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制公司的專利
1、我與別人合夥創辦了家公司,我以專利技術方式入股,專利歸公司所有。請問,如果公司倒閉了,專利技術是不
問:我與別人合夥創辦了家公司,我以專利技術方式入股,專利歸公司所有。請問,如果公司倒閉了,專利技術是不是仍然歸我所有?我與別人合夥創辦了家公司,我以專利技術方式入股,專利歸公司所有。請問,如果公司倒閉了,專利技術是不是仍然歸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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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注冊與個人公司注冊程序一樣嗎?
合夥企業注冊程序
一、辦理機構:
xx市工商局各分局注冊登記處(科)。
二、登記管轄:
工商局各分局負責登記管轄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
三、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四、注冊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五、注冊證件:
1.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夥人身份證明;
3.合夥協議,出資權屬證明與經營場所證明;
4.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名稱核准通知書;
6.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全體合夥人的委託書;
7.法律規定須報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許可證;
六、辦理程序:
辦事程序:咨詢→領表→登記→領照;
登記程序:受理→審查→核准→發照。
七、登記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個人注冊公司的程序
登記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登記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出資設立。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並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三)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2、注冊一個專利代理事務所需要多少資金,合夥制,三個專利代理人合夥的那種!
目前市場上一個合夥代理人的費用在2萬5左右,如果你不是代理人,那麼每年固定支出這塊費用大概在7~8萬;
租房費用:如果按照5000元/月,則為6萬左右;
工商注冊自己辦的話大概在3000左右,最節約的;
再有,就是要准備最低注冊資本金10萬。
先到國知局預核公司名稱,名稱通過後,將准備的代理人資料及公司章程、租房合同等提交給當地專利主管部門,經他們初步審查然後如需補充資料則補充資料,初步審查資料完備後然後上交國知局審核;國知局審核沒問題後辦理工商注冊。
備註:現在國知局審核很嚴格,如果有合夥代理人是兼職的,就千萬別用他的證了,因為肯定通不過,而且會害別人,也會給後續再次提交審批帶來麻煩。 注冊專利代理事務所,最關鍵最重要的是備注這條,如果你有錢,資金不是問題。
3、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條件
法律分析:專利代理機構的要符合以下條件:(一)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型大小、「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型大小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相近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合夥企業一方合夥人轉讓企業專利的構成侵權嗎
已經構成侵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以下7種情況: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商標、專利、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等;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企業增資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案等。
合夥企業上述任何一項事務的決定都需由全體合夥人討論,一致同意的方可決定。
5、合夥制企業特點和優缺點
一、優點:
1、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一定程度突破企業資金受單個人所擁有的量的限制,並使得企業從外部獲得貸款的信用增強、擴大了資金的來源。
2、風險分散在眾多所有者身上,合夥人共同償還責任,使合夥制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之單一業主制企業大大提高。企業可以向風險較大的行業領域拓展,拓寬企業發展空間。
3、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這意味著所有合夥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家當為企業擔保,因而有助於提高企業信譽。
二、缺點:
1、法律形式的復雜性。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間的契約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夥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夥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夥關系,從而造成法律上的復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夥人,增加資金的能力也就受得了限制。
2、決策時滯性。由於所有合夥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得到所有合夥人同意。因而很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與差錯。
3、非經營合夥人承擔風險較大。所有合夥人對於企業債務都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並不能控制企業的合夥人面臨很大風險。
(5)合夥制公司的專利擴展資料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6、假如合夥的公司解散了,當初入伙的專利合夥人他的專利還是屬於他個人的嗎?或者說如何保證專利合夥人的專
一般情況下是屬於專利擁有人的,還要看當時是怎麼協議的,當時一定簽署了協議的啊!
7、請問,我和別人合夥注冊公司,我出資金,他有專利技術和一些設備,又不願意評估,怎樣才可以共有專利權
必須評估才行,否則不能做注冊資金來使用注冊。詳細可隨時咨詢我
8、合夥企業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要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以下7種情況:
第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等;
第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第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商標、專利、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等;
第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企業增資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案等。
合夥企業上述任何一項事務的決定都需由全體合夥人討論,一致同意的方可決定。
9、假如公司是2人合夥,我專利算40%的股份 然後我出30萬 對方出30萬 那我們注冊資金算60萬還是100萬?
公司股東的貨幣出資不能低於注冊資本的30%,若非貨幣出資僅有專利的話,其最版高比例可佔到權70%。專利入股公司必須經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不能由股東協商。至於作價之後的專利佔有股權比例大小,視你們的貨幣出資而定。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專利評估作價50萬元入股且要佔到40%的股權比例(僅專利占股比例而非你的總出資比例),則你跟另一股東必須繳納貨幣75萬元出資。
如果雙方對知識產權的作價和佔比想以協商方式確定,則可采合夥企業形式。(但是合夥人承擔比公司股東更大范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