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名詞解釋
1、專利強制許可是什麼意思?
專利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或對於特殊的專利,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一種許可方式。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2、名詞解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後,任何單位可以依照本條,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也就是說,從專利被授權之日起三年後,具有實施條件的單位在以合理的條件並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獲得專利權人許可時,可以提出強制許可請求。
3、專利強制許可是什麼意思
專利強制許可的意思,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專利法的強制許可條件: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者產生的不利影響等條件;
3、未能在合理的較長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比如,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4、什麼是專利的強制許可
因為專利制度是對發明人的一種保護,以鼓勵其創造,彌補其開發時的費用。假如已經形成了專利,而不去實施,則是對資源的浪費,也不利於技術的進步。或是這種技術涉及國家安全等利益,也會被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國家專利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專利法》規定的強制許可條款: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葯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第五十一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5、專利申請強制許可是什麼意思?
答:強制許可實施是指審批機關為了國家利益或公眾利益,針對品種權人在內規定的期限內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容實施其品種權時所作出的許可他人實施其品種的強制性決定。
根據我國《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審批機關可以依據職權或者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
(1)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2)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3)對重要農作物品種,品種權人雖已實施,但明顯不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