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
1、發明專利中,權利要求1必須要盡可能的詳細嗎?
獨立權利要求只需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不必寫入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非必要技術特徵。
必要技術特徵越少,則該專利的保護范圍越大。
但是如果過少,缺少了必要技術特徵,很容易被無效,穩定性差。
專利的撰寫就是要在二者之間去平衡,在保證穩定性的前提下,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
2、關於專利申請中的獨立權利要求,請專家賜教!
獨權1可採用上位概念,如動力傳動部分。專利申請文件是法律文件,獨權1,從屬權利要求,說明書都很重要。提交專利申請不僅要授權,還要獲得合適的保護范轉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請人的權益,授權後還要保持權利穩定,不易被無效掉。最好委託代理機構。可在網上查華順港。或電話前四位6328,後四位1039
3、專利申請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在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上的關系如何?
一、依據專利法有關條款,新穎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用口語來說,新穎性就是表示要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公眾找不到第二個相同的技術方案的技術方案。一般來說,若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而從屬權利要求是對獨立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故從屬權利要求在其從屬的獨立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的前提下也具有新穎性。反過來時,就不一定了,舉例如下:一個權利要求一般包含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同時包含反映其新穎性的技術特徵(專業上成為必要技術特徵),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對相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限定剛好是必要技術特徵,那麼剛好其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就不具有新穎性了。二、依據專利法有關條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非專業人士用不著去刨根究底追問「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到底是怎麼回事,實際工作中,如果不具有新穎性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一定不具有創造性。在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後再去判斷其是否具有創造性,在判斷新穎性時,只是針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單個技術方案本身來檢查是否在申請日以前出現過相同的技術方案;而在判斷創造性時,不僅要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本身,而且要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把發明或實用新型作為一個整體來看。若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則其從屬權利要求也具有創造性。由新穎性分析的道理,反過來時也就不一定了。三、依據專利法有關條款,實用性,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實際上,實用性就是要求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反映的技術方案,既能重復應用,還要有用處。從實用性的概念來看,獨立權利要求和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實用性就沒有必然的聯系了,即存在三種可能:1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都具有實用性;2 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實用性,而從屬權利要求不具有實用性;3 獨立權利要求不具有實用性,而從屬權利要求具有實用性。
4、專利權利要求書可以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一項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但由於屬同一構思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請,因而可能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這兩項或兩項以上都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又是平行的權利要求,但應確定一項作為主要的寫在前面,稱作第一獨立權利要求。每個獨立權利要求又可以有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總之,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中的重要文件,它是以說明書為依據,用以限定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也是日後發生侵權糾紛時,判斷是否侵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5、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什麼? 急!急!急!急!急!ing
一般情況下,獨立權利要求應該包括前序和後序部分,前序部分應包括和現有技術最接近的技術特徵,後序部分則包括區別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徵。當然了,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前序部分也是可以的。需要說明的是,獨立權利要求中務必不要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否則會造成保護范圍過小,他人便可輕易繞開你的專利。
另外,你是初次申請專利的話,不建議自己寫材料,專利申請材料專業性很強,有時有些地方寫不到位會造成一個很好的專利一文不值。建議去找當地專利代理機構申請,畢竟在一個很好的專利面前,那點代理費都是小錢。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6、關於專利法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給我舉個例子、謝謝
通常,獨立權利要求由二部分構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
前序部分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以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一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當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其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
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徵,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也應當由二部分構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徵部分。
引用部分應當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特徵部分應當寫明該從屬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被引用權利要求基礎上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徵,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徵,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因此,一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必定小於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6)發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擴展資料:
屬權利要求有三大作用,認識到這一點就可以在撰寫過程中避免很多未來潛在的問題。
作用一:申請階段的作用,僅限於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在進行實質審查時,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性,審查員將審查從屬權利要求,不需要申請人修改獨立權利要求。這樣做,就節省了審查順序,為審查員和申請人都節省了時間。
作用二:訴訟階段的作用。
從屬權利要求由於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因此保護范圍更窄,而同時,保護范圍也就更加明確具體。在專利訴訟過程中,侵權者有可能以獨立權利要求籠統寬泛的借口逃避責任,而從屬權利要求的存在將使法官更容易判斷侵權責任。
作用三:專利無效階段的作用。
專利被申請宣告無效,國家規定,無效程序中僅允許三種修改方式,1.合並權利要求,2.刪除權利要求,3.刪除並列技術方案。很明顯,如果沒有從屬權利要求,那麼獨立權利要求只有一條則很可能被宣告無效。如果存在從屬權利要求,則有退守的餘地,使專利權更加穩固。
7、發明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有兩種不同的技術實現方式,是否可以寫在同一獨立權利要求里,不需要分案申請?
分開寫,可以當兩項專利來申請。專利換保護么。
分案申請
1. 分案的幾種情況
一件申請有下列不符合單一性情況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包括分案處理),使其符合單一性要求。
( l )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
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將該權利要求書限制至其中一項發明(一般情況是權利要求1 所對應的發明)或者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對於其餘的發明,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 2 )在修改的申請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具有單一性。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增加到原權利要求書中,或者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修改權利要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替換原獨立權利要求,而該發明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缺乏單一性。在此情況下,審查員一般應當要求申請人將後增加或替換的發明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3 )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餘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
某一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是權利要求l )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與其並列的其餘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甚至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失去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即缺乏單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對於因修改而刪除的主題,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例如,一件包括產品、製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請,經檢索和審查發現,產品是已知的,其餘的該產品製造方法獨立權利要求與該產品用途獨立權利要求之間顯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因此它們需要修改。
上述情況的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按照審查員要求而分案。應當指出,由於提出分案申請是申請人自願的行為,所以審查員只需要求申請人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改為一項發明,或者改為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於修改後對其餘的發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自己決定。
另外,針對一件申請,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還可以以原申請為依據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再提出分案申請的,若其遞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 1 . 1 節(3 ) 的規定,則不能被允許,除非審查員指出了單一性的缺陷。
2.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 l )分案申請的文本
分案申請應當在其說明書的起始部分,即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本申請是哪一件申請的分案申請,並寫明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
在提交分案申請時,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要求優先權的,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 2 )分案申請的內容
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否則,應當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者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 3 )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分案以後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分案前原申請有A 、B 兩項發明;分案之後,原申請的權
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A ,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 和B ,也可以只保留A ;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B ,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 和B ,也可以只是B 。
有關分案申請的申請人、遞交時間和分案申請的類別的要求,適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 1 . 1 節的規定。
3 . 分案的審查
在一件申請需要分案的情況下,對分案的審查包括對分案申請的審查以及對分案以後的原中請的審查,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
( l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否則,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修改或者進一步修改的內容超出原申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則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或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 2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在該期限內將原申請改為一項發明或者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幾項發明。同時應當提醒申請人注意:無正當理由期滿未答復的,則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無充分理由不將原申請改為具有單一性的申請的,審查員可以以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理由駁回該申請。同樣,對於原申請的分案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也應當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 3 )除了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審查之外,其他的審查與對一般申請的審查相同。
8、關於專利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請專家賜教,謝謝!
1)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的目的是不同的。 獨立權利要求是要求防止別人侵你的權的。 而從屬權利要求是防止萬一你侵了別人的權利時(或者說:後來發現你的獨立權利要求不成立的時候),你好退一步,退到哪裡呢??退到從屬權利要求那裡。也就是說,只要你的獨立權利要求成立,並且有效,那麼,你的十條或者八條的從屬權利要求都沒有用。 不要把這兩個目的弄混淆了。 2)所以,你一定要從一大堆各種必要的連接,結合中,尋找出一個最關鍵的點,繞不過去的關鍵點,離開這個關鍵點,這個專利就無法實施的關鍵,作為獨立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越少越好,越簡單越明了越好,這樣,保護范圍才最寬。相反,獨立權利要求寫得越多,越詳細,保護范圍反而越窄。 3)其他的,可作為從屬權利要求。 4)如果你覺得你的專利產品一共有十個關鍵點,而且,每一個關鍵點都不能忽略,都是繞不過去的。無論繞開哪一個關鍵點,專利都無法實施。而且這十個關鍵點,都是前人沒有發明的,都是創新的,那麼,你應該就這個產品,申請十個專利來保護,每個專利保護一個關鍵點,而不是企圖用一個專利來保護十個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