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對比文件結合問題
1、僅有一個對比文件與一個專利相關,這個對比文件評價此專利具有新穎性,
1、如果對比文件公開了你申請文本技術方案的所有內容,那麼你這個專利沒有版新穎權性,更別說創造性了。
2、如果你的申請文本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技術方案不全一樣,那麼與對比文件不同的技術特徵,是否是主要技術特徵,即該技術特徵是否能夠解決技術問題,達到有益的技術效果,如果可以達到,那麼不考慮公知常識和慣用手段情況下,你的申請文本具備創造性的。
2、專利的審查員是怎麼和已有專利做對比的
一般說來審查員評價你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候需要用到對比文件,這里說的對比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已有的專利。
其中,評價新穎性時必須拿你的專利申請和某一篇對比文件單獨比對,這個對比文件必須與你所申請的專利屬於相同領域,並且公開了你專利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
評價創造性時,可以用多篇對比文件或公知常識結合,看是否能通過結合得到你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
3、發現專利審查的對比文件有缺陷的問題
你說的對。
不過請注意,前提是「如果被採納」,審查員也有可能不接受你的解釋的。
通常,審查員更注重該文獻中公開的內容,而對其可行性並不會太關注。
4、對比文件與專利的結構相同,只是有一個管的名稱不一樣,可以判定專利無效嗎
如你所說,沒有新穎性,可以無效
5、技術特徵是簡單疊加還是相互配合,這個問題很重要
專利代理人必讀:技術特徵是簡單疊加還是相互配合,這個問題很重要編者按:《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對於實用新型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於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專家提醒,判斷技術特徵是否是簡單疊加,最根本的是考慮技術特徵之間有無關聯、在功能上有無相互支持。
原標題:如何判斷實用新型專利中技術特徵的簡單疊加
【弁言小序】
在判斷實用新型專利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時,應當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對本專利和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整體考量。也就是說,要考量技術方案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徵之間是否相互聯系、相互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解決了相應的技術問題。若這些技術特徵之間是相互關聯、相互作用共同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則不應將這些技術特徵進行割裂,而應當將這些技術特徵結合作為整體來考量現有技術中是否公開或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若技術方案只是由各個技術特徵簡單疊加構成,各個技術特徵單獨作用分別完成各自的功能,則可以將這些技術特徵單獨考量,確定現有技術中是否公開或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
【理念闡述】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中規定:對於實用新型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於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簡單的疊加」是組合發明的一種。《專利審查指南》對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中規定:在進行組合發明創造性的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徵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組合的難易程度、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組合的啟示以及組合後的技術效果等。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僅僅是將某些已知產品或方法組合或連接在一起, 各自以其常規的方式工作, 而且總的技術效果是各組合部分效果之總和,組合後的各技術特徵之間在功能上無相互作用關系,僅僅是一種簡單的疊加,則這種組合發明不具備創造性。如果組合的各技術特徵在功能上彼此支持,並取得了新的技術效果;或者說組合後的技術效果比每個技術特徵效果的綜合更優越,則這種組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發明具備創造性。其中組合發明的每個單獨的技術特徵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並不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
上述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創造性評價同樣有借鑒作用,即判斷技術特徵是否是簡單疊加,最根本的是考慮技術特徵之間有無關聯、在功能上有無相互支持。
【案例演繹】
某實用新型專利權涉及「一種單磁體的骨傳導耳機裝置」,其獨立權利要求書如下:「1. 一種單磁體的骨傳導耳機裝置,其包括由傳振片和振動板組成的振動系統;所述傳振片設置包括一圈體部,以及在圈體部與其中心之間設置多個支桿部;在所述振動板上固定設置有一音圈;所述傳振片設置為第一圓環體,以及在該第一圓環體中向中心輻輳的至少兩個第一支桿;所述振動板設置為第二圓環體,以及在該第二圓環體中向中心輻輳的至少兩個第二支桿;所述傳振片和所述振動板固定在一起;所述第一圓環體固定在一磁系統上;其特徵在於,所述磁系統設置包括一外導磁板,在所述外導磁板上設置有一磁體,在所述磁體上設置有一內導磁板,在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之間形成間隙;所述音圈設置在所述間隙內;在所述傳振片的圈體部上還設置有一墊圈,該墊圈的另一側支撐在所述外導磁板的邊沿上;所述外導磁板上設置具有凹窩部,並在該凹窩部內設置所述磁體;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
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相對於多篇現有技術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其中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1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術特徵,而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在於:所述磁系統設置包括一外導磁板,磁體設置在所述外導磁板上,在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之間形成間隙,所述音圈設置在所述間隙內;所述外導磁板上設置具有凹窩部,並在該凹窩部內設置所述磁體;該墊圈的另一側支撐在所述外導磁板的邊沿上;所述內導磁板與所述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基於上述區別特徵確定涉案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設置單磁體結構。
請求人主張上述區別特徵中的內外導磁板、容納磁體的凹窩部、容納音圈的間隙、支撐在外導磁板邊沿的墊圈、內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等均已經分別被多篇其他現有技術公開,因此涉案專利相對於對比文件1與上述多篇其他現有技術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將上述區別特徵分別來看,其中的內外導磁板、容納磁體的凹窩部、容納音圈的間隙、墊圈、內外導磁板邊沿平齊設置等均已經分別被多篇其他現有技術公開。但是從涉案專利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的整體技術方案來看,涉案專利要求保護一種由傳振片和振動板組成的振動系統與由單磁體組成的磁系統相結合而成的骨傳導耳機,而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由傳振片和振動板組成的振動系統與由雙磁體結構組成的磁系統相結合而成的骨傳導揚聲器。涉案專利實質上是為了解決上述作為其背景技術的、對比文件1的雙磁體結構的磁系統不方便裝配而進行的改進,通過使用由一體設置的外導磁板和單磁體結構組成的磁系統與復合振動系統相連從而獲得結構簡化裝配方便的骨傳導耳機,而上述區別特徵整體協作構成了涉案專利的單磁體系統,其首先由區別特徵中的具有凹窩部的外導磁板、設置在外導磁板凹窩部上的磁體以及設置在磁體上的內導磁板構成涉案專利的磁系統,繼而為了裝配該磁系統與振動系統,在該外導磁板邊沿設置墊圈,而由於墊圈的設置抬高了間隙,從而可以容納音圈並且將內外導磁板進行平齊設置。因此上述區別特徵之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本專利的單磁體系統。由於涉案專利的上述區別特徵整體構成了涉案專利的單磁體系統,技術方案中的各技術特徵之間在結構和功能上是相互支持、相互關聯的,而不是現有技術的簡單拼湊或簡單疊加。這時應作為一個具有邏輯關系的整體技術來考慮,不能將多份現有技術公開的的技術方案進行疊加組合從而認定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不具備創造性。
從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是否是簡單疊加需要考量各技術特徵之間有無關聯、各技術特徵的功能效果上有無相互支持,特別是考慮相對於現有技術所作出的改進之處,其技術特徵之間的關聯性。若是組成一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之間是相互關聯,並且相互支持完成了一定的功能,則該技術方案不屬於簡單疊加,不適於用多篇現有技術來否定其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朱朔)
6、關於專利撰寫對比文件相似的補正 該怎麼補正
問題沒講清楚,別人沒法回答啊。補正的話,就按照審查員的要求去補就好了。不清楚審查員的意思時,可以打電話去溝通,大部分審查員都是很友好的了。你也可以把情況進一步說明清楚,我來幫助你。
7、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對比問題
可以,而且可以用多件專利來對比。新穎性的判定只能用一件專利對比,也就是說只能一一對比,而創造性是可以用多件專利同時對比的,也就是說創造性的要求更高。
8、專利申請中一個權利要求能否與多份專利對比文件中的多個技術方案
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專別與每一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屬先公布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文件中相關的技術內容單獨的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申請在先公布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內容的組合、或者一份對比文件中的多個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使用單獨對比的原則。
9、如何確定專利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是客觀存在的技術資料,引用對比文件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等時,應當以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准,該技術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而且包括對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
但是,不得隨意將對比文件的內容擴大或縮小,另外,對比文件中包括附圖的,也可以引用附圖。
但是,審查員在引用附圖時必須注意,只有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徵才屬於公開的內容,由附圖中推測的內容,或者無文字說明、僅僅是從附圖中測量得出的尺寸及其關系,不應當作為已公開的內容。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節 第156(2-38)頁
為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等所引用的相關文件, 包括專利文件和非專利文件, 統稱為對比文件。
由於在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一般無法得知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因此,在實質審查程序中所引用的對比文件主要是公開出版物 。
關於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9)專利對比文件結合問題擴展資料:
關於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限定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在專利權授予後,權利要求書是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范圍的根據,也是判斷他人是否侵權的根據,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權利要求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它是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必要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是引用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它是一種包括另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又含有進一步加以限制的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進行權利要求的撰寫必須十分嚴格、准確、具有高度的法律和技術方面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