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對策
1、針對申請專利的風險有什麼對策
專利權共有,指的是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一項專利權。鑒於共有人內部之間的復雜關系以及專利權本身的特性,共有專利權在實施、許可實施、轉讓、維持以及司法與行政保護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風險,本文就專利權共有的風險做了簡要的分析並提出了合適的防範對策,以期對專利實務管理工作有所裨益。1專利權共有現象形成的原因專利權共有,究其原因,或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究其情形,主要不外乎以下五種:(1)基於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產生的專利權共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因此,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權屬於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共有。(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產生的專利權共有專利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法律准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合法處分其歸屬。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權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由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共同享有的話,那麼此時獲得的專利權就歸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共有。另外,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享專利權。[①](3)基於數個單位或者個人的共同受讓行為產生的專利權共有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專利權的共同受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民事法律理論上講是完全應該准許的,在實踐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時,轉讓的專利權便會由受讓的數個單位或者個人共有。(4)基於法人、其他組織分立時承繼取得產生的專利權共有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其他組織享有和承擔,該取得方式也被稱為承繼取得。[②]如果法人、其他組織分立時未對專利權的歸屬做出具體規定,那麼應視為該專利權為分立後的法人、其他組織共有。當然,由於專利權系國家授予的獨占性權利,此時,應對專利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5)基於繼承或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的部分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因此,如果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在遺產分割時沒有就其進行分割或分割時約定共有該專利權的財產權利時,則會產生事實上的專利權共有。此外,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部分贈與他人,此時便會在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產生專利權的共有。當然,專利權的贈與必須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贈與人(權利人)的申請對專利權登記事項做出相應變更後方為有效。2專利權共有的性質及形式通說認為專利權共有的性質為准共有。[③]所謂准共有,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共有。[④]至於共有的形式,可以為按份共有,也可以為共同共有。[⑤]這是因為除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專利權共有可能因當事人沒有約定而難於確定各共有人的確定份額從而被推定為共同共有外,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共有的專利權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分當義務,亦即按份共有。而且,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專利權,法律都不排除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其歸屬,自然也就沒有必要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3專利權共有存在的風險和其他財產權利的准共有以及物權的共有一樣,准共有或共有的共有人對財產權利或物權的行使較單一的權利主體而言具有較大的風險。這是因為,某一共有人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對其他共有人產生影響甚至造成損失,從而使得准共有的財產權利或共有的物權總是處於共有人可能的不當行為所形成的潛在風險當中。共有的專利權亦是如此,只是由於專利權本身的技術特性與法律特性,專利權共有的風險較其他財產權利共有的風險要大且更趨復雜性。3.1共有人實施共有專利權的風險一般而言,除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均可單獨實施其共有的專利權。然而由於各共有人實際生產能力、市場佔有份額等的差異,各共有人通過專利實施所獲得的利益未必與其在共有專利技術研發中所做出的貢獻相當,甚至於顯失公平。例如,武漢某高校與某企業聯合開發了一項技術並獲得了專利授權,該企業通過實施該專利技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而該高校則由於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通過該專利技術獲得收益。由於法律沒有對共有專利權實施的利益分享做出剛性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又沒有相關的約定,該高校要求合理的補償未能實現。無奈之下,該高校便將共有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遂釀成糾紛,法院判決高校敗訴。如果專利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且各個權利人均有實施能力,此時,就該專利權的實施,各共有人之間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競爭關系,甚至有演變成惡性競爭的風險。這也是與授予獨占性的專利權從而鼓勵發明創造和維護科技投資者利益的初衷相違背的。3.2共有人許可實施共有專利權的風險對於共有專利權的許可實施,我國採取的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除沒有實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可普通許可一家第三方實施外,許可實施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協商同意。然而,由於各共有人對共有的專利技術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多個共有人往往難於在是否許可、許可方式、許可費數額等方面達到一致,甚至有個別共有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共有專利權的許可實施。因此,對於共有專利權存在著許可實施難或者合理的許可實施無法得到滿足的風險。考慮到一些專利共有人沒有實施能力的實際情況,為維護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沒有實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許可一家第三方時,不屬於侵權行為。[⑥]這對於補償沒有實施能力的共有人的利益或許是有利的,但由於對第三方沒有確切的界定,如果沒有實施能力的共有人將其許可給其他共有人的競爭對手且因該許可致使其市場競爭能力迅速提升,這樣的結果肯定是其他共有人難於接受的。3.3共有專利權轉讓的風險對於共有專利權的轉讓,我國採取的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即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轉讓。然而,由於各共有人對專利技術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判斷可能存在分歧,因而難免因多個共有人就轉讓費未能達成一致而影響轉讓。更有甚者,無法防止個別共有人為自身利益而故意阻礙轉讓。在某共有人考慮到市場競爭關系,不願將其共有的專利權轉讓給競爭對手致使該專利權閑置或者低價轉讓給他人,由此勢必給其他共有權利人造成損失。此時,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損失如何確定和承擔就是一個比較難於解決的問題。例如,武漢某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技術攻關,取得了一項共有專利權。該科研院所期望通過轉讓該專利技術獲利,企業考慮到市場競爭關系不同意轉讓,後又聲稱要轉讓也只能轉讓給自己,該科研院所頗為被動,不得已低價轉讓給了該合作技術攻關的企業。3.4共有專利權維持的風險專利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其取得、維持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使專利權獲得持續、有效的保護,就必須按規定交納專利年費,否則,專利權自行失效。如果部分共有人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放棄其共有專利權,則其放棄部分應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⑦]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據其書面聲明請求國家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對專利權登記事項作相應的變更,將該部分共有人從共有專利權人中除去。然而如果部分共有人通過不交專利年費的行為方式放棄共有專利權,則使其他共有人面臨不利處境:若想維持專利權則必須繳納全部的專利費,卻又難於提供必要的證據辦理專利權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無法將該共有人從專利權人中除去。此外,當共有專利權被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專利無效時,專利權人應按照復審委員會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或應復審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口頭審理。此時,若部分共有人積極參加復審,而個別共有人消極對待,則無論最後是維持專利權還是宣告專利無效,對於所有的共有人而言具有同樣的效力。然而,各共有人在物質、精神(甚至是創造性勞動)方面的付出又是很不一樣的,因而顯得非常不公平。3.5共有專利權保護的風險一旦共有專利權被侵權,此時各共有人有三種可能選擇。其一:同意起訴或參加訴訟,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二: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不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對於第一種情形,自然是共同訴訟,共同支付訴訟成本,共同承擔訴訟風險,共同分享訴訟利益(侵權損害賠償)。對於第二種情形,屬於共有人對其權利的放棄,應當允許,且免除其支付訴訟成本、承擔訴訟風險的義務是以其不再分享訴訟收益(侵權損害賠償)為前提條件。
在知識產權創新的問題上,摩比斯採取了哪些措施?
大家都知道,專利在維持長期性競爭能力,擴張市場容量,加速技術革新等層面十分關鍵。特別是在市場競爭出現異常猛烈的汽車製造業。因而,摩比斯全力推動專利權自主創新,計劃到全世界范疇內擁有專利做到12000件,與如今對比提高近3倍。
為盡早提高本身自主創新造就工作能力,推動創造發明專利擁有一量增質升,摩比斯採用多種多樣對策。針對內部職工的創造發明給予獎賞,專業聘用專利權威專家和代理商工作人員對職工的專利開發設計開展幫助,保證 科學研究工作人員從論文選題到穩定性認證都能獲得恰當具體指導,
針對國外研究室,摩比斯計劃聘用本地的專利代理商工作人員和權威專家開展幫助,具體指導科學研究工作人員開展產品研發。對外開放則計劃根據產學合作等方法,回收韓中國高等院校及研究室的專利。
近日,摩比斯就公布,與韓國延世大學產學合作團簽訂了相關ICT技術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彼此本次的合作關鍵集中化在無人駕駛、電動式化及車聯網平台等將來挪動交通出行的專業領域。
尤其是延世大學有著的無線通信模塊、人工智慧技術、充電電池操縱等有發展潛力的技術性,摩比斯計劃根據專利回收,與其說一同搭建中遠期產品研發合作管理體系。延世大學產學合作團還可以將本身有著的專利技術性商業化,從而與摩比斯一起造就專利盈利,彼此一同做到互利共贏的實際效果。
摩比斯策劃部門負責人鄭洙京總編輯與延世大學產學合作團責任人李宏龍科學研究科長一同簽訂了相關ICT技術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值得一提的是,摩比斯仍在專利申請辦理以前,對有發展潛力的藝術創意給予服務支持與合作。尤其是近期,伴隨著5G通訊和純電動車的快速發展趨勢,汽車製造業與通訊、
充電電池等行業的公司中間進行了猛烈的專利市場競爭。有著有關專利,就能在猛烈的市場需求中佔有有益影響力,還能夠作為扣除特許權服務費或簽署零部件訂單信息時的商議主力資金。
據了解,摩比斯創立了專業的機構,在維護專利權、加強專利權競爭能力和防止專利爭奪層面具有了關鍵功效。摩比斯也計劃以與延世大學的合作為起始點,將來大力加強與韓中國著名高校和科學研究組織的合作,根據回收她們的專利,完成技術性的自主創新,提高競爭能力。
歷經一系列對策的執行,合理地提升 了摩比斯專利申請量,均值每一年專利申請辦理提升50%上下。全世界專利申請辦理超出2000件。與此同時,摩比斯擁有的專利構造逐步完善,電動式化、無人駕駛等高檔行業專利佔有當今專利總擁有量的一半,真真正正保證了量增質升。
3、發明人獨自申請專利如何提高專利質量的對策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如果其能最終獲得授權,則可以稱為專利並對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擁有獨占實施權,如果其最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則永遠沒有成為專利的機會了,也就是說,他雖然遞交了專利申請,但並未就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獲得獨占實施權。很明顯,這兩個概念所代表的兩種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
4、針對申請專利的風險有什麼對策?
專利權共有,指的是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享有一項專利權。鑒於共有人內部之間的復雜關系以及專利權本身的特性,共有專利權在實施、許可實施、轉讓、維持以及司法與行政保護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風險,本文就專利權共有的風險做了簡要的分析並提出了合適的防範對策,以期對專利實務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1專利權共有現象形成的原因 專利權共有,究其原因,或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究其情形,主要不外乎以下五種: (1)基於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產生的專利權共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八條的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因此,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權屬於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共有。(2)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產生的專利權共有 專利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法律准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合法處分其歸屬。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這也就是說,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約定申請專利權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由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共同享有的話,那麼此時獲得的專利權就歸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共有。另外,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共享專利權。[①] (3)基於數個單位或者個人的共同受讓行為產生的專利權共有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專利權的共同受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民事法律理論上講是完全應該准許的,在實踐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時,轉讓的專利權便會由受讓的數個單位或者個人共有。 (4)基於法人、其他組織分立時承繼取得產生的專利權共有 法人、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其他組織享有和承擔,該取得方式也被稱為承繼取得。[②]如果法人、其他組織分立時未對專利權的歸屬做出具體規定,那麼應視為該專利權為分立後的法人、其他組織共有。當然,由於專利權系國家授予的獨占性權利,此時,應對專利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5)基於繼承或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的部分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因此,如果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在遺產分割時沒有就其進行分割或分割時約定共有該專利權的財產權利時,則會產生事實上的專利權共有。此外,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部分贈與他人,此時便會在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產生專利權的共有。當然,專利權的贈與必須在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贈與人(權利人)的申請對專利權登記事項做出相應變更後方為有效。2專利權共有的性質及形式 通說認為專利權共有的性質為准共有。[③]所謂准共有,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的共有。[④]至於共有的形式,可以為按份共有,也可以為共同共有。[⑤]這是因為除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專利權共有可能因當事人沒有約定而難於確定各共有人的確定份額從而被推定為共同共有外,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對共有的專利權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分當義務,亦即按份共有。而且,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專利權,法律都不排除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其歸屬,自然也就沒有必要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3專利權共有存在的風險 和其他財產權利的准共有以及物權的共有一樣,准共有或共有的共有人對財產權利或物權的行使較單一的權利主體而言具有較大的風險。這是因為,某一共有人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對其他共有人產生影響甚至造成損失,從而使得准共有的財產權利或共有的物權總是處於共有人可能的不當行為所形成的潛在風險當中。共有的專利權亦是如此,只是由於專利權本身的技術特性與法律特性,專利權共有的風險較其他財產權利共有的風險要大且更趨復雜性。3.1共有人實施共有專利權的風險 一般而言,除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均可單獨實施其共有的專利權。然而由於各共有人實際生產能力、市場佔有份額等的差異,各共有人通過專利實施所獲得的利益未必與其在共有專利技術研發中所做出的貢獻相當,甚至於顯失公平。例如,武漢某高校與某企業聯合開發了一項技術並獲得了專利授權,該企業通過實施該專利技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而該高校則由於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通過該專利技術獲得收益。由於法律沒有對共有專利權實施的利益分享做出剛性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又沒有相關的約定,該高校要求合理的補償未能實現。無奈之下,該高校便將共有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遂釀成糾紛,法院判決高校敗訴。 如果專利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且各個權利人均有實施能力,此時,就該專利權的實施,各共有人之間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競爭關系,甚至有演變成惡性競爭的風險。這也是與授予獨占性的專利權從而鼓勵發明創造和維護科技投資者利益的初衷相違背的。 3.2共有人許可實施共有專利權的風險對於共有專利權的許可實施,我國採取的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即除沒有實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可普通許可一家第三方實施外,許可實施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協商同意。然而,由於各共有人對共有的專利技術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因而多個共有人往往難於在是否許可、許可方式、許可費數額等方面達到一致,甚至有個別共有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共有專利權的許可實施。因此,對於共有專利權存在著許可實施難或者合理的許可實施無法得到滿足的風險。 考慮到一些專利共有人沒有實施能力的實際情況,為維護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規定,沒有實施能力的一方共有人在普通許可一家第三方時,不屬於侵權行為。[⑥]這對於補償沒有實施能力的共有人的利益或許是有利的,但由於對第三方沒有確切的界定,如果沒有實施能力的共有人將其許可給其他共有人的競爭對手且因該許可致使其市場競爭能力迅速提升,這樣的結果肯定是其他共有人難於接受的。3.3共有專利權轉讓的風險對於共有專利權的轉讓,我國採取的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即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轉讓。然而,由於各共有人對專利技術的技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判斷可能存在分歧,因而難免因多個共有人就轉讓費未能達成一致而影響轉讓。更有甚者,無法防止個別共有人為自身利益而故意阻礙轉讓。在某共有人考慮到市場競爭關系,不願將其共有的專利權轉讓給競爭對手致使該專利權閑置或者低價轉讓給他人,由此勢必給其他共有權利人造成損失。此時,如果事先沒有約定,損失如何確定和承擔就是一個比較難於解決的問題。 例如,武漢某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技術攻關,取得了一項共有專利權。該科研院所期望通過轉讓該專利技術獲利,企業考慮到市場競爭關系不同意轉讓,後又聲稱要轉讓也只能轉讓給自己,該科研院所頗為被動,不得已低價轉讓給了該合作技術攻關的企業。 3.4共有專利權維持的風險 專利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其取得、維持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使專利權獲得持續、有效的保護,就必須按規定交納專利年費,否則,專利權自行失效。如果部分共有人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放棄其共有專利權,則其放棄部分應為其他共有人所取得,[⑦]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據其書面聲明請求國家專利行政管理機關對專利權登記事項作相應的變更,將該部分共有人從共有專利權人中除去。然而如果部分共有人通過不交專利年費的行為方式放棄共有專利權,則使其他共有人面臨不利處境:若想維持專利權則必須繳納全部的專利費,卻又難於提供必要的證據辦理專利權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無法將該共有人從專利權人中除去。此外,當共有專利權被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專利無效時,專利權人應按照復審委員會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其權利要求書,或應復審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口頭審理。此時,若部分共有人積極參加復審,而個別共有人消極對待,則無論最後是維持專利權還是宣告專利無效,對於所有的共有人而言具有同樣的效力。然而,各共有人在物質、精神(甚至是創造性勞動)方面的付出又是很不一樣的,因而顯得非常不公平。3.5共有專利權保護的風險 一旦共有專利權被侵權,此時各共有人有三種可能選擇。其一:同意起訴或參加訴訟,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二: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不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對於第一種情形,自然是共同訴訟,共同支付訴訟成本,共同承擔訴訟風險,共同分享訴訟利益(侵權損害賠償)。對於第二種情形,屬於共有人對其權利的放棄,應當允許,且免除其支付訴訟成本、承擔訴訟風險的義務是以其不再分享訴訟收益(侵權損害賠償)為前提條件。
5、專利質量提升工程中分為什麼的工程
專利質量提升工程中分工程原因:對於需要開展專利活動的企業或個人發明者,必須了解專利制度,在專利申請中不應毫無主見地完全依賴委託代理。有一定專利工作量的企業至少應配備兼職或專職的專利工程師。
專利質量提升授權標準是指專利申請文件符合授權條件,但經驗豐富的律師可發現保護范圍內的瑕疵,導致「偽專利侵權」抗辯成功;勝訴標準是指專利申請文件沒有與前人相同的撰寫失誤,構成專利侵權要件後就難以被抗辯。
因此,撰寫者必須掌握各種典型判例、可預測到各種措辭可能對未來專利侵權訴訟成敗的影響。由於撰寫不利、內在證據缺乏,本來應該受到的專利保護有時卻無法被依法認定,就是專利的質量較差的表現。
專利質量提高專利質量的對策:
1.制定和實施專利數量和質量並重的專利戰略。
2.修改和完善專利法規修改專利法,改進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和授權方式,完善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制度。
3.增強全民道德教育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公眾和企業利用無效程序減少「垃圾專利」的危害,引導專利申請人誠信申請、誠信維權。
4.加強和完善創新成果激勵機制加強對創新成果的激勵,允許企業和企業化經營的科研機構、科技中介組織在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條件下自主規定對科技成果貢獻者的激勵方式,包括產權激勵方式,國家通過立法確認其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6、什麼是專利戰?專利戰的對策
專利戰是指將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作為企業、乃至國家發展科技與經濟的競爭手段而進行的斗爭。用獲得專利權的產品或技術在市場競爭中發動進攻,佔領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市場,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或用獲得專利權的產品或技術在市場競爭中進行防禦,使競爭對手無法進入這個技術領域和市場,以減少競爭對手在市場中的佔有份額,從而避免更大的損失。企業減少了損失就等於增加了經濟利益。在世界貿易一體化進程中,靠知識產權保護來佔領市場和保衛市場,已成為國際經濟斗爭的主要手段。專利戰是以專利權為競爭武器,與競爭對手進行商業對抗。由於專利技術的實施可以使企業經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既可以使企業在競爭中轉敗為勝,轉危為安,贏得經濟利益,也可以丟掉產品市場,使企業失去立足之地。專利戰的對策專利技術之爭關乎企業生死存亡和繁榮昌盛,因此,企業都竭盡全力一搏,專利之爭的激烈殘酷恰如戰場上的白刃格鬥。(一)企業由於其他企業的專利權而受到的消極影響(1)由於其他企業的專利,使本企業經營活動受到限制。(2)本企業已經構成對其他企業專利的侵權,面臨不得不進行經濟賠償的處境。(3)由於專利侵權使本企業的商譽或社會形象受到損害。(4)如果做出經濟賠償並支付適當費用,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但成本大大增加,經濟收益已經無利可圖。(5)企業無力承擔轉產的初始投資成本,企業陷入經營危機。(二)專利戰的對策(1)率先提出專利申請。(2)排除其他企業專利的實現,國家為了減少有關企業對專利權的爭議和糾紛,規定丁異議制度或無效復審制度。企業要密切關注與自身經營相關的專利動,產向,對其他企業申請的專利及時提出否決意見。(3)研究替代技術。(4)購買或者研製更先進的技術專利。(5)購買相關專利權或專利使用權。(6)與競爭對於實現經營同盟。(7)撤銷本企業在該業務領域的發展計劃,退出沒有競爭優勢的經營領域。(三)侵權與維權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其他權利人的專利侵權分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但都必須停止侵權。如果所有權人受到經濟傷害,則應當賠償,所有權人受到損害嚴重的,本企業甚至會受到刑法的制裁。從侵權發生的方式看,有兩種: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企業在進行外觀設計的保護時主要防止其他企業對本企業的產品設計、服務方式的模仿;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避免與其他企業的已有設計相抵觸。多家企業共同研究成果的歸屬以及企業委託其他機構設施的研究開發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屬,主要通過重點控制研究開發協議、合同的條款,在執行中及時足額地履行義務,使企業處在有力的位置。
7、我國知識產權現狀,存在的問題,解決對策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較晚,只有20多年的歷史。通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與Trips協議要求基本一致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並制定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總體狀況還存在著與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以及與面臨的國際新形勢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知識產權意識薄弱。2008年,全國42.6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申請了發明專利的約占企業總量的2.l%,獲得發明專利權的約占企業總量的0.6%。目前我國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總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國內出口企業(外資企業除外)中擁有國內注冊商標的不到20%。②我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律體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完善和修改。③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管理部門很多,在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管理部門之間缺少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政策協調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現象並存。④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中高收人國家水平。但知識產權執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⑤大部分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規則的能力,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的層次較低。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對策措施:
(1).著力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2).著力營造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氛圍。(3).切實加強國家層面知識產權宏觀戰略的對策研究。(4).加強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5).積極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和知識產權統籌協調機制。 (7).大力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