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哥專利案例分析
1、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後仍然存在的漏洞或問題有哪些?
我不知道專利法到底哪兒有漏洞,不過我這里有個案例,希望能幫助你。
歷時長達3年多,前後有雙鶴葯業、上海先鋒葯業、白雲山醫葯科技、廣州威爾曼等眾多醫葯企業捲入其中的「哌/舒專利無效案件」日前終於取得突破性進展。廣州白雲山醫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昨日宣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已於3月10日發出決定書,宣告廣州威爾曼葯業有限公司 ZL97108942.6「抗β—內醯胺酶抗菌素復合物」專利由於不具備專利法22條創造性的規定而全部無效。
但由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屬於行政機關,因此,目前擁有專利的廣州威爾曼公司可以在3個月內就該決定到法院上訴。雖然備受矚目的國內最大專利糾紛案終於邁出了實質性一步,但法律人士分析指出,此次專利案也暴露出我國專利法中的一些弊端,比如由於專利權屬不清而一再啟用中止審理程序致使專利糾紛一拖再拖。
權屬糾紛與專利案同時久懸未果
3年間有關「哌/舒專利無效案件」一直起起落落充滿戲劇性。伴隨著專利案同時進行的是有關該專利權屬糾紛的問題。
據了解,早在2002年12月3日,北京雙鶴葯業以該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向復審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復審委受理後於2003年8月11日進行了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出庭,合議組經充分的事實認定,於2003年8月27日作出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但就在當日,與廣州威爾曼具有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湘北威爾曼以該專利存在權屬糾紛為由,向常德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調解,並向專利復審委請求中止審理。由此,已經作出的無效決定也因權屬糾紛而被迫封存達兩年半之久。
專利復審委對該專利無效案於2003年9月11日作出中止決定,按專利法的規定,因權屬糾紛中止程序一般不超過一年,該專利中止截至日是2004年8月31日,在截至日到來之前,廣州威爾曼於2004年8月13日又以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為由,要求延長一年時間,而在第二次中止期間,廣州威爾曼於2005年2月28日再一次要求延長。常德市知識產權局在其權屬糾紛久調不決的情況下,於2005年11月底撤銷了該糾紛調解案後,兩個威爾曼專利權屬糾紛訴訟再次在廣州中院進行。
事情發展一波三折。去年8月,為了盡早結束專利官司以進行產銷,以廣州市白雲山科技公司為代表的國內11家企業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已經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我國「專利不侵權」訴訟。而就在上月19日,威爾曼集團授權上葯集團上海新先鋒葯業公司、哈爾濱智誠醫葯科技研究所使用「抗β—內醯胺酶抗菌素復合物」及其復合制劑「注射用哌拉西林鈉舒巴坦鈉」和「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舒巴坦鈉」,簽約三方在承認專利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建立產銷同盟。
我國專利法修改呼之欲出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對於該專利無效的決定各方反應強烈。
此前不久與廣州威爾曼簽署專利轉讓協議的上海先鋒葯業代表葉葳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公司剛剛知曉此事,正在與威爾曼進行溝通確認。如果專利是在有效期內,那麼雙方將繼續合作,而如果該專利確實無效,上海先鋒將會修正以前的合作協議。
廣州威爾曼公司在當天給媒體發出了律師聲明表示,即使國家專利復審委作出宣告,則該宣告還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專利復審委的宣告不生效且不具有法律執行力。即與輝瑞公司的「偉哥」專利屬相同情況。
而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是一個行政機關,它的決定不是最後的裁定,如果威爾曼對於該決定表示不服,可以在3個月內到法院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廣州白雲山醫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律師許淑文表示,根據專利法,一項專利被宣告無效,使該專利被視為從未存在過,無論是無效宣告前還是宣告後,任何人都有權自由使用,專利被宣告無效,尚未執行和正在執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轉讓合同應立即停止執行。
南日律師事務所彭春文律師告訴記者,威爾曼的確可以去法院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訴訟將會持續很長的時間。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具有公信力,因此即使在法院沒有判決的時間內,由於該專利無效,其他企業是可以生產、銷售的。
據業內人士分析,我國專利法從1985年開始實施,已經實行了20多年,有些地方已經暴露出了弊端。比如對於因專利權屬不清而終止的無效時間和次數沒有作限定,而且專利法也沒有對專利權屬作一個司法解釋。而當時的專利法之所以要對於專利權屬糾紛作出一個規定就是因為當時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糾紛比較多,所以需要一個中止無效程序,但是目前情況下,這種情況就容易出現一個法律漏洞。據其透露,目前我國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正在醞釀進行修改。
2、偉哥專利有效期多少年?
偉哥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
在中國的話,早就過了。因為中國的發明專利,保護期是20年。但是輝瑞在國內有很多專利。
3、請問近期或者09年有哪些熱門的知識產權事件,急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 (摘要)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全文共6萬余字,現摘要刊登。報告全文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近日出版。
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審結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得以有效發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舊存的143件,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長33.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長111.96%。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如下特點:新類型案件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增多;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增強;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復雜、疑難案件不斷沖擊著法律的邊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調整的新領域,產生了更多更強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決,對新問題和新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給予及時回應。這些個案裁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穩定與變動的和諧、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方面所作出的創造性努力。在總結2009年首次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從其已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7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寫體例形成本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1、改劣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張建華與直連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若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某專利技術特徵而導致技術效果的變劣,則應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沈其衡與盛懋公司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即使被控侵權人沒有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對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步驟順序的解釋
在OBE公司與康華公司專利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9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時,可以結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審查檔案、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以及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步驟本身和步驟之間的實施順序均應對方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
4、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技術對比分析方法
在薛勝國與趙相民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等同原則時如何具體判斷「三個基本相同」和「顯而易見性」作了比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指出,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程序中對其技術特徵所做的解釋如果未超出其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也與其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相吻合時,可以按照其解釋限定該技術特徵。
5、對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理解
在萬虹公司與賓士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效力最終確定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在該無效決定效力最終確定之前,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為依據直接裁判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6、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追溯力
在雪強公司與許贊有其他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7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專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稱的「裁定」,是指涉及專利侵權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該案作出並已執行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認定不構成專利侵權所涉及的有關裁定。
二、著作權案件審判
7、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推定歸屬
在陳俊峰與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監字第3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權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願,從而肯定了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通過推定的方式予以確定。
8、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和發行的法定許可
在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關系,明確了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的音樂作品的錄音製品一經公開,其他人再使用該音樂作品另行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許可,不再適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規定。
9、涉及提供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
在慈文公司與海南網通公司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涉及提供網路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條件。從該案的再審判決中可以看出,如果網頁或網站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於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認定該網路服務提供者系提供鏈接服務,其應對該網頁或網站上的被控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三、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
在「采樂」商標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號〕中,明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強生公司在前兩次提出評審申請時,已經窮盡了當時可以主張的相關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就相關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實質審理,並兩次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強生公司援引修改後的商標法,仍以商標馳名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再行受理並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已決的商標爭議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如果要受理新的評審申請,必須以有新的事實或理由為前提。
11、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樂」商標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明了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為,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於該法修改前已受終局裁定拘束的商標爭議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斷商標近似時對特定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秋林」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時,還可以結合特定歷史關系及處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慮兩商標共存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13、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時商標近似的判斷
在「蘋果」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不僅應該將爭議商標與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進行比對,還應該考慮馳名商標保護這一因素。
14、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時間界限
在「散列通」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為時間界限。
15、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的商標使用情形能否納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考量范圍
在「21金維他」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有些葯品名稱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在葯品標准被修訂而不再作為葯品法定通用名稱後,如果該名稱事實上尚未構成通用名稱,仍應當認定該名稱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考慮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時,可以參考其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注冊商標權利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宣傳等因素。
16、認定商標馳名時對商標注冊前的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中鐵」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不僅應考慮商標注冊後的使用情況,還應考慮該商標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況。
(二)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在「紅河」商標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了判斷商標近似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判斷侵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除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還應關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應考慮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著性、是否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8、判斷商標近似時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諸葛釀」商標侵權案〔(2007)民三監字第3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考慮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尤其是在先使用、具體使用方式等因素。
19、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含義
在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不能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此種方式的使用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裁決表明,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以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為必要條件。
20、判斷商標正當使用時對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狗不理」商標侵權案〔(2008)民三監字第1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同時應根據公平原則,對使用行為作出必要和適當的限制。
21、對描述性商標的正當使用的判斷
在「片仔癀」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3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時,其他生產者出於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圍內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發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判斷是否屬於善意和必要,可以參考商業慣例等因素。
22、標識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對其獲得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影響
在輝瑞公司與東方公司不正當競爭及「偉哥」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3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告明確認可其從未在中國境內使用某一標識的情況下,他人對該標識所做的相關宣傳等行為,由於未反映原告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的真實意思,不能認定該標識構成其未注冊商標,更不能認定構成其未注冊馳名商標。
四、競爭案件審判
23、經營者的非法經營行為與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非法經營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經營者是否屬於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只有因該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涉及該經營者應否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問題。
24、企業簡稱能否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山起」企業名稱案〔(2008)民申字第7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並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保護。
25、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基本條件
在前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於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後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後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26、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條件
在「蘭王」雞蛋商業詆毀案〔(2009)民申字第50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商業詆毀行為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商業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商業詆毀的語言作出限制,詆毀語言並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27、技術轉讓合同與以技術入股的合作經營合同的區分
在閆春梅與朱國慶技術轉讓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當事人所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從而認定涉案合同的性質為預付前期技術轉讓費加利潤提成方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所約定的財務監督、技術指導等內容,表面上是合作經營內容,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轉讓方的附隨義務。
28、演藝經紀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演藝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條款的性質及效力
在熊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於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於代理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29、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華紀平與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專利侵權案〔(2007)民三終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專利產品或者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即可以計算出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並以此來確定賠償額;在有關產品的利潤率難以准確計算時,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個合理的利潤率來計算;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體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0、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種開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納入賠償范圍;這種合理開支並非必須要有票據一一予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有票據證明的合理開支數額的基礎上,考慮其他確實可能發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賠償數額內,綜合確定合理開支賠償額。
31、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的付酬問題
在前述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的,可以向改編者支付全額報酬。
32、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在前述「紅河」商標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侵權人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並賠償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3、被訴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的停止使用責任
在廣東星群公司與廣州星群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9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惡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因處於同一地域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不停止使用則不足以防止市場混淆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經營者承擔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民事責任。
34、案件受理費的合理分擔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分擔不僅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額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慮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同時還可以考慮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當事人各自行使訴權的具體情況如有無明顯過錯等因素,不能僅按照原告請求額與判決支持額之間的比例確定。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
35、無著作權認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著作權歸屬證明的證據資格及審查判斷
在「《宮S》」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僅可從事著作權認證的聯絡活動,但其並不具有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資格;確認境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結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36、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案件中對權利主體及行為事實的審查判斷
在佳和公司與天中文化公司等鄰接權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4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與他人簽訂的兩份《合作協議》、表演者的擔保證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據此可以認定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影響其行使訴權。
37、當事人放棄證據鑒定申請後對該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
在碩星公司與隆中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服務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證據未經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仍然應該根據該證據的來源、形成情況、客觀狀態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真實性,不能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鑒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八、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38、重復訴訟的判斷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於重復訴訟,關鍵要看是否是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對於已為在先生效裁判確認其合法性的行為,在生效裁判之後的繼續實施,仍屬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夠再次被訴。
39、對非法經營行為的主管
在上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攜程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是否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並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認定,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審查范疇。
40、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或競業限制條款提起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
在陳建新與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廠等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8)民三終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原告有權選擇提起合同訴訟還是侵權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原告起訴的案由依法確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確定案件的管轄;對於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違約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勞動爭議,依法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執行程序中的判決是否可以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裁定終結執行
在天津高院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在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裁判文書雖未被撤銷,但該文書所認定的受侵害的專利權已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執行作出適當解釋,以便執行法院在當事人以專利權已經全部無效為由申請終結執行時,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不需等待原執行依據的撤銷;同時,終結執行不影響原侵權判決的被告另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撤銷原侵權判決。
42、對侵權行為人變更其原侵權技術方案後的新實施行為的處理
在四川高院關於隆盛公司與傑明研究所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特定產品或者方法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後,行為人實質性變更了該產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權的相應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有關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不屬於原生效裁判的執行標的;行為人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是否仍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認定;行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停止侵害的義務,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權利人除可以依法請求有關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訴追究其繼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3、對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
在避風塘公司與東涌碼頭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嘗試創新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方式,對於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准予撤回再審申請裁定中一並對原判錯誤之處作出明確的審查認定,既避免了為改正原判錯誤認定而提起再審產生的程序不經濟,也體現了鼓勵和便於當事人和解解決民事爭議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
在韓國MGAME公司與聚豐網路公司等網路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9)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規定,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和有關立法精神,應當理解為屬於授權性規范,而非指示性規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否則該法院選擇協議即屬無效。
4、白雲山金戈的研發歷程
白雲山金戈專注研發16載
因為專利葯廠商在專利過期時,只給出了葯品成分,而並沒有詳細解釋製造葯品的過程,所以要想生產出與原研品一致的仿製葯,仿製葯廠同樣要花大力氣進行研發、工藝改良等。因此,仿製葯並非簡單的拿來主義。
首個中國偉哥-白雲山金戈,其從研發到生產上市共耗時16年。而更為重要的是,當初白雲山金戈的研發是以國家一類新葯為目標。據悉,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原研品還未在美國上市之時,白雲山制葯總廠就開始研發枸櫞酸西地那非原料和片劑,1998年按照我國化學葯一類新葯的要求申報臨床批件。在2001年3月,獲得國家葯監局一類新葯臨床批件。2003年獲得原料和片劑一類新葯證書。但由於輝瑞公司在中國申請的用途專利獲得了批准,白雲山暫停了生產批件的申請注冊。
暫時擱淺的申報沒有阻擋白雲山研發人員追求的心。白雲山制葯總廠重新調整了金戈研發思路,不斷跟蹤原研品專利情況、進行金戈工藝改良等工作,對枸櫞酸西地那非進行深度挖掘並大膽創新。2004年11月,白雲山枸櫞酸西地那非原料合成工藝《制備喜勃酮用的中間體及其制備方法》獲得發明專利;2005年6月,另一發明專利《喜勃酮的制備方法》亦獲得授權。這些工藝專利在原料制備方法上具有明顯優勢,大大提高了總產率。
考慮到輝瑞在中國的枸櫞酸西地那非用途專利是2014年5月到期,經過全面的分析和考察,白雲山制葯總廠在2012年全面啟動枸櫞酸西地那非的原料和片劑整個申報生產的研究工作。2012年,「偉哥之父」、諾貝爾生理醫學獎得主弗里德·穆拉德博士的加盟則使生產批件的申請速度大大加快。
在穆拉德的指導下,白雲山金戈的原料和制劑的研製均遵循「質量源於設計(QbD)」理念,自主設計的合成路線生產的金戈的晶型、外觀、含量、有關物質、溶解性等指標完全符合美國葯典和歐洲葯典有關枸櫞酸西地那非的要求,從源頭上確保了金戈產品的質量。同時,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一致性評價的標准,開展了一系列研究工作,金戈在有關物質、含量、溶出行為等方面與原研品一致。「盡管生產工藝不同,但金戈和萬艾可的化學成份一致,經過了中國葯監部門嚴格的一致性評價審批。」偉哥之父穆拉德博士9月27日在京接受多家媒體訪問暢談指導金戈研製的心得和意義時特別指出,金戈的品質與原研產品一致。並強調仿製葯的開發可以降低葯品價格,讓更多患者受益。
歷經16載的堅持,白雲山金戈正式拿到生產批件,取得「出生證」,成為首個中國偉哥。
5、偉哥專利期已過,廉價的國產貨為什麼買不到
現在的偉哥價格是原來的一半了 廣州白雲山生產的 金戈
6、請高人們分析一下,用200萬買「一種專門治療前列腺炎的電熱暖水袋」專利是不是很值?
我們先了解一下「一種專門治療前列腺炎的電熱暖水袋」這個專利的相關資料:
一、首先,我們要先了解此專利的設計原理:在彈性腰帶下方緊貼襠部放置一個可通電加熱的電熱暖水袋,電熱暖水袋固定在緊貼其外的即可防拉拽套墊內,由於縱向的高彈織物可使暖水袋緊貼會陰部位,從而使熱暖水袋中儲存的熱能充分被病患處吸收,起到溫水坐浴一樣治療效果。使用即方便又隱蔽,隨時隨地可以治療。另外,患者在感受顯著療效的同時,還省去無休止的醫葯費,是一個絕佳的貼身寶貝。該專利最明顯特徵是熱源為電熱暖水袋。因此在用電方便的環境使用起來更為方便省事,無疑能受到廣大患者的喜愛。
此外,我們知道前列腺炎是一種非常頑固的男性病,有一半以上的成年男子患有此病,而且治療費用非常高,絕大多數由於治療不徹底轉變成慢性前列腺炎,只能依賴長期吃葯以減緩痛苦,十分無奈。
二、那麼,我們通常又是怎樣治療前列腺炎這種病的呢?
1. 我們知道治療前列腺炎方法分三大類:葯物療法、物理療法和手術療法。
本專利依據的就是物理療法中的坐浴療法:即它不需要任何醫療設備,在家中患者自己就可以操作的家庭治療方法。具體操作為:取盛有半盆溫度在40攝氏度左右的水盆,每次坐浴10~30分鍾,保持有效水溫,每天1~2次,10天為一療程。
2. 相比之下,葯物療法費用高達幾千甚至上萬,且難於根治,手術療法對肌體有傷害同樣也易復發,而可用於家庭治療的坐浴療法,不用花錢,且立桿見影,可見此方法最為理想。因此,著名的醫學泰斗、中科院院士吳階平教授極力推薦坐浴療法,他認為熱療比葯療好。
3. 坐浴療法這么好為何沒有得到普及呢? 在醫院里,醫生不會向每一個患者都推薦這種不用花就能治病的方法,有誰願自斷糧草?其實從鋪天蓋地的治病廣告中也能看出一些門道,況且偶有患者得知此方法,也由於操作起來比較麻煩和尷尬,也不易接受這樣的治療。
4. 「專治前列腺炎的電熱暖水袋」完全可以徹底避免以上的不足,依靠袋內存儲的熱能對陰會部位產生熱力作用,使深部組織充血,改善血液循環,加強局部組織的滋養,加速炎性產物的吸收清除,以利於炎症的消散,有效解除症狀。同時,該專利產品使用簡單,便於配戴,且治療時不受場地限制。不花錢就能治好病,是患者真正的貼身醫生。
5. 熱力作用的治病實例:在冬季里,假如有人不慎手腳凍傷,會覺得痛癢難忍,此時只要取一盆熱水,將患處浸於水中,一會便覺得痛癢明顯減輕,連續幾天可徹底治癒。同樣想像得出本專利的治療效果。
6. 過不多久,當人們對本專利產品的認知度達到一提『瀉痢停』就知是治療痢疾有特效,再提『偉哥』更知是治療陽痿剋星時,此專利品必定成為億萬患者珍愛之物,成為男人必備之品。
二、 以上專利產品結構特徵及治病優勢
以上專利可避免傳統的溫水坐浴要在溫水盆中坐半小時不便和尷尬,患者只須將裝滿適合溫度溫水的暖水袋配戴好,便可輕松地進行治療,達到溫水坐浴同樣的治療效果,此外,彈性腰帶及縱向松緊帶可使整個暖水袋始終緊貼身體,使熱能最大限度地被人體吸收。它的明顯特點是使用方便而隱蔽,不受場地局限,治療過程可單獨使用而無需無休止地服葯。以上專利是為患者量身定做的,即省錢又有效,最符合廣大患者的利益需求。
三、 中國市場利潤空間分析
醫學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成年男子有一半左右患有或曾經患有不同程度的前列腺炎,此病很難根治,患者依賴葯物緩解病痛,這使億萬患者面對經濟負擔深感無奈。中國有13億人,而總數的80%即10.4億人為成年人,其中一半即為成年男人就是有5.2億人,而他們中的一半都患有前列腺炎,對該專利產品有需求,即目前國內有2.6億件需求,每件純利100元的話,可純賺260億元。即使只有十分之一患者實際使用本專利產品,也有26億元把握在手中,所以無論怎樣打折,廠商也能夠足足地賺上一大筆。而且隨時間推移及社會老齡化,消費群體呈動態增長狀態。
綜上所述,這是一個關乎百姓健康、利國利民的事業,當然會受到億萬患者的熱烈歡迎的。為百姓造福更是功德無量。其價值是多少錢也買不到的。
7、我認知了謀種植物可以治療一種疾病,我可以提出專利嗎
已知葯物的新用途可以申請專利。
偉哥的專利就是這種。
最開始用來治療心臟病的。後來一家公司發現了偉哥的新用途,治療ED有很好的效果。於是就該用途申請了專利。
8、關於發明專利的一個郁悶問題
這種情況從專利的角度屬於轉用發明,需要特別考慮創造性的問題。
從《專利審查指南》2部分 4章節 創造性中可以知道;
4.4轉用發明
轉用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轉用到其他技術領域中的發明。
在進行轉用發明的創造性判斷時通常需要考慮:轉用的技術領域的遠近、是否存在相應的技術啟示、轉用的難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術上的困難、轉用所帶來的技術效果等。
(1)如果轉用是在類似的或者相近的技術領域之間進行的,並且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例如】
將用於櫃子的支撐結構轉用到桌子的支撐,這種轉用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這種轉用能夠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則這種轉用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例如】
一項潛艇副翼的發明,現有技術中潛艇在潛入水中時是靠自重和水對它產生的浮力相平衡停留在任意點上,上升時靠操縱水平艙產生浮力,而飛機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產生的浮力浮在空中,發明借鑒了飛機中的技術手段,將飛機的主翼用於潛艇,使潛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動板作用下產生升浮力或沉降力,從而極大地改善了潛艇的升降性能。由於將空中技術運用到水中需克服許多技術上的困難,且該發明取得了極好的效果,所以該發明具備創造性。
能不能申請專利,這個是重點:有沒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有沒有克服了原技術領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難?如果有,則這種轉用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