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法的論文
1、關於知識產權法的論文
淺析知識產權法與公共利益
【摘要】知識產品不僅是一種個人財富,更是一種社會財富,知識產品的推廣和應用關繫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這就要求我國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要兼顧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達到兩者的平衡。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私權」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知識產權作為知識財產私有的權利形態,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但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知識產品,是一種信息,具有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雙重性質,而由此帶來的權利義務的分配,不僅關繫到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知識產權立法在確認和保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需要兼顧對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來,國際上的一些知識產權公約明確地對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共利益問題作了規定。確保公共利益已成為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宗旨。本文僅結合知識產權專門法中的著作權法、
專利權法、商標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分析知識產權法對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識產權法在賦予專有使用知識產品的基礎上激勵知識產品的創造活動
知識產品作為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品一旦被公開就很難由原來的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地控制。競爭者可以通過研究、模仿市場中的知識產品生產同類產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勞動和研發成本,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因此,競爭者可以以更低的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同類知識產品,與知識產品所有人展開競爭,這使得知識產品所有人很難從其智力活動中收回投資,更談不上收益,極大地挫傷了知識產品所有人進行智力活動的積極性。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以專有使用權,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憑借這種壟斷地位收回自己為進行智力活動所進行的各方面的投資,這種制度設計激勵著知識產品的創作活動,例如,著作人身權財產權的賦予激發對智力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專有實施權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激發人們從事發明創造活動、商標的專有使用促使廠商改善商品質量,創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說,知識產權法反映了賦予有限的壟斷權刺激革新目的的動態效率,它通過授予有限的壟斷權利刺激了知識創造活動,報償在創新上的投資從而刺激對創新者在時間、精力和資金方面的投入,從而創造出更多的知識產品,不斷地滿足社會對知識產品的需求。
二、以壟斷換「公開的機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公共利益
知識產權法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激勵將知識產品向盡早社會公開,可以說公開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它不僅保障公眾正當地接近原創者的知識產品,為後續創新提供充分的「養料」,促進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而且避免了對同一客體的重復創作和研究,節約了社會資源。這一點在著作權法和專利權法中表現的尤為明顯,著作權法賦予了權利人專有復制發行權換取了對作品的公開,為後續性創作提供了大量的資料,雖然限制了對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別是帶有贏利性質的利用和傳播,在獨創性的層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會需要的新作品的創作,最終促進了文化繁榮和文明進步。專利法更是如此,專利法通過專利的「充分公開」要件確保所授予的專利公開,這些以公開的專利成為重要的信息來源,為後續發明和研究提供了技術信息和知識,避免了對同一客體的重復投資,研發者將節省的時間和經費來進行其他的研發,不斷促進新發明更多的被創造出來,以滿足社會對技術進步的需要。
三、適當的限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國內外相關法律,都將公共利益作為知識產權人行使其權利的前提,如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再如美國,其立法和司法都強化了「知識產權是為了實現社會目標的有限的權利」的觀點,堅持「對知識產權人的報償是作為第二位考慮的」。因此,知識產權都具有有條件的獨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時間性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法對知識產權保護做了時間和范圍的限制。如我國現行《專利法》對於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經過20年後,發明專利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其次,知識產權法還規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以及「強制實施」條款。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他人使用或銷售該產品不構成侵權即專利權人權利用盡後的使用不侵權。在充分保護權利基礎上對知識產權作以必要的限制是為了在保護私權的前提下維護公共利益,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正所謂權利的限制,應是在充分保護權利基礎上的必要限制;權利的保護,應是在實現社會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護。
四、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對有效競爭的促進是知識產權法的一種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產者可以使用市場中任何可以獲得的手段,針對他們的競爭者來獲得優勢,但是這種手段必須正當、合法、體現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在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下,企業可以立即復制被改進的技術與改進者展開競爭而沒有必要投入時間和精力進行技術改造;廠商可以採用「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展開市場競爭而不是在提高產品的質量上展開競爭。這些都是違反市場競爭規律的不正當的、不公平的競爭,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相反,在賦予專利權的情況下,競爭者意識到他不能隨意地復制、模仿專利發明,因此,不得不進行獨立的研究和開發,形成替代發明和改進發明,因為他們知道擁有一個合乎社會需要的、具有廣闊市場的專利是企業佔領市場和開拓市場的重要砝碼,是取得巨大經濟效益、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重要手段,這一種競爭是在不斷開發新技術的基礎上展開的公平競爭。商標權的賦予使得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自己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通過制止市場中商品的商標被混淆而維護競爭秩序,促使廠商在提高產品質量的基礎上展開市場競爭。
五、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品作為公共財富,最終要進入流通領域,成為消費者手中的消費產品,所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成為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標之一。知識產權法是通過兩方面的機制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一方面,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以專有使用權,這使得不同知識產品所有人所創造的知識產品得以區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識產品不能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從而保證消費者可以購買到自己信得過的、高質量的產品。如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從而區別產品或者服務來源,確保了消費者能夠憑借商標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購自己需要的產品。商標不僅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標識商品一致質量的作用,一旦消費者習慣於將一個特定的商標作為特定商品質量的符號,他就會確信其購買的這種商標的商品具有質量的一致性,逐漸形成一種 「品牌認知」, 並且願意為此商品支付較高的費用。廠商便可藉助商標贏得消費者對其商品的青睞,這樣就能獲得較大的利潤,激勵了廠商提高產品的質量以便利用商標實現更大的利益,最終保證了消費者可以獲得高質量的產品。
所以,知識產權法在以法定形式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了對公共利益的保障。雖然知識產權的取得意味著權利人獲得一定程度之壟斷地位,這是社會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讓步,以鼓勵技術創新,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也要注意與社會公眾之間實現利益平衡.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希望對您有幫助。
2、高分求關於知識產權法的論文
論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內容摘要: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且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始終,貫穿於知識產權的所有制度與規范之中。它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體現了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將該原則確立為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其正當性。該原則具有重要功能,對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進行正確分析和定位,能夠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提供有益的啟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應選取適當的立法模式,應不斷創設和確認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應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應符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
關鍵詞: 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正當性/制度創新
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新型類型之一。知識產權的確認和產生有賴於知識產權的立法活動。在知識產權立法中,遵循著一項重要的方法性原則,即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沒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權利那樣實行意思自治原則,而是充分地實行著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這是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具有充分的根據,而且具有其正當性。
一、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內容(為了論述方便,本文中「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中的「法」以及「知識產權立法」屬於廣義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立法,也包括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等)
綜觀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立法的一個共同規律是始終貫穿著知識產權法定的原則。該原則已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特點之一,並通過知識產權規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體現。
(一)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
從一般意義上說,「知識是關於一切新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體知識的一般抽象形式」[1]。對於知識產權的內涵和外延,理論界並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鄭成思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詳見鄭成思:《知識產權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頁。也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基於自己的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詳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4頁。)盡管如此,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界定,這已是知識產權立法的共性所在。國內立法和國際立法都對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予以規定,以此表現一個國家對本國保護知識產權所持的態度以及所確定的不同保護范圍,或者用以表現參與締結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的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所持的共同態度或者確認的共同標准。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的內涵和類型法定,即一國國內或者國際上的知識產權內涵和類型都由知識產權立法予以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知識產權的內涵,也不得自行創設知識產權的類型。
(二)知識產權關系的構成法定
知識產權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知識產權立法,無論是採用國際公約、條約的形式,還是採用國內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單行法形式(如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構成知識產權關系的三要素都會予以明確規定。具體來說:其一,知識產權的主體法定。知識產權立法一般都對享有知識產權的主體資格和條件予以明確規定,不是一切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一般說來(尤其是對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而言),只有實施智力勞動並取得創造性智力成果的主體,才能成為享有知識產權的主體。其二,知識產權的客體法定。一定時期內存在於社會中的知識產品類型及其總量極其繁多,但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品都能被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之內。為此,就需要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予以選擇,劃定知識產權客體的范圍。其三,知識產權的內容法定。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方面。但具體說來,知識產權立法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內容。
(三)知識產權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轉讓等法定
首先,知識產權立法的價值在於推動知識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增進社會財富的增長。為此,其對促進和推動各種知識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規定;其次,知識產權立法在賦予知識產權主體以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基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慮,而對知識產權給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限制;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包括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強制許可、為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交叉強制許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為了實現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干預和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的轉讓條件、程序都予以規定。
(四)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法定
其一,知識產權的受保護條件和程序法定。並不是一切知識或者知識產品都能夠獲得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對其所保護的知識或者知識產品的類型和范圍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知識產品只有符合法定保護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時,才能獲得知識產權立法的保護。其二,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地域范圍法定。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一般規定,在一國賦予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該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而對超出該國領域范圍的知識產品不予保護,並由此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原則。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的規定,則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法定。知識產權立法對各種受保護的知識產品都規定了特定的保護期限。對於在法定保護期限內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而對於超過法定保護期限的知識產權不給予保護。其四,知識產權的救濟制度法定。知識產權立法為了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做出了充分規定。如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類型法定、侵犯知識產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類型法定、不同類型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法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額法定,等等。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貫穿於知識產權立法的始終,貫穿於知識產權的所有制度和規范之中。可以說,在民事權利體系中,沒有其他類型的民事權利像知識產權這樣能夠將權利法定原則體現得如此徹底,運用得如此充分。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已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特色之一,並成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則。由此也使其確立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成為必要。
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正當性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則,又是知識產權立法的方法性原則。所謂方法性原則,即為了科學、完整地表述知識產權立法內容而採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則。方法性原則不僅涉及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識產權的立法技術,是准確表述知識產權制度內容而採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種對知識產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賦權的方法。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基於實現對知識產品保護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據和正當性。
(一)知識產品「天然」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對其保護的前提條件是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其一,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知識產品是一種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其存在不表現為一定的外在形體,不佔有一定的空間。由此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們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2],即不是一種事實上的實際控制。一項知識產品「可以為若干主體同時佔有,被他們共同使用。知識產品一旦傳播,即可能為第三人通過非法途徑所『佔有』」[3]。法律對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條件之一是該權利客體應具有排他性。權利客體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確保權利人能夠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該權利,實現自己的利益,並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識產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況下,要實現對知識產品的法律保護,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強制性而使知識產品具有排他性。正是從此意義上說,「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賦予當事人對一部分知識財富有權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
其二,知識產品具有源自其無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識產品的無形性,導致難以確定知識產品的利益界限,進而使知識產品的創造人無法實現其利益,無法依靠自身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知識產品的無形性決定了「它的保護范圍無法依其本身來確定,而要求相關法律給予特別的規定。在限定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產品可以行使各種專有權利」[5]。因此,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明確界定知識產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為界定的一個無形的利益邊界」[6],「是由法律強行為權利人劃出一道無形的邊界」[7],為知識產權的創造人實現其利益提供條件,並依此確定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范圍,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知識產品的社會特殊屬性決定了對其進行保護的必要條件是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知識產品具有源自於知識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識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產的知識成果,容易擴散或者溢出進入社會公共領域,成為社會所公有的知識的性質。知識的外部正效果能夠給知識的非產權所有者帶來巨大的潛在利益」[8],知識的外部性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外部性。而知識產品具有的外部性,決定了「通過私人手段很難控制,即具有難以控制的特性」[9]。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克服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弊端,賦予知識產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或者相關的特定主體享有對於知識產品的壟斷性權利或者享有基於知識產品而壟斷市場資源的權利,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賦予知識產品以財產屬性或商品屬性所必需的
一種標的要成為一種財產,一種利益或者權利要成為一種財產權,應具備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個條件。[10]而知識產品成為財產的三個條件都須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予以賦予。其一,知識產品的有用性須由法律加以確認。一般說來,知識產品對其創造人、對他人具有價值性和可使用性,但為了更加體現出他人對知識產品創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對知識產品的有用性加以強調;其二,知識產品的稀缺性須由法律規定。知識產品本來具有源自於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識產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識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不具有物質損耗性,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載體」[11],知識產品「永遠不會因為不斷使用而減少,反而會越來越完善,越積累越多,是永恆資源」[12]。「知識產品一旦被生產出來後,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識產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識產品這種非稀缺性的客觀存在導致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本人無法實現對知識產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護。為此,只能依靠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具有「依賴於人工的、自我創造的稀缺」[14]性,以實現對知識產品的保護。其三,知識產品的可界定性須由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於使知識產品具有可界定性,成為人們可以擁有、願意擁有的財產。」[15]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賦予知識產品成為財產的必備條件,進而使知識產權具備了成為財產權的必備條件。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功能
確立知識產權法定成為知識產權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有利於實現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戰略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充分鼓勵人們進行知識產品的生產和創新,增長社會財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我國應從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意義,對此,我國已於2005年6月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基於此,應通過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將一切有利於實現上述目的和戰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而獲得普遍遵守的效力,並以此推動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現。
(二)更加強化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知識產品的特點決定了知識產品的創造人自己難於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只能依賴於國家的保護,即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國家有著極強的依賴性。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表明,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取決於國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識產權制度中蘊含著國家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傾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居於核心地位。國家有效的扶持、鼓勵措施有利於提高我國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國家的強制力能夠為之提供堅強的後盾。因此,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更加充分發揮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從而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效益。
(三)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知識是資源、是資本、是財富。」[16]知識產品同時又是知識商品,「知識產權是指知識商品的產權」[17]。「知識經濟的精髓在於把知識變成財富。」[18]知識產權作為商品,只有轉化為產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因為知識的價值和知識的經濟效益都反應在知識產業上」[19]。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賦予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知識產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產和經營的壟斷權,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提供周全的保護,從而增強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識產品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商品轉化率,進而有利於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四)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平衡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利益關系
知識產權法的核心在於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壟斷權。但是,若對知識產權實行絕對化的保護,就可能會影響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此,就應尋求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點。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能夠恰當劃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合理界限,劃清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范圍界限和時間界限。即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賦予知識產權人專有的、排他性權利,為權利人實現其個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護,而在法定范圍和期限之外,知識產權人不再享有專有性權利,可由國家和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共享權利,並藉此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有利於解決或緩解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矛盾
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比如知識產權的壟斷使用與公共利用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信息的公開和保密之間的矛盾、知識產品的社會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的解決和協調,有賴於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為不同法律主體配置均衡性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設計出能夠消除或者緩解各種矛盾的知識產權制度。
四、知識產權法定原則與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
知識經濟是一場巨變的社會革命。它不僅要求不斷地進行知識創新,因為「創新是知識價值的核心,創新越是高,知識價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因為「知識產權制度是知識經濟的主要支柱,沒有知識產權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識經濟的社會」[21]。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識產權制度面臨著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只有不斷地進行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實現其與知識經濟發展的與時俱進,才能使之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通過對知識產權法定原則的分析和論證,能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創新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應選取適當的立法模式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
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貫徹和實現的。該原則並不片面強調只採用某一單一立法模式確立知識產權制度。為了更好地貫徹該原則,我國應根據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需要,選擇適宜的知識產權立法模式。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非常豐富,涉及范圍廣泛,其中既有實體性內容,又有程序性內容;既有私法性內容,又有公法性內容;既有國內法內容,又有國際法內容。為了准確表達知識產權立法的內容,設計出科學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立法應採取適宜的立法模式貫徹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我國民法通則設立了專節對知識產權做了列舉式、概括式規定,並根據不同知識產權的類型分別制定了若干知識產權單行法,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制度內容予以規定。此外,我國已加入了若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進一步擴展和充實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如何處理和鏈接民法通則、單行法、國際公約和條約等關於知識產權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間關系,頗值研究。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應規定知識產權制度?如何設計其內容?學者們正在討論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制度,民法典與單行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關系如何協調,也需對其科學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
(二)應不斷創設和確認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
知識產權以知識產品為客體,知識產權是法律對知識產品確認和確權的結果。對新型知識產品的確認,就意味著知識產權新權利類型的增加和更新。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知識經濟的深刻變革,知識產品的新類型必將不斷產生和涌現。為了更好調動知識產品創造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為了更好地發揮知識產品在知識經濟中的作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應通過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及時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確認和增加知識產權的新權利類型,如商品化權、基因與轉基因專利權、創意權等。[22]即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既要遵循法定的內容,又不宜將該原則僵化,更不能過分強調「知識產權法定」而封閉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和權利體系。
(三)知識產權制度應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
知識經濟時代具有知識經濟化的特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不僅應符合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而且更應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首先,應在知識產權立法中強化知識財富和知識財產權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識財富和知識財產權在財產權體系中的地位。其次,應全面規定和充實知識財產權制度。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知識財產權的內容較薄弱,為此,應予以強化。再次,應確立以知識產權的利用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強化和提高知識產權的利用效率,實現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識產權的靜態保護轉向注重知識產權的動態利用保護的轉變。知識產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財產法的發展歷史啟示我們,財產法的發展也經歷了一個從注重財產的靜態所有到注重財產動態利用的轉變。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也應更加註重和提高知識產品的利用效率。
與傳統的民事權利相比,知識產權屬於新的民事權利類型,它具有不同於傳統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的特徵。「相對於以保護物質(能量)的歸屬和流轉為主幹的傳統民事權利原則理念、規范體系而言,知識產權有著太多的特殊性。」[23]傳統民法設計的保護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的制度和規則,不能完全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我國應創造和構築符合知識產權特徵和保護規律的特殊規則。首先,應更加全面地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定內容,及時克服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應恰當地確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分別規定長短不同的保護期限。也就是說,應結合具體情況,使所確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既不能過短,也不易過長,而是長短適中。再次,應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責任制度,如應完善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後,應探求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推廣知識產權保護的成功經驗。知識產權立法應及時吸收通過總結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踐而歸納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律,將凝聚著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和成果的內容及時、全面地規定於立法中而加以推廣。
(四)知識產權制度應符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不僅應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原則和國際慣例,而且應吸收其他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尋求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中的共同規律和共同規則,盡可能消除由於不同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差別性而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造成的障礙,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進而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和一體化。
注釋:
[1]夏先良.知識論[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p7.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p13
[3]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p13.
[4]鄭勝利.知識產權法定主義[A].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8.
[5]吳漢東,胡開忠.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165.
[6]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00.
[7]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187.
[8]夏先良.知識論[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p36.
[9]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188.
[10]龍文懋.知識產權法哲學初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47-55.
[11]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77.
[12]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77.
[13]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210
[14]馮曉青.知識產權法哲學[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p211.
[15]龍文懋.知識產權法哲學初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17.
[16]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3.
[17]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97.
[18]齊建國,等.知識經濟與管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p243.
[19]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273.
[20]秦言.知識經濟時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p6.
[21]鄭勝利.知識產權法定主義[A].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66.
[22]易繼明.知識產權的觀念:類型化及法律運用[J].法學研究,2005,(3).
[23]鄭成思.知識產權——應用法學與基本理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
僅供參考,請自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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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知識產權的論文題目?
學術堂整理了十五個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題目供大家進行參考:
1、論知識產權案件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2、大學生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教育
3、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進路徑
4、論知識產權審判中專家輔助制度的改革
5、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研究演變軌跡評析
6、三網融合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7、試論知識經濟背景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8、國際貿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9、黑龍江省高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能力研究
10、論「新絲路」背景下我國民間傳統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
11、關於知識產權正當性論爭之思考
12、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與防範:現狀、原因與對策
13、服裝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方式選擇及策略研究
14、英國知識產權審判體系
15、網路交易平台數字信息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4、求一篇關於知識產權的論文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1)
[2]黎 奔 劉路遙 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5、專利論文怎麼寫啊,寫時分幾大要點,幾大部分,是和大學畢業論文一樣嗎
不清楚你說的「專利論文」是什麼,是不是只專利申請文件。
大學的畢業論迴文,是學術文章。
專利申請答文件,是法律文件。如果要學習,建議至少要看一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你所說的實用專利,應該是指實用新型,它是專利的一種,它保護的是產品的結構特徵。
你所說的外觀專利,應該是指外觀設計,它也是專利的一種,它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特徵。
如果第一次寫,可以去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載幾篇由比較大的專利事務所代理的專利授權文件看一下。
6、論文,如何通過專利手段保護研究成果
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
我國即將加入WTO組織,但是我們的技術創新成果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很淡薄。基於此,闡述了我國施行專利法的成績和不足。分析專利保護應貫穿於技術創新的全過程,指出只有不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加大專利保護,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前 言
當今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其核心是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而創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護才能發揮它的競爭優勢,因此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競爭的熱點又集中到了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成為國際技術合作、產品貿易和外交往來的前提和基礎。發達國家幾百年專利制度的歷史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十幾年的實踐證明,專利制度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市場經濟公平有序競爭,推動和保護技術創新的有力法律制度和有效機制。因而專利的擁有量也反映一個國家、一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事實上,世界上一些經濟大國和科技大國,同時也是專利大國。如日本每年的發明專利申請達40多萬件,美國20多萬件,德國15萬余件。再如IBM公司、杜邦公司、日立公司、飛利浦公司等國際知名的大公司,目前擁有的專利有數萬件,每年的發明專利申請就有數千件,有的高達1萬多件。可見發達國家的企業是十分重視利用專利來保護他們的創新成果的。
1 我國施行〖專利法〗的現狀
我國自1984年頒布施行〖專利法〗,經過15a的努力,已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專利法律保護體系,專利申請與審批量大幅度增長,到1999年,年專利申請量已達13萬余件,我國在短短十幾年的時間內,在專利立法、審查、體系建設等方面,走完了發達國家幾十年乃至上百年所走過的道路,成績斐然,舉世矚目。但是,我們的專利保護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相當大。從專利申請量來看,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自1984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國內為131564件,國外為143501件,國外申請量佔52%.據統計,19941998年我國受理的有關計算機、醫葯、生物、通訊和半導體等高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中,國外申請分別佔70%、60.5%、87.3%、92.4%和90%.另據統計,我國從1985年以來14a中,申請國外專利僅為2000項,而日立、索尼公司1a在國外就申請40005000件。這一組組數字表明我國專利保護的形勢不容樂觀。但是,這並不說明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創新沒有作為。近年來,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達3萬余項,其中大部分可以申請專利,而事實上每年受理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發明專利僅只1萬多項。而那些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而沒有申請專利的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卻以發表論文、學術交流、評獎等方式公開出去,而一旦公開就等於供別人無償使用。那麼,科技成果和技術創新的價值何在?形成這樣一種局面的原因只能說明我們的專利保護意識過於淡薄。這也是源於我國多年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科技、經濟兩張皮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科技創新成果遠離市場,承擔科研項目任務的主體部門在科研課題任務完成後,往往只注重申報成果、發表論文、評獎,而忽視申請專利保護。這種重申報成果輕申報專利的錯誤認識和做法應該迅速扭轉,要知道再高級的成果也無法與國際接軌,法律只保護專利,不保護成果。如果某個人或某個企業對無償獲得的科研創新成果,經過一番改進分類後,申請了專利,那麼我們成果的研製者就要再花錢買下該專利或買下該專利技術的實施許可,才能使用自己所研製的成果,否則就要處於侵犯專利權的被動地位。在當今全球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正以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技術優勢與我們爭奪高技術領域的市場及潛在市場的形勢下,這種使科研創新成果因未申請專利保護而流失的現象,絕對不能再繼續下去了。
2 專利保護貫穿於技術創新的全過程
2.1 用好專利文獻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研究結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發明創新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過專利文獻反映出來的。在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工作中,應首先進行專利文獻檢索,目的就是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對於已有專利在先的技術應當避開;根據檢索出的對比文獻,可以清楚地了解本領域技術發展現狀及最新發展趨勢,以便在高起點上確定研究課題和產品開發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復研究,造成科研資金和資源的浪費。實踐證明,在創新研究、開發的過程中,用好專利文獻,可節約40%的科研開發經費和60%的研究開發時間,這是一條捷徑。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近4000萬份文獻的專利文獻館,這個巨大的信息資源寶庫,等待著我們的科研人員去挖掘、去利用。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根據自己所從事的技術領域或專業,建立起自己的專利文獻資料庫,跟蹤國內外技術發展的最新動態,使科研人員能夠隨時檢索到所需要的技術信息,搶占本領域技術創新的制高點。
2.2 申請專利,保護技術創新成果
搞技術創新,進行產品開發要投入資金、人力和設備,高技術開發更需要有高投入和承擔高風險。因此,只有申請專利保護,才能享有對自己的技術創新成果的獨占權,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當技術創新成果或新產品開發進行到形成可實施的技術方案時,就應及時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證書,只有在這時,專利的主體才具有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如哈爾濱中葯二廠曾研製開發出一種好葯消咳喘,很暢銷,但由於沒有申請專利保護,在不到2a的時間內,全國就冒出20多家與該成果完全相同的產品,致使該廠曾經供不應求的消咳喘,大量積壓,銷售量、利潤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訓使該廠認識到了專利保護對一個產品、一個企業的重要性,後來該廠與省中醫研究院聯合開發了「雙黃連粉針劑」,並申請了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後,沒有一家仿冒,銷售量連年大幅度增長。由此可以看到,正是這種新產品取得知識產權以後,才能起到對市場的壟斷作用,不僅很快收回研製開發產品的全部投入,而且還獲得比投入大得多的豐厚回報,用以進行下一步的技術創新,促使技術創新活動形成良性循環。如果是獨創性較高的技術創新成果,除應申請基本專利外,還應對圍繞基本專利技術的相關技術申請一系列的相關專利,以形成專利網。如一項產品專利是基本的,那麼對該產品的加工工藝、製造該產品的新材料、生產該產品的專用設備等都應申請專利保護,形成專利保護網,這就是專利網戰略。
2.3 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基礎上,開發出具有專利權的新技術、新產品
引進他人的專利技術使自己能夠在較短時間內掌握別人的先進技術,所花費用比起自己研製開發往往要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引進他人專利技術之前,應當進行該技術的專利有效性檢索,查清這項專利技術是何時申請的,何時授權的,是何種專利,現在的法律狀態如何,如果是外國專利技術,還應查清它的第一申請國是哪個國家,有沒有在我國申請專利,是否是有效專利等,這對我們的企業是非常重要的。我國在引進英國皮爾金頓公司浮法玻璃生產線的過程中,對方提出轉讓費為2500萬英磅,相當於2.5億元人民幣,因為其含有137項專利技術。這么多的專利技術都是有效專利嗎?專利文獻檢索結果顯示,其中的51項專利已經失效,我方以此為據,迫使英方把轉讓費由原來的2500萬英磅降為52.5萬英磅。由此可以看出專利的有效性檢索,對於我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有效進行國際合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對其進行改進、創新,並對改進的技術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從而對技術的轉讓方構成制約,使他不能無償使用我更新改進後的技術,日本是世界上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來發展本國經濟最成功的國家。據統計,從19501976年,日本集中引進了外國先進技術2800餘項,支付379億美元的引進費用,如果僅靠自己的力量研究開發這些新技術,大約需要2600億美元和更多的時間,日本正是依靠這些引進技術,通過自己的消化、吸收、改進和創新,縮短了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實現了經濟跨越式發展。這種成功的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鑒。
2.4 申請本國專利的同時申請外國專利
目前,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個人電腦加速普及,各種現代通訊手段及互聯網路在全球的發展,把世界各國各地區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世界經濟正在朝著全球科技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加速前進,特別是我國即將加入WTO組織,隨著關稅壁壘的逐步取消,國內國際市場融為一體,無內貿外貿之分,我國的企業和科研單位不管其主觀願望如何,都要面對全球性的競爭。而且誰也不能放棄國際市場,尤其是從事高技術創新開發的企業和科研單位,花費巨額投資,承擔高風險,開發出的高技術創新成果只有佔領國際大市場,才能收到比投入高數倍乃至數十倍的高附加值的回報,因而在自己的技術創新成果申請中國專利保護的同時,還應在該技術或產品的預出口國家或其他有市場前景的國家申請專利保護。因為專利文獻是世界范圍內公開的,而專利保護是有地域性的,申請哪個國家的專利就受哪個國家〖專利法〗的保護,未在那個國家申請專利保護,人家就可以無償使用,所以申請國外專利對於取得國際市場競爭的主動權是非常重要的。
2.5 切實執行〖專利法〗規定的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一獎兩酬」制
〖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專利項目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提取酬金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一獎兩酬」制,把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的重點放在了從項目實施後取得的經濟效益中提取,酬金與效益掛鉤,公平合理,創造的效益越大,獲得的報酬越多。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了詳細的獎勵辦法,極大地調動了全院科技人員技術創新的積極性,該院某課題組從專利許可費中一次提取報酬70萬元,其中主要發明人獲得酬金10多萬元,其技術骨幹取得報酬4萬5萬元。由此我們也看到了「一獎兩酬」制的切實兌現,充分體現了創新技術的價值,既可激勵科技人員以更高的熱情去創新去開發技術含量更高、市場前景更好的新技術的積極性以及對其取得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實現產業化的積極性,又使我國的國有企業和科研單位的職務發明專利的申請量大幅度提高,也防止了國有無形資產以各種方式或渠道流失。
2.6 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專利制度從法律上確定了獲得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是商品是財產的地位,其權利人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同有形財產一樣。專利權人的無形財產權不容侵犯,〖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規定了出現侵權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兩個,一個是行政處理,法律賦予了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的行政職能,這種行政處理程序簡單,靈活,結案快,費用低,特別適合中國國情;再一個途徑就是司法保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保護給予專利權人在一段時間內的獨占權,當這個權利受到侵犯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專利權不受侵犯。應當注意,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a,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了時效,專利權人就會喪失勝訴權。
3 結束語
總之,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和科研單位,只有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專利保護水平,才能在激烈的國內、國際市場競爭中,求得自主生存、自主發展,成為競爭中的強者。
7、「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後仍然存在的漏洞或問題有哪些?」這個的論文你是怎麼寫的,可以提供給我么?謝謝!
這個其實很簡單的。
2008年的專利法馬上又要修改了,正在徵求公眾意見。你百度一下「關於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再參考一下「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條文對照」,就可以看到現行專利法之中的一些不足之處,寫得很詳細。
關於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改背景和主要過程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成為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支撐。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成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和關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在相關場合指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
2011年11月13日,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指出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任務,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研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大懲處力度,為依法有效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為了落實前述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從2011年11月開始啟動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的准備工作。經各方努力,專利法的修改列入了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2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專利法的修改工作,討論通過了修改工作方案,確定了修改工作指導思想以及加大保護力度的重點修改內容。此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根據分工開展了實地調研、討論等系列工作。2月下旬,國家知識產權局賀化副局長帶領條法司、專利管理司等部門的負責同志赴杭州和溫州召開專利法修改調研會。浙江省內各產業領域的數十家企業代表,浙江省知識產權局以及杭州、溫州、嘉興和義烏等市的執法人員,行業協會、代理機構負責人和高校專家等參加了調研會。參會代表反映了專利維權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等突出問題。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管理司等相關部門還赴深圳、鎮江等地進行實地調研,其他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也按照要求組織了本地的調研工作。調研結束後,匯總形成了30個省份的調研情況與典型案例。調研反映,30%的專利權人遇到了侵權糾紛,其中僅有10%的權利人採取維權措施,很多權利人因為專利權難以得到保護已經喪失了對專利制度的信心。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在各部門調研和討論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形成專利法修改建議和說明稿。
5月中旬,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召開局長辦公會,聽取專利法修改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明確了相關工作思路。此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與相關部門就專利法修改建議及說明進行了反復溝通,形成了徵求意見稿提請局務會議審議。6月中旬,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主持召開局務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本次專利法修改以「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法力度」為核心內容,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
二、專利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本次專利法修改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針對我國專利制度運行中保護不力的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設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兩種途徑各自的優勢和作用,有效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並最大限度地節約當事人的成本和社會資源,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三、主要修改建議
專利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強、取證難等特點,尤其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物流行業的迅猛發展,專利侵權產品的製造和擴散速度也在不斷提高,專利維權難度日益加大,維權收益往往低於維權成本,故意侵權、反復侵權、群體侵權、跨地區鏈條式侵權等惡性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大大挫傷了專利權人的創新積極性,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創新環境,阻礙了創新型國家的建設。
為了解決前述突出問題,建立健全打擊專利侵權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制度,圍繞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法力度,徵求意見稿對專利法的部分條款提出了修改建議,主要如下:
(一)賦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權,解決專利維權「舉證難」的問題
與有形財產權的客體由權利人佔有、侵權行為易於被發現不同,專利侵權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侵權證據主要由侵權人控制,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常常處於無法取證、無力取證的困難境地。為解決這一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如下方案:
一方面,對專利侵權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受案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力,即規定:對於由被控侵權人掌握的涉嫌侵權的產品以及賬簿、資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依法調查搜集;被控侵權人不提供或者轉移、偽造、毀滅證據的,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為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中的作用,徵求意見稿借鑒《商標法》相關規定,建議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案件的調查取證手段,以解決權利人在侵權糾紛行政處理中的「取證難」問題。
此外,目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普遍反映在執法工作中經常出現當事人拒不配合、拒絕、阻撓執法人員行使職權,甚至暴力抗法的情況。這不僅影響辦案效率,更損害了法律威嚴,甚至嚴重危及執法人員人身安全。為此,徵求意見稿建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妨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責任。
(二)增加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侵權賠償額的判定職能,解決專利維權「周期長」的問題
依據現行專利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踐中,由於關於賠償額的行政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侵權人在事實清楚、結果顯而易見的情況下,仍然就賠償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為製造訴累,使權利人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既不利於盡快定紛止爭,也浪費了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資源。因此,在不減少當事人後續救濟途徑的前提下,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侵權糾紛過程中對賠償數額的判定職能,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訴累,節約公共資源,並與各級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三審合一」的做法相協調。為此,徵求意見稿提出相應修改建議。
(三)明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間及相關後續程序,解決專利維權「周期長」的問題
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簡稱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間問題直接影響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或者處理的效率。目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於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間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有不同理解和操作,導致許多侵權糾紛出現「周期長」的問題。例如,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作出後,無效宣告請求人為逃避侵權責任,往往會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期間(一般為6個月至2年左右),人民法院或者專利管理機關往往會繼續中止審理或者處理,許多專利侵權案件因此久拖不決。
為了使公眾及時獲知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徵求意見稿建議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和公告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並明確該決定的生效時間。同時,為了提高專利糾紛解決效率,解決專利侵權案件因無效宣告程序而周期過長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建議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生效後,人民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該決定及時審理和處理侵權糾紛。
(四)增設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解決專利維權「賠償低」的問題
當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與其他民事侵權賠償一樣,實行「填平」原則或者「補償性原則」,即權利人獲得的賠償是用來補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但是,由於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知識產權保護比有形財產的保護成本更高、難度更大,侵犯知識產權比侵犯有形財產風險更小、代價更低,從事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的收益遠遠大於其風險、代價,因此,從實踐來看,「填平」原則不僅無法補償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而且對侵權行為無法產生任何遏製作用。嚴格的「填平」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無異於縱容侵權。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為了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遏制故意侵權行為,徵求意見稿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以鼓勵專利權人積極行使權利,實現專利法保護和激勵創新的立法宗旨。
(五)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和制止惡性侵權行為的職能,解決專利維權「成本高,效果差」的問題
針對故意侵權、反復侵權、群體侵權等惡性侵權行為,專利權人逐一向侵權人維權成本很高,收效甚微,很多權利人因此而喪失了對專利制度的信心。這些惡性侵權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專利制度的權威,打擊了全社會的創新活力,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了有效查處和制止這些惡性侵權行為,重塑創新主體對專利制度的信心,維護專利制度的權威,徵求意見稿參照《商標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議賦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侵權行為主動查處權以及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同時,考慮到一些在全國有重大影響、涉及多個省份的專利侵權案件,查處過程中需要國家層面的統一指導和協調,徵求意見稿建議明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的組織查處職能。
8、知識產權的作用的200字以上的論文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個定義包括三點意思: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稱為精神的(智慧的)產出物。這種產出物(智力成果)也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為獨占的、排他的利用,在這一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3)權利人從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的)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的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下面只指出工業產權中的一些主要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並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上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後,「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於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於「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著作權則否。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不少問題有待研究。
1893年,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與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立的國際局聯合起來,組成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協作,以促進在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知識產權,以及保證各知識產權同盟間的行政合作。中國已在1980年3月3日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中國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中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最好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