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專利問題
1、小米公開新專利 可防止乘客因打開車門造成人身或車輛的傷害
易車訊 8月27日,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公開「車門控制方法、裝置及介質」專利,利用安全提供判車門周圍環境,可提供更加安全的駕車體驗。
據企查查專利摘要顯示,採用該方法,可以對車門附近的路況進行多方位、多角度的智能判斷,來確定車門周圍的環境是否適宜車門打開,從而防止乘客由於打開車門造成人身或車輛的傷害。
2、小米為什麼總被告專利侵權?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覆蓋了被侵權專利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就可以確定侵權成立,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反之,若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徵並沒有完全覆蓋被侵權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徵與專利技術特徵相比缺少一個或一個以上,則侵權不成立。 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侵權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連技術特徵的文字表述均相同。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物侵權。 3.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說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只要被控侵權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侵權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在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侵權物的特徵多於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於專利產品,為什麼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後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盡管可能性能要優於專利產品,但是由於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如果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比專利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必要技術特徵,則不構成侵權。因為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所組成的技術方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均被利用才構成侵權。比如:獨立權利要求中實現一個方案需要A、B、C、D四個裝置或步驟組成,被控侵權方案僅僅利用A、B、C三個裝置或步驟組成,則表明被控侵權方案利用了較少的技術特徵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是一種技術的創新,比專利技術更先進,顯然不能被視為侵權。 由於專利侵權手段的復雜性和隱秘性越來越高,就我國法院目前的實踐來說,僅僅應用全面覆蓋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侵權的案例也越來越少。因此,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繼續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二、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它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徵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徵。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853年的威南訴丹麥德一案是美國最早使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的案例之一。威南設計了一種呈圓錐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壓力的車廂,該車廂獲得了專利。丹麥德也設計了一種車廂,該車廂的車廂上部呈八角形,下部為到金字塔形。威南訴丹麥德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為,威南的專利權利要求規定車廂為圓錐形,丹麥德設計的車廂不是圓錐形,所以侵權不成立。美國最高院認為,專利權人不可能造出一個絕對的圓錐體;如果被告的車廂的形狀已經與圓錐體足夠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專利基本一樣,法院應該判定專利侵權成立。鑒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法院應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這種特別措施後來被稱為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實踐中早已被應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法釋字第21號]中第一次對等同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該條明確規定將專利侵權所適用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徵,還擴展到與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徵等同的技術特徵,即等同特徵。「等同特徵」又稱等同物,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被控侵權物中,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技術特徵,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的等同特徵: 1.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徵。 同時,在適用本原則時還應當注意以下的幾點: 1.等同物代替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區別技術特徵的替換,也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術特徵的替換。因為它們都是為完成發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徵。 2.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具體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等同,而不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3.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應當以該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為准,而不應以所屬領域的高級技術專家的專業知識水平為准。 4.進行等同侵權判斷,對於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對於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性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從嚴。 5.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是否等同,應當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限,而不是以專利申請日或者專利公開日為准。 6.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徵,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徵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等同原則在適用時也不能機械的運用,尤其是對以下兩種情況不能適用: 1.自由已有技術,也稱公知技術。對於公知技術在公有領域中,任何人均有權無償使用。 不能認為使用公知技術會造成對他人專利的等同侵權。 2.在專利申請中專利權人故意排除的事項,即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對上述兩種情況,如果適用等同原則將會造成給權利人以過分的保護。對社會公眾將帶來預想不到的不利後果,有害法律的穩定性。這與等同原則本來欲達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總之,在專利侵權的技術判斷中確立等同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侵權人採取顯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驟,以取代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從而避免字面上的直接侵權,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但由於侵權手段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具體運用中應當認真對比、慎重判斷。
3、小米專利數量6324項 為什麼53%在中國以外地區
這跟小米要走出國內的戰略有關,小米早前因為專利侵權問題在印度、美國被告。如果想要海外市場,小米就必須要在相應地區進行專利布局(如印度、歐洲等地)。而且因為此前專利少,小米還和諾基亞達成一份多年有效的專利許可協議和商務合作,還收購了部分諾基亞的技術專利。題主的數據正好反映出小米的戰略意圖。
4、小米又被告專利侵權,雷軍心想:能讓我好好上市嗎
近日,京知受理袁弓夷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侵犯3GPP標准必要專利一案。涉案專利為我國第ZL00800381.5號專利。控方稱小米未經其許可,在國內賣的小米5X、小米Max2、小米Note3等12款小米的手機使用了它的那項專利技術,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相應合理支出。
5、小米「卡針」外觀專利獲授權,外形有哪些特別之處?
小米“卡針”外觀專利獲授權,外形是採用了類似三角迴旋鏢的形狀。一共有三根針,中間是圓盤,每根針間隔大概120°左右。
個人感覺這個“卡針”申請專利我不是很懂。雖然有一段時間網友確實有對各大品牌手機的“卡針”進行比美,但是熱度也不大啊!意義也不大啊!但沒想到小米負責人上了心,特地去花錢設計個新“卡針”造型。
小米的新“卡針”可能能夠吸引人的也就是它比較多,不怕丟。其餘的有點我實在想不出來了。而且這款卡真到底受不受歡迎還是個未知數。因為圓盤和針腳是可拆卸的還是不可拆卸的,都是個問題。如果是可拆卸的,用起來會方便點,但如果是不可拆卸的,拿著那麼大的“卡針”我想想我就覺得很難搞。
但我個人來言,我覺得“卡針”真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真沒有必要為他投入太大的精力。因為我本人買手機,除了第一次把卡放進去後,基本都不會再去動了。所以小米哪怕把“卡針”弄得再美再豪華,但是如果我不用那它就沒有價值。而且“卡針”不是不可替代的,普通的針或者其他尖銳物就可以打開那個卡槽。
小米如果真的閑就多花點錢去研發手機,不要研發“卡針”。這種錯誤研發方向,不是小米粉都會看哭的程度。這款新“卡針”我估計應該會和新機配套發行。等他正式上市那個我們再來看看究竟好不好用。
個人感覺小米如果不趕快把精力放回到產品研發上,而一直在這種沒有什麼大效用的事情上做無用功的話,別說要成為國內的蘋果了,說不定會被一些後來的小品牌的壓制地死死的。小米可有點事業心吧?不要再搞七搞八了。
6、小米獲月亮拍攝專利授權,這是一種怎樣的操作?
小米獲月亮拍攝專利授權,這是一種怎樣的操作?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在拍月亮這件事情上,真真正正使我們大家了解到是發布了長焦鏡頭的手機上,根據手機拍月亮!對於以前單反相機拍月亮,那麼就掌握較為少了,除非是是技術專業數碼科技圈的優秀人才會關心!我印象較為深入的是華為公司P30Pro發布了50倍徠卡雙攝式超廣角鏡頭,隨後就逐漸盛行了手機拍月亮的的浪潮!但是針對小米忽然得到了月亮拍攝專利授權,這一事兒,喜歡日語,這也是申請辦理手機上拍攝專利權嗎?可是彷彿沒這么簡單!
2月11日,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得到「拍攝方式、設備、終端設備及可寫存儲介質」專利授權。引言表明,本公布歸屬於圖像處理行業,根據運行拍攝程序流程中的月亮拍攝方式開展拍攝,該方式具備相匹配的拍攝主要參數,而非Auto方式自動生成的拍攝主要參數,因而可以拍攝獲得圖像品質較好的月亮圖像
依照查看的材料表明,這應該是小米軟體開發公司發布的一項作用,很有可能集成化在MIUI的拍照軟體上,在手機、平板電腦上面能獲得運用,並非一個硬體配置綠色生態的專利權!那能拍攝出如何漂亮的月亮呢,或是挺驚訝的!
那既然是手機軟體,究竟可以兼容如何的硬體配置,必須在什麼樣的手機上下運作,可能現如今的小米12系列產品(小米12、小米12X、小米12Pro)完成起來非常艱難吧,終究沒有適用調焦式長焦鏡頭!那麼沒有長焦鏡頭假如拍月亮,是否有點兒費勁,假如照出來了也許是否有點兒假的感覺呢!
以前長焦鏡頭也內卷過一段時間,乃至到2000元的型號都逐漸配備長焦鏡頭了,忽然一下子在2021年許多公司有不屑打造出長焦鏡頭,尤其是調焦式長焦鏡頭!許多網民看到了諸多手機上沒有配備這顆監控攝像頭,尤其是高檔旗艦手機,都感覺很遺憾!
現如今小米專利申請再度被提及起來,那麼在2022年小米要推在高檔型號Ultra或是小米mix系列型號上打造出根據高端智能手機的最好拍攝月亮的計劃方案嗎?你覺得能產生如何的新作用和花式嗎?
7、小米專利國內首次遇劫殺是怎麼回事?
由於2017年小米手機總體業績尚可,使得小米概念或小米雷軍再次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比如,有媒體稱,小米IPO的估值會在1000億美元以上,如果小米成功上市,小米雷軍很可能成為「中國新晉首富」。
另有人測算稱,「雷軍身價相當於1.7個比爾蓋茨、2個扎克伯格、3.2個馬化騰、3.8個馬雲!」雖然這些信息的真實性或測算結果的可信度是存疑的,但是,小米正在積極籌備IPO恐怕確有其事。
而IPO籌備期間歷來是企業各類訴訟的高發期。比如,搜狗籌備上市期間,曾與百度捲入輸入法專利大戰,再比如,2017年永安行上市前,就因捲入專利訴訟,暫緩IPO進程,並在上市後選擇「花錢免災」,最終和專利權人簽署了專利許可協議。
此外,還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國內智能手機銷量正進入下降周期。
市場調研機構 Canalys 的數據顯示,中國智能手機出貨量在 2017 年首次迎來整體性的下滑,出貨量為 4.59 億台,比 2016 年相比下降 4%;其中 2017 年第四季度的表現最為糟糕,出貨量同比下滑超過 14%,僅有 1.13 億台。
簡單說,在5G正式商用前,國內智能手機銷量的下降趨勢或將持續一段時間。而對於意圖發起專利訴訟的廠商來說,這個「拐點」尤為重要。因為這是計算侵權一方違法所得的關鍵所在。
事實上,除去酷派外,基本淡出手機市場的HTC,以及正在積極尋求通過專利變現的華為,都有可能隨時向小米發出專利訴訟「炮彈」。現在的問題是,小米准備好了嗎?
8、小米在香港上市 不用顧及專利問題嗎?
你好,主要是針對美國股市,在美國上市專利審核極其嚴格,難度大,在香港上市則很簡單,所以說根本不是問題,但不是說不顧及專利問題,而是上市審核簡單,專利侵權同樣會被處罰。
9、小米因涉嫌侵犯專利被起訴,對小米有什麼影響嗎?
據相關媒體消息,印度移動和視頻研發公司InterDigital近日在印提起了針對小米的訴訟,理由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機技術專利。該公司要求小米進行賠償。理由就是涉嫌侵犯印度的相關智能手機技術專利。我看這根本就是莫須有的罪名,甚至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印度一直有個大國夢,現在很多方面上都被中國震懾,經濟上又是中國的企業遍地都是,加上美國最近也在排業,印度小跟屁蟲也在打配合。
小米在印度,就和蘋果在中國差不多吧。我個人判斷這只是印度想過的某種目的的手段,不會完全禁了小米。印度又開始了自己的碰瓷之路,前有阿里巴巴傳喚馬雲,現在又整小米,簡直是跳樑小丑一般,毫不顧忌後果的做法,真讓人無奈。硬度就是想拿中國的小米進行打擊。
印度禁止不了中國產品,現在來起訴中國公司惹麻煩,感覺印度,真的很無聊,有這些時間,印度還不如去用心想想改善民生吧。不僅打擊中國的產業,而且對孔子學院也要進行打擊,印度教育部已決定在未來一周內審核與該國7所院校合作建立的孔子學院和孔子課堂。這真的是無中生有,無理取鬧,臭不要臉的行為。凈整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搞我們,恐怕唯一真實的理由是小米在印度佔有率第一。
印度仗著中國沒印度市場,我們拿他沒辦法,無下限的去中國化,一旦去掉 中國企業多年深耕的市場,就會很快被歐美企業侵蝕。印度就只知道天天嘚瑟,這樣的國家沒救了,中國也可以起訴印度涉嫌抄襲。印度起訴的理由竟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機技術專利,這完全是沒有事實依據的美國式敲詐。小米在印度市場佔有率第一並穩超三星,如今對小米下手他們是有多自信,不出意外應該是和傳喚馬雲一樣的結果,這波碰瓷也要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