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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疾病儀器設備能否授予專利

發布時間: 2022-07-07 07:33:54

1、醫療技術可以申請專利嗎?

醫療技術中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申請專利,除此之外的其他醫療技術可以申請專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屬於不授予專利的范疇,但醫療技術的產品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2、醫學治療方法能申請專利么?

在醫學領域,用於各種疾病的診斷及治療的儀器和設備屬於機械領域,其他大部分發明專利申請屬於化學、生物、醫葯領域。除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按規定不授予專利權外,其它在醫療工作中產生的科技新成果,只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都可申報專利。2014年上海東方醫院將「人工心臟」專利以5.4億元的價格進行了專利轉讓,這是目前浦東新區金額最大的專利轉讓合同,在業內影響巨大。可見,醫院作為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在關繫到人類健康的很多領域都能夠產生很多非常有價值的成果。然而很多醫護人員往往把一些臨床發明認為是「屬於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從而失去了專利保護的機會。如果能夠明晰哪些成果可以申請專利,醫護人員就能夠從日常工作中總結出很多可專利的成果。
目前醫院申請專利大部分以器械、衛生材料、葯物的配置工藝和方法等為主。在方法、中葯、葯物新用途以及生物材料等方面還有很大空間。按照請求保護的內容,化學、生物、醫葯領域可申請的發明專利可以分為產品、方法和用途三類:
1、化學產品。包括化合物,組合物,用適當的化學、物理參數和/或制備方法描述的化學產品。例如治療糖尿病的中葯組合物,一種從豌豆中利用酶解的方法獲得的抗氧化肽,具有某種功能的基因或蛋白。
2、化學產品的制備方法,例如制備治療糖尿病的中葯組合物的方法;一種豌豆中酶解制備抗氧化肽的方法、制備某種功能的基因或蛋白的方法。
3、化學產品用途發明。化學的醫葯用途如果以「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為葯物的應用」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於葯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葯用途發明以葯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葯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葯物中的應用」等等屬於制葯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可以授予專利權,例如化合物X作為制備治療Y病葯物的應用,基因A在制備診斷B病試劑盒的應用,蛋白C在制備治療D病葯物中的應用。
由於醫學領域還涉及生物材料,因此還可以申請涉及以基因、載體、重組載體、轉化體、多肽或蛋白質、融合細胞、單克隆抗體為主題的發明,權利要求可包括上述主題的產品本身,制備方法以及用途。請求保護的用途,如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有關,應寫成「在制葯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葯物中的應用」。
可見在醫學領域中可申請專利的內容很多,需要醫生朋友們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積累,發散思維。比如,醫護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接觸最多的就是病例,醫生們發表的文章大多基於病例研究,病例研究的統計結果並不能直接申請專利,如果經過文獻調查和實驗研究,能夠明確疾病與某些基因的關系,這些統計結果就能夠轉化為可專利的內容。在申請的形式上,可以是檢測基因A的試劑盒、引物、探針、檢測試劑等,以及基因A在制備檢測某種疾病的試劑盒中的用途等方面。再比如,臨床醫生通常會根據經驗將多種葯物進行聯合應用,這些能夠取得良好治療效果的聯合用葯的成果,在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對於葯物的應用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專利申請,這也是目前很多企業在葯品上市後非常重視的專利申請內容,醫院是這些成果的主要發源地。因此,醫護人員可以結合自己的工作,挖掘出很多可專利的內容,並進行有效的成果轉化。

3、不能授與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法22條、23條和25條: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4、下列哪些專利申請可以授予專利權

C,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不屬於發明的項目

有些智力成果,由於它們不具備創造性或實用性,在專利性上不完整,不屬於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創造。

1、科學發現。

這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未知物質、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雖然這也是一種智力勞動成果,但它屬於人們對物質世界的認識,不具備專利法所說的創造性;同時,它也不是對客觀世界的改造提出的一種技術方案。例如,哈雷彗星的發現、牛頓萬有引力的發現等。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這是人的大腦進行精神和智能活動的手段或過程,不是自然規律的利用過程,更不是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例如,速演算法、游戲方案、生產管理方法、比賽規則、情報檢索法、樂譜等都不能獲得專利權。但是,進行這類智力活動的新設備、新工具、新裝置,如果符合專利條件,是可以取得專利權的。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這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作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疾病的過程,無法在產業上進行製造或使用,不具備專利法所說的實用性。如西醫的外科手術方法、中醫的針灸和診脈方法都不屬於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創造,但是診斷和治療疾病的儀器設備可以申請專利。

5、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5條和第25條的規定下列對象不授予專利權: 1.違反法律、社專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屬,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科學發現。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果是進行智力活動的工具、設備、裝置等產品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用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和葯品可以授予專利權。 5.動物和植物新品種。培育和生產動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6、哪些領域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
(1)科學發現。例如對自然現象、社會現象及其規律的新發現、新認識以及純粹的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例如對人和動物進行教育、訓練的方法;進行組織生產、經商和游戲的方案、規則;單純的計算機程序;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其中第(1)、(2)兩項因為不屬於技術發明的范疇,所以不能取得專利保護。第(3)項因與人民生命健康有關,不宜授予專利權,但是各種對人體的排泄物、毛發和體液的樣品以及組織切片的檢測、化驗方法不屬於疾病的診斷方法。第(4)項由於動、植物品種的遺傳性狀的確證是十分困難的,所以難以用專利保護,國際上的通常制訂專門法規進行保護。第(5)項因為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製造生產密切有關,所以不能授予專利權。上述第(3)項方法雖不能保護,但各種診斷、治療疾病的儀器、設備的發明可以保護。第(4)(5)項產品本身雖不能保護,但它們的生產方法及生產和研究中使用的設備、工具等可以保護。

7、中國專利法規定哪些領域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中國專利法和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一樣,對某些發明創造的技術領域作了限制性規定,明確了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中國專利法在第五條中明確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即使有專利性,也不授予專利權。中國專利法在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發現客體。這種客體共有五項:
一、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指人們通過觀察、分析和研究,揭示出客觀上已經存在的而人們尚未知道或認識的東西。因為科學發現和科學原理不能直接物化為產品,同時不能因為發現這些自然規律和原理而排斥其他人早已享有的利用這些自然規律和原理的權利。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思維、推理、分析和判斷的,具有智力和抽象的特點。它包括計算方法、生產和經營管理方法、車輛調度方法、比賽規則、游戲方案、學習語言方法、會計制度、教育方法、授課方法、分類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字典編法等等,都不能取得專利保護。
計算機程序可以認為是一種數學方法或者信息表示法,具有智力的和抽象的特點,不能取得專利保護。但是當計算機程序軟體與硬體結合,可以理解為將構思應用於實際時,可以取得專利保護。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所說的疾病包括人和動物的疾病。這種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以人和動物為實施對象,不能在工業上應用,所以也不是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
在疾病診斷和治療中所用的儀器、器械、裝置、試劑盒等醫療設備,以及涉及適應症的制葯用途是可以在工業應用的,所以和普通產品一樣,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是自然生長的,不是人們創造的產物。但生物材料(如細菌、酵母菌、病毒、載體、質粒、動植物細胞系等)不屬於動物和植物范疇。生物材料本身以及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另外,當符合其他相應規定時,產生動物和植物的方法也可獲得專利保護。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是指用核裂變或者核聚變的方法獲得的元素或者化合物。不僅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授予專利權,而且獲得這種物質的方法也不能授予專利權。

8、下列各項,屬於專利法授予專利權范圍的是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演算法或口訣、心理測驗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外,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與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於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但是葯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9、用途可以申請專利嗎,比如我發現一種現有的東西可以解決一種現在無法治療的病,

發現一種現有的東西可以解決一種現在無法治療的病
應該屬於葯物專利,可以申請了

10、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有:動物和植物品種、疾病的診斷方法、疾病的治療方法、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原子核變換方法、科學發現等。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法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5條和第25條的規定下列對象不授予專利權: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科學發現。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如果是進行智力活動的工具、設備、裝置等產品則可以授予專利權。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用以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儀器和葯品可以授予專利權。 5.動物和植物新品種。培育和生產動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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