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專利代理行業公約
1、專利代理機構合夥協議書。
【基本概述】 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者解決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託代理人,在委託許可權內,以委託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是經特定考核後取得的,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無權接受委託,不能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辦專利咨詢、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請求撤銷專利權、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有關事務、辦理專利權的轉讓、解決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糾紛等事務。專利代理工作在整個專利工作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專利代理工作對推動專利制度的建設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2、與專利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類型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種類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類型中的重要組成——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是全新的創造,是專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2.專利類型中的改良成果——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
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比如,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3.專利類型中的外部工藝——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3、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麼?
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麼?當今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逐漸深入人心,專利人們逐漸的意識到專利保護的的重要性,有關知識產權行業有了新的認知,由此知識產權代理商也隨之孕育而生,專利代理機構一般比較專業,對申請流程非常熟悉,因此也是順應了市場的潮流,一般專利人與代理商簽訂專利代理合同通過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需要做的那些事情。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麼?專利申請的方式有多種,一種是個人自己申請專利,另外一種專利申請的方式是我們今天要講的代理機構申請專利,那麼代理方式申請專利就需要做好專利代理合同的簽訂;所謂的專利代理合同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並向委託人收取代理費用的合同。一般來說專利代理人根據專利代理條例有這樣的這些義務為專利申請人服務。受託人負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負有親自處理委託事;向委託人報告義務;向委託人賠償損失的義務。通過和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專利代理合同以保障專利人的權利,專利代理人既然受人之託就需要盡量讓專利人放心,以成功為目標。但是不是所有專利代理機構都是好的專利代理機構,甚至還會出現一些黑代理,那麼如何尋找一個好的專利代理機構呢?首先我們要找正規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登記的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專利;通過公司的信譽,或者口碑好一點的專利代理機構,建議大家如果不夠確的話直接打電話到知識產權局核實。找好專利代理機構之後最重要的就會與專利代理機構簽訂專利代理合同,那麼這個合同一定要仔細看好里邊相關的條款;再者是要做好的保密協議條款的簽訂,假如沒有專利保密協議,那麼一旦泄露了專利人的專利技術信息,甚至有可能有賣技術嫌疑的話,但時候專利申請失敗是肯定的了,因為失去了新穎性。關於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時需要注意些什麼?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找代理申請專利,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一流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一定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4、專利代理機構承辦的事務及相關規定
專利代理機構承辦的事務及相關規定,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專他專利事務的服務屬機構,包括以下三類:專利代理機構承辦的事務及相關規定(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機構主要承辦以下具體事務:(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二)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承辦業務,應當有委託人具名的書面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託人指定的專利代理人承辦代理業務。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後,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託人的委託。
5、委託專利代理以及對專利代理機構基本執業准則是什麼?
法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釋義:本條是關於委託專利代理以及對專利代理機構基本執業准則的規定。
一、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他們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的行為。從專利申請、審查到批准,手續復雜,格式嚴謹,專業性強,一般人難以完全掌握,可能會影響專利權的獲得和保護,這就客觀上要求有一批經過嚴格訓練,精通技術、法律、經濟的專門人才幫助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處理專利事務。專利制度的復雜性決定了專利代理產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委託代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委託代理問題作了規定。
1.考慮到各國專利法規定的申請本國專利及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國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我國專利法律的各項規定難以完全了解,對於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需要在我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由我國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既可以為有關外國當事人提供方便,也便於我國專利管理機關及時、准確地處理這類專利事務,包括在我國專利管理機關與外國當事人之間進行有關文件、資料的交換、送達等等。
2.考慮到國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條件熟悉我國專利法律的各項規定,有些單位或者個人有能力也願意自己直接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而有些單位或者個人也可能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自己直接辦理,而願意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這兩種情況都應當允許。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當然也可以不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而由自己直接辦理。對中國單位或者個人來說,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是否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委託哪家專利代理機構,都由其自行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或是強迫其選擇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基本執業准則。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專利代理機構為委託人辦理專利事務,必須遵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違法代理,不得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行為。2.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專利代理機構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代為辦理專利事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專利代理機構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託代理的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的調整。3.專利代理機構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過程中,會了解到委託人發明創造的情況,其中有些情況是屬於委託人的技術秘密,是專利文件中沒有披露的。專利代理機構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過程中,還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以外的有關委託人發明創造的內容。
6、專利代理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審查指南
國防專利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專利代理條例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關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中國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委員會普通微生物中心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辦法
中國典型培養物中心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辦法
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種、培養物入境檢疫暫行規定
關於港澳地區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
關於台胞申請專利手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
關於受理台胞國際申請的通知
關於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
關於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
對《關於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的修改
中國申請人向國際局遞交國際申請實施辦法
PcT 申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國際申請(PcT 申請)費用減、退、免方面的規定
專利收費標准及減緩比例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專利申請號標准
關於《專利申請號標准》的說明
專利文獻號標准
中國專利文獻編號系統方案
辦理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規定
關於電子專利申請的規定
辦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事宜
關於協助執行對專利申請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的規定
部分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延長
啟用新版《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和《專利說明書》
專利合作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其他相關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收費項目和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