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抗辯事由
專利侵權應訴應注意的問題,一旦專利發生侵權,有必要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維權,那麼在應訴過程中,專利侵權應訴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專利侵權應訴應注意的問題專利侵權應訴應注意的問題(一)程序上的抗辯1、審查原告是否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2、審查原告是否擁有合法的專利;3、審查被告主體是否適格;4、審查受理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5、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取得了專利權評價報告(二)實體上的抗辯1、無效宣告抗辯在答辯期內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由於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均不作實質審查,發明專利授予中的實質審查基於檢索資料和審查員自身知識的。局限性也難以保證沒有錯漏,專利無效成為專利侵權訴訟中最常用的抗辯事由。2、時效抗辯3、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當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而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與現有技術完全相同,根本沒有新穎性時,可以直接認定不構成侵權。4、比對被告產品是否完全落入原告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范圍。5、比對被控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產品。6、法定免責事由抗辯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四種情形:權利用盡、先用權、臨時過境和科研及實驗目的的使用。7、合同抗辯8、賠償數額的抗辯
2、有誰知道一般的著作權的侵權抗辯事由是什麼意思嗎
著作權侵權抗辯事由有四種,
第一,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第二,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第三,是著作權已經失去了法律的保護效力;
第四,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了。
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抗辯: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使用,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五種法定許可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互聯網上傳播作品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從網到網的傳播、從紙到網的傳播、從盤到網的傳播。由於網路傳播與傳統的普通形式的傳播只是作品傳播形式的不同,作品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改變,所以網路作品的法定許可幾乎完全可以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網路著作權失效
著作權的失效,是指作品的著作權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失去效力。這主要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公民、法人創作的網路作品著作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由於網路具有傳播迅捷性和公開性,作品一旦進入網路就會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所以說網路作品不會出現不發表的情況。易言之,網路作品在其發表之日起計算其保護期,如果其超過了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網路著作權的失效。在網路著作權失效的情況下,公眾使用該網路作品就不會再受到網路著作權的限制,也就不會再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出現。
訴訟時效過期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情況除外;其起算時間為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3、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
法律分析:1、專利無效宣告2、等同得權的抗辯事由(1)運用禁止後悔原則進行抗辯;(2)自由公知技術抗辯;3、法定不視為專利侵權的情形(1)在先使用權的享有;(2)專利權用盡;(3)臨時過境保護;(4)非生產經營性使用;4、不經許可但應付費的情開5、合法使用權的抗辯(1)以委託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2)以合作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3)以使用許可合同為由進行抗辯(4)以享有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6、其他抗辯形式(1)、專利權喪失又恢復時他人的使用權:(2)、對現有被控侵權物的改:(3)、權利沖突抗辯;(4)、全面覆蓋原則抗辯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近日,關於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的討論越來越多,這也成功引發了無數網友朋友們的廣泛關注。不同的網友朋友們紛紛對此表達了自己的獨特看法與理解。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加害人針對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的事實。根據抗辯事由的性質可以分為正當理由與外來原因。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加害人雖實施了對受害人構成損失的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國家對於侵權責任抗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因此,進行侵權責任抗辯是需要擁有正常理由的,例如: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受害人過失等。
一:正當理由的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醫生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手術切除,警察依法控制暴徒。
二:正當防衛行為
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國家對於正當防衛行為是有一定的保護的,所以只要合法合規是可以進行抗辯的。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法律對於這樣的現象是允許抗辯的。
5、侵權怎麼辦,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怎樣抗辯
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往往做出以下抗辯:被告辯稱其實施的技術是通過技術轉讓合同從第三人處合法取得的。此抗辯理由不屬於對抗侵犯專利權的理由,只是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實施受讓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合同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構成共同侵權。在合同雙方作為專利侵權訴訟的共同被告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確定責任時,應當由轉讓方首先承擔侵權責任,受讓方承擔一般連帶責任。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辯的同時,要求追加合同的轉讓方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則應當將合同的轉讓方追加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讓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另行通過合同訴訟或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6、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哪兩大類?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情有可概括為依法實施崗位的行事,正當防衛行為。從所作所為自身出發,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從行為所有害的客觀出發,侵權行為是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所作所為誤傷民事權利的產物,侵權行為是一種承當賠付責任的行為。
貶損包括物質的或錢財的侵犯,也席捲軀體危害、死亡和心理精神的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貶損事實當作結合侵權行為的不可或缺的公報。覺著僅有行為而無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檔次不同,所促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輕微的侵權行為,說不定引致的危害後果微小,但不管怎樣,從來不貶損結局,並不結節侵權行為。在貌似情況下,侵權行為城池促成危害,這是激發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傷害?犯得上商議。從因果關系看,侵權行為是因,損害實情是果。
侵權行為因故繁多、千姿百態,即令以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自我的傾向性。這種全局性的反復無常,介於其所處的光陰、地點和尺度的不同,一切都是以勢必的時日地點基準為轉換的。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無從規定其是不是結緣侵權行為,還急需任何準星來兼容。
侵權行為是根據當事人而起的,且侵權行為所招惹的民事法律結局並錯事當事人所諒的,之所以,侵權行為屬於實況所作所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二話沒說迕刑名的確定,為法網所不許,其實質即若違反法度所確定的白白。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確定、黎民百姓、法人的合法民事活受法度護衛,別樣組織和個私不興侵蝕。對此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團隊和個體都裝有不可挫傷的似的分文不取。這種似的分文不取是侵權行為所基於的官方分文不取的非同小可來源。此外,經銷權也何嘗不可化作侵權行為所侵越的對象,但在血肉相聯要件上,內需更高的訣竅。
7、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二)濫用專利權抗辯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三)不侵權抗辯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抵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抵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抵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申請。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來源抗辯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8、商標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1、通用名稱對注冊商標或非注冊商標的抗辯 如果商標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可以通過商標爭議,要求商評委撤銷原告的商標。而作為商標組成部分的通用名稱,任何人構成正當使用。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市華都釀酒食品工業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中,匯成公司系「甑流」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被告華都公司擅自將與「甑流」商標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產的白酒產品上,稱為「北京甑流酒」,並在市場上長期、公開、大量銷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匯成公司於2006年4月6日提起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或者本行業中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北京市志稿》已經確切表明,凈流(或稱甑流、甑餾)是一種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稱,此稱謂通行於北京乃至華北地區,且積年已久。匯成公司雖對「甑流」文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無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產品及宣傳中將「甑流」作為特定產品的通用名稱加以使用,華都公司為說明產品的性質及特點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樣屬於正當使用,這種使用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稱被申請為注冊商標或者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後,商標權人雖然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但不得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 2、葯品名稱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抗辯 葯品名稱同時又是注冊商標,他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葯品上使用該葯品名稱的,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該批准備案的葯品名稱。其理由是:第一,葯品名稱與葯品注冊商標發生沖突是我國葯品管理制度與商標注冊制度之間的不協調造成的,作為當事人來說,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第二,允許將葯品名稱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會造成葯品生產者對該葯品的壟斷,是不公平的,不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3、對在先企業名稱、中華老字型大小的正當使用 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屬於商業標志的范疇,但分屬不同法律保護、調整范疇。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利益平衡和保護在先權利、是否產生消費者混淆、被侵權商標知名度等原則予以處理。 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場混淆、清楚標注生產廠家及廠址的,不應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特別是對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於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型大小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並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對於原告以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撤銷被告企業字型大小、變更字型大小的訴求,一般來講,企業字型大小如已經連續使用超過多年,則具備了市場穩定性,一般不宜撤銷。 4、對注冊商標的其他合理性、正當使用。 只要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都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如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此條對於有第二含義的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允許注冊,如「紅河」商標等。但又實際上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他人產品上將注冊商標作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時,商標的價值可以分為商標作為文字、標識本身所具有的符號價值和經營者通過經營行為附加的能夠將商標與商品以及商品的生產者之間建立聯系的區別價值。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權的范圍,應該排除掉那些正當地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的基礎符號價值的部分。 一般來講,抗辯人對商標的正當使用應符合以下條件:抗辯人主觀上善意、對商品僅做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並非作為商標或包裝裝潢等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這些需要被告說明、舉證。 5、銷售商、普通貼牌加工方、商標標志印製方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了作為商標侵權被告的抗辯理由,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目前外貿「貼牌加工」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對於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應當結合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這里要解決兩個問題,其一,「不知道」即主觀無過錯。那麼,「不知」如何來確定?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是否能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自己銷售侵權商品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審查。即如銷售商能證明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可免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二,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一般需要有正規合法的進貨渠道。不能提供合法證據又不被供貨商承認的渠道,一般很難再法庭上被認可。而兩點中,如果能證明第二點,一般也認為證明了第一點,除非原告又有反證提供。 6、注冊商標未實際商業化使用 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注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注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 7、被告為自主品牌商標,構成近似的程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精神,對於自主品牌的商標,確實沒有造成市場混淆,同時以技術對比形式考查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程度、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 8、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精神,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的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停止行為,而採取更充分的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了斷糾紛。 權利人長期放任侵權、怠於維權,在其請求停止侵害時,倘若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會在當事人之間造成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審慎地考慮不再責令停止行為。 9、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絕對抗辯事由。 對於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侵權及賠償起訴,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侵權的持續狀態。在此前提下,被告侵權成立,但是賠償數額則由起訴之日起向前倒推兩年為限計算原告的損失或被告的獲利情況。 10、關於域名構成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 對於原告要求撤銷、轉讓、注銷、停止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訴求,一般依據《關於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條款予以抗辯,即原告商標必須證明構成馳名商標,而被告不認為原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其次,被告也可證明其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或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最後,被告證明其對域名網站作非與原告相同或近似類別商品且非為盈利性電子商務使用,即非為商業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辯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