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應用專利
1、什麼算實用新型專利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什麼是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是產品專利申請。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的條件: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2、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實用性:是指該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申請所須提交的材料:1、實用新型專利的名稱;2、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和背景技術;3、完成本實用新型的目的;4、達到本實用新型目的的技術方案:產品實用新型要求詳細描述產品的結構組成;5、附圖(一定要求有附圖):能清楚看到產品的結構,分清各零部件的連接關系,可是分解圖、剖面圖等;6、具體實施例(完成本實用新型的具體的實施方式);7、本實用新型能夠達到的最佳效果;8、申請人為單位的需要單位蓋章;申請人為個人的需要個人簽字;9、申請人為單位的需要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0、提供清楚的申請人名稱、詳細地址、電話、郵編、設計人名稱等材料。注意事項:1、專利名稱應該簡短、准確地表明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主題名稱,不應含有非技術詞語、含糊籠統的詞語,一般不超過25個字;2、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應當是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3、背景技術部分尤其要引證包含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此外,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說明存在這種問題和缺點的原因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時曾經遇到的困難;4、技術方案是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客觀而有根據地反映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進一步說明其效果,清楚、完整地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同時說明有益的效果;5、有附圖的,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並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在零部件較多的情況下,允許用列表的方式對附圖中具體零部件名稱列表說明;6、所需時間:從申請到授權一般需要8~12個月左右,辦理授權手續後三個月內頒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2、實用新型專利含金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一共有三種類型:第一,發明專利。主要是針對產品、方法或者產品、方法的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第二,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百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第三,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是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的新設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在這個意義上,實用新型有時會被人們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針對實用新型,在專利權審批上採取簡化審批程序、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准等辦法加以保護。關於實用新型,有些國家並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3、什麼叫實用新型專利權
法律分析:實用新型專利是三種專利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中的一種,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要求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4、什麼叫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權是指該實用新型的發明人,依法就其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並經國家機關核准,發給專利證,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許可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5、實用新型專利的特點有什麼
法律分析: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實體產品;2.實用新型專利的實用性和實用價值較大,主要是指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經常被使用到,而且其實用的頻次較高;3.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審批過程教採取簡化審批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6、實用新型專利涉及哪些范圍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與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於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於實現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一、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意義 (一)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於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發明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新積極性;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一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並予以授權。筆者認為,發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於獎勵其技術創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1]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體現的正是發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於公共利益對發明人意志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既有助於激勵技術創新,更利於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2]而伴隨工業產業進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改進技術,人們便開始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是否過寬加以關注。在18世紀國際自由貿易理論影響下,人們認為專利權利保護破壞了自由競爭並且影響了技術改進和社會化大生產,更以反壟斷名義對專利制度進行攻擊。十九世紀後,專利制度的重心逐漸由激勵發明人轉向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雖然保護專利獨占利益,激勵技術創新在當今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為專利獨占造成對公眾利益的侵蝕以及避免專利權利濫用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也同樣應成為現代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國家利益的需要。 專利是一種技術壟斷。對於發達國家而言,專利制度可以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優勢,鞏固市場壟斷地位;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要付出更多代價來換取經濟發展的空間。從國家政策考慮,如果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發達,那麼其專利政策就會更多地偏向對專利權人的保護;而對於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則希望利用後發優勢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對專利權利保護就會採取嚴格的限制。在我國,雖然數量很大,但還是一個主要依靠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進推動經濟發展的國家,擁有專利的企業只佔全國企業總數的1%左右。而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跨國集團的競爭策略已經從過去的價格和質量競爭轉變為知識產權競爭,通過技術壟斷壓縮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國際空間。可見,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更加符合我國國情。反觀西方發達國家在專利保護方面同樣採取雙重標准,即在國內強調技術推廣應用和利益共享,在國際社會則要求加強專利保護。這一點對於我國專利權利保護應當有所啟發。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激勵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和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對於創造性較低且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則應嚴格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避免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受到不當束縛。 二、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影響因素 專利制度的設定一方面是讓公眾知道如何實施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則是讓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知道專利權利范圍,知曉哪些是發明人的發明,哪些屬於公有領域。所以,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既不能剝奪公眾使用公開技術的自由,又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確定的程度知道專利保護的內容。[3]由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方案而非專利產品,其性質是一種信息,不能從外部形態進行觀察,所以專利制度要求發明人必須通過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和專利權利保護的邊界。因此,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也應以專利權利要求為依據,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三是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一)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專利權利要求表達了發明人就專利技術方案要求予以確認和救濟的主觀願望,而當該權利要求經過審查批准後就成為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依據。專利權利要求對於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護的發明內容,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及的發明部分,視為發明人不要求保護而貢獻給社會公眾使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通過技術特徵來表明要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徵都對權利保護產生限定作用;三是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社會公眾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術受到了專利權保護,並將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之外,確保公眾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 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可以明確發明技術方案以及發明人意圖保護的權利邊界,有助於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當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理論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心限定製,即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定義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了什麼貢獻。在該種模式下,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指控是否成立時可以通過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來理解發明的構思,並能夠較為自由地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使之涵蓋從文字上看不同於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實施行為;二是周邊限定製,即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在這種模式下,權利要求書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保護范圍也就固定下來,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循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三)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專利在授權公告以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序,要求宣告專利權利無效。專利權利效力審查目前也有兩種模式,即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審查專利是否有效的美國模式,以及由專門法院或者專門機關來處理專利是否有效的德國模式。在美國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決定權,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起主導作用;而在德國模式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所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對於界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作用就更為突出。不過,由於美國法院採納周邊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時的裁判權力,而德國法院接受中心限定製的解釋理論,擴大了法院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決定權。所以,兩種專利效力審查模式配合各自的專利權利解釋理論所實現的專利保護水平實質基本相當。 (四)我國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模式選擇。 在中國,對專利權利效力的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問題;而在權利解釋方面,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在此制度下,專利權利要求成為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將經過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作為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得否定專利權利的有效性,並且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應受到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嚴格限制,法院不能脫離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對於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授權范圍基本等同於發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說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出於維護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必要限制。如果在司法環節不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作出合理界定,勢必導致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過大,而忽視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背離專利制度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