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交易案例
1、專利使用權轉讓的形式及其不同,用案例加以說明
專利權的轉讓的形式有很多種,但是按照使用許可權來分,可以分為獨家使用權、排他使用權、普通使用權這三種形式。其中,獨家使用權主要指的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賣方只把技術轉讓給某一特定的買主,賣方不得賣給第二家買主,而且賣方也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使用該技術和銷售該技術所生產的產品。排他使用權主要指的是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只把技術授予買方使用,但是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不再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者。普通使用權主要指的是賣方在和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可以向多家買主轉讓技術,同時賣方自己也保留技術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
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三種形式有以下不同點:
一、買方的數目不同。在獨家使用權這種形式中,有且只有一個買主;在排他使用權這種形式中,也是只有一個買主;而在普通使用權這種形式中,有多家買主同時存在。
二、賣方有無使用權。在獨家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主不得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用該技術和銷售銷售該技術生產的產品;在排他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在普通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方自己也保留技術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
三、索價不同。在獨家使用權這種形式中,賣方的索價最高。排他使用權和普通使用權中賣方的索價次之。
案例一:美國Liquidmetal液體金屬公司在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例行報告中稱,他們已經和蘋果達成協議,蘋果公司將獲得其技術在消費電子領域應用的獨家授權(獨家使用權)。
報告顯示,雙方在2011年8月5日達成了交易協議。根據該協議,Liquidmetal將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並把自己的全部專利和知識產權轉移給這家新公司。此後,這家「知識產權公司」將把這些技術在消費電子領域應用的全球獨家授權出售給蘋果公司,其他領域的應用授權則交回給母公司Liquidmetal。報告並公布蘋果購買獨家授權的價格為數十億美元且出售後,Liquidmetal將不能再使用該專利技術和銷售該技術生產的產品。
根據Liquidmetal官方網站描述的信息,其液體金屬合金材料擁有獨特的非結晶分子結構,與傳統金屬的結晶結構截然不同。除了低熔點(因此才被稱為液體金屬)的特色外,它最大的優勢在於熔融後塑形能力,由於其凝固過程的物理特性與普通金屬完全不同,使它的鑄造過程更加類似於塑料而非金屬,可以更方便的打造為各種形態的產品。
案例二:美國Intel同韓國LGElectronics公司於美國時間2001年8月28日宣布,簽定了長期業務合作合同。合同的內容涉及產品的銷售、技術開發、知識產權等多方面。兩公司表示「此舉強化了兩公司的合作關系」。有關合作的金額等詳細內容沒有公布。
LGElectronics公司將擴充其採用Intel公司的微處理器及晶元組的產品開發和營業能力。Intel公司將同LGElectronics公司合作共同開展開拓市場以及銷售業務。對於是否可以進一步擴大面向Intel公司的產品、製造、設計服務等內容,兩公司也進行了研究。
另外,兩公司還簽定了排他性專利許可協議。雖然具體金額尚不清楚,但Intel公司將向LGElectronics公司支付專利許可費用。
案例三:專利大王IBM在2005年宣布,將向軟體製造商們無償提供500項主要專利的使用權。這一舉措標志著藍色巨人的知識產權戰略正在發生重大轉變,同時也給整個高科技行業提出了新的挑戰。
IBM負責知識產權的副總裁吉姆.斯特林當日在媒體面前稱,這500項專利涵蓋了儲存管理、多線程處理、圖像處理、數據管理、網路和電子商務等各個領域。IBM的這一行動旨在鼓勵其他公司公開專利文件以促進科技革新。
IBM在公布的聲明中說:「這是迄今為止,美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專利開放。」斯特林向軟體開發商們表示:「你們可以使用、更新或改動這些開放的源代碼,甚至可以在它們的基礎上創造全新的東西。」
IBM在過去十多年來一直是全球獲得專利權最多的公司。根據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去年的統計,IBM去年連續第12年成為年度獲得專利權最多的公司,共獲專利3248項,比名列第二的日本松下公司高出1314項。作為計算機服務行業的領頭羊,IBM相信,在幫助其他公司利用開放的源代碼發展新技術的同時,本公司的利益並不會受損。IBM仍然可以從它掌握的數千項硬體專利中收取專利稅。
從以上的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驗證,已總結的三點不同:
一、買方的數目不同。在案例一中,買方只有一個,即美國蘋果公司;在案例二中,買方也只有一個,即:美國Inte公司;在案例三中,買方有很多家,即IBM的軟體製造商們。
二、賣方有無使用權。在案例一中,由於是獨家使用權的轉讓,且在合同中有規定,賣方即Liquidmetal在專利轉讓後無權使用;在案例二中,合同規定賣方即韓國LGElectronics公司保留了對美國Inte公司轉讓的專利的使用權,但是但Intel公司將向LGElectronics公司支付專利許可費用;在案例三中,IBM公司向其軟體製造商們轉讓了多項專利使用權,同時自身也在使用這些專利 。
三、索價不同。在案例一中,Liquidmetal公司在向美國蘋果公司轉讓獨家使用權之後,向美國蘋果公司收取了數十億美元的獨家使用權轉讓費用,與另外兩個案例相比,這個應該是索價最高的。
總結,專利資產的轉讓按使用許可權分成三種形式,這三種形式各有不同。
2、早期科技項目專利入股如何估值?
涉及如何估值和在IPO過程中的問題回答如下:
1、一般來說專利作價入股,需要能合理解釋這個價格的由來,例如這個專利是通過拍賣等合法並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獲得的,那以此價格入股就比較合理;或者這個專利可以獲得穩定的許可費收入,以此來估算出專利價格都是合理的。如果完全沒有一個合理的對價,作價入股則這個價格不能占較高的比例,並且需要披露這個專利技術的研發成本,在此基礎上獲得一個合理的價值。
2、專利估值在IPO過程審核中的價值轉換,尋找同類領域企業和交易案例,也可以參考訴訟和許可的案例,反推專利價值。例如在通信行業,結合標准必要專利,基本上固定了一個專利的費率,例如高通收取整機的3%-5%作為專利費,這樣基本上高通的專利價值就是一個比較確定的數字,因為每年的許可費收入基本是比較穩定或是可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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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轉讓一般多少錢?專利轉讓案例分析
專利轉讓一般多少錢?專利轉讓案例分析發明專利轉讓天價也許並不是一件壞事 專利轉讓出天價的例子並不是天方夜談,專利轉讓一般多少錢就可以讓申請人過上富裕的生活?讓我們來看看有那些令人咋舌的案例吧。恆瑞醫葯專利轉讓案例:2015年9月1日,江蘇恆瑞醫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恆瑞醫葯)與美國Incyte Corp公司在美國達成協議,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用於腫瘤免疫治療的PD-1單克隆抗體(代號SHR1210)項目有償許可給美國Incyte Corp公司。協議以首付款加上里程碑付款累計最高達7.95億美元,銷售提升另計。信達生物制葯專利轉讓案例:美國禮來制葯公司與信達生物制葯(蘇州)有限公司(簡稱信達生物制葯)於日前宣布拓展雙方在葯物開發方面已有的合作,該合作也是中國生物制葯企業與跨國葯企之間最大的合作之一。本次合作涉及三個目前最有前景的新型雙特異性腫瘤免疫治療抗體,三個抗體均使用來自於信達生物制葯自主研發的PD-1單抗。根據合作協議,信達生物制葯和美國禮來制葯公司將合作開發、生產和銷售以上新葯,其中信達生物制葯將合作主導中國市場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美國禮來制葯公司將合作主導國外市場的開發、生產和銷售。基於這次新的合作,信達生物制葯將獲得美國禮來制葯公司總額超過10億美元的里程碑付款;如果以上抗體在國外商業化,信達生物制葯還將收到額外的銷售提成和其他付款。個人專利轉讓案例:重慶科技學院一名研究生研發的國內首台低成本3D列印拋光機,通過中央電視台科教頻道《發明夢工廠》欄目競拍,獲200萬元人民幣專利轉讓費。上海生科院專利轉讓案例:2010年,上海生命科學院(簡稱上海生科院)將一項蛋白質抗腫瘤葯物發明的美國和歐洲市場的專利權許可給了跨國醫葯企業賽諾菲-安萬特公司,許可合同金額高達6000多萬美元,銷售收入提成另計。
4、專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動物和植物品種
【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由於該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後批准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於「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製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並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於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於「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於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於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於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如果專利不能被批准,必將使一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准這一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加拿大教會聯盟的一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後,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麼?【評注】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於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並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條例頒布之後,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於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5、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專利申請權轉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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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想問下關於專利案件 的案例
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遭遇知識產權壁壘
由於日本一進口商搶注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將遭遇知識產權壁壘,面臨生存危機。 據了解,日本人諧壽三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申請的,已於2005年初獲得授權公告。此項專利申請得到批准,對福建省乃至全國涉及該專利技術的加工河豚魚影響巨大,今後,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就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50美元/噸。
日本是我國最重要的水產品輸出國,目前我國沿海省份僅福建、廣東、浙江加工去內臟河豚魚的企業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內臟河豚魚近3萬噸。而該專利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是目前我國水產品加工行業普遍採用的傳統加工工藝,河豚魚出口大多屬於微利經營,專利權人的申請得到授權,必將對我省乃至我國的河豚魚加工企業帶來巨大的沖擊,我國相當一批以加工河豚魚為主的企業面臨生存危機,產品甚至可能被阻擋在日本市場之外,並且對於其他大量的水產品加工工藝也會帶來爭奪專利權的糾紛。
龍海嘉榮企業自1997年開始出口冷凍河豚魚到日本,2000年11月開始加工去內臟河豚魚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榮水貿易株式會社諧壽三曾到嘉榮參觀訂貨,2001年元月,諧壽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並於2005年1月12日獲得授權公告。如果專利正式生效影響巨大,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必須經專利權人同意,並支付專利使用費,企業成本增加,同時還會泄漏商業秘密。嘉榮企業早在日本商人申請專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魚加工技術,為了打破行業壟斷,維護行業利益,2005年4月25日,龍海嘉榮食品有限公司開始搜集有力證據,許多確鑿證據的收集得到各級商檢、海關、水產部門、省圖書館及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榮企業正式委託廈門首創君合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議。2006年5月15日,嘉榮企業到北京參加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開庭審理,據理力爭,指證日本人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無效。之後,日本商人曾找到嘉榮企業讓其撤訴,但嘉榮董事長高亞方認為賺錢要取之有道,不能為一己之利而放棄,要為中國人爭光,嘉榮企業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贏了河豚魚暢游日本無障礙.
7、專利權相關案例
專利侵權案例
1992年11月10日,重慶康復醫學工程研究所(下稱研究所)將其"攜帶型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給中亞廠全國獨家生產、經營、銷售。此後,中亞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中亞聖燈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將"攜帶型電磁波輻射治療器"實用新型專利有償許可西山廠使用,該協議同時規定雙方無不得將此專利技術轉讓給第三方。西山廠根據該專利技術生產了"東方勝燈治療 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與中亞廠簽訂專利專有權轉讓協議,協議規定中亞廠享有"攜帶型電磁波輻射器"的全國獨家所有權。此外中亞廠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擁有使用於該治療器上的兩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王將此兩項專利於1994年4月5日轉 讓給中亞廠,但雙方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原告中亞廠訴 稱被告西山廠生產的"東方勝燈"與其生產的"中亞聖燈"完全相同,且外觀設計也 基本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廠停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 萬元,原告同時還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被告西山廠辯稱,"東方勝燈治療器"與" 中亞聖燈治療器"在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上雖有相同,但本廠是經專利權人同意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於兩項外觀設計,經對比與"中亞聖燈"造型及形狀均有 差異,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構成侵權。因此,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 並據此提出反訴,要求中亞廠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57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西山廠並未構成對原告專利侵權。理由是,西山廠的"東方勝燈 "是根據其與專利權人研究所簽訂的實施許可合同而生產的,故不構成侵權。至於兩項外觀設計專利,雖然專利權人王某與中亞廠簽有專利轉讓協議,但未到國家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故該協議未生效。中亞廠既非專利權人,又非利害關系人 ,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其申請財產保全是錯誤的,中亞廠應對西山廠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西山廠的反訴因與本 訴不是基於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其反訴不當,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一 審判決駁回原告中亞廠的訴訟請求,由原告中亞廠賠償因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告西山廠造成的損失299139.6元;被告西山廠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8、求實用新型專利轉讓成功的案例。包括被轉讓專利的名稱、內容、以及成交價格
轉讓很簡單的,只要提交變更申請就行了,其實你想問的也就是價格者,這些內幕資料誰會提供給你啊,這基本就是商業秘密,根本就不能流傳出來的,別做夢了,想知道值多少錢,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然這不可能是免費,說真的,你在這里問到的價格你敢信嗎?你不要以為評估一個專利值多少錢是件簡單的事,這不是市場買菜,需要非常專業的評估。
9、涉及專利糾紛的案例有哪些?
涉及專利的糾紛有:
一、因專利權屬問題而產生的糾紛;
二、因專利轉讓、許可實施、強制許可等產生的糾紛;
三、因履行專利相關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四、因專利訴訟中的管轄、證據等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