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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公開不充分違反

發布時間: 2022-06-25 17:08:47

1、發明專利因公開不充分而被駁回怎麼辦

如果你覺得說明書公開是充分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說明書內容後可以實施發回明,或者補充一些證據答以證明說明書是公開充分的話,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復審請求(這些在駁回通知書表格上應該都寫著的)

2、一個專利因公開不充分被駁因後可以完善後再申請嗎?

公開不充分,說明有一部分內容沒有公開,將這部分內容放到權利要求書中,可避免無新穎性的問題;
申請專利是可以的,但之前的專利,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會對你在後的申請新穎性,創造性的評定產生很大的影響。

3、發明專利申請文件中公開不充分怎麼辦?

這是在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兩種。
1.由於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手段而不能實現該發明。比如,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願望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又比如,說明書中給出了解決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現該發明,進而了解技術問題,並產生預期效果,因而其結果通常都是該申請案被駁回。
2.缺少理解或再現發明所需的技術內容,且往往是關鍵部分的內容。據了解,出現這種情況的大部分原因是申請人出於技術保密的考慮,故意隱去其發明的核心 內容。實際上,向申請人授予專利權,對其專利進行保護,並不是為了幫助申請人將其專利保護起來,永遠不為他人所知、所用,從而形成壟斷。因此,專利局會對 專利申請進行公告,使公眾能及時看到這些專利申請,並能按照自身需求,有選擇地利用這些專利公開文獻,根據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再現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從而 達到推廣發明創造的目的。
當然,他人應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是有條件的,比如付給專利權人一定報酬等。但是,如果申請人為了保密而 不充分公開其發明,就違背了建立專利制度的初衷。並且,申請人的這種作法對自身也是不利的。因為審查員對這種案子的態度往往是因其公開不充分而傾向於將該 申請案駁回。如果申請人為了獲得專利權而試圖將未公開的內容補入申請文件,可能會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請的范圍,同樣會導致被駁回。這樣,一項可能很有價值的 發明就得不到專利權了。

4、專利無效的理由

法律分析: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如下:(一)專利的主題不符合專利定義;(二)專利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三)專利的主題不屬於能夠授予專利權的范圍;(四)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主題不具備三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與已有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他人的先有權利沖突;(五)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六)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術特徵;(七)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八)修改超出原申請范圍;(九)重復授權《專利法》第九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5、專利無效中,公開不充分如何應用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這一要求通常被簡稱為充分公開要件,充分公開要件相對抽象,在無效審查中,較難預測是否可以獲得復審委的支持。但是,通過對充分公開要件的法理基礎進行系統的闡釋,並據此確定相對明確的認定標准,既有助於無效審查,也有利於提高專利說明書的公開程度,在保護專利權的同時更好地促進科學技術的公開、普及和傳播。

1. 充分公開的法理基礎

(1)專利法第一條是充分公開要件的法理依據。

專利法第一條中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為充分公開要件提供了堅實的法理依據,即:通過充分公開發明內容,使得公眾可以知曉發明的內容並在專利到期後可以完整的實施該發明,這一過程既是通過公開而實現科學技術的傳播和"普及",同時,公眾可以在公開的發明的基礎上展開進一步的科學研究,實現科學技術的"進步"。從專利法第一條的角度審視,有助於更深刻地理解充分公開的法理基礎,進而能夠在具體案件中更准確地把握認定標准。

(2)充分公開要件的目的在於確保專利權人獲得的專利保護范圍與其說明書公開的發明內容相一致。

專利權人總是希望權利要求的范圍足夠大而涵蓋盡可能多的技術方案,而其具體的發明內容則被記錄在說明書中,比如,在申請日時,申請人實際掌握的發明內容為3種具體的技術方案,而權利要求所涵蓋的技術方案超出了這3種具體的技術方案,如果授予專利權,則意味著申請人通過專利權獲得的保護范圍超出了其在申請日所實際掌握的發明內容,這不符合專利法第一條的規定,因為:一方面,就被權利要求涵蓋但超出說明書公開范圍的額外技術方案,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並沒有告訴公眾如何來實施這些額外技術方案,公眾並沒有因為該專利權而獲得額外的科學知識,因此,在這些額外技術方案的范圍內,專利法第一條中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就無法實現;另一方面,在這些額外技術方案的范圍內,如果賦予專利權保護,那麼意味著抑制了後續技術研發的動力,因為,專利權人已經將這些還沒有實現的額外技術方案提前占為己有,後續研發者通過研發而實現這些額外技術方案並獲得專利保護的路徑被阻礙,其將失去研發的動力並抑制創新,這有悖於專利法第一條所規定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立法目的。

相反,要求說明書充分公開至與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相一致,則可以避免以上的情形從而更符合專利法第一條所確立的目的,因為,一方面,促使申請人充分公開其發明的內容至其權利要求的最大保護范圍,可以使公眾獲取全部發明內容,最大化地實現了科學技術的傳播和普及;另一方面,對於申請人在申請日沒有實現的發明內容,充分公開要件要求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能涵蓋這些內容,這樣確保公眾進行進一步的技術研發的動力不受專利權的不利影響 。

2、充分公開的認定標准:

根據審查指南,可以看出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包括了三方面的內涵,(1)清楚,即,說明書應當寫明專利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完整,即,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特別是,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3)能夠實現,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審查指南還明確給出了五種公開不充分的情況:

(1) 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願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2)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3)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採用該手段並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4) 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於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並不能實現;

(5) 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

通常情況下,判斷是否公開充分應該考慮以下兩個基本元素:

(1)技術問題,包括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申請人主觀意願,說明書明確記載的技術問題)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實際解決的問題,由說明書推得的技術問題),無論解決了哪個技術問題,都應視為滿足"解決其技術問題"的要求;對於說明書中記載了某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要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情況,只要該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其中的至少一個技術問題,就應視為滿足"解決其技術問題"的要求。

(2)技術效果,技術效果是由技術方案中技術特徵以及技術特徵之間的關系之綜合產生的,通常,產生了逾期的技術效果即證明發明解決了技術問題。

3、公開不充分的具體情形

3.1 從"無法實施技術方案"的角度闡述。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5年09月09日授權公告、名稱為"一種滑板車折疊結構"、專利號為201520327187.6、申請日為2015年05月20日、專利權人為"應文明"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無效案件為例。

針對涉案專利,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理由之一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請求人主張:

1)本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記載的"插銷貫穿立桿接頭4,使得立桿接頭4的底部只能沿著轉動軸10旋轉"無法實現,具體原因為:

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記載的"設置在轉動軸一側、且貫穿立桿底部的插銷"、說明書第[0007]段記載的"所述連接座的底部還設置有用於存放插銷的插銷槽,插銷槽用於存放插銷,使插銷可以自由地轉動"、說明書第[0015]記載的"設置在轉動軸10一側、且貫穿立桿4底部的插銷9",以及說明書附圖2也示出插銷9貫穿立桿接頭4的底部。因此,插銷穿過立桿接頭4和連接座1。

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其所具有的公知常識可以確定,當插銷9同時穿過立桿接頭4和連接座1時,立桿接頭4必然無法相對於連接座1繞轉動軸10旋轉,因為在立桿接頭4沿轉動軸10旋轉時,插銷9的設置將會限制立桿接頭4在轉動平面上的自由度,因此,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插銷貫穿立桿接頭4,使得立桿接頭4的底部只能沿著轉動軸10旋轉"無法實現。

2)本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中記載的"立桿接頭4底部鉤型結構當轉動到一定角度時,會豎直方向鉤住轉動軸10"也無法實現。

因為如果當立桿接頭4轉動到一定角度後,其鉤型結構才鉤住轉動軸10,那麼在旋轉過程中,立桿接頭4在旋轉平面上相對轉動軸10的距離必然發生變化,即距離不等,然而根據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旋轉物體的對應點到旋轉中心的距離相等,即在旋轉過程中,立桿接頭4在旋轉平面上理應相對轉動軸10的距離不變,可見,本專利說明書第[0020]段的上述兩處記載關於立桿接頭4與轉動軸10之間的距離是否相等存在矛盾,即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立桿接頭4的底部沿著轉動軸10旋轉"和"立桿接頭4底部構型結構當轉動到一定角度時會豎直方向鉤住轉動軸10"無法同時實現。

圖2

圖2 仰視圖合議組認為:判斷說明書是否對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應以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合議組經過審議之後認可請求人的上述觀點,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無法實現權利要求1-5的技術方案,說明書對權利要求1-5的技術方案未作出清楚、完整地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筆者認為,上述無效案件中,請求人抓住目標專利撰寫上的矛盾之處,以彼之矛擊彼之盾,從技術方案根本無法實施的角度充分說理,證明申請文件的說明書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為無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

3.2 從"技術方案中的某個特徵不清楚"的角度闡述

以國知局於2012年03月21日授權公告、專利號為201120316985.0,發明創造名稱為"具有新型進氣道的單缸柴油機的氣缸蓋"、專利權人為宋德伍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無效案例為例:

針對涉案專利,請求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理由之一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請求人主張:

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技術的單缸柴油機的噴油錐角不易控制,造成燃料和空氣的混合效果降低,燃料不能充分燃燒的問題。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為採用渦流螺旋形的進氣道,使氣缸蓋上的噴油器孔的噴射角度在17°-17.5°之間,並使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然而,關於"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本專利說明書和附圖中沒有說明噴油器孔的出口從何處向排氣門偏移,是以何處作為基點進行上述偏移,偏移方向是朝向排氣門的圓心方向還是以平行於排氣門和進氣門連線的方向朝向排氣門方向,因此,該表述並沒有清楚說明噴油孔的出口的位置或相對於排氣門的坐標位置關系。

而且,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時將其解釋為,"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是指噴油器孔朝向排氣門方向傾斜,且噴油器孔出口的中心位置距離氣缸中心偏移了9mm。而基於一般的中文語法規則並不能理解出"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具有專利權人所解釋的上述含義,本專利說明書中也並無相關記載能支持上述解釋,並且用"噴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氣門方向偏移9mm"來表達專利權人所解釋的上述含義也不屬於本領域公知的表述方式。因此,基於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現其技術方案並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本專利說明書未對涉及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圖3

圖4

筆者認為,請求人抓住目標專利中的某一技術特徵的撰寫漏洞,集中優勢兵力攻破,從該技術特徵公開不充分的角度出發,列舉目標專利中的該技術特徵可能實現的多種形式作為論據,有利證明自己的論點,證明目標專利的說明書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缺陷,可以作為無效案件的思考方向之一。

6、某個專利技術公布不充分,我能無效他嗎

這個也是要看具體案子本身的,因為沒有你說的這個案子詳細的專利資料,所以只能從理論上大概說一下個人觀點:如果柔軟度是必要的,柔軟度達不到要求就解決不了技術問題,那麼獨權就是缺少必要技術特徵,可以用專利法實施細則20條2款來無效該專利。如果即使沒有柔軟度,獨權中別的技術特徵加起來也能夠解決發明人想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那麼柔軟度就不是解決獨權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不屬於缺少必要技術特徵。
對於公開充分的問題(專利法26條3款),是指說明書應該公開到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程度。如果這個案子中柔軟度確實是必要特徵,說明書也沒有說明,那麼你可以同時使用細則20條2款和法26條3款來提出無效。
具體情況要看案子本身,要做無效建議找專業的代理機構。上述僅供參考。

7、申請的發明專利因公開不充分(不符合第26條第3款的規定)而被駁回怎麼辦?

如果認為審查員意見錯誤就答辯
如果是自身原因,的確沒有公開充分,那麼看是否已經過了申請日後的12個月
如果過了那無解;
如果沒過,以本申請為優先權,可以重新提交另一份充分公開的申請

8、專利是否有效,由誰決定?公開不充分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為您解答: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審查階段、公布、實審以及授權5個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不進行早期公布和實質審查,只有3個階段。

1.受理階段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後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後,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跡不清、有塗改的;或者附圖及圖片未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照片模糊不清有塗改的;或者申請文件不齊備的;或者請求書中缺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不詳的;或專利申請類別不明確或無法確定的,以及外國單位和個人未經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直接寄來的專利申請不予受理。

2.初步審查階段

經受理後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在初審時要對申請是否存在明顯缺陷進行審查,主要包括審查內容是否屬於《專利法》中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是否明顯缺乏技術內容不能構成技術方案,是否缺乏單一性,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國申請人還要進行資格審查及申請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陳述意見,逾期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經答復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駁回。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合格的,將發給初審合格通知書。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除進行上述審查外,還要審查是否明顯與已有專利相同,不是一個新的技術方案或者新的設計,經初審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直接進入授權秩序。

3.公布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准備程序。如果申請人請求提前公開的,則申請立即進入公開准備程序。經過格式復核、編輯校對、計算機處理、排版印刷,大約3個月後在專利公報上公布其說明書摘要並出版說明書單行本。申請公布以後,申請人就獲得了臨時保護的權利。

4.實質審查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後,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如果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三年還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復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復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實審周期較長,若從申請日起兩年內尚未授權,從第三年應當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逾期不繳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實質審查中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將按規定進入授權程序。

5.授權階段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准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後,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並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並在2個月後於專利公報上公告,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專利不充分公開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無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該發明或實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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