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的專利性
1、外觀設計專利權多少年
外觀設計專利權10年。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專利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因此也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徵,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所擁有的專有權只在法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該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專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什麼是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中國專利的一種專利類型。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簡單地說,就是保護產品的外部視覺效果。
3、如何評估產品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的有效性
外觀設計專利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其價值評估是按照其成本、銷售、利潤進行綜合分析,但是其主要還是應該根據其在工業應用中的的重要性進行具體專利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條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4、什麼是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中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5、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性條件是什麼?
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這就是說,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和獨創性。同時,我國專利法又對外觀設計作了如下的定義,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這就是說,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並且能在工業上應用。因此,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前所未有的。我國專利法規定,對新穎性的判斷:其時間標准以申請日為准;其地域標准,出版物上的公開採用世界標准,使用公開採用國內標准。也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2)應具有獨創性。許多國家把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作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一個條件。獨創性主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的外觀設計相比應具有明顯的特點,或者說"不相近似"。判斷兩個外觀設計是否近似,應比較使用外觀設計的同類的兩個產品,看他們從整體上是否相似,對於近似的外觀設計不能授予專利權。(3)應富有美感。世界各國對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規定是不同的。美國、英國等並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而德國、日本等國則將其人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4)應適於工業應用。由於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交流和經濟的發展,因此,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適於在工業上應用,即能夠用工業生產的方式將外觀設計置於產品之上。