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續案
1、申請專利時新案審查是什麼意思?
專利申請的審查包括幾個層次
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遞交申請時,受理處進行格式、繳費、其他手續等方面的審查,合格之後發出受理通知書,給予申請號,成為新申請。之後分配到審查員手中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授予專利權。
對於發明,在成為新申請之後,18月後公開(可申請提前公開),公開後可提請實質審查(申請日後三年內),之後分配到審查員手中進行實質審查,合格的授予專利權。
2、新型實用專利回案審查要持續多久
如果是新穎性問題,很有可能得不到授權,可以與審查員溝通,看看審查員怎麼理解,一般45日之內會有結果。
3、美國外觀專利接續案保護期限如何計算?還請達人幫助
外觀設計專利
1842年,自美國將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稱其為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35U.S.C.171定義了外觀設計專利標准:任何人發明製造品的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均可按照本編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取得對於該項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可見,美國外觀設計專利強調製造品外觀的裝飾性(美感)、新穎性(原創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但沒有規定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4年。
4、美國分案和接續案的區別
分案(Divisional):通常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結果。分案的一個好處在於有可能可以利用Restriction Requirement來規避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鑒於法院對double patenting的最近判決,可以有效利用這一點——把需要爭取的各方面權利盡可能列在母案里,讓審查員給Restriction,以此來規避基於同族申請的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拒絕。通常說明書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如果申請人認為母案的權利要求沒有包含所有發明,申請人可以通過continuation來繼續要求餘下的發明。Continuation的權利要求可以和母案重疊。例如,為了得到快速授權,申請人在母案里重點爭取范圍小的權利要求,然後遞交Continuation來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 通常說明書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in-part:慎重使用。新加的東西不享有母案的優先權,但是專利有效期從母案的申請日算起(浪費專利有效期)。同時,由於現在美國新專利法已經實施,如果母案適用舊專利法,CIP含有權利要求涉及新加的內容,那麼現在遞交的CIP申請很有可能使得CIP不再適用舊專利法而需要在新專利法之下進行審查和訴訟。
5、專利延續案是否能夠申請PCT專利,若能,豈不是延長了在他國的保護時間?
當然可以申請抄專利了。
發明專利是要進行實質審查的,審查國內外是否有相同技術,
若能授權,說明這個小發明還是有它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如果他的小發明,只是在其他產品的基礎上,改進了一些,只能申請實用新型,那保護力度就不夠強大了
6、我想問下關於專利案件 的案例
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遭遇知識產權壁壘
由於日本一進口商搶注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將遭遇知識產權壁壘,面臨生存危機。 據了解,日本人諧壽三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申請的,已於2005年初獲得授權公告。此項專利申請得到批准,對福建省乃至全國涉及該專利技術的加工河豚魚影響巨大,今後,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就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50美元/噸。
日本是我國最重要的水產品輸出國,目前我國沿海省份僅福建、廣東、浙江加工去內臟河豚魚的企業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內臟河豚魚近3萬噸。而該專利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是目前我國水產品加工行業普遍採用的傳統加工工藝,河豚魚出口大多屬於微利經營,專利權人的申請得到授權,必將對我省乃至我國的河豚魚加工企業帶來巨大的沖擊,我國相當一批以加工河豚魚為主的企業面臨生存危機,產品甚至可能被阻擋在日本市場之外,並且對於其他大量的水產品加工工藝也會帶來爭奪專利權的糾紛。
龍海嘉榮企業自1997年開始出口冷凍河豚魚到日本,2000年11月開始加工去內臟河豚魚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榮水貿易株式會社諧壽三曾到嘉榮參觀訂貨,2001年元月,諧壽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並於2005年1月12日獲得授權公告。如果專利正式生效影響巨大,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必須經專利權人同意,並支付專利使用費,企業成本增加,同時還會泄漏商業秘密。嘉榮企業早在日本商人申請專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魚加工技術,為了打破行業壟斷,維護行業利益,2005年4月25日,龍海嘉榮食品有限公司開始搜集有力證據,許多確鑿證據的收集得到各級商檢、海關、水產部門、省圖書館及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榮企業正式委託廈門首創君合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議。2006年5月15日,嘉榮企業到北京參加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開庭審理,據理力爭,指證日本人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無效。之後,日本商人曾找到嘉榮企業讓其撤訴,但嘉榮董事長高亞方認為賺錢要取之有道,不能為一己之利而放棄,要為中國人爭光,嘉榮企業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贏了河豚魚暢游日本無障礙.
7、專利到期後可以續期嗎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權到期後不能續期,對於專利權來說其存在相應的期限。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本條規定說明專利權不同於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都是無時間限制的,但是專利權僅在法律規定的時間范圍有效。專利權的這 一特性是由其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的。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使用發明來鼓勵發明創造,它必須謀求發明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從近十多年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特別是對葯品等投資大,耗時長的發明的保護期有延長的趨勢,例如美國規定對葯品的保護期為自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展5年,歐共體也已作出了類似的決定,對葯品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可以延展5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和「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至少 20年,敦克爾文本並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自申請之日起至少10年,為適應專利法國際協調的趨勢,我國1992年專利法修正案延長了我國1984年專利法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的保護期。
依照我國專利法,專利權「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但是並不等於說,專利權人自申請之日起就已有了獨占實施權。
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八條規定,應當記過審查批准,由專利局授予專利權後才正式產生,專利權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經其允許,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8、關於美國專利中的完全繼續申請
回答補充:
不論是CA/CIP,還是你沒有說到的Division(分案)都是與母案同時到期。
這也就是為了避免專利權無限延長。
另外,對版於什麼時候提CA或CIP沒有時間上的規定,只要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都可以。換句話說,可以一直CA\CIP下去。
CN無所謂的接續案或部分接續案,只有國內優先權和分案申請(相當於US的Division)的說法,不過國內優先權的,母案是要視為撤回的,不會與子案同時存在。
完全繼續申請?這是個啥名詞?
正確的叫法應該是接續案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簡稱CA)
還有一種說法是部分接續案 (Continuation-in-part, CIP),或許就是想對你說的「完全」吧,這個是部分的。
對於CA來講,說明書必須保證完全一致,只能Claim不同,CIP來說,說明書允許有新增加的內容。
你說的兩個專利,是同時生效的,措詞變化,很有可能帶來范圍的變化。這權樣做的好處,主要就是看之前的專利(母案)寫的不夠好,范圍不夠恰當,需要通過後一個進行完善。換句話說,你可以看著競爭對手的產品來修正你的權利要求。
9、專利權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由於該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後批准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於「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製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並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於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於「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於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於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於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如果專利不能被批准,必將使一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准這一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加拿大教會聯盟的一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後,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麼?
【評注】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於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並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條例頒布之後,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於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於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2、【案情介紹】 1985年4月1日,葉某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發明專利申請。1985年8月6日,中國專利局以該申請屬於一種信息的表述,這種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們對它去進行理解和思維,其中沒有使用任何自然力為由,未能授予專利權,駁回了葉某的專利申請。葉某於1985年7月5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復審請求。復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原始說明書所載的全部實質內容為:本編碼法只用六個號碼組成漢字,按六類筆形號碼表重點記住三句話,對筆形多的漢字只取頭三後三的號碼,但對筆形如何分類、究竟是哪六個號碼、每個號碼各代表哪些筆形等無規定。盡管後來申請人分別提交了補正說明書,但其內容都超出了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關於「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的范圍」的規定,因此對超出原始說明書記載范圍的修改不予考慮。復審委員會仍認為該申請的內容是一種指導人們進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該申請不屬於專利法所規定的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法定主題,故復審決定,維持中國專利局的決定,駁回復審請求。葉某不服復審決定,起訴至法院,法院作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判決。
【問題】 1、沒有同計算機相結合的漢字編碼方法能否獲得專利授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否可以獲得專利授權?
【評注】 所謂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腦思維活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產生結果。智力活動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對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進行了進一步解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包括數學方法以及一切屬於以人的抽象思維、主觀意念或者感覺為特徵的非技術方案。」按照這一界定,要獲得專利授權必須是一個技術方案,而且這一方案應該解決技術問題,利用非顯而易見的技術手段,並能夠產生實用的技術效果。 本案中,葉某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的「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發明專利申請,因為「新的現代漢字速查法與編碼法」的原始說明書在實質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所以葉某的補正說明書的內容超出了原始說明書的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該項申請的原始說明書內容過於簡單,沒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漢字編碼法與計算機技術有機結合的技術方案,其作為單純的漢字速查法和編碼法由於缺乏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構思,只能被確認為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依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專利復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判決啟示我們,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其內容必須屬於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主題,並且從形式上到實質上應符合法律要求。在區分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與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時,應以「技術」二字為核心。凡是對現有技術作出了技術上的貢獻的發明創造,都可以成為專利保護的客體。相反,如果該方案不是「技術」的,則不能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