
五、美國專利審查概況美國專利商標局主要承擔專利的審查、公開等事務性工作。美國專利商標局每年接收到來自各國的專利申請並且申請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1. 申請量及待審周期數據
2、復審和無效程序
在美國,第三人對專利權提出無效有兩種途徑,一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國國會貿易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二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判上訴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對一件專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無效。
(1)單方復審程序
第三方自專利授權之日起,可以該專利被出版物公開為理由提出無效請求,涉及的無效理由僅限於新穎性和創造性。
(2) 專利授權後復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權後的九個月內提請該程序。涉及的無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無效理由。此程序僅適用於申請日(包括優先權)在2013年3月16日之後的專利。
(3) 雙方復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予權利之日起的九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請該程序,而且需在專利授權後復審程序終止之後才能申請啟動此程序。該程序適用於美國發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授予的所有專利。雙方復審程序也只能以公開出版物作為證據。
六、商標美國商標申請的基礎在於使用,這種使用分為實際使用和意向使用。後者需要在通過核准通知之後的6個月內提供使用證據。商標的權利期限為10年。
商標申請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審查、異議程序。在異議程序中設置有搜證、質詢等環節。
七、版權在美國,版權登記雖然不是權利人獲得權利的前提,但卻是權利人提起訴訟的前提。
2、美國專利的審查制度及保護期限
美國專利的審查制度及保護期限,《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范》對美國專利代理機構市場進行了有效的規范,我們具體來了解美國專利的審查制度及保護期限。美國專利的審查制度及保護期限美國專利的審查制度及保護期限(1)發明專利:美國的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新穎性審查、全實質審查制,一般自動進入實質審查,審查意見通知最早自遞交申請日起1.5年收到,審查周期約為2.5-3年。一般發明專利約3-5年授權。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限是2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授權後,繳納維持費的期限是:自授權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須繳納年費或維持費,否則專利權將失效。植物專利授權後,不用繳納維持費或年費。(2)外觀專利:美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其保護范圍不但及於外觀設計申請文件本身所體現的產品,還可以擴展到以部分外觀設計為設計要點的多個實施例中。外觀設計採用實質審查制,一般1-1.5年授權。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為14年,自授權日起算,授權後不用繳納維持費或年費。
3、有關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
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4、美國專利制度有哪些規定?
1.美國專利申請特殊的專利制度
小規模實體(SmallEntity)制度:美國專利制度採用小規模實體制度,申請人如果是獨立發明人、非營利團體、或者少於500人的中小型企業,則美國專利局的專利費用減半收取,使用電子申請的小規模實體申請費還可再減半。
獨特的分類系統:美國專利制度還有一個主要的特點,那就是其基本上不採用國際專利分類,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專利分類,即使受到國際協議的約束,USPTO也只是將美國分類號用計算機系統轉換成IPC分類,標在其專利文獻的首頁。
新穎性的要求(先發明原則及一年優惠期原則):一發明在美國或其它國家已取得專利或已公開於出版刊物,或在美國已公開使用或販賣超出一年,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則仍具有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全審查制:由於美國實行的是全審查制,所以在申請美國專利時不需要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
重新領證(ReissuePatents):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內在不超出原申請案范圍內擴大權利要求的范圍;或公告後於專利的有效期間,更正錯誤而重新公告。
2.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審查制度及保護期限
1)審查制度
美國的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新穎性審查、全實質審查制,一般自動進入實質審查,審查意見通知最早自遞交申請日起1.5年收到,審查周期約為2.5-3年。一般發明專利約3-5年授權。
2)
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限是2保護期限:0年,均自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授權後,繳納維持費的期限是:自授權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須繳納年費或維持費,否則專利權將失效。植物專利授權後,不用繳納維持費或年費。
另外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依照專利商標局或發明人延誤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保護期。舉例來說:若專利申請案因為專利商標局的延誤而沒有在三年內獲准,專利商標局將會將超過三年的天數加入專利期。
3.外觀專利保護期限及審查制度,美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對部分外觀設計進行保護,其保護范圍不但及於外觀設計申請文件本身所體現的產品,還可以擴展到以部分外觀設計為設計要點的多個實施例中。
外觀設計採用實質審查制,一般1-1.5年授權。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為14年,自授權日起算,授權後不用繳納維持費或年費。
5、如何利用美國專利制度保護產品的外觀設計
在美國,產品外觀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同的是,在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方式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方式大致相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員對相關在先技術進行檢索,檢查專利申請手續是否完備、申請文件是否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規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申請,審查員會基於法律法規出具核駁通知書。但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標的物和獲權程序方面存在根本性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外觀設計專利的標的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須針對產品,而不僅僅是圖像。圖像可以是受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但必須依附於產品。僅僅是電子顯示屏上的圖像不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顯示器連同投射出的同樣的圖像就可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換句話說,必須是與設計相關的三維物體方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如用虛線註明未主張的部分,則物品的這些部分可獲得專利保護。這是美國司法實踐的一個重要方面,具有若干用途,並可形成不得僅就圖像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明顯例外情形。基於上述司法實踐,字體可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為獲得專利保護,外觀設計必須符合大多數適用於發明專利的標准。外觀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即不得與在先技術相同(詳見《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必須具有非顯而易見性(詳見《美國專利法》第103條);必須清楚、完整地予以披露,並提出明確主張(詳見《美國專利法》第112條)。此外,為獲得專利保護,外觀設計必須具有裝飾性(詳見《美國專利法》第171條)。物品的某些部分必須具有一個並非完全由功能性決定的外形。筆者供職於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對已授予的美國外觀設計專利進行研究發現,許多外觀設計具有功能性(如輪胎面設計),但如果這些外觀設計只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裝飾性,則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這種現象非常罕見,因為大多數物品(即使是必須與其他物品匹配的物品)都有一些部分不滿足必須匹配(must fit)的要求,這足以使物品滿足裝飾性要求。一些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為汽車備件的設計提供專利保護,但美國沒有這樣的規定。在美國,色彩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特徵。可以使用具有色彩的圖片或照片,但需提供額外的文件或支付額外的費用。黑白線描圖可使用用於描述基本色彩(在專利申請文件中予以說明)的標准視覺編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須清楚地披露(或描述)待申請的專利,這一要求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具有深遠影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應對設計人和外觀設計予以說明,隨後申請人應提供每一張圖片或照片的簡要說明。一般情況下,申請文件里除了對每一幅視圖進行介紹外,很少有關於外觀設計的描述。如果使用了虛線,則必須描述視圖中不被視為外觀設計的部分。對於通常在使用中看不到的外觀設計部分,則無需顯示或予以說明。每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要求僅僅引用圖示,而圖示將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個侵權案件中,原告申請人所描述的外觀設計的每一項重要視覺特徵必須在侵權的外觀設計中找到。因此,申請人在撰寫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時,圖片和照片中不應該包含除該外觀設計之外的其他物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一樣,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外觀設計專利審查員將對在先技術進行檢索,以確定該外觀設計是否同時具有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並確定申請人是否已提交適當的聲明以及是否已適當主張優先權。每件專利申請僅限定於單項外觀設計,最重要的是,審查員將確定圖片或照片是否清楚、是否明確地描述了該外觀設計。當申請人所提交的圖片未能清楚地描述外觀設計的關鍵特徵,且以後也不能進行修改時,如果一定要增加先前沒有顯示的內容,則試圖增加先前未披露的特徵將被駁回,因為美國專利法不允許增加新內容(詳見《美國專利法》第132(a)條)。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期間,大約有95%的問題涉及以下3個方面:(1)圖片或照片是否滿足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正式圖片的要求;(2)圖片或照片對外觀設計的描述是否足夠清楚,以便審查員可以確定其外形;(3)外觀設計的各個視圖是否與該外觀設計的每一個特徵相一致 如果圖片僅顯示產品各個表面的輪廓,則不足以完全披露這些表面的形狀。如果必須增加描影,則新描影不得顯示所提交的圖片中未清楚描述的輪廓,不得使用常規圖片解釋本身未披露的輪廓。在大多數情況下,審查員不會基於圖片錯誤駁回專利申請,而只是駁回圖片並就應對哪些特徵予以改正提供建議。專利代理律師有責任在不增加新內容的前提下對其進行修改。審查員會非常認真地對修改後的圖片進行審查,以避免增加了任何新內容。一件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大約需要6個月至18個月的時間,但如果准備充分並提交了額外的文件、繳納了額外的費用,這一時間可縮短至3個月。由於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由圖片或照片決定,且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通常集中在圖片或照片上,因此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前,應在圖片或照片方面下足功夫。此外,外觀設計的描述必須清楚、明確。
6、美國專利制度(授權後階段)與中國專利制度有哪些主要
(1) 專利申請授權後保護程序不同。對於中國專利申請授權後,不論是專利權人發現自己專利存在缺陷,還是他人因該專利阻礙其技術市場化而發起對專利權的挑戰,在中國可以請求無效程序。而在美國卻有三種程序可以選擇:a.專利權人發現專利申請過程中因疏忽導致授權專利難以執行,此時可啟動再頒程序(re-issue);b.挑戰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專利無效,此時可啟動單方再審程序;c.類似於中國無效程序,由挑戰方和專利權人共同參與的雙方再審程序;(2) 專利的保護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國發明專利的法定保護期是固定的,即申請日起20年。而美國最早期的專利期限是自專利授權日起17年,從1995年6月8日起才改為自申請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前提出1995年6月8日後授權的美國專利的保護期是自授權日起17年,或申請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個為准,而且申請人認為專利局在審查過程中出現了延誤的而導致保護期限縮短,經認定後可以調整專利保護期; (3) 繳納年費期限不同,中國發明專利是授權後每年(按申請日算)繳納年費,美國發明專利是授權後每3.5年(按授權日算)繳納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